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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集资房属于福利房性质的房产,同时属于经济适用房的组成部分。单位集资房由国家予以减免部分税费、参加集资的职工部分或全额出资建设,房屋建成后归职工和单位共同所有。
哪些集资房可以过户
(一)产权全部是单位员工个人集资房
对于产权全部是单位员工个人的情况,因为产权属于员工个人即转让人,即使单位内部规定,员工不得转让,但是该规定系单位内部规定,对第三人不具有约束力,已取得合法产权证书的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可以上市出售。因此此种情况下该协议没有违反相关的法律规定,即应认定转让有效。如果一方违反约定,不履行转让协议,另一方可按协议约定,要求其承担相应的责任。
(二)产权部分是单位,部分是员工个人的集资房
对于这种情况下,因为集资房是单位与个人共有,根据《民法典》及相关法律规定,一方未经其他共有人同意不得擅自处分共有物,不动产是登记主义,集资房登记有共有人的情况,因此第三人在购买集资房时是可以知道单位是共有人的,因此不适用善意取得,再者,购买人未经共有人的同意,也过户不成。因此,对于单位员工与第三人签订的集资房转让协议应是无效的或部分无效的,若出卖人将相关款项补齐之后,就可以获得完全产权进行转让。
集资房属经济适用住房范围,是政策性住房,是企事业单位为了解决内部职工的住房问题,企事业单位以拥有的划拨土地建设、按成本价出售给内部职工的房屋,不能在市场上自由流通。能享受集资建房的职工也有很多具体条件。如果职工是全额集资,将来可以办理的产权,在产权证领取后,可以自由上市交易;如果是部分集资,将来为职工办理的是部分产权,另部分产权属于另部分集资人(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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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购房人因特殊原因确需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由政府按照原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进行回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购房人上市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应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一定比例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具体交纳比例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政府可优先回购;购房人也可以按照政府所定的标准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后,取得完全产权。
第三十五条
1、产权归属不一样:单位福利房房屋产权归单位所有,后期职工按标准价或优惠价购买获得全部或者部分产权。单位集资房个人按房价全额出资的,拥有全部产权,个人部分出资的,拥有部分产权。2、土地来源不一样:单位福利房是由国有单位申请划拨国有土地。单位集资房是国有单位出面组织并提供自有的国有划拨土地。3、出资方式不一样。
一、单位福利房和集资房有什么不同
1、产权归属不一样:单位福利房房屋产权归单位所有,后期职工按标准价或优惠价购买获得全部或者部分产权;单位集资房个人按房价全额出资的,拥有全部产权,个人部分出资的,拥有部分产权;
2、土地来源不一样:单位福利房是由国有单位申请划拨国有土地;单位集资房是国有单位出面组织并提供自有的国有划拨土地;
3、出资方式不一样:单位福利房是由单位直接出资,后期职工可购买;单位集资房是参加集资的职工部分或全额出资。
二、单位集资房能否买卖
集资房是改变住房建设由国家和单位统包的制度,实行政府、单位、个人三方面共同承担,通过筹集资金,建造的房屋。集资房能否买卖,首先应当看集资房的卖方者是否拥有基本全部产权,包括是否有房产证、土地使用证等;同时还要看其单位有无特别限制条件等。
一般来说,集资建房在取得房产证5年后、补交土地出让金交易后,即具有商品房的性质,可以自由交易。具体来说,根据集资房出资性质,情况有所不同。
第一种情况,集资房是由职工全额集资建成的。这种情况,将来可以办理100%的产权,在产权证领取后,房产是可以自由上市交易。
第二种情况,集资房是单位和职工共同出资建造的。这种情况下,将来为职工办理的是部分产权,另部分产权属于单位。职工想要转让部分产权的产权房,首先要取得合法的房屋所有权证书;其次,要看产权共有人单位制定的具体政策,并经过单位的同意,同时单位具有优先购买的权利。买卖集资房需要办理过户才可成为产权人,如果以朋友的名字购买,那么需要办理过户才可成为产权人。
单位自建房是可以进行买卖的。
它属于政策性住房,但前提是职工全额集资建的房,同时还具有全部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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