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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城市排水管理条例第三章排水管理,苏州市城市排水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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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苏州市城市排水管理条例第三章排水管理

苏州市城市排水管理条例的第三章详细规定了城市污水的管理和处理流程。首先,第十七条强调了城市污水必须进行集中处理,所有污水必须排入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未经许可,禁止私自排放。对于自建排水设施的用户,需要在与公共排水设施连接处设置符合标准的检测井。


第十八条明确,单位和个人在排放污水至集中处理设施时,其水质必须符合国家和地方的接纳标准。若水质不符合,必须进行预处理。处理后的排水必须达到国家和地方的排放标准。


第十九条规定,所有排水户在排放污水到公共排水设施前,必须向排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相关资料,如排水管网布置图、水质水量、污水处理工艺等,获得排水许可证后才可排放。


对于未按规定申请排放污水的情况,有明确规定,包括对既有项目的要求和新建项目的报批程序。旧项目需在规定期限内补办手续,新项目需在完成报批后再进行排水接管工程的设计和施工,只有通过验收并得到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方可排放污水。


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进行严格审查,对符合条件的颁发《排水许可证》,对暂不符合标准但不影响公共设施的,可发《临时排水许可证》并督促治理。临时排水施工期间,建设单位需申请《临时排水许可证(施工)》,并确保沉淀物处理符合接纳标准。


《排水许可证》和《临时排水许可证》都有明确的期限,期满后需要继续排水的需提前申请换证。同时,排水户在排水条件变更时,必须提前申请并报告行政主管部门。


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实行有偿使用制度,排放污水需缴纳污水处理费,这取代了排污费的缴纳。此外,行政主管部门对污水排放进行监测,排水户需配合提供相关数据和资料。


扩展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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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苏州工业园区第二污水处理厂概况

苏州工业园区设有两座污水处理厂,其中第二污水处理厂是其中之一,其设计污水处理总能力达到30万吨/日。它主要负责处理园区南部地区的市政污水,是国务院“十一五”环太湖流域污染治理项目的重要组成部分。

作为江苏省内最大的新建污水处理厂,第二污水处理厂严格遵循太湖流域污水排放标准,其一期工程的处理能力为15万吨/日,总投资额为4.08亿元。中新苏州工业园区市政公用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旗下的苏州工业园区清源华衍水务有限公司是该厂的投资者。

三、苏州市城市排水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

为了强化城市排水管理,确保城市排水设施的完好和正常运行,防止水污染和洪涝灾害,以及改善城市水环境,推动经济和社会发展,苏州市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苏州市城市排水管理条例》。


条例明确,城市排水是指接纳、输送、处理和排放产业废水、生活污水(统称污水)以及大气降水(简称雨水)的行为。城市排水设施包括公共排水设施和个人自建排水设施。公共设施涵盖公共管网、沟渠、泵站和污水处理厂等,而自建设施指产权人自行投资建设的区域排水管道、沟渠、泵站和污水处理设施。


本条例适用于苏州市建成区、县级市人民政府所在地城镇以及国家级、省级开发区范围内的排水管理活动。各级政府需将排水设施建设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和经济发展计划中,明确责任和规划。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是城市排水的主管机构,负责全面的监督管理工作,而市排水管理机构则负责日常管理工作。县级市、区的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则按照权限负责本区域内的排水监管,业务上接受上级指导。规划、建设、环保、市政、房管、城管等相关部门也需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参与城市排水管理。


公共排水设施的建设资金可通过政府投资和市场融资等多种途径筹集,管理上逐步推行政企分开、厂网分开、管养分开的运营模式,并倾向于市场化运作。所有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保护公共排水设施,对违反条例的行为有权制止并举报,对积极行动的个人或单位,政府和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将给予表彰和奖励。


扩展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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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人:zg2369090843 发布时间:2025-02-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