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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高空坠物全楼被告是否合法?
高空坠物全楼被告是合法的,因为如果不能够确定具体侵权人的话,那么所有有可能加害的建筑物的使用人都是属于需要承担责任的情况。除非说有证据证明确实不存在这种侵权行为,才不承担责任。
一、高空坠物全楼被告是否合法?
高空坠物全楼被告是合法的,有可能加害的人员都需要承担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不明抛掷物、坠落物致害责任】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
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规定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发生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的,公安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
二、高空抛物伤人事件,有不在场证据可以免责吗
高空抛物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为过错推定,也就是谁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那么就不需承担相关的赔偿责任。
在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事件,并且造成他人损害的,那么其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就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也就是说,只要在被害人被砸到时,又找不出不在场的证明,如楼下的行人被楼顶的物砸中,现在不能断定该物所有权人的话,那么在整个可能砸中的区域内,不能证明该物不属于自己的话,那么都不能免除侵权责任。
当然,在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民法典》又规定了,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高空坠物发生之后进入的使用人有可能会面临着诉讼活动,主要就是因为我们国家法律当中规定的,在没有办法确定具体侵权人的情况之下,那么所有有可能加害的建筑物的使用人都需要承担补偿的责任。这也是属于一种公平责任原则的体现。
二、那高空坠物全楼担责合理吗?
高空坠物全楼担责是合理的,若是高空坠物致人受伤之后,但是找不到侵权责任人。那就需要整栋高楼的全体居民来承担这个责任。对被害者进行一定的赔偿。进行高空坠物是我国严禁的一种行为。
一、那高空坠物全楼担责合理吗?
合理,如果是没有找到侵权人,那么全楼业主都要承担。
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二、过失致人死亡罪的特征有哪些?
(一)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生命权;
(二)本罪在犯罪客观方面的表现是:
1、行为人具有致人死亡的行为;
2、客观上必须发生了致人死亡的结果;
3、行为人的过失行为与被害人死亡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
(三)本罪的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即年满十六周岁以上、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本罪主体;
(四)本罪在犯罪主观上的表现为过失,包括过于自信的过失和疏忽大意的过失两种,该过失是针对死亡结果而言。
三、人民法院审理过失致人死亡罪应注意的问题包括哪些?
1、在司法实践中,过于自信的过失杀人同间接故意杀人有时难以区分。两者的共同点是:都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被害人死亡的结果,并且都不希望这种结果的发生。区分两者的关键,在于查明行为人对死亡结果是轻信避免,还是抱着放任的态度。
2、疏忽大意的过失杀人与意外事件有时也难以区分。两者的共同点是:行为人的行为引起了被害人死亡结果的发生,但都没有预见。区别点的关键在于查明行为人在当时情况下是否应该预见。行为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他人死亡的结果,但不是出于行为人疏忽大意的过失,而是由于不能预见的原因引起的,属于意外事件。如果行为人应当预见而疏忽大意没有预见,以致发生死亡结果,属于过失杀人。

3、在对过失致人死亡罪审理时,刑法另有规定对过失致人死亡惩罚的,按刑法各条的专门规定,不适用本规定。主要有刑法规定的失火、过失投毒、过失爆炸等致人死亡的,交通肇事致人死亡的,重大责任事故致人死亡的。
4、新刑法增加了对犯本罪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规定。
综上所述,行为人高空抛物造成他人人身损害或者是财产损失的,应当赔偿对方的实际财产损失以及进行人身损害赔偿,如果造成受害人残疾的,受害人应当在权威鉴定机关进行伤残等级鉴定之后,在进行赔偿。
孕妇被高空抛物砸断脚趾!警方:已采集DNA
福建
今日(8月31日)下午
#孕妇被高空抛下玻璃瓶砸断脚趾#
相关话题冲上微博热搜
高空抛物再次引发关注
据媒体8月31日报道,近日,网友孙先生在社交平台发文称,自己和怀孕34周的妻子下楼散步时遭遇高空抛物,妻子被高处扔下的芝麻油玻璃瓶碎片击中右脚,由于严重受伤无法重新接上,两根脚趾均只剩半截左右。
据孙先生所发内容显示,事情发生在安徽合肥市肥西县某小区,时间为8月24日晚8点半左右,当时他正陪着孕晚期的妻子下楼散步,刚出楼栋大门没几步,就听见妻子大叫一声,然后缓缓倒地,失声痛哭,身边地上还有一个砸碎的芝麻油玻璃瓶。
孙先生脱下妻子拖鞋发现,她的右脚第3脚趾已经断裂,第4根脚趾仿佛被拍扁,血流如注,骨头清晰可见。
据医生表示,由于受伤的两根脚趾损坏严重,无法重新接上,最终孙先生和妻子只能选择通过手术将被砸伤的部分切除,两根脚趾均只剩下半截左右。
对于孙先生妻子被高空抛物砸伤一事,事发地桃花派出所表示确有其事。“现在可疑楼层的DNA都采集了,采集工作已经基本结束了,正在做DNA和数据分析,需要一定时间,有结果肯定会第一时间给家属讲的。”
8月30日,接受采访时,孙先生表示,“妻子预产期是10月1日,希望能尽快有一个结果。”
延伸阅读
高空抛物的危害有多大
据专业实验测算
一枚重30克的鸡蛋
从18楼抛下能砸破人的头骨
而从25楼抛下
冲击力足以致人死亡
遭遇高空抛物如何维权?
知名刑事辩护律师、河南泽槿律师事务所主任付建表示,孙先生可以保留相关证据,例如视频监控、医疗凭证等,及时报警处理。本案中若能够找到具体实行人,则其可能需要承担刑事责任、民事责任。
根据《刑法》规定,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本案中的芝麻油瓶碎片有一定的危险性,且造成了严重的后果,可能需要承担刑事责任。孙先生的妻子还可以要求其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包括医疗费、误工费等。若找不到具体实行人,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受害者可以起诉整栋楼的人。同时,物业等建筑物管理人若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也需要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高空抛物要承担怎样的法律责任?
《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二:【高空抛物罪】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
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
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规定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发生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的,公安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
来源:上游新闻、人民日报微博、都市快报
编辑:陈艳艳
审核:胡静、王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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