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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行政赔偿与司法赔偿的区别:
(1)实施侵权行为的主体不同。在行政赔偿中,实施侵权行为的主体是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还包括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受委托的组织及其公务人员以及事实上的公务员。在司法赔偿中,实施侵权行为的主体是履行司法职能的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包括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以及军队的保卫部门,国家检察机关,国家审判机关,监狱管理机关及在上述机关的工作人员。
(2)实施侵权行为的时间不同。行政侵权行为发生在行政管理过程中是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过程中实施的。而司法侵权行为发生在司法活动中,以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刑事诉讼中违法行使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监狱管理权以及在民事、行政审判中人民法院采取强制措施、保全措施以及执行措施为构成要件。
(3)追偿的条件不同。行政追偿的条件是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的过程中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这种标准具有明显的主观性。司法追偿的条件是: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实施刑讯逼供或者以殴打等暴力行为或唆使他人以殴打等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法律|敎育网编辑整理在处理案件中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相比较之下,司法追偿的范围要比行政追偿的范围窄。
(4)程序不同。行政赔偿程序分为单独提出赔偿请求的程序和一并提出赔偿请求的程序。单独提出赔偿请求的程序实行行政处理前置的原则,行政赔偿争议在行政程序不能解决的,最终可以通过行政诉讼途径解决。而司法赔偿没有单独提出赔偿请求和一并提出赔偿请求的划分,赔偿请求人对赔偿义务机关的决定不服的,要向其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向复议机关所在地的同级人民法院的赔偿委员会申请,由其作出最终的决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
第三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
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
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
第四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的;
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
违法征收、征用财产的;
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
原标题:行政赔偿三十年:实体程序并重保障基本人权促进依法行政
1994年5月12日通过的国家赔偿法以专章形式规定了行政赔偿制度,正式开启我国行政赔偿的法治化进程。相较于冤错案件引发的刑事赔偿来说,行政赔偿由于个案赔偿金额较低、涉及范围较小,一般不会引发社会舆论高度关注。然而在实践中,公民遭受行政机关侵权进而导致行政赔偿的案件总量却远高于刑事赔偿。况且,当公民遭受行政权的侵害后,除了依托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制度对行政行为进行规范和监督外,通过行政赔偿制度对其所受损害予以填补,也是法治国家应有之义。
三十年来,我国的行政赔偿制度历经2010年和2012年立法的两次修正,1997年和2022年行政赔偿司法解释的两度出台,以及沙明保案、陈山河案、王丽萍案等诸多行政赔偿典型案件的司法实践,行政赔偿体制逐步得以推进。三十年来,行政赔偿制度不断就实体和程序作出完善,在落实宪法尊重和保障人权之基本原则,救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监督国家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等方面日益发挥重要作用。
在实体层面,不断扩大行政赔偿的救济范围和强度,实现合法权利的全面保护。
一是拓展保护范围。行政赔偿制度的权利保护范围既包括传统生命健康权、人身自由权和财产权,也涵盖劳动权、相邻权等合法权利。针对尹琛琰诉卢氏县公安局110报警不作为等行政不作为引发的赔偿案件,2022年行政赔偿司法解释明确将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纳入赔偿,使现行行政赔偿范围涵盖行政作为和不作为、法律行为和事实行为。同时,行政赔偿强化对精神损害的救济。增设精神损害抚慰金是2010年国家赔偿法的修法亮点之一,而除金钱损害赔偿外,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非金钱履行方式也逐渐得到制度认可,实现对公民精神权利的全面保护。
二是提高赔偿标准。行政赔偿以支付赔偿金为主要方式,在兼顾权利救济与适当负担的立法目的下,近年来行政赔偿标准不断提高。一方面直接提升标准,如死亡赔偿金和残疾赔偿金随着平均工资基数的上涨逐年上调,对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赔偿金更是从立法之初最高不超过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十倍调整至现在的二十倍。另一方面间接实现损失填平,如规定当市场价格不足以弥补实际损失时可以采用其他合理方式来计算损失。针对实践中常见的违法征收征用土地房屋所导致的行政赔偿,制度明确赔偿金不得少于被征收人依法应当获得的安置补偿权益,从而确保当事人获得的赔偿能够充分保障其安置补偿权利和实际居住权利。
三是扩大救济范畴。在人身权方面,除死亡赔偿金、医疗费外,护理费、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康复费以及因残疾而增加的必要支出和继续治疗所必需的费用、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无劳动能力者的生活费等也被纳入行政赔偿的可救济范畴,基本在人身权损害上实现救济的全覆盖;在财产权方面,在以赔偿直接损失为原则的同时,通过扩大解释,将利息、营运收入等也纳入直接损失的范畴,充分实现产权保护,激发企业活力。
在程序层面,持续畅通行政赔偿渠道,增强行政赔偿的运行实效。
一是完善诉讼程序。在国家赔偿法施行之初,由于当事人的诉讼权利未能得到充分保障,行政赔偿案件一度存在起诉难、胜诉难等现象。三十年间,通过明确原被告资格、厘清举证责任、科学划分赔偿责任、规范行政赔偿诉讼的裁判方式、完善时效制度等方式,充分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基于诉讼解决行政赔偿争议的能力不断提升。实践中,全国各级法院审理行政赔偿案件逐年递增,近年来每年审结一审行政赔偿案件均破万件。
二是畅通获赔程序。赔偿金的发放是行政赔偿最后也是最重要的一环。为防止赔偿义务机关推诿或拖延,国家赔偿法规定将赔偿费用列入各级财政预算,由财政部门支付。2011年《国家赔偿费用管理条例》进一步明确了赔偿义务机关和财政部门的具体义务和支付时限,为当事人足额、及时获赔提供保障。同时,我国还设置了追偿制度,责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从而倒逼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政。
三十而立正青春,不负使命启征程。行政赔偿制度从落地生根到发展壮大的这三十年,是我国通过法治保障公民权益、约束行政权力、实现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的三十年,也是我国着力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三十年。持续推进和完善行政赔偿制度,将进一步有助于保障人权、强化产权保护、推动政府治理能力现代化转型,并最终实现依法治国和建设法治国家之宏伟蓝图。(复旦大学法学院教授杜仪方)
责任编辑:小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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