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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障金是社保,具体如下:
1、社会保障金是社会统筹保险的简称,包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
2、社会保障金和养老保险金的区别在于养老保险是社会保险中的一部分。社会保障金其实是政府为未来可能面临的失业、医疗、养老等问题提前收取部分费用的项目,为未来提供保障。
社会保险是根据立法,由劳动者,劳动者所在的工作单位或社区以及国家三方面共同筹资,帮助劳动者及其亲属在遭遇年老、疾病、工伤、生育、失业等风险时,防止收入的中断、减少和丧失,以保障其基本生活需求的社会保障制度。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自愿参加社会保险的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应当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社保的五险一金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以及住房公积金。
详细解释如下:
一、五险一金概述
五险一金是中国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用于保障员工在生病、工伤、失业、生育以及养老等情况下得到一定的经济保障。这五险一金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为劳动者的主要险种,以及住房公积金用于解决劳动者住房需求。这五险的费用通常由用人单位和员工共同缴纳,住房公积金则通常由用人单位缴纳。
二、具体险种解释
养老保险:是为了保障劳动者退休后的基本生活需求。员工通过缴纳养老保险费用,积累一定的养老金,退休后按月领取。
医疗保险:用于报销员工因病产生的医疗费用。分为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有助于减轻因疾病带来的经济压力。
失业保险:是为了帮助因非自愿原因失业的员工在一定时间内得到一定的生活保障和再就业服务。
工伤保险:员工在工作过程中发生意外或职业病时,可以获得相应的经济补偿和医疗服务。
生育保险:是为女性员工提供生育期间的医疗服务和休假期间的待遇补偿。包括生育津贴和生育医疗费用报销等。
三、住房公积金说明
住房公积金是为了帮助劳动者解决住房问题而设立的一项福利制度。通过缴纳住房公积金,劳动者在购房时可以享受低息贷款或其他优惠措施。用人单位为员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也有助于员工更好地解决住房问题。这部分资金主要用于员工的住房贷款还款和住房补贴等。住房公积金是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旨在帮助劳动者解决基本的住房需求问题。以上内容涵盖了社保五险一金的主要内容及其功能作用,为员工在各个领域提供了实质性的保障和帮助。
原标题:湖南一公司迟延足额为员工缴纳养老保险金被诉赔偿法院:迟延足额缴纳行为与员工损失具有因果关系,公司应承担相应责任
本报讯(记者陶琛通讯员闫静王玉平)社会保险是国家为了保障劳动者在患病、伤残、失业、年老以及其他生活困难情况下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而设立的制度,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均负有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法定义务。近日,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劳动争议纠纷案,判决公司迟延足额为员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行为侵权,赔偿员工基本养老金损失47745.8元。
1989年11月,李某进入长沙某公司工作。2020年7月,李某从该公司退休,每月基本养老金为3162.08元。李某退休后发现,长沙某公司漏缴了其在职期间1995年6月至1998年12月期间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少缴了其1999年1月至2020年6月期间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2023年4月,公司予以补缴,补缴后按重新核定后的标准计发,之前的仍按原核定标准计发。经测算,新旧标准之间的差额为47745.8元。李某遂起诉至法院,要求长沙某公司赔偿因为其漏缴、少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导致的损失。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系劳动争议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第五项规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发生的纠纷,属于劳动争议。上述规定中,用人单位未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手续的情形,除应包括全部手续未办理外,还应包括部分手续未办理,如本案涉及的漏缴和少缴;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除应包括全部手续不能补办外,还应包括部分手续不能补办或者虽已补办但给劳动者造成损失的情形。
本案中,长沙某公司在李某退休之前存在漏缴和少缴的情形,且补缴后的次月,才按重新核定的金额计发,对之前的差额不予补发。基本养老金新旧标准之间的差额,确系因用人单位漏缴、少缴给李某造成的损失,属人民法院的受理范围。为劳动者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该义务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本案中,被告长沙某公司并未完全履行该义务,未为李某按时足额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在李某退休时也未补缴,应认定其迟延缴纳的行为与李某的损失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其应承担相应的责任,遂判令长沙某公司向李某赔偿基本养老金损失47745.8元。
一审判决后,长沙某公司不服,向二审法院提出上诉。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按一审的判决结果促使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
■法官说法
基本养老保险是社会保险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依法缴纳养老保险费。基本养老金的缴纳标准,一般情况下,需以劳动者的实际工资作为缴费基数,但部分用人单位有时会少报劳动者的实际工资,以达到少缴社会保险费的目的。有时因工作疏忽,还会出现漏缴的情形,致使劳动者的个人累计缴费年限减少。这些均会导致劳动者基本养老金水平的降低,侵犯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第五项之规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发生的纠纷,属于劳动争议。但该条并未明确用人单位缴纳或补足社会保险费前给劳动者造成的损失是否属于劳动争议。承办法官依据法理,将上述规定中用人单位未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手续的情形合理解释为,除应包括全部手续未办理外,还应包括部分手续未办理,如本案涉及的漏缴和少缴;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除应包括全部手续不能补办外,还应包括部分手续不能补办或者虽已补办但给劳动者造成损失的情形,认定双方之间的纠纷属于劳动争议纠纷,并依法作出上述判决。(陶琛,闫静,王玉平)
(人民法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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