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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疯狂的“财务顾问费”!平安信托员工索贿5.32亿,牵出行业潜规则_百度知...
此前不乏从业人员在外专门设立咨询公司用于收取“财务顾问费”,费率最高可达5.4%。涉事机构和相关人员因此受到法律处罚。
屡抓屡犯,多人获刑
近日,审计署在公布的移送违纪违法问题线索查处情况中提到,平安信托江苏区域事业部原负责人陈刚涉嫌在2012年至2016年向相关企业发放贷款时以财务顾问费名义索取巨额钱款,审计署于2020年1月将此问题线索移送江苏省公安厅调查。
2021年8月,陈刚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违法发放贷款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并处没收财产1500万元,追缴违法所得5.32亿元。
根据审计署的历年查处公告,陈刚的腐败并非信托行业个例。
比如,审计署2017年移送最高检的案件中,山东国际信托原副总经理宋冲在2012年至2017年涉嫌利用职务之便,在信托融资方面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并收受钱款,最终于2018年12月以受贿罪、职务侵占罪被判处无期徒刑,并处罚金900万元,追缴全部违法所得。
陈刚、宋冲二人的裁判文书尚未在网上公开。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在2018年公布的宋冲案一审判决显示,其非法所得及孳息达到1.02亿余元。其中,利用山东国际信托华南区域总部总经理、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的职务便利,在信托融资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7352.01万元;2013年1月至2015年6月兼任深圳雍贯公司总经理期间,以支付咨询服务费等名义,将深圳雍贯公司资金共计927万元转出后非法占有。
有业内人士表示,融资领域尤其前几年信托高速扩张迅速的阶段,此类腐败问题并非新鲜事,但像陈刚案如此大的数额却是少见。
截至目前,已有多起信托人员融资“吃回扣”或向居间介绍人支付好处费的公开案例,包括中融国际信托原同业合作部助理总裁苗荟案,湖南信托原业务三部总经理伍质洁、北京业务总部总经理李玮案,国投信托高级产品设计经理陈胤杰案等。而除了信托公司,作为企业融资主要途径的银行也常有从业人员卷入其中,包括包商银行原北京分行客户经理刘京鹏、金融事业部部门经理牛敏,还有民生银行南昌投资银行部副总经理刘某等。
根据判决结果,相关涉案人员多以职务侵占、受贿、行贿、违法发放贷款等罪名获刑,涉案金额从数万元到数千万元不等,多人刑期超过10年。
“财务顾问费”如何装进口袋?
这些触目惊心的非法所得又是如何“顺理成章”地装进有关人员的口袋的呢?
从案件细节来看,部分企业因为承受不了高成本或达不到普通银行贷款资质而转向信托融资,项目经手负责人则主动或被动接受融资企业或者中间人的“好处费”,并美其名曰“财务顾问费”,费率多为每笔每年0.2%-2%。而为了掩人耳目,多数钱款会先打入第三方公司,不少信托从业人员会专门为此成立壳公司。
以湖南信托李玮、伍质洁案为例,李玮2012年刚刚上任北京业务总部经理就通过前同事杨家梁在北京注册成立了诚峰达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下称“诚峰达”),专门用于通过湖南信托办理贷款业务中以“投资顾问费”名义从融资方收取好处。李玮对当时任职于娄底市财政局的杨家梁表示“只做政府贷款业务”,其中湖南省外业务通过李玮来做,省内业务则可通过其朋友伍质洁做,收取标准是贷款金额的0.5%-0.7945%,杨作为中间人为李玮撮合业务并分得收益。
其中在2012年上半年,冷水江城乡投资公司有一笔职工集资款需要偿还,但因为银行利率高且融资困难,后通过熟人介绍认识了杨家梁。杨在撮合冷水江城乡投资公司从湖南信托贷款过程中,经李玮授意后向融资方索要“顾问费”,并以诚峰达名义与对方签订财务顾问协议。伍质洁在接受李玮请托后,明知冷水江城乡投资公司贷款实际用途与合同不符、抵押财产评估不达标情况下仍审批同意立项、上会,最终签订9500万元贷款合同,诚峰达因此收到220万元顾问费。扣除税费和管理费后,一位中间人收到25万元,杨家梁收到转账、取现共计188.998万元,其中转入李玮账户57万元、现金5万元,转给李玮女朋友庄雅婷母亲李某30万元。
通过类似模式,在杨家梁撮合下,李玮又先后为湖南和四川2家地方国企促成了1.99亿元贷款、3亿元应收账款转让及回购协议,分别对应财务顾问费417.9万元、240万元;而在贵州普定县普信城投急需资金且当地融资成本高于湖南信托贷款利率情况下,李玮对融资方提出每年收取1.8%的财务顾问费,明显高于平时0.4%的费率,该笔1.99亿元(3年期)应收款收购款对应的财务顾问费高达1074.6万元。财务顾问合同中,前述1.8%顾问费被拆分为财务顾问费1.2%/年、项目销售费0.6%/年,贷款到位后需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支付,这也意味着三年合计费率高达5.4%。
此外,陈胤杰在2012年担任国投信托有限公司高级产品设计经理期间,在促成并执行1亿元的单一资金信托项目过程中“两头吃”,不仅向项目用款方索要100万元,还收受资金委托方20万元,最终因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100万元。
类似的剧情也发生在中植系下的中融国际信托,但相比李玮明目张胆“吃回扣”,该司苗荟则更擅长使用“阴阳合同”。
2012年-2013年,苗荟担任中融国际信托同业合作部助理总裁和中泰创展公司执行总裁,在推进一笔由中泰创展执行抵押,借款主体为聚富地产、放款主体为北京旭辉昭阳公司的5000万元委托贷款(期限24个月,融资费率40%/年)过程中,签订2份合同,误导融资方将500万元融资费打入其实际控制的万通达科公司。而通过中融国际信托为另外两家公司融资过程中,在融资费率分别为13.5%/年和27%/年的两笔融资中,苗荟同样误导融资方认为万通达科同属中植系,通过每笔贷款签订2份合同分别将融资费中的1%/年和2%/年收入囊中。综合计算,苗荟3笔业务合计违法牟利2400万元。
腐败不只存在于信托融资
除融资外,信托营销过程中也存在“财务顾问费”。2016年湖南信托业务三部向永州农商行推荐10亿元信托产品过程中,伍质洁等人以第三方咨询公司名义向对方收取“财务咨询服务费”74万元,理由是对方购买信托产品后收益不错,其他银行跟进导致信托产品紧俏,收取费用可以保证对方优先购买并获得最高的年收益。
不只是信托,银行作为企业融资的主要渠道也不例外。裁判文书网2019年3月公布的一份判决书显示,包商银行北京分行金融事业部部门经理牛敏、客户部经理刘京鹏在2013年间办理河曲县新胜民用煤储售煤场通道贷款业务时,通过联系新时代信托向融资方收取咨询费53.2万元。而这背后不仅暴露了包商银行内部腐败,也进一步加剧了内部管理漏洞的风险。2015年,刘京鹏在经办同一融资方的2亿元贷款时,在未对用款企业的信用等级、提交的虚假资料认真审核,未做实地尽职调查,合同面签过程中未对李某(另案处理)身份及权限进行核实的情况下,便将该笔贷款申报到该行相关部门审批并将贷款发放,最终导致只收回部分利息。
值得注意的是,此类腐败行为还牵扯到监管人员。在原中国银监会安徽监管局(下称“安徽银监局”)原副局长胡沅案中,一笔融资方为滁州市同创建设投资公司的国元信托单一资金信托项目中,胡沅曾在资金方的投资项目贷审会评审中“打招呼”,项目过会后胡的妻子作为中间人之一拿到100万元“财务顾问费”。
前述业内人士指出,此类现象多发生在2018年之前,随着金融反腐的持续深化,加上资管新规等对非标业务的整治,此类腐败行为终将无处遁型。
二、国企如果有人举报领导,他会被坐牢吗?-知乎
反腐行动在多省持续进行,涉及城投高管的调查已曝光43位,包括江苏、贵州、湖南、浙江、四川等省份的融资平台高管。统计样本显示,这些高管涉及多个省份、不同层级,并且即使在退休后仍有被调查的案例。值得注意的是,上述被调查的43人主要在城投公司担任高管职位,包括董事长、总经理、副总、总经理助理及党委委员等。同时,部分城投公司的中层干部也成为了审查的重点对象。案例显示,这些高管在执行职责时,利用公司优势进行违规操作,如帮助私营企业承揽工程、违规处置国有资产、违规向私营企业提供借款和贷款担保、利用融资优势获利以及违规获取“顾问费”等中介费。此外,调查还指出,在辽宁地区,中小银行“一把手”被采取留置和刑事强制措施的比例高达83%,涉及的金融机构数量众多,反腐风暴仍在持续进行。这些案例揭示了金融系统中存在的一些深层次问题,反腐行动有助于净化金融环境,保护国家和公众的利益。城投融资服务费是非功过:中介还是服务?合同是否有效?市场存在是否必要?
原创2022-05-19 00:29·21世纪经济报道一波未平,一波又起,城投融资服务费/中介费追缴行动在多地铺开。
作为对接资金方和融资人的中间环节,融资中介是一个古老的行业,资金掮客的概念或许更为人所熟知。在金融活动中,这一角色无处不在,但在主流产业链上,很难找到固定的位置,看起来更像是游走江湖的行商。
此次多地政府发起城投融资服务费追缴行动,将聚光灯投射到了这一群体。据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了解,对于这波追缴行动,目前已有融资中介人士积极配合,主动退回相关费用,而普通从业人员对此也十分关注。
城投融资中介服务如何定性?市场存在是否合理?相关规定与业务合同冲突时协议有效性如何?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试图通过梳理判例,采访相关专业人士和从业者提供的一些线索中,寻找到答案。
类似案件为什么结果不同?
记者查阅了多份涉及融资顾问费纠纷的判决发现,不同法院在相关业务的认定和判决方面大相径庭。
根据2020年吉林省高院和中院出具的一份判决书,2018年,吉林市国有资本发展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下称“吉发公司”)寻求融资,与吉林省伟邦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下称“伟邦咨询”)签订了《财务顾问服务协议》。伟邦咨询联合开源证券总计为吉发公司融资42.17亿元。伟邦咨询称,按合同约定,吉发公司本应为伟邦公司支付财务服务费7590万元(42亿元×6‰×3年),但多次催要后,吉发公司没有给付,于是伟邦咨询提起诉讼,要求支付7590万元财务顾问费,以及违约金1400万元。
从判决结果来看,吉林中院驳回了融资中介公司伟邦咨询的全部诉求,并承担案件受理费491300元、保全费5000元。二审吉林高院维持原判,同样判定伟邦咨询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491300元。
从审判的逻辑和依据上来看,法院认定双方订立的《财务顾问服务协议》合法有效,同时认为,其具有居间合同的特征,案由应确定为居间合同纠纷,而不是服务合同,因为服务合同需以明确的服务产品为标的,如物业服务合同、电信服务合同、快递服务合同、法律服务合同等,而伟邦咨询显然不能提供明确的服务产品。
作为起诉人,伟邦咨询负有举证义务,需要证明自身履行了合同约定的资金募集义务,综合其提供的证词证据,以及被告吉林吉发、第三人开源证券提供的证据证词,法院认为伟邦公司不能证明其履行了资金募集义务,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于是驳回了其诉求。
但在另一则涉及城投财务顾问费的类似案件中,判决结果却迥然不同。
根据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去年底出具的一份判决书,2019年11月,和瀚金融信息服务(上海)有限公司(下称“和瀚公司”,原告)与山东世达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下称“世达公司”,被告),达成合作意向,世达公司聘请和瀚公司为“连云港祥云公司2019年应收账款债权计划总额度合计2亿元”项目提供财务顾问服务。
和瀚公司称,2020年4月向被告提交了连云港祥云公司2019年应收账款债权计划客户认购情况明细单,根据双方确定的结算方式,被告应向原告支付财务顾问服务费290800元,多次要求被告支付但被拒绝,于是提起诉讼,同时要求连云港祥云公司作为第三人承担连带责任。因为被告不支付的理由是连云港祥云公司未支付。
结果来看,虽然涉及的合同关系较为复杂,且双方没有正式签字,法院根据实际情况仍认可了原告和被告作为合同主体;同时认为,合同名称为财务顾问服务协议,条款写明是提供财务顾问服务,约定的费用也为服务费。所以认定合同关系为服务合同关系,而不是原告主张的“委托合同关系”。
但是,法院认为原告不能证明被告与第三人连云港祥云公司的委托合同关系,也不能证明被告与原告成立合同是在连云港祥云公司授权范围内,所以不支持第三人连云港祥云公司承担责任。结果判定,被告10日内支付服务费290800元及逾期利息损失。
居间合同还是服务合同?
针对这两则判例,一位金融律师对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分析,最大的区别是,被告的身份不同:吉林案件中,是财务顾问(融资中介)直接起诉融资人,即城投公司;青岛案件中,原被告都是财务顾问(融资中介),城投公司是第三人。
该律师认为,两份判决结果都有其道理,吉林案件中,视作居间合同,按照正常逻辑,中介服务应该是直接撮合融资人和资金方,“但城投融资服务的现实中,可能并不是如此直接的撮合关系,而是可能提供了某种其他的助力。”
上海中因律师事务所管委会委员、高级合伙人钟建对记者表示,从已有的涉及为城投融资财务顾问费用相关的裁判案例来看,民事法律行为类型及其争议的案由主要有两类:服务合同与居间合同。从财务顾问提供的常见服务内容来看,大多实质属于各类居间服务,因为无论是券商、律所还是会所的服务,内容大多属于行政许可类业务,财务顾问公司是提供不了的,因此一旦发生争议,往往被认定为居间合同。
在合同约定不明或履行证据难以固定的情况下,按照居间合同法定居间服务费认定规则,提供了服务的财务顾问公司提起支付服务费的诉求,往往无法获得法院的支持。
“只要界定成中介费,内部审计肯定过不了”
从目前多地发出的追缴通知看,没有明确何种中介融资服务业务属于违规行为,需要被追缴。
而据记者了解,单纯从服务费/中介费提成比例上看,目前法律上和行业内都没有相应的标准。
有相关从业人士对记者表示疑惑,是否所有的融资中介服务都有违规之嫌?签订的相关合同也都是无效的、可以被撤销呢?
从法律的角度来看,不管是哪种合同关系,均有相应明确而具体的规定,法院都认定合同本身的有效性。问题在于业务实践中,城投平台乃至国有企业对于此类费用,尤其对中介费往往有着明确禁止的规定。正因为如此,大量类似的业务协议均是以“投资顾问”“财务顾问”“咨询服务”等名义签订相关协议,但即使如此仍面临着很多限制。
比如江苏省发布的《关于规范融资平台公司投融资行为的指导意见》,明确提出,融资平台公司要加强融资成本管控,禁止以咨询费、顾问服务费等名目,违规向第三方支付各类居间费用。
“只要界定成中介费,内部审计肯定过不了。但是审计的操作空间也是很大的,最典型的就是包装成利息,计入融资成本。”一位地方金控平台人士对记者表示。
那么结合法律和业务实践的相关规定,城投融资中介服务协议有效性如何?
融资服务协议可能被判无效吗?
钟建从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案由类型及裁判规则等维度,对记者分析了此类案例可能的法律后果。
首先,从法律行为效力层面。如果相关费用涉及贪腐,那无论是何种名目的协议和费用,都极有可能被认定无效,且相关主体还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如果不涉及贪腐,仅是合同纠纷,合同效力认定也涉及到多种不同情形。
第一种情形,如合同违反公序良俗,法院可以认定合同无效。他指出,公序良俗包含公共利益或国家利益。从已有裁判案例上来看,国有资产从性质上,在个案裁判中存在被认定为公共利益或国家利益的一种可能。
第二种情形,无论是《中央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暂行办法》还是《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都有明确的防止因违法乱纪、违反勤勉尽责义务导致的国有资产跑冒滴漏、贪污腐败、利益输送等国资损失的责任追究机制,且这些机制一旦启动,相关看似合法的民事合同,即便不面临刑事责任风险,也可能面临民事层面是否存在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效力风险。
值得注意的是,在九民纪要出台之后,对是否认定合同无效的标准有所放宽,法院在更多情形当中有理由裁定合同无效。
融资中介市场存在是否必要?
“以前我们觉得中介赚的是信息不对称的钱,但是金融机构的业务高度同质化,金融机构自身对业务和市场的积极触达,足以使得市场上城投融资人的融资需求及时得到响应,看不到融资中介存在的必要性。”一位信托公司业务人士对记者表示。在他看来,城投融资中介就是灰色需求的产物,回扣、返点在行业内是普遍存在的现象。
也有业内人士对记者表示,存在即合理,融资中介的存在有市场合理性。尤其是在一些地方城投中盛行的非标融资,这一过程中产生第三方服务费用几乎在所难免。
钟建也对记者指出,无论任何主体,融资需求产生之后、专业机构进场之前,仍有融资咨询服务存在的空间和必要性,根据专业机构的要求整理信息、开展一些资产/债务梳理工作,甚至协助规划合理的融资方案,能在很大程度上帮助融资人提高效率、节省成本。这本身也是价值,但这些扎扎实实的服务内容,更多需要是具有丰富财税法商金融综合服务能力的团队才能提供,一般意义上的资金掮客往往很难提供这类服务。
总之,信息不对称必然越来越难以成为可依赖的资源,不可替代、稀缺性才是核心竞争力,有核心竞争力才能有真正的安全感与成就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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