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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加强本州河道管理,保障防洪安全,保护河道水资源,发挥河道水资源的综合效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州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州、县(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为本行政区域的河道主管机关。第三条 里耶至镇溪的酉水干流、大龙洞至武溪的武水干流、毛沟至狮子桥的花垣河道段及跨县(市)行政区域河道段由州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管理,其它河道由县(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管理。对流域面积10平方公里以下的河道,县(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对其辖区内的河道段进行日常的监督管理。
跨县(市)行政区域河道段的具体范围由州人民政府确定。第四条 有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为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行洪区的堤防及护堤地;无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为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和行洪区。第五条 由州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管理的河道的规划治导线由州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拟定,报州人民政府批准;其它河段的规划治导线由县(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拟定,报县(市)人民政府批准。
有关部门编制航运、城市和工业供水、旅游、渔业等专业规划涉及河道的,必须按照河道管理权限先征求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河道堤防管理范围为背水坡脚向外延伸出10米,经过城镇的堤段不得低于5米,新建堤防,在建设的同时,应划定护堤地。
河道管理具体范围按河道管理权限由州、县(市)人民政府划定后公告。第六条 建设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取水、排水等工程设施应当符合防洪标准、岸线规划、输水、航运要求和其他技术要求,其可行性研究报告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报请批准前,其中的工程建设方案以及重点工程的洪水影响评价报告、水资源评估方案必须按照河道管理权限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因经营或建设需要临时使用河道管理范围内水域或陆域的,应当按照河道管理权限报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全部申报材料之日起30日内作出审查决定。同意建设的,出具审查同意书;不同意建设的,书面告知并说明理由,逾期不告知的视作同意。第七条 第六条规定的建设工程,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将工程设施建设的位置和界限报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
建设工程竣工后,其涉及防洪安全的项目经水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第八条 城市、集镇、村庄的建设和发展不得占用河道的滩地。城市、集镇、村庄规划的临河界限由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规划、国土等有关部门按下列原则确定:
(一)有堤防的河道,临河界限应当在堤防背水侧护堤地以外。
(二)无堤防的河道,临河界限应当在设计洪水线10米以外。第九条 河道清淤、疏浚、加固堤防和堤身两侧填凼固基取土应不占或者少占耕地。确需占用耕地的由当地人民政府调剂解决。取土或者占用土地,免交土地补偿费。第十条 河道管理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侵占损毁堤防、护岸、闸坝等水工程建筑物和防汛设施、水文监测设施和导航助航设施;
(二)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
(三)向河道内倾倒垃圾、土、石、渣:
(四)在堤防和护堤地建房、开渠、挖窖、打井、采石、取土等危及堤防安全的活动;
(五)在水文监测河段河床内采石、取土、淘金、挖砂、设置排污口;
(六)砍伐沿河护堤护岸树木,挖掘树蔸和砍火畲;
(七)损毁和擅自移动界碑、界标、界桩、固定宣传牌等河道管理标志。第十一条 禁止在有山体滑坡、崩岸、泥石流等自然灾害的河道两岸从事开山采石、采矿、开荒等危及山体稳定的活动。第十二条 依法在河道两侧山坡开矿、采石和修建铁路、公路、水工程以及进行其他建设活动,应有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有相应资质单位编制的水土保持方案。第十三条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采石、取土、淘金实行生产作业许可证制度。
在办理河道管理范围内的采矿许可证时,地质矿产部门应当验证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发放的生产作业许可证。第十四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河道水功能区划分、监测水质,审定水域纳污能力,提出限制排污总量的意见。各级人民政府依照河道管理权限对污染严重的河道进行整治。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河道管理,保障防洪安全,发挥江河湖泊的综合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河道(包括湖泊、人工水道、行洪区、蓄洪区、滞洪区)。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长江河段和其他跨省河道的管理,国家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 开发利用河道的水、土等资源和整治河道、防治水害,应当服从流域综合规划和防洪的总体安排,全面规划,统筹兼顾,综合利用,讲求效益,促进各项事业的发展。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河道的主管机关(以下简称河道主管机关)。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设立的河道管理机构隶属同级河道主管机关领导。各级堤防管理单位归口同级河道主管机关管理。第五条 河道管理范围按下列原则确定:有堤防的河道为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包括可耕地)、行洪区、堤防及护堤地,其中有堤防的湖泊以堤防护堤地外缘为界,包括周边界之内的水域、洲滩、出入湖水道;无堤防的河道按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确定。
河道的具体管理范围未划定或者需要变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河道主管机关会同有关部门提出,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立桩定界。第六条 河道管理实行按水系统一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各级河道主管机关按下列分工实施管理:
(一)本省行政区域内的长江河段和其他跨省河道,由省河道主管机关根据流域统一规划实施管理。
(二)赣江、抚河、信江、饶河、修河和鄱阳湖由省河道主管机关实施管理。
(三)本省跨行政区域的河道,由上一级河道主管机关实施管理。
(四)其他河道由所在地河道主管机关实施管理。
河道主管机关可以委托河道管理机构或者下一级河道主管机关实施管理。
省管河段的具体范围由省河道主管机关划定。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加强对河道管理工作的领导,及时处理河道管理方面的重大问题。河道防汛抗洪和清障工作实行地方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河道堤防安全和参加防汛抢险的义务。第二章 河道整治与建设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河道主管机关应当根据规划,合理安排对河道整治与建设的投入,积极组织兴建河道整治工程,加强对蓄洪区、滞洪区、水库以及江河堤防等防洪设施的建设和管理,增强防洪能力。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河道主管机关应当根据流域综合规划和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通航标准及其他有关技术要求,按河道管理权限编制河道整治与建设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一级河道主管机关备案。第十条 河道的整治与利用以及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建设,应当服从河道的整治规划,保持河势稳定和行洪、航运的通畅。第十一条 在进行河道整治时,涉及航道的,应当兼顾航运的需要,并事先征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有关设计和计划的意见。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进行航道整治,应当符合防洪安全要求,并事先征求河道主管机关对有关设计和计划的意见。第十二条 禁止围湖造田和修建填湖工程。已经建成的围湖、填湖工程,列入平退规划的应当予以平退,保留的应当按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进行治理;对于危害防洪安全的围湖工程和影响行洪的建筑物及设施,按照谁设障、谁清除的原则,由防汛指挥机构责令限期清除;逾期不清除的,由防汛指挥机构组织强行清除,所需费用由设障者承担。第十三条 在跨行政区域的边界河道修建排水、阻水、引水、蓄水等水工程以及河道整治工程,必须经上一级河道主管机关审查同意。第十四条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兴建工程或者进行其他作业活动,需破挖大堤或者损害其他河道工程时,应当报告堤防管理单位,并经有管辖权的河道主管机关审查同意。工程施工必须接受堤防管理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竣工后必须按原标准修复并接受河道主管机关的安全管理。第十五条 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建设项目的工程建设方案,依法须经河道主管机关审查同意的,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的河道分级管理权限,经相应的河道主管机关审查同意。未经河道主管机关审查同意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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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区一房地产项目综合验收前遇到点麻烦事,排水验收暂不通过,记者昨日下午随排水事务中心到现场了解情况。
在岐峰路东侧一个房地产项目其中两栋准备进行竣工验收,在进行排水验收时,市政排水事务中心来到楼盘现场,发现该项目将两栋准备验收的楼房污水直接接入岐峰路上的市政管网内,“2016年该项目进行排水许可审批时,当时该段市政管网并未投入使用,所以当时审批时让该项目将污水管接入其项目一期的排水管网内,但是施工单位并未按图施工,依然将污水管接入该市政管网内。”市政排水事务中心负责现场勘验的负责人看过现场后表示。
市政排水事务中心在现场了解到,目前该段市政管网暂未明确是否投入使用,若已经投入使用,该楼盘则需要变更图纸;若没有投入使用,该楼盘需要将污水管按图施工,将污水排入该项目一期的污水管网内,避免污水流入河中,否则将不能通过排水验收。
据了解,为了加强城市排水管理,保障城市排水设施安全正常运行,防治城市水环境污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城镇排水和污水处理条例》、《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中山市水环境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在中山市境内的排水户向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排放污水,应当申请领取城市排水许可证书。同时,水行政主管部门还将对排水户向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排放污水的活动实施监督管理。未取得城市排水许可证书,排水户不得向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排放污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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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记者李丹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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