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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公司对外担保限额,公司法对对外投资或者担保的限制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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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担保公司对外担保限额

法律分析:融资性担保公司对单个被担保人提供的融资性担保责任余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10%,对单个被担保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融资性担保责任余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15%,对单个被担保人债券发行提供的担保责任余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30%。

法律依据:《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七条融资性担保公司对单个被担保人提供的融资性担保责任余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10%,对单个被担保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融资性担保责任余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15%,对单个被担保人债券发行提供的担保责任余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30%。

二、融资性对外担保的形式有哪些?

融资性对外担保的形式包括保证,抵押,质押等,民法典规定,反担保适用民法典关于担保的规定。担保是为了保障债权实现而设立的,反担保也是为了保障债权实现而设立的,在反担保中,履行了担保义务的第三人,即担保人是新的债权人,两者之间只不过是债权人不同而已。

一、融资性对外担保的形式有哪些?

融资性对外担保的形式包括保证,抵押,质押等。具体如下;

(一)银行提供对外担保:为境内外机构提供的融资性对外担保余额实行指标管理,指标不超过本外币实收资本的50%或外汇净资产;取消融资性对外担保的资格条件限制;非融资性担保实施风险管理,要求被担保人或受益人中一方为境内法人,或至少一方是境内机构依法在境外设立或持股的机构。银行对外担保履约无需外管局核准。

(二)中资非银行金融机构:余额管理与逐笔核准相结合

(三)境内企业

1、被担保人须是担保人依法在境内外设立、直接或间接持股的企业;

2、被担保人不得为连续三年亏损企业,资源开发类企业除外;净资产应为正值;

3、对担保人的要求:担保余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50%,净资产与总资产比例不低于15%;

4、债务人以自身财产为自身债务担保无需批准;

5、担保履约逐笔核准,履约后追偿所得外汇资金结汇需经外管局逐笔核准;

6、签订对外担保合同后15日内到外管局办理登记

(四)注意事项

1、对外担保金额不受被担保人的股权投资比例限制

2、融资性担保项下主债务资金不得以直接投资、证券投资、借贷等形式调回境内使用

3、非融资行担保可以不在合同中约定具体的权限和金额

4、取消担保人外汇收入要求限制

5、对外反担保:对境外机构提供的反担保纳入对外担保管理,为境内机构提供的反担保不纳入对外担保管理。

二、民法典规定的担保方式有哪些?

民法典规定,本法规定的担保方式为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

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与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主合同的义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

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抵押财产的占有,将抵押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民法典的规定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或者将其财产权利交由债权人控制,将该动产或者财产权利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民法典的规定以该动产或者财产权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或者财产权利的价款优先受偿。

留置是指在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中,债权人依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民法典规定留置该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定金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为了担保合同的履行,预先支付另一方一定数额的金钱的行为。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回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上述5种担保方式中,留置是法定担保方式,即债权人依照法律规定行使留置权,无需当事人之间约定。其他4种担保方式需由当事人之间约定,是协议的担保方式。

公司法对对外投资或者担保的限制有哪些?

原创2022-11-06 08:00·陆培源律师

对外投资或者担保,对公司来说非常正常,但《公司法》等相关法律在程序上进行了限制。这种限制的目的在于保持公司资本充实和稳定,且在可控的范围内防范公司的风险以及对债权人的损害。

《公司法》规定,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需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

公司法的该条规定在实践中主要存在两个问题。一个是公司的章程没有对对外投资或者担保进行规定,此时公司是否需要经过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以及经过董事会决议就行,还是必须经过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前者回答是肯定的,因为公司对外投资或者担保,是大事情,应当经过决议。对于后一个问题,笔者认为,从公司章程对此未规定可知,公司股东对此未达成一致,未放权给董事会进行决议,故在公司章程对此未规定的情形下,公司对外投资或者担保应当经过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

另一个问题是公司在未经决议的情况下对投资或者担保是否有效?这个问题在实践也存在两种观点,一种认为无效,因为公司法是向全社会公布,所有人都应当知道此种规定,在知道有此规定的情况下仍然接受公司的投资或者担保,应当承担无效的风险。另种观点是认为有效,该观点认为公司法的该条规定系管理强制性规定,不影响投资或者担保的效力,如果因此损害公司的利益,其他股东、董事监事高管可以起诉作出决定的人员。笔者认同最后一种观点,因为商事活动遵循的是外观主义原则,以及追求效率,第三人在没有明显过错的情况下,接受公司的投资或者担保,法律应该保护这种商事活动的有效性,以维护交易秩序的稳定。

对公司法所规定的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如果超过规定的限额,投资或者担保就无效了吗?笔者认为该条规定亦属管理强制性规定,不影响对外投资或者担保的有效性。

最后,公司法规定为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过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这是为了防止公司资产被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侵吞,所做的程序上限制。同时规定,需担保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前款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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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平台能否对外担保的规定
发布人:xingjia92 发布时间:2024-12-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