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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小区高空抛物物业是否有责任
小区高空抛物是一种违法行为,需要联系物业找到是哪一家人做的事情,不然后果不堪设想,但是如果找不到责任人的话,是需要物业调监控查询的,如果没有摄像头,是可以要求物业安装的。
小区高空抛物物业是否有责任
高空坠物属于个人违法行为,从法律意义上,由抛物者或抛物楼层群体负责民事赔偿。不属于物业管理的范围,物业公司不需要证明自己是否有过失。物业公司将物业管理的法定义务和合同义务举证出来就可以了。全力配合业主解决此事,这是物业公司应该做的。
小区高空抛物摄像头谁来安装
如果小区摄像头没有全面覆盖,看不出来是谁高空抛物的话,可以让物业要求安装摄像头的,因为收了不少业主的管理费,所以应该保护业主的财产和生命安全。监控设备是对小区安全责任的一部分,故物管负责是其职责所在。
物业必须安装高空摄像头吗
目前国家规定物业必须要装高空摄像。因为国家刚通过了高楼抛物属于犯法行为,为了掌握高空抛物的证据,就需要各物业公司在高空设置摄像头确认高空抛物的证据。
二、大连一小区高空抛物频发,你认为物业该如何规范业主的行为?
在网上经常看到高空抛物的视频出来,高空抛物是一件非常危险的事情,这件事也引起了大家的关注,好多高空抛物不仅危害他人的生命,给小区造成恐慌,所以高空抛物一定要制止,高空抛物经常发生,有很多种原因,一方面物业管理的不到位,一方面是业主的素质不高,才导致高空抛物的现象。
也看到高空抛物导致一些人没有了生命,给家庭带来了极大的伤害,不少人怪物业,觉得物业安全意识没有到位,不过,,物业不可能随时的观看业主的行动,高空抛物是要看个人素质,高空抛物一定要制止,首先要把业主的整体素质提高,我们来看看物业如何规范业主的一些行为。
1,物业一定要监督到位。
自从出现高空抛物危害他人生命之后,各个小区的物业也在加强这方面一些管理制度,所以物业对高空抛物一定要监督到位,在小区门口或者在公告栏提醒大家不要高空抛物,告诉大家高空抛物的一些危险,这样能够让业主提高自身的素质,还能约束业主的一些行为。
2,物业要加强力度,宣传高空抛物的危害。
物业一定要加强宣传这方面的知识,让业主们提高思想素质和一些综合能力。无论是在业主群还是在什么地方,都要为业主提高这种意识,千万不要让这种悲剧的事发生,让业主遵守公共安全。
3,在小区内安装监控设备。
物业一定要在小区内安装一些监控设备,不过,不要涉及业主的隐私增加一些,高空中的摄像头,大家就会约束自己的行为,就不敢在高空抛物,同时,物业也要派人经常性的巡逻,经常的在小区里面走动,尤其是要告诉一些孩子高空抛物的危险。
高空抛物,物业不可“袖手旁观”——厦门海沧区一起高空抛物案物业被判担责
原创2022-03-2311:09·中国法院网官方账号
2021年3月10日,海沧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该案。林烨摄人大代表点评全国人大代表、厦门大学经济学院金融系教授潘越高空抛物因其隐蔽性和随意性,成为“悬在城市上空的痛”。民法典对此树立起鲜明价值导向和行为规则,倒逼物业做好风险防范处置,主动出手拦截高空抛物,这对于化解高空抛物这一城市顽疾具有现实意义,有利于切实维护群众“头顶上的安全”,更好保障居民合法权益。近年来,高空抛物伤人伤物事件时有发生,直接责任人难寻、物管机构的缺位等因素又进一步加剧了这一顽疾的威胁。2021年4月,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宣判一起高空抛物案,物业公司因违反民法典关于安全保障义务的规定,被判承担20%的补充赔偿责任。2019年10月25日中午,海沧区居民曹某在小区内的晾晒区(物业指定)被一高空抛下的窗户把手砸到头顶,事发后当事人家属立即报警,并同时将相关情况告知物业公司。物业公司随后派人随同民警上门调查核实,确认窗户把手系10岁的林某从邻近楼幢10楼的公共走廊窗户处抛下,林某述称该窗户把手原放置于公共走廊窗台上。曹某受伤后被送往医院治疗。治疗结束后,曹某起诉要求林某及林某母亲、物业公司连带赔偿其各项损失共计12万余元。在庭审中,物业公司辩称其与林某不构成共同侵权,其是物业管理者,最多只是补充责任,不是连带责任。海沧区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系发生于民法典施行前的侵权责任纠纷,原则上应适用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关于各方当事人争议的物业公司在高空抛物情形下是否需要承担责任问题,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司法解释并无明确规定而民法典作出了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三条的规定,此种情况可以适用民法典的规定。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等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依此法律规定,物业公司负有防止高空抛物的安全保障义务。本案中,曹某的受伤虽系林某从高空抛下窗户把手所致,但窗户把手在案发前放置于公共走廊的窗台上,该位置属于物业公司管理、维护的范围。物业公司作为小区建筑物管理人,对放置于公共区域窗台上的窗户把手未及时清理,也未举证证明在事发前其有设置“禁止高空抛物”等安全警示标志,应认定其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致使本案人身伤害事故发生。因此,法院综合物业公司的过错程度,最终酌定物业公司对本案损害后果承担20%的补充赔偿责任。法官说法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副庭长、本案主审法官郭碧娥居民住宅小区的物业公司是否要承担高空抛物侵权行为的法律责任,在民法典颁布施行之前的法律及司法解释中未作明确规定,民法典填补了这一法律空白。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司法实践中,像本案这种高空抛物案件,能够确定直接侵权人的,物业公司应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情况下的补充赔偿责任。来源:人民法院报记者:安海涛通讯员:蒋紫薇郭碧娥编辑:任喆【WINDRISES MINIPROGRAM PROMOTION】尊享直接对接老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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