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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月31日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印发了《诊所改革试点地区中医诊所和中医(综合)诊所基本标准(2019年修订版)的通知》(简称《中医诊所基本标准》)新的《中医诊所基本标准》适用于十个试点城市,并将之后用于全国推广,在诊室的人员、设备、布局、诊疗规范、信息系统五个方面作出了调整或更新,如提高执业医师资质申请门槛,取消诊所面积规定,配备信息化系统等措施,开弘教育将调整内容整理如下:
仅限试点城市使用
仅限于在北京、上海、沈阳、南京、杭州、武汉、广州、深圳、成都和西安等10个诊所改革试点城市使用。根据试点城市运行经验完善后,适时在全国范围推广。
诊所审核以《2019年修订版》为标准
在诊所改革试点工作实施过程中,各试点城市卫生健康行政和中医药主管部门要按照《诊所改革试点地区中医诊所和中医(综合)诊所基本标准(2019年修订版)》的标准对申请备案的中医诊所和中医(综合)诊所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发放《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提高准入,中医师须有医疗机构执业经历
根据最新《基本标准》要求,中医诊所及中医(综合)诊所的执业医师强调须在医疗机构执业一定年限(3/5年以上)。
从文义上来看,《基本标准》去除了2017版中拥有预防、保健机构执业经历也可申请中医诊所的条件,且中医(综合)诊所的执业医师要求职称为主治中医师及以上,从医师资质上来看,中医诊所的准入门槛在提高。
取消中医诊所面积及布局规定
《基本标准(2019版)》要求诊所的使用面积和建筑布局满足诊疗科目医疗需求。中医(综合)诊所去除了40平方米以上的建筑面积要求,诊室、治疗室,去除了各功能区域不小于10平方米的要求。中医诊所在诊疗布局上可以有新的选择和自主掌握的空间。
诊所改革试点地区中医诊所基本标准
(2019年修订版)
中医诊所是指在中医药理论指导下,运用中药和针灸、拔罐、推拿等非药物疗法开展诊疗服务,以及中药调剂、汤剂煎煮等中药药事服务的诊所,要求中医药治疗率100%。
一、人员
(一)诊所从业人员需身体健康,能够胜任相关工作。
(二)至少有1名执业医师,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具有中医类别《医师资格证书》并经注册后在医疗机构中执业满3年;(去除了2017版的预防、保健机构执业满3年的要求)?具有《中医(专长)医师资格证书》,经注册依法执业。
(三)开展中药饮片调剂活动的,至少有1名具备资质的中药技术人员。
二、设备
(一)基本设备。诊桌、诊椅、脉枕、紫外线消毒设备、污物桶等。
(二)有与开展诊疗范围相适应的其他设备(包括中医诊疗设备);开展中医微创类技术、中药注射剂、穴位注射等存在一定医疗安全风险的技术,应配备必要的急救设备。(新增急救设备一项)
三、房屋布局
诊所的使用面积和建筑布局满足诊疗科目医疗需求。
(简化了2017版【房屋】项以下内容:开展中药饮片和中成药调剂服务的,服务区域应当相对独立;开展中医非药物疗法的,应当设置独立的治疗室。)
四、诊疗规范
具有国家统一规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和技术操作规范,制定中医诊所人员岗位职责。中医药技术操作符合中医医疗技术相关性感染预防与控制等有关规定。
五、信息系统
建立信息系统,并按照中医药主管部门规定及标准要求,与医疗服务监管信息系统互联互通。(新增【建立信息系统】此条)
诊所改革试点地区中医(综合)诊所基本标准
(2019年修订版)
中医(综合)诊所是指以提供中医药门诊诊断和治疗为主的诊所,中医药治疗率不低于85%。
一、人员
(一)诊所从业人员需身体健康,能够胜任相关工作。(单独列出)
(二)至少有1名执业医师,并符合下列条件:(2017版为满足【二】或【三】任意条件其一)
具有中医类别《医师资格证书》并经注册后在医疗机构中执业满5年,具有主治中医师及以上职称。(去除2017版基本标准中的医疗机构、保健机构执业满5年的要求;增加了主治中医师及以上职称的要求)
(三)可聘用具有《中医(专长)医师资格证书》,经注册依法执业的医师执业。(单独列出)
(四)开展中药饮片调剂活动的,至少有1名具备资质的中药技术人员。
(五)设医技科室的,每医技科室至少有1名相应专业的卫生技术人员。
二、设备
(一)基本设备。诊桌、诊椅、诊察床∕诊察凳、方盘、纱布罐、脉枕、听诊器、血压计、体温计、压舌板、药品柜、高压灭菌设备、处置台、污物桶、紫外线消毒设备等。(相比2017版【基本设备】增加了方盘、纱布罐、药品柜、处置台)
(二)有与开展诊疗范围相适应的其他设备(包括中医诊疗设备)和必要的急救设备。其中,临床检验、医学影像、心电、病理、消毒供应等与其他医疗机构签订相关服务协议,由其他机构提供服务的,可不配备相关设备。(相较2017版【其他设备】新增了其他医疗机构协议提供可免配备此条)
三、房屋布局
诊所的使用面积和建筑布局满足诊疗科目医疗需求。
(本条有较大调整,删除了部分硬性规定,内容如下:
诊所建筑面积不少于40平方米、卫生技术人员人均面积不少于10平方米;(二)至少设有诊室、治疗室。开展有创性治疗的,应当设置观察室和处置室;(三)各功能区域相对独立,符合卫生学布局与流程,每室(含中药存放、调剂区)不少于10平方米。)
四、诊疗规范
具有国家统一规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和技术操作规范,制定中医(综合)诊所人员岗位职责。中医药技术操作符合中医医疗技术相关性感染预防与控制等有关规定。
五、信息系统
托幼机构保健室设置基本要求涉及多方面内容,旨在确保儿童健康与安全。
首先,保健室房屋面积需至少达到12平方米以上,确保有足够的空间供儿童活动及进行健康管理。室内需配备观察床、桌椅、药品柜、资料柜等基础设施,为日常管理和医疗操作提供便利。
其次,体检设备不可或缺,包括儿童体重计、身高坐高计、卧式身高计、软皮尺、灯光对数视力箱以及体温计等。这些设备有助于定期对儿童进行健康检查,及时发现并处理潜在健康问题。
此外,消毒用品也是保健室的重要组成部分。消毒剂、紫外线消毒灯或其他空气消毒装置等物品,有助于保持环境清洁,预防疾病的传播。
在药品配备方面,可适当储备由卫生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定的非处方药。这不仅为轻微病症的自我处理提供了方便,也确保了儿童在需要时能够得到及时有效的医疗支持。
最后,急救用品的准备至关重要。急救包的配备能有效应对突发情况,为儿童提供紧急医疗援助,保障他们的安全与健康。
综上所述,托幼机构保健室的设置需综合考虑房屋设施、体检设备、消毒用品、常用药品及急救用品等多个方面,以全面保障儿童的健康与安全。
为进一步提高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质量和水平,预防和减少疾病发生,保障儿童身心健康,按卫生部、教育部《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2010年第76号令)规定,制定《成都市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管理实施细则(试行)》。该《实施细则》于2011年6月8日由成都市卫生局、成都市教育局、成都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成卫发〔2011〕57号印发。《实施细则》共27条,自2011年6月1日起施行。1992年2月13日成都市卫生局颁发的《成都市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实施意见》予以废止。
杀菌设备的应用是饮料加工中一个至关重要的环节。与医学和生物学中的杀菌有所不同,饮料杀菌有两个主要目的:一是消灭饮料中的致病菌和腐败菌,破坏食品中的酶,从而使饮料在密闭的瓶子、罐子或其他包装容器中能够在一定环境下保存一段时间;二是在杀菌过程中尽可能地保留饮料中的营养成分和风味,使经过杀菌处理的饮料具备商业无菌的特性。
饮料杀菌的方法主要分为物理杀菌和化学杀菌两大类。化学杀菌法使用过氧化氢、环氧乙烷、次氯酸钠等杀菌剂。然而,由于化学杀菌会产生化学残留物等负面影响,现代食品杀菌趋向于采用物理杀菌法。
物理杀菌法主要包括热杀菌法和冷杀菌法。热杀菌法又可分为湿热杀菌法、干热杀菌法、微波杀菌法和远红外线加热杀菌法。冷杀菌法则包括紫外线辐射杀菌法、电离辐射杀菌法和冷冻杀菌法。
根据上述杀菌方法的不同,饮料杀菌设备的种类也相应较多。根据被处理物料的形态,可以将其分为以下三种类型:
1.流体饮料的杀菌设备:指未经包装的乳品、果汁等流体饮料。处理这类物料的杀菌设备可分为直接式和间接式。直接式杀菌设备通过蒸汽直接喷入物料中进行杀菌,而间接式杀菌设备则通过板式或管式热交换器对饮料进行热交换来实现杀菌。
2.罐装饮料的杀菌设备:包括罐装饮料和瓶装饮料等有包装容器的饮料。根据杀菌温度的不同,处理这类物料的杀菌设备可分为常压杀菌设备和加压杀菌设备。在操作上,常压和加压杀菌设备又可分为间歇式和连续式。根据所使用的热源的不同,这类设备又可分为直接蒸汽加热杀菌设备、加水加热杀菌设备、火焰连续杀菌机等。
3.使用电磁波的物理杀菌设备:这类设备利用微波、远红外线、紫外线等物理辐射进行加热杀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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