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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过年期间加班工资怎么算?
在过年期间若是职员被单位安排加班,那么可以获得三倍或者是二倍的工资,具体是几倍,与职员的加班时间有关。在农历正月初一、初二、初三期间加班是三倍工资。
《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
第二条 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
(一)元旦,放假1天(1月1日);
(二)春节,放假3天(农历正月初一、初二、初三);
(三)清明节,放假1天(农历清明当日);
(四)劳动节,放假1天(5月1日);
(五)端午节,放假1天(农历端午当日);
(六)中秋节,放假1天(农历中秋当日);
(七)国庆节,放假3天(10月1日、2日、3日)。
二、职员加班但是单位没支付加班费,可以投诉单位吗?
1、职员加班但是单位没支付加班费,可以投诉单位。
《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
第十二条 劳动者对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投诉。对因同一事由引起的集体投诉,投诉人可推荐代表投诉。
2、劳动者可以采取递交投诉文书、或者是口头的方式投诉
《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
第十三条 投诉应当由投诉人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递交投诉文书。书写投诉文书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投诉,由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进行笔录,并由投诉人签字。
第十四条 投诉文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投诉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住所和联系方式,被投诉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2)劳动保障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事实和投诉请求事项。
3、投诉的请求一般需要在单位拒绝支付加班费后的2年内提出
《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
第十八条 对符合下列条件的投诉,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投诉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依法受理,并于受理之日立案查处:
(1)违反劳动保障法律的行为发生在2年内的;
(2)有明确的被投诉用人单位,且投诉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是被投诉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的行为所造成的;
(3)属于劳动保障监察职权范围并由受理投诉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辖。
对不符合第一款第(1)项规定的投诉,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投诉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通知投诉人。
对不符合第一款第(2)项规定的投诉,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应当告知投诉人补正投诉材料。
对不符合第一款第(3)项规定的投诉,即对不属于劳动保障监察职权范围的投诉,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应当告诉投诉人;对属于劳动保障监察职权范围但不属于受理投诉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辖的投诉,应当告知投诉人向有关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
过年期间只有农历正月初一、初二、初三属于法定节假日,若有公民在这三天被安排加班,那么可以获得单位支付的三倍工资作为加班费,如果在其他的时间段也被安排加班了,则按照正常工资的二倍计算加班费。
春节为国家法定节假日,通常包括农历除夕、正月初一、初二这三天。在这三天加班的员工,其工资应不低于平时工资的三倍。正月初三、四、五、六这四天为调休假期,加班的员工工资应不低于平时工资的两倍。
一、春节7天假期工资计算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在法定节假日和休息日加班的员工,用人单位应支付高于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具体标准为:延时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150%;休息日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200%;法定休假日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
二、春节7天假期工资如何计算
用人单位应通过集体协商等方式,合理安排员工的工作和休息时间,并依法足额支付工资。对于安排员工在春节和休息日加班的,应支付加班工资或安排补休。今年春节7天假期,除夕、初一、初二为法定节假日,初三、四、五、六为调休的休息日。在法定节假日加班的,用人单位应支付不低于日工资基数或小时工资基数的300%的加班工资。在休息日加班的,用人单位应先安排补休,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日工资基数或小时工资基数的200%的加班工资。
三、三种工时制度的加班工资计算
1、标准工时制度的加班费计算:延时工作支付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150%;休息日工作支付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法定休假日工作支付不低于劳动合同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00%。
2、综合计算工时制度的加班费计算:经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企业,在综合计算周期内的总实际工作时间不应超过总法定标准工作时间,超过部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并按《劳动法》第44条第1款的规定支付工资报酬。
3、不定时工时制度的加班费的计算:经批准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企业不需要支付加班费,但法定休假日安排职工工作的,仍需支付不低于本人工资标准的300%的加班费。
4、实行计件工资制度的加班费计算:在完成计件定额任务后,由用人单位安排延长工作时间的,应根据上述规定的原则,分别按照不低于其本人法定工作时间计件单价的150%、200%、300%支付其工资。
本报2月8日讯出于疫情防控需要,不少外来务工人员选择就地过年,不少单位春节不放假,也有很多人春节期间仍坚守岗位。记者从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了解到,过年期间的加班费,要按工资计发基数的200%或300%发放。
很多人误以为除夕也是法定休假日,其实并非如此。2021年春节共放假7天,从2021年2月11日(除夕)至2020年2月17日(正月初六)。其中,2020年2月12日至14日(农历的正月初一至初三)是法定休假日,其余四天为休息日,工资发放也有所不同。
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的,应首先安排其补休,补休时间不得少于加班时间。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本人日或小时加班工资计发基数的200%支付加班工资。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本人日或小时加班工资计发基数的300%支付加班工资,不能用调休或者补休来替代。
“加班工资计发基数”,是指用人单位正常生产经营情况下劳动者本人上月扣除加班工资后的工资,但是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劳动者在综合计算周期内的实际工作时间不应超过总法定标准工作时间,超过部分视为延长工作时间,用人单位应按150%支付劳动者加班工资。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不适用加班费相关规定。
例如某公司安排某员工2月11日至17日期间加班,该员工实行标准工时工作制,月工资4000元,其2月12日至14日期间的加班工资应为1655.17元(4000÷21.75×300%×3),2月11日、2月15日至17日期间的加班工资应为1471.26元(4000÷21.75×200%×4)。
若用人单位未依法支付加班工资,劳动者可与用人单位协商,用人单位拒不支付的,可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保障监察部门举报或投诉。因加班费发生争议的,劳动者可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观海新闻/青岛晚报记者高静文)
来源:青岛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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