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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服务费收取标准是什么,「金融头条」城投融资中介追缴风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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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贷款服务费收取标准是什么

一、贷款服务费收取标准是什么

没有具体标准,需要双方具体约定。如果是双方约定好的手续费,并且手续费加上利息不超过年利率24%,那就是合法的。建议去正规银行贷款。拓展资料:贷款(电子借条信用贷款),简单通俗的理解,就是需要利息的借钱。贷款是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按一定利率和必须归还等条件出借货币资金的一种信用活动形式。广义的贷款指贷款、贴现、透支等出贷资金的总称。银行通过贷款的方式将所集中的货币和货币资金投放出去,可以满足社会扩大再生产对补充资金的需要,促进经济的发展,同时,银行也可以由此取得贷款利息收入,增加银行自身的积累。"三性原则"是指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这是商业银行贷款经营的根本原则。《商业银行法》第4条规定:"商业银行以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为经营原则,实行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贷款安全是商业银行面临的首要问题;流动性是指能够按预定期限回收贷款,或在无损失状态下迅速变现的能力,满足客户随时提取存款的需要;效益性则是银行持续经营的基础。例如发放长期贷款,利率高于短期贷款,效益性就好,但贷款期限长了就会风险加大,安全性降低,流动性也变弱。因此,"三性"之间要和谐,贷款才能不出问题。还款方式:1、等额本息还款:即贷款的本金和利息之和采用按月等额还款的一种方式。住房公积金贷款和多数银行的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都采用了这种方式。这种方式每月的还款额相同;2、等额本金还款:即借款人将贷款额平均分摊到整个还款期内每期(月)归还,同时付清上一交易日到本次还款日间的贷款利息的一种还款方式。这种方式每月的还款额逐月减少;3、按月付息到期还本:即借款人在贷款到期日一次性归还贷款本金〔期限一年以下(含一年)贷款适用〕,贷款按日计息,利息按月归还;4、提前偿还部分贷款:即借款人向银行提出申请,可以提前偿还部分贷款金额,一般金额为1万或1万的整数倍,偿还后此时贷款银行会出具新的还款计划书,其中还款金额与还款年限是发生变化的,但还款方式是不变的,且新的还款年限不得超过原贷款年限。5、提前偿还全部贷款:即借款人向银行提出申请,可以提前偿还全部贷款金额,偿还后此时贷款银行会终止借款人的贷款,并办理相应的解除手续。6、随借随还:借款后利息是按天计算的,用一天算一天息。随时都可以一次性结清款项无须违约金。

二、德佑贷款服务费收取标准

贷款金额的1%。
整个贷款流程,包括签约,审批,放款等等流程,如果在公司内部一旦出现某些问题,公司会和银行沟通相关事宜来处理,对于公司来说是有一定的把控的,同时也能对客户,房东提供相应的保障。如果你要是不从公司走贷款流程,公司怎么把控中间现了某些情况,公司就会有非常大的风险,既然不遵从公司规章流程,那么公司就会提前把风是很正常的。你只要按公题。

三、贷款服务费怎么算?

交了中介费,还有贷款服务费?

刘女士近有点郁闷,她花138.6万元买了一套二手房。2016年3月,她与卖方及中介公司共同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并当场向卖方支付了1万元定金。

中介公司在按照总房款的1%收取了13860元的中介费后,告诉她,因为要帮她代办贷款,所以还要另外收取服务费。贷款服务费是按照贷款额的1%来收取,中介帮她算了算,是9760元。

此时,刘女士就有点纳闷了。中介费不是包含了的服务内容吗?怎么又冒出个贷款服务费?

对于刘女士的疑问,中介人员解释,这笔钱是交给银行的。因为银行办理二手房房贷时,还要对房屋进行评估,所以需要收费。听起来解释很合理,刘女士就痛快的交钱了。

过后,银行批准了刘女士的个贷申请,银行工作人员告诉她“银行办理按揭,是不收取任何费用的”。也就是说,银行压根不收这9760元的贷款服务费。

刘女士找到中介理论,这回中介改口承认这笔费用其实是中介收取的,但这是为客户承担贷款风险。

对于前后两次不同的解释,刘女士认为,如果一开始就明确告知是中介收取的,她起码还有考虑和选择的权利。现在已经向房东交了定金,如果不交贷款服务费就算买方违约,现在的状态被动。有种被骗的感觉,不明不白的交了很多钱。

贷款服务费是业内潜规则?

如果你买二手房,并且咨询了不止一家中介公司,相信得到的答复都是相似的。

很多中介公司的确有收贷款服务费一说,并且向贷款购买二手房的客户收取此项费用,已经成了中介公司的潜规则。

那么,收了中介费,为什么还要收贷款服务费?中介的相关负责人解释道:

中介费,就是为客户提供房源信息、看房、谈判、签约等一系列服务的费用;

而贷款服务费,则是为一些有贷款需求的客户办理手续时产生的费用。办理二手房按揭时,客户还要跟银行、律师、评估机构的人员打交道,但如果中介公司代办,就避免了客户自己四处奔波。说穿了,贷款服务费就是“跑腿费”。

打着银行的幌子误导消费者属于商业欺诈

对于这个收费项目,很多购房者的想法是:花钱买服务没错,但至少要花的明白!

高房价已经让人背负着很大的压力了,买房过程中还要承担各种名目的税款费用,到底这些费用是合理收取的吗?

贷款服务费的收费标准及细则,目前还是空白。消费者协会房地产行业专业人员表示,对于贷款服务费这种缺乏法律的真空地带收费项目,应尽快纳入到法律体系。

在具体执行过程中,也必须公示这个收费标准的合理性,确定好具体的收费标准后,还需要在办理业务时,向消费者讲清楚具体的收费标准。

对于打着银行的幌子误导消费者的行为,则属于商业欺诈行为,消费者可以拿起法律武器,以维护健康的市场秩序。

房屋中介收取贷款服务费到底是否合理呢?

某市物价局经费处的一名工作人员讲到:房屋中介可以收取一定的贷款服务费,此费用由市场调节,由各中介自行设定。在此基础上,购房者可以货比三家,自行选择。但必须要在双方协商一致的前提下签订合同。经营者在提供这项服务时,不可强制消费者接受服务,并应尽到事先告知义务,明确收费主体、收费内容与收费金额。

律师提醒广大购房者:当中介公司在收取中介费时,承诺费用包含交易、办证、按揭服务的情况下,就不应该再收取按揭服务费了。

购房者在购买二手房时,交易前一定要看清与中介签订的合同中,所约定的服务内容,如果希望中介费也包含按揭等服务,就应该明确地写在合同中,以免被中介公司巧立名目蒙混过关。

四、民间借贷信息网的居间服务费标准是什么?

民间借贷信息网是由华集(天津)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设立的一个民间借贷服务平台,该平台与中闻律师事务所结成合作伙伴,为中小企业融资和从事民间借贷的个人与机构提供专业服务。

二、居间服务合同

本合同由甲方与乙方(居间人)共同签署,旨在为甲方寻求融资单位或基金公司以促成其与该公司股东的股权转让协议。具体条款如下:

1.甲方义务:在达成股权转让协议后,甲方或其关系人需履行协议内容。

2.乙方义务:乙方需尽力寻找介绍融资或出资方,并促使其与甲方签订贷款或融资合同。对于委托金额超出部分的居间费用,双方需协商确定。

3.甲方权利:在合同生效后,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披露相关股东信息,并确保与股东就100%股权受让达成协议。

4.乙方权利:乙方享有收取居间费的权利,并在非因乙方原因导致争议或损失时,享有豁免权。

5.名词解释:甲方“关系人”包括但不限于甲方的直系或旁系血亲、姻亲;甲方任职或拥有股份、份额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组织;甲方通过关联交易、合同等实际控制的个人、公司、企业或其他组织;以及甲方实际控制的其他个人、公司、企业或其他组织。

6.违约责任与纠纷处理:甲方违反合同条款需支付双倍居间费;乙方违反合同条款,甲方有权不予支付居间费。若因合同发生纠纷,双方应提交无锡仲裁委裁决,仲裁费用、调查取证费、鉴定费、律师费等由违约方承担。

「金融头条」城投融资中介追缴风暴

原创2022-05-13 21:31·经济观察报

经济观察报记者蔡越坤“目前已经注销了十几家公司的营业执照。”5月12日,一位北方地区融资中介的业务人员吴先生向记者直言,注销是防止关联的融资中介业务被查。此前,这家中介注册了几十家公司,主要为了其与城投机构开展业务时走账便利。

变化始自今年4月底,江苏省淮安市清江浦区等陆续展开国有平台企业融资中介领域违规获利追缴专项行动。这些行动叠加近期多家城投公司高管被查,在融资中介行业甚至整个金融圈引起震动。

吴先生称,目前自己所在的公司开始整顿自查牵涉江苏部分地区的城投融资中介费,如果属于不合规的业务,会联系彼时融资的城投平台,将资金退回去。

多位从事城投融资的业务人士向经济观察报记者透露,融资中介费在业内存在许久,也是公开的潜规则。尤其是城投机构通过非标进行融资,因为融资成本高,滋生中介领域的腐败行为的概率也更高。

在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律师王小菊看来,这说明国有平台融资渠道不畅通,才给了中介掮客以可乘之机。不能头痛医头脚痛医脚,建议从根本解决问题,先从国企平台企业融资具体要求、相关资质材料、具体流程等制度和规定清晰化、公开化,做好融资相关法律法规制度体系建设,斩断中介掮客的介入渠道。

主要从事城市更新项目及城投的投资等相关业务的西政资本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城投机构融资时,对于经济发达区域,投资人的投资意愿很强,当地平台可选择的机会也相对较多,在有权力寻租的情况下,为腐败滋生了一些空间。而经济相对欠发达区域,城市发展又确实需要资金支持,但是投资人的投资热情不高,有些区域不得不通过提高融资成本的方式来吸引资金,而这也给利益输送和腐败创造了一定条件。

追缴风起,倒查6年

此次融资中介追缴风暴由一份江苏某地国有平台企业融资中介领域违规获利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发布的《关于敦促违规获利退缴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引爆,也进一步了揭开了此次追缴行动的细节。

通告要求,根据省委巡视组关于开展国有平台公司融资中介领域违规获利追缴专项行动要求,深挖细查2016年以来国有平台公司融资背后的利益输送问题,要求相关机构和个人在通告发布之日(5月1日)起15天内,将2016年以来涉及平台融资的相关机构和个人,将获取的介绍费、顾问费、咨询费等不当利益主动上交至专门账户,允许匿名存缴。

同时,通告要求,涉及平台公司融资的相关方,在规定时间内主动向相关部门讲清问题、退缴不当得利的,将依法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罚。

对于该信息,吴先生表示,通告中所指倒查6年的情况真实。

目前,江苏省多个区域有所行动,所查对象包括融资中介跟城投机构的所有业务往来,如果涉及不合规中介费的就可能被查处。

早在4月30日,淮安市清江浦区召开了国有平台企业融资中介领域违规获利追缴专项行动动员部署会,要求规范各类融资行为,控制融资规模和融资公司数量,压降融资成本,强化风险管控的约束,积极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

清江浦区相关领导表示,要把开展国有平台企业融资中介领域违规获利追缴专项行动作为落实中央和省委要求、高质量完成本轮巡视的重要举措,坚决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要迅速行动快止损。各责任单位要立即行动,全面排查摸底融资项目情况,进一步加强管控,确保国有资产安全。

5月6日,江苏省淮安市洪泽区召开国有平台企业融资中介领域违规获利追缴专项行动动员部署会,深挖细查融资中介领域违规隐患,从严从实推动问题整改。

吴先生了解到,目前不止江苏,国内部分区域也开始追查城投与融资中介不合规的费用等问题。

江苏省另一地市宣传部人士5月13日向记者表示,目前其所在的市还暂未开展国有平台企业融资中介领域违规获利追缴相关的行动。

其实,整治城投平台公司融资腐败,自2021年就引起江苏省纪委监委的重视,并且已经开始行动。

2021年5月,江苏省印发《关于规范融资平台公司投融资行为的指导意见》,其中第5条就直指融资平台违规支付中介费事项,禁止以咨询费、顾问服务费等名目,违规向第三方支付各类居间费用。

2021年11月,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刊文指出:“江苏省纪委监委审理的某省管干部通过其子与地方国有融资平台开展融资租赁业务,虚增交易环节,违规获取手续费的问题,经过与案件承办部门全过程沟通配合、多方面引导取证,该问题被认定为受贿。”

2022年4月初,江苏省纪委监委官网通报显示,十四届江苏省委第一轮巡视动员部署会于3月30日在南京召开,部署对22个县市区开展常规巡视。会议指出,本轮巡视是新一届江苏省委的首轮巡视,其中一项重要工作就是:要聚焦政府隐性债务防范化解情况,重点关注融资成本、融资中介、盲目投资和虚假化债。

在此前的2020年7月15日,江苏省盐城市政府官网披露关于《大纵湖旅游度假区党工委关于巡察整改情况的通报》文章指出,盐城大纵湖旅游度假区管理存在“融资费用偏高的情况。具体为:2016年非公开发行私募债3亿元,除证券公司承销费用450万元外,产生其他中间费用1390万元”问题的整改。

关于整改成效,该文章指出,所有融资全部严格按区政府要求的“居间费在千分之三以内”文件执行,减少中介费等相关费用。

多名城投干部落马

此轮融资中介追缴风暴掀起的同时,4月以来,已有多位城投高管相继被查。

“我逐步建立了‘好友圈’,圈子里人只要得到我的认可,则有求必应。圈子里人看好的、想做的项目,我都会尽力安排,哪怕是违法的、破坏市场公平的……”2022年4月12日,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刊发的《拒腐防变必须守住交往关》一文,援引了清江浦城投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原党委书记、董事长、总经理熊紫文的忏悔。

该文章指出,手握权力的熊紫文在工程承包、房屋开发、项目招投标、定向融资业务等方面给“好友”极力关照,为他们谋取利益。然而这种交往不过是短暂的,失去利用价值后,熊紫文成了“弃子”。检举揭发熊紫文的人中,很多曾和他称兄道弟。2021年9月,熊紫文被立案审查调查,其涉案总额达1600多万元。

在此之前,2021年11月8日,清江浦区纪委、盱眙县监委对熊紫文涉嫌受贿问题立案审查调查。经查,熊紫文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利用职务便利,在信托融资、资产收购、款项支付、项目招投标、定融业务承接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并多次收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涉嫌犯受贿罪。

熊紫文案绝非个例。经济观察报记者梳理发现,2022年5月份以来,贵州城投领域多位高管相继被查。

5月11日,据“廉洁黔西南”官网披露,贵州清水河经济开发区投融资管理办公室主任刘洋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正接受兴义市纪委市监委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5月10日,贵州东湖新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杨玖涉嫌严重职务违法,经黔西南州监察委员会指定管辖,正接受兴义市监察委员会监察调查。同日,贵州东湖新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投融资部经理田茂胜涉嫌严重违纪违法,目前正在接受兴仁市纪委市监委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西政资本表示,今年以来,随着中纪委多次曝光城投融资领域的腐败现象、利益捆绑输送等问题,一大批金融机构人员、城投平台负责人、融资中介机构等已相继落马,特别是湖南、湖北、贵州、江苏、安徽等融资中介集中地区,经开展多轮巡视巡查,相关部门已有力地遏制了部分融资乱象问题。

揭秘融资中介乱象

经济观察报向多位城投融资中介关联业务人员了解到,因为融资中介领域一直没有明确的行业标准,融资中介费一直都在业内存在,也是公开的潜规则,导致行业“乱象重重”。

回顾融资中介的乱象,在一家融资租赁机构任职的黄先生透露,2015年时,其曾经与某地城投平台客户做了一笔项目,之前是直接对接沟通。但是2016年,在开展另一笔业务时,他发现该地方城投平台在进行融资时,多了融资中介参与。

黄先生暗自好奇,“之前不是已经合作过了吗?应该对彼此公司的情况是熟悉了解的,干嘛还需要融资中介参与呢?”该地城投平台相关人士对其回应,因为融资环境发生变化,原来合作的金融机构标准提高了,门槛也提高了,需要找一家中介帮公司进行包装,便于融资的成功。

黄先生认为,融资中介是否真实需要的标准很难去鉴定,因此,如何判断城投平台真的很需要融资中介参与就尤为重要。如果城投平台的相关负责人告知他们需要有融资中介的参与,大多数出资方睁一只眼闭一只眼。出资方更在意的是,城投平台可以满足公司的资金成本即可。至于城投平台内部的实际成本,多数出资方也不会去干预。而且,出资方为了确保自己不被卷进去,肯定不会去签三方协议,一般只会正常地跟客户之间签一个融资租赁合同。

为何会存在融资中介,一位融资中介人士表示,资金的流动,信息的交换,本身就存在费用。通常为融资金额的1%-2%,个别项目甚至高达3%。该人士透露,其实不管是否是国有平台,要进行融资,除非是直投的股权融资项目或者直接对接的资金,产生第三方服务费是很正常的事。第三方确实承担了项目推送、资金成本计算、融资方案设计、人员对接等各类活动。第三方承担了信息交换的作用确实是有价值的,获取一定费用是很正常的。融资中介的存在与政府对属地外金融机构的资金需求是密不可分的。用通俗的话说,有些网红平台想融到钱,就必须支付高昂的中介费用,资金成本会相应提高。

对于寻租空间,该融资中介人士表示,由于第三方的业务同质化非常严重,以及国有平台对资金的需求,且在2016-2021年间政府对融资租赁等非标中介业务管束不严格,导致非标市场存在各种中介领域的腐败行为,不仅是国有平台企业领导通过融资来寻租,也存在资方人员向第三方平台甚至政府平台主动索贿的行为。

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律师王小菊表示,当前的中介服务主要表现形式是居间费、商务费、咨询费等合同行为,且在该项融资过程中,融资方会采用合法形式签订上述合同。方式是,根据我国招投标法进行公开招标或者竞争性谈判进行招标,中介公司中标后签订对应合同,合同签订后又进行了真实执行,且未违反法律的禁止性、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招投标程序合法,双方意思表示真实有效,所以融资中介的上述类型合同是有效的。即便其中牵扯到腐败行为,但是在合同层面不影响合同的效力和对应的付款与执行。

王小菊指出,第三方居间费用和不合理价外收取的费用(融资顾问费、咨询服务费、联合租赁费、律师咨询费)等各项中介费,在当前融资项目中并没有行业标准可以参考借鉴。

西政资本也表示,在早期非标模式盛行时,以向散户募集的金交所产品为例,资金来源主要是自然人(30万、50万等小额投资),非标定融行业实际也十分“内卷”,投资人在短债思维下,不少募集人员通过给客户高额返点的方式“绑住”客户,产品的融资成本本身就不低(如票面8%),加上销售人员的销售费用(部分销售人员会返点给投资人,投资人实际所得比票面高),再叠加利益输送,综合成本达到15%-16%。近几年非标定融也确实把市场搞得有点乱,的确不利于行业发展。这也无疑给当地发展带来较大压力。另外,这类非标产品系向散户募集,更是埋下了大量隐患。

敲响城投融资违规警钟

对于开展国有平台企业融资中介领域违规获利追缴行动,上述融资租赁机构黄先生表示,这一方面有助于降低城投平台的融资成本,减少财务费用的支出;另一方面,如果在城投融资过程中融资中介与城投机构的相关负责人无利益往来,也可以有效规避部分城投机构“马不停蹄”融资的冲动。

西政资本认为,第一,城投平台非标融资产品的综合融资成本肯定得更加有效地控制,另外是在打击融资中介后,城投非标业务肯定也能迎来更加规范的展业环境。目前非标融资方式也逐渐限缩,原来发展野蛮的金交所、金交中心目前也面临着被清理的问题;

第二,江苏的追缴行动对其他融资中介集中地区也有一定的示范作用。如果该类追缴行动全国范围铺开,对于本身资质相对差一些,又主要依靠非标融资补充资金的城投平台而言,以后融资渠道又将缩窄。

第三,在资管新规后,标准化产品、净值化是未来发展的大趋势,城投平台融资方式的转型,面临大基建上马,资金从何而来又不得不考虑。

上述融资中介人士则表示,此次江苏对融资中介的专项追缴行动对其他区域的城投平台的腐败行为会有一定震慑作用。但是对一些融资困难的偏远地区,如云贵等省,实际上若打击中介寻租行为,可能会加重其融资的困难程度。资本和资金本来就是逐利的,当前地方发债利率水平都是有规定和控制的,在违约风险大的情况下,债券无法得到合理的发行定价,很可能会在资本市场出现大幅打折。非标的高价资金也可能是这些地方的救命稻草。这些地方就不要过于严厉地打击和管控了,更宽松的资本市场才是他们的活路。

王小菊表示,这类行动短期内将会有些影响,比如不合规退回材料、无法通过融资审查,融资行为因为腐败中止甚至终止等;从长远来讲,有利于肃清城投平台中介腐败环境。

谈及对从业者的警示,西政资本表示,第一,后续融资中介作为纯居间,有合同、发票、业务作为支撑,具有合理的付费逻辑的,则有可能不会被清理;第二,对于以往操作城投业务的机构而言,规范自身行为的同时寻求转型。目前不少机构往标准化业务方向转型,如购买政府债券、资管期货产品等金融机构发行的产品等,或者与信托等金融机构合作,在具体业务中承担管理职能,通过私募证券方式进行投资等;第三,对融资服务人员而言,当下的业务逻辑需坚持长期主义,依靠专业与管理能力去获得正当的报酬。

西政资本认为,经济条件相对差一些或网红区域,以后通过非标融资难度会加大。后续城投平台的融资产品也将向着标准化方向发展,即便是通过非标形式融资,也需要有合理的收费依据以及身份,如嵌入到产品架构中,履行相应的管理职责之类的。依托于施工单位的合作参与到城投项目的投资中等。单纯依靠收取中介费等方式难以为继。

王小菊表示,或许有行业性的合规整改,短时间内会对融资环境有改善。从法律角度讲,融资中介服务属于居间行为,民法典对于该项行为进行了具体规定,至于城投融资平台是否认可该项居间行为是关键。居间费是当前大多数国企不允许出现的费用,所以才会有其余方式的咨询合同代替居间合同,造成市场乱象和腐败。所以让居间费合法化可能是解决该项腐败的办法之一。

上述融资中介人士建议,融资中介要成为一个合法、专业、更受认可的机构,需要更规范的运营的同时,思考如何提高本身的竞争力,避免同质化竞争使得城投机构相关人员还能产生寻租空间。此外,融资中介整体需要掌握更多的信息,对资金成本和融资途径更加敏感,对国内金融机构和渠道更了解,也对相关法律更熟悉。甚至必要条件下,自己应该掌握一部分资金,做更主动的权益类资产配置,也可以通过自己对地方政府平台的了解,去做一些如信息整合等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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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融资居间费标准
发布人:zsh673183428 发布时间:2025-04-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