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良资产处置是非标融资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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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非标业务与资产证券化业务有什么关?不良资产处置的几种主要方式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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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化债amc是什么
化债AMC是指资产管理公司参与到债务处理过程中的一种行为。这些公司主要从事收购、管理、处置不良资产的业务,以帮助债务人减轻债务压力,改善财务状况,并维护金融市场的稳定。
AMC化债的具体过程包括通过协议转让或市场竞价方式获得不良资产,再通过重组、出售、租赁等合适的运作模式对资产进行处置。这样可以使原本难以变现的资产得以重新利用,提高资产价值。AMC的业务模式主要包括收购处置、收购重组、债转股和不良资产证券化业务。
在我国,AMC起步于1999年,当时财政部注资成立了四大资产管理公司,以集中处置从国有银行剥离出的不良资产。随着近年来融资平台非标债务违约持续增加,AMC也开始参与地方债的实质性重组。例如,一些地方政府和企业通过与AMC合作,优化债务结构,降低债务成本。
二、非标业务与资产证券化业务有什么关?
资产证券化(ABS)业务与非标业务之间存在着密切的关联。ABS业务通过将现金流标的打包成基础资产,发行资产支持证券,从而实现资金的融资。在这一过程中,非标准化债权资产(非标)可以作为基础资产的一部分,被纳入ABS业务中。
非标资产包括但不限于信贷资产、信托贷款、委托债权、承兑汇票、信用证、应收账款、各类受(收)益权、带回购条款的股权性融资等。标准化与非标准化的区分主要依据资产是否在“银行间市场”和“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这涉及到资产的流动性问题。
非标资产与ABS业务的关系在于,非标资产可以作为基础资产,通过打包操作参与ABS业务的融资流程。近年来,银行在推动非标资产标准化的过程中,通过将非标资产转变为更易于交易和管理的标准产品,进一步加强了ABS业务与非标业务之间的联系。
随着监管政策的频繁出台,尤其是对银行非标业务的约束加强,非标资产的规避功能逐渐减弱。然而,在监管环境持续变化的背景下,非标资产通过多种方式进行表内外转移的趋势并未停止。这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途径:
应收款项类投资:银行通过将非标资产转化为应收款项类投资,以符合监管要求,同时实现资产的转移与优化配置。
基金子公司/信托/资管通道业务:借助基金子公司、信托或资产管理公司的通道业务,银行可以间接地进行非标资产的转移,规避直接操作所带来的监管限制。
银行不良资产基金模式:通过设立专门的不良资产投资基金,银行可以将非标资产,尤其是不良资产进行整合、重组和处置,以实现风险的转移和资产价值的优化。
综上所述,ABS业务与非标业务之间存在着紧密的联系与相互作用。在监管政策的推动下,非标资产通过多种方式实现表内外转移,为金融机构提供了灵活的资产配置与风险控制手段,同时也为市场提供了多样化的金融产品与服务。
不良资产处置的几种主要方式分析
2021-11-16 19:23·京畿金融资产与律法作者:文明潘晓俊
身边从事不良资产处置行业的朋友越来越多,一直很好奇这个行业真的这么赚钱么。但相信随着整体经济的L形运行,房地产泡沫的挤出,不良资产处置的市场机会还会在未来的一段时间内持续存在。笔者收集学习了一些线上材料,就不良资产处置模式做了一个基本概念的梳理。主要梳理了不良资产的直接转让、不良资产的市场化债转股、不良资产的证券化和银登中心挂牌转让信贷资产债权/收益权以下四种模式,主要材料都是公开信息收集的,有兴趣的同学可以了解一下。
目前批量转让主要通过银行业信贷资产登记流转中心(以下简称“银登中心”)挂牌转让的方式(将在下文“路径四”部分单独阐述)。2021年3月1日,共有四单个人不良贷款资产包挂牌竞价,涉及不良贷款本息金额合计5493.6万元;同时还有两单单户对公不良贷款转让,涉及不良贷款本息金额合计6.019亿元,全部采用多轮竞价方式。这六单中,工行有三单个人不良资产包转让和两单单户对公不良贷款转让,平安银行有一单个人不良贷款资产包转让。经过自由竞价和延时竞价两个阶段的激烈竞拍,最终广西广投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拿下工行的第二期及第三期信用卡透支个贷不良资产包,安徽国厚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拿下工行第一期个人消费信用贷款资产包,东方资产管理公司竞得平安银行的第一期个人经营信用贷不良资产包。广西广投和安徽国厚均为国内首批被列入个贷不良资产转让试点的地方资产管理公司(AMC)。
债转股是指当贷款对象出现一定问题时,债权人所采取的一种资产保全方式,通过债转股,希望恢复或者在一定程度上恢复贷款对象的盈利能力和财务健康状况,减少商业银行的贷款损失。债转股使债权人不再对企业享有债权,而是成为企业的股东。债转股是资产管理公司常用的一种不良资产处置方式,资产管理公司往往通过债转股、以股抵债、追加投资等方式获得资产,并通过置换、并购、重组和上市,来改善债转股企业的经营、提升资产价值,最终退出获得溢价收益。
根据《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第七条:“债权人可以将其依法享有的对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公司的债权,转为公司股权。转为公司股权的债权应当符合下列情形之一:(1)债权人已经履行债权所对应的合同义务,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或者公司章程的禁止性规定;(2)经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或者仲裁机构裁决确认;(3)公司破产重整或者和解期间,列入经人民法院批准的重整计划或者裁定认可的和解协议。用以转为公司股权的债权有两个以上债权人的,债权人对债权应当已经作出分割。债权转为公司股权的,公司应当增加注册资本。”在强周期行业的下行周期中,企业去杠杆和商业银行化解不良负债率可以通过债转股方式已取得较多共识:一方面,企业债务转为股份,为企业节约大量的财务成本支出,有助于企业渡过难关;另一方面,商业银行不良债权经过重组变为股权,既可视为暂时化解不良压力,也可看做对行业周期的提前布局。经过等待后亦能从行业复苏中获取更大利益。债转股对企业的正面效应在于四点:去杠杆、降成本、去产能、补短板,这也是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重要内容。债转股的弊端在于周期较长,资产处置收益、退出倍数、股利收入等指标波动较大。但是随着去杠杆、国改进程的深化,债转股增长潜力较大。根据2016年《国务院关于积极稳妥降低企业杠杆率的意见》,债转股已经被列为企业降杠杆的一项重要工具。
债转股适用的对象(企业),从历史经验看,选择合适的企业是避免债转股负面影响和道德风险的关键。首先,债务企业的主要产品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生产符合环保要求;其次,债务企业的管理水平较高,财务行为较为规范,能够执行债转股方案及为持续有效的经营所做的安排;第三,债务企业的资产可以通过适当的流程及安排予以处置和盘活。采用债转股方式处置的不良资产,更为依赖债务企业的后续持续运营。因此对债务企业的日常管理和监督是采用此种方式处置不良资产的最为重要的工作。在债务企业的日常管理方面,采用手段主要包括对债务企业资料的收集及上报,债务企业的定期调查走访,列席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会议,审批同意三会决议、对三会决议的落实情况进行跟踪了解。
目前,在我国资产证券化业务中,不良资产主要通过银监会监管下的信贷资产证券化方式来进行证券化。按照《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管理办法》,信贷资产证券化是指在中国境内,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发起机构,将信贷资产信托给受托机构,由受托机构以资产支持证券的形式向投资机构发行受益证券,以该财产所产生的现金支付资产支持证券收益的结构性融资活动。
标准的资产证券化中,SPV的实体类型有两种,一种是SPC,即特殊目的公司,这是国际通行的资产证券化运作模式;另一种是SPT,即特殊目的信托,以信托形式来实现SPV的功能。在标准化的不良资产证券化模式中,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要与证券发行公司合作,发行证券实现公募融资。信托参与不良资产证券化处置,是以SPT实现SPV功能。1.不良资产证券化设计的参与方(1)发起人/发行人:指被证券化资产的原始所有者,也称原始权益人(卖方),资产支持证券的原始发起方/发行方。(2)特殊目的载体(SPV):是购买发起人的基础资产、以此为基础设计并发行资产支持证券的机构。发起人的资产不是由发起人直接出售给投资者,而是先转让给一家独立的中介机构。这个中介机构即SPV,其目的是起到“破产隔离”的作用,其业务严格限定为购买证券化资产。SPV的设立排除了发行人的破产风险对证券化资产所依赖的现金流的影响,是资产证券化交易结构设计中的关键。(3)证券公司:在证券化过程中负责向公众公开发行其包销或代销的资产支持证券,或向特定投资者私募发行这种证券的机构。(4)担保机构:是指通过附加衍生信用来提高某些资产支持证券的级别的机构。大多数资产证券化除以标的资产作担保外,还需要信用增级机构提供额外的信用支持,减少证券化资产发行的风险。(5)评级机构:是指为资产支持证券提供信用评级服务的机构。
不良资产证券化中SPV的设立是整个资产证券化的核心问题,它关涉到证券化资产实现真正的破产隔离,投资者的信心,证券发行中的增级与评级以及发起人的会计作账等问题,是整个资产证券化运作得以成功的关键。SPV是资产证券化的核心主体,其组建的目的是为了最大限度地降低发行人破产风险对证券化的影响,即实现被证券化资产与原始权益人其他资产的“风险隔离”。作为证券的发行主体,它自身的破产可能性应当达到最小,原始权益人的债权人对SPV不能有求偿权。资产支持证券模式下,资产方将信贷资产作为底层资产,出售给证券公司设立并管理的资产支持计划(可理解为SPV),以资产支持证券(ABS)形式向合格投资者发行。资产支持计划以认购资金为基础向原始权益人支付基础资产转让款项,以借款人的还款现金流支付资产支持证券的本金和预期收益。托管银行依照计划管理人的指令,负责办理专项计划的资金往来,律所、评级机构、财务顾问等中介机构提供相应的专业服务。其实对于痛苦转型的信托公司来说特殊资产或者不良资产是一个很好的市场机会,但做惯非标吃惯大肉的信托公司,在实操上无论是内部风险还是前台业务部门都很难真正迈出步子去抢夺这个市场机会。
交易结构示例图
该种方式隶属于第一种“不良资产债权转让”,但因其后期发展前景较大,再行单独阐述。依托银行业信贷资产登记流转中心平台,根据银监会2016年4月下发的《关于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信贷资产收益权转让业务的通知》,以及银登中心相关信贷资产收益权转让业务的系列业务规则,信托公司可以通过设立资金信托计划方式,募集资金投资于银行所持不良资产包的收益权,银登中心提供集中登记、备案审核、提供流转服务、信息披露、市场监测等综合全面性服务,以期通过规范化的资产流转和统一登记管理,防止掩盖风险和监管套利,部分解决银行会计出表、调整优化不良贷款余额、比例、拨备覆盖率等指标的需求。
??故此,为进一步规范信贷资产收益权转让业务、促进信贷资产转让业务健康有序发展,《关于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信贷资产收益权转让业务的通知》,明确了报备方法、报告产品、登记交易、会计处理、拨备计提等方面的要求,并将信贷资产转让业务范围扩大到不良资产收益权的转让。《信贷资产收益权转让业务规则(试行)》和《信贷资产收益权转让业务信息披露细则(试行)》,对信贷资产收益权转让的备案登记、转让流程、信息披露、风险管理、业务监测与报告等行为予以更为严格的规定。
基本交易结构图
在银登中心挂牌转让不良资产信贷收益权模式中,主要涉及三方主体,银行业金融机构(资产方/原债权人/转让人);资产管理公司和信托公司(受让人)和最终投资者,一个审核登记机构,即银登中心。基本的交易模式是金融机构将信贷资产受益权在银登中心挂牌,由资产管理公司或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从银登中心摘牌,取得信贷资产受益权。如为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摘牌,则其份额由合格投资者认购。摘牌前需要由评级机构对挂牌资产进行评级并出具评级报告,由律师事务所对资产尽调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对于设立分级信托计划的,要求信托合同中须明确信托计划现金流的支付顺序。
在不良资产收益权转让中,银行通过对于未来的现金流和回收状态的测算情况,将由此产生的未来收益权流转给其他机构,可实现不良资产的提前变现,在降低不良率的同时,也为不良资产的处置提供空间。不良资产受益权转让可实现不良资产的会计出表,债权转让可实现会计、审计双出表。
信贷资产收益权的投资者应当持续满足监管部门关于合格投资者的相关要求。不良资产收益权的投资者限于合格机构投资者,个人投资者参与认购的银行理财产品、信托计划和资产管理计划不得投资;在构建资产包时,“要么正常资产,要么不良资产”,银登中心不鼓励“不良资产+正常资产”的混合包。因此,底层资产是否可挂牌和交易主体资质与银登中心保持密切沟通。
拟开展信贷资产收益权转让业务的出让方银行与信托公司均须按照《通知》和《登记规则》或银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信托公司和出让方银行应当切实履行信息披露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出让方银行、贷款管理人及其他为信贷资产收益权转让业务提供服务的机构有责任及时向信托公司提供报告或信息。在充分信息披露的基础上,投资者应当独立分析判断,自行承担投资风险。银监会是信贷资产收益权转让业务的监管机构,对机构投资者资金来源应当实行穿透原则,不得通过嵌套等方式直接或变相引入个人投资者资金。银行业信贷资产登记流转中心按照银监会的要求,具体负责信贷资产收益权转让业务的产品备案审核、集中登记、交易结算、信息披露和统计监测等工作,并及时向银监会报告重要情况。
以上仅仅是不良资产处置模式的简单介绍,对于不良资产处置来说是冰山一角,属于基本概念的普及,实际在操作中存在各方的内部管理规定梳理和外部合作市场利益博弈,不良是个大宝藏,需要更多专业人士投身并形成更规范的市场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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