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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冷拉时效?钢筋经过冷加工后其力学性能会发生什么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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冷拉钢筋和冷拔钢筋的区别:
钢筋冷拉是在常温条件下,以超过原来钢筋屈服点强度的拉应力,强行拉伸钢筋,使钢筋产生一塑性变形达到提高钢筋屈服点强度和节约钢材的目的。(此处常温为平均室外温度大于5℃)而冷拔钢筋是将钢筋用强力拔过比它本身直径还小的硬质合金拔丝模,这是钢筋同时受到纵向拉力和横向压力的作用,截面变小,长度变长,钢丝的强度大大提高,但塑性降低很多。钢筋冷拔时,钢筋同时经受张拉和挤压而发生塑性变形,拔出的钢筋截面积减小,产生冷作强化,抗拉强度可提高40~90%。冷拔加工使材料除了有拉伸变形外还有挤压变形,冷拔加工一般要在专门的冷拔机上进行。
冷拉只能提高钢筋的抗拉强度,而冷拔不但能提高其抗拉强度,而且还能提高其抗压强度。这两种冷加工都是以牺牲钢材的变形能力为代价,达到了提高强度和硬度的效果,但是经过处理后的钢材屈强比增大,安全储备降低,延性降低,破坏前不再有明显的变形发生。对于可能承受动力荷载的部位或重要部位是禁止使用此类钢筋的。
冷拉钢筋性能用途:
冷拉钢筋是将热轧钢筋经过冷加工,硬度大,韧性差,提高了钢筋的屈服点强度,节约了钢材,也满足预应力钢筋砼结构钢筋的需要。冷拔低碳钢丝按力学性能分为甲、乙两级,甲级钢丝主要用于小型预应力构件,乙级钢丝用于焊接或绑扎骨架、网片或箍筋。
冷拔钢筋性能:
二、冷拉、冷拔、冷轧三者的区别!
冷拉技术在钢筋处理中应用广泛,它能够通过改变钢筋的应力状态,提高其屈服点。这一过程让钢筋在强化阶段内被拉伸至特定点K,卸载后再次加载,钢筋的屈服极限将增强,塑性变形能力则减弱。这一操作通常允许对拉伸率进行控制。经过冷拉处理的钢筋,屈服点一般能提升20%~50%,显著提高了结构的承载能力。
冷拔技术则利用硬质合金拔丝模孔对光圆钢筋进行强力拉拔。与简单拉伸相比,冷拔作用更为显著,不仅使钢筋承受拉力,还通过挤压作用增强其性能。经过一次或多次冷拔处理的冷拔低碳钢丝,屈服点能提高40%~60%,但同时,这种钢丝会失去软钢的塑性和韧性,展现出硬钢的特性。冷拔技术在提高材料强度的同时,也需注意对材料性能的潜在影响。
冷轧技术则涉及在冷轧机上将圆钢轧制成形状规则的钢筋,以增强其强度及与混凝土的粘接力。在冷轧过程中,钢筋不仅纵向变形,横向也同时产生变形,这有助于保持其塑性和内部结构的均匀性。冷轧钢筋相较于传统热轧钢筋,具备更高的强度,同时还能改善与混凝土的结合性能,提升了整体结构的性能。
轴承钢材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2022-03-23 16:00·披星赶月安环人
目录
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发证产品及标准第三章企业申请生产许可证的基本条件和资料第四章企业实地核查第五章证书许可范围第六章附则附件1轴承钢材产品检验项目及检验要求附件2企业核查时准备书面材料清单附件2-1企业生产轴承钢材产品主要工艺流程图附件2-2企业生产轴承钢材产品生产设施和检验设施表附件2-3企业生产轴承钢材产品生产场所示意图附件2-4企业生产轴承钢材产品生产设备表附件2-5企业生产轴承钢材产品检验设备表附件2-6企业生产轴承钢材产品关键原材料明细表附件2-7关键岗位专业技术人员表附件2-8产品技术文件和工艺文件清单附件3轴承钢材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办法附件4企业实地核查不符合和建议改进条款汇总表附件5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报告附件6本实施细则与旧版细则主要内容对比表
轴承钢材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做好轴承钢材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压减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目录和简化审批程序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压减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目录和简化审批程序的决定〉有关事项的通知》、《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通则》(以下简称通则)等规定,制定本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轴承钢材产品生产许可的实地核查、产品检验等工作,应与通则一并使用。第三条轴承钢材产品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证。第二章发证产品及标准第四条本细则发证产品定义、范围及单元划分。产品定义:轴承钢材产品是制造滚动轴承的滚珠、滚柱、内圈、外圈所用的合金钢,具有高疲劳强度和耐磨性、纯洁度和组织均匀性(GB/T20566-2006《钢及合金术语》)。轴承钢圆钢及盘条是通过热轧或锻造或冷拉方式加工而成,通常用来直接制造滚动轴承零件或用作生产轴承钢钢管和轴承钢钢丝产品的原材料。轴承钢钢管是通过热轧或冷拔(轧)方式加工而成,通常用来制造轴承套圈等。轴承钢钢丝是通过冷拔方式加工而成,通常用来制造轴承滚珠和滚柱等。产品范围:本细则发证的轴承钢材产品涵盖热轧、冷拔(轧)和锻造多种生产方式,产品形态包括圆钢、盘条、钢管和钢丝,本细则发证不包括轴承钢材产品半成品,如:连铸坯(含连铸后开坯)、锻坯和穿孔荒管等。按企业标准、地方标准、团体标准等生产的轴承钢材产品,属于本细则列出的相关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范畴或适用范围的,企业应按相应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取证。单元划分:根据轴承钢材产品的不同生产工艺和特性,轴承钢材产品划分为3个产品单元(见表1)。表1轴承钢材产品单元及说明序号产品单元产品品种备注1轴承钢圆钢及盘条级别:优质钢、高级优质钢、特级优质钢;规格:直径。直径范围满足产品标准表1的要求2轴承钢钢管级别:优质钢、高级优质钢、特级优质钢;规格:外径×壁厚。外径和壁厚范围满足产品标准4.1条的要求。3轴承钢钢丝规格:直径。直径范围满足产品标准5.1条的要求。第五条本细则的发证产品应执行的产品标准及相关标准见表2。表2轴承钢材产品单元、产品标准及相关标准序号单元产品标准相关标准1轴承钢圆钢及盘条GB/T18254-2016高碳铬轴承钢GB/T223钢铁及合金化学分析方法GB/T224-2008钢的脱碳层深度测定法GB/T226-2015钢的低倍组织及缺陷酸蚀检验法GB/T231.1-2009金属材料布氏硬度试验第1部分:试验方法GB/T702-2017热轧钢棒尺寸、外形、重量及允许偏差GB/T905-1994冷拉圆钢、方钢、六角钢尺寸、外形、重量及允许偏差GB/T908-2008锻制钢棒尺寸、外形、重量及允许偏差GB/T1814-1979钢材断口检验法GB/T1979-2001结构钢低倍组织缺陷评级图GB/T2101-2017型钢验收、包装、标志及质量证明书的一般规定GB/T4336-2016碳素钢和中低合金钢多元素含量的测定火花放电原子发射光谱法(常规法)(附2017年第1号修改单)GB/T10561-2005钢中非金属夹杂物含量的测定标准评级图显微检验法GB/T11261-2006钢铁氧含量的测定脉冲加热惰气熔融-红外线吸收法GB/T14981-2009热轧圆盘条尺寸、外形、重量及允许偏差GB/T20066-2006钢和铁化学成分测定用试样的取样和制样方法GB/T20123-2006钢铁总碳硫含量的测定高频感应炉燃烧后红外吸收法(常规方法)GB/T20125-2006低合金钢多素的测定电感耦合等离子体发射光谱法YB/T5293-2014金属材料顶锻试验方法2轴承钢钢管YB/T4146-2016高碳铬轴承钢无缝钢管GB/T223钢铁及合金化学分析方法GB/T224-2008钢的脱碳层深度测定法GB/T226-2015钢的低倍组织及缺陷酸蚀检验法GB/T231.1-2009金属材料布氏硬度试验第1部分:试验方法GB/T1979-2001结构钢低倍组织缺陷评级图GB/T2102-2006钢管的验收、包装、标志和质量证明书GB/T4336-2016碳素钢和中低合金钢多元素含量的测定火花放电原子发射光谱法(常规法)(附2017年第1号修改单)GB/T5777-2008无缝钢管超声波探伤检验方法GB/T7735-2016无缝和焊接(埋弧焊除外)钢管缺欠的自动涡流检测GB/T10561-2005钢中非金属夹杂物含量的测定标准评级图显微检验法GB/T11261-2006钢铁氧含量的测定脉冲加热惰气熔融-红外线吸收法GB/T18254-2016高碳铬轴承钢GB/T20066-2006钢和铁化学成分测定用试样的取样和制样方法GB/T20123-2006钢铁总碳硫含量的测定高频感应炉燃烧后红外吸收法(常规方法)GB/T20127.2-2006钢铁及合金痕量元素的测定第2部分:氢化物发生-原子荧光光谱法测定砷含量GB/T20127.8-2006钢铁及合金痕量元素的测定第8部分:氢化物发生-原子荧光光谱法测定锑含量3轴承钢钢丝GB/T18579-2001高碳铬轴承钢丝GB/T222-2006钢的成品化学成分允许偏差GB/T223钢铁及合金化学分析方法GB/T224-2008钢的脱碳层深度测定法GB/T228.1-2010金属材料拉伸试验第1部分:室温试验方法GB/T230.1-2009金属材料洛氏硬度试验第1部分:试验方法(A、B、C、D、E、F、G、H、K、N、T标尺)GB/T231.1-2009金属材料布氏硬度试验第1部分:试验方法GB/T342-2017冷拉圆钢丝、方钢丝、六角钢丝尺寸、外形、重量及允许偏差GB/T1814-1979钢材断口检验法GB/T2103-2008钢丝验收、包装、标志及质量证明书的一般规定GB/T3207-2008银亮钢GB/T4336-2016碳素钢和中低合金钢多元素含量的测定火花放电原子发射光谱法(常规法)(附2017年第1号修改单)GB/T11261-2006钢铁氧含量的测定脉冲加热惰气熔融-红外线吸收法GB/T15575-2008钢产品标记代号GB/T18254-2016高碳铬轴承钢注:标准一经修订,企业应当自标准实施之日起按新标准组织生产,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应当按照新标准要求进行。第三章企业申请生产许可证的基本条件和资料第六条企业申请轴承钢材产品生产许可证,除通则要求提交的材料外,还应当符合以下国家产业政策的规定并提交相应材料。(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规定,不存在国家明令淘汰和禁止投资建设的落后工艺、高耗能、污染环境、浪费资源的情况。(1)《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4年本)的通知》(国发[2014]53号)规定,对于钢铁项目,要严格执行《国务院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3]41号),各地方、各部门不得以其他任何名义、任何方式备案新增产能项目,各相关部门和机构不得办理土地(海域)供应、能评、环评审批和新增授信支持等相关业务,并合力推进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各项工作。(2)《国务院关于钢铁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的意见》(国发[2016]6号)规定,按照《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修正)》的有关规定,立即关停并拆除30吨及以下炼钢转炉、30吨及以下炼钢电炉等落后生产设备。(3)根据《国务院关于发布实施<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的决定》(国发[2005]40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关于修改〈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有关条款的决定》(国家发改委2013年第21号令)的要求,限制类和淘汰类落后装备(见表3)。
表3限制类和淘汰类的落后装备明细表限制类1公称容量30吨以上100吨以下炼钢转炉;公称容量100吨及以上但未同步配套煤气回收、除尘装置,新水耗量大于3立方米/吨等达不到标准的炼钢转炉。2公称容量30吨以上100吨(合金钢50吨)以下电炉;公称容量100吨(合金钢50吨)及以上但未同步配套烟尘回收装置,能源消耗大于98公斤标煤/吨、新水耗量大于3.2立方米/吨等达不到标准的电炉。淘汰类1用于地条钢、普碳钢、不锈钢冶炼的工频和中频感应炉230吨及以下转炉(不含铁合金转炉)330吨及以下电炉(不含机械铸造电炉)4化铁炼钢5复二重线材轧机6横列式线材轧机7横列式棒材及型材轧机8普钢初轧机及开坯用中型轧机9直径76毫米以下热轧无缝管机组10三辊式型线材轧机(不含特殊钢生产)(二)根据《质检总局关于化解钢铁行业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的意见》(国质检监[2016]193号)的规定,严格生产许可审批严控新增产能。对于不符合清理整顿和规范管理要求的钢铁生产项目、企业,停止生产许可受理和审批。(三)凡含炼钢工序且生产轴承钢材的企业(包括新申请企业、炼钢产能变化需要重新取证的),根据国务院《关于制止钢铁行业盲目投资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3]103号文)、《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3]41号文)、《质检总局关于严格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管理切实做好化解产能严重过剩有关工作的通知》(国质检监[2014]64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对钢铁、电解铝、船舶行业违规项目清理意见的通知》(发改产业[2015]1494号文)的要求,《质检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进钢铁水泥行业淘汰落后化解过剩产能有关工作的通知》(国质检监函[2018]115号)和《钢铁行业产能置换实施办法》(2018)的要求,应提供以下材料(见表4)。
表4企业提供证明材料明细表序号项目类型提供材料1违规新建项目不予受理2已建成违规项目1、省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清理整顿文件2、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或国务院同意的钢铁产业结构调整方案(河北、山东适用)3、具有审批权限的部门出具的项目备案文件3异地搬迁项目迁入地具有审批权限的部门出具的项目备案文件4不增加产能的技术改造项目具有审批权限的部门出具的项目备案文件5炼钢产能置换1、正式发布的产能置换方案公告2、建设项目备案手续3、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出具的退出设备验收材料注:1.本表内所有文件中的企业名称应具可追溯性和一致性。2.已建成违规项目以《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对钢铁、电解铝、船舶行业违规项目清理意见的通知》(发改产业[2015]1494号文)中规定的时间为界定标准。
第七条凡生产轴承钢材产品的企业应具备本条款规定的基本生产条件,内容包括:生产设备、检验设备、重要原材料和关键工序、质量控制点、特殊过程,具体要求见表5-1至表5-4。表5-1企业生产轴承钢材产品应具备的生产设备序号产品单元设备名称备注1轴承钢圆钢及盘条炼钢设备:电弧炉或转炉*、精炼装置、真空脱气装置(VD或RH)、连铸或模铸设备。适用于含炼钢工序时。轧钢设备:加热炉、热轧设备*。适用于热轧生产方式轧钢设备:加热炉、锻造设备。适用于锻造生产方式。轧钢设备:冷拉设备。适用于冷拉生产方式。精整设备:矫直设备、修磨设备。适用于轴承钢圆钢产品。精整设备:剥皮设备。适用于剥皮状态交货的轴承钢圆钢产品。热处理设备(具备温度自动记录装置)。适用于退火状态交货的产品。2轴承钢钢管炼钢设备:电弧炉或转炉*、精炼装置、真空脱气装置(VD或RH)、连铸或模铸设备。适用于含炼钢工序时。轧钢设备:酸洗磷化设备、热轧设备*。适用于热轧生产方式。荒管生产设备:断料设备、加热炉、穿孔设备。适用于冷拔(轧)生产方式。轧钢设备:酸洗磷化设备、冷拉(轧)设备。精整设备:矫直设备、修磨设备。
精整设备:剥皮设备或抛光设备。适用于外表面剥皮或磨光状态交货。热处理设备(具备温度自动记录装置)。适用于退火状态交货的产品。3轴承钢钢丝炼钢设备:电弧炉或转炉*、精炼装置、真空脱气装置(VD或RH)、模铸设备。适用于含炼钢工序时。轧钢设备:冷拉设备。
精整设备:矫直设备。适用于外形为直条的钢丝。精整设备:磨光设备。适用于磨光状态交货。热处理设备(具备温度自动记录装置)。
注:1.本表为企业应具备的基本生产设备,可与上述设备名称不同,但应满足上述设备的功能性能精度要求。2.标注“*”的为关键生产设备,企业获证后带“*”的设备发生变化,应一个月内向企业所在地工业生产许可证管理部门提交许可范围变更申请。
表5-2企业生产轴承钢材产品应具备的检验设备序号产品单元检验项目依据标准及条款检验设备精度或测量范围1轴承钢圆钢及盘条尺寸GB/T18254-2016《高碳铬轴承钢》5.1、5.2外径千分尺或游标卡尺外径千分尺精度≥0.001mm;游标卡尺精度≥0.02mm卷尺精度≥1m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