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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型散货船运输主要用于什么运输,散装船适合运输哪些种类的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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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大型散货船运输主要用于什么运输

大型散货船运输主要用于铁矿石、煤炭、粮谷、铝矾土和磷矿石等大宗干质散装货物的运输。具体来说:

  • 铁矿石:作为钢铁生产的主要原料,铁矿石的运输需求巨大,大型散货船是其主要运输方式之一。
  • 煤炭:煤炭作为重要的能源和化工原料,其运输量也非常大,大型散货船能够满足这一需求。
  • 粮谷:包括小麦、玉米、大豆等农产品,大型散货船在粮食贸易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 铝矾土和磷矿石:这两种矿物分别用于铝和磷肥的生产,虽然运量相对较小,但仍然是大型散货船运输的重要货物之一。
  • 此外,通用性散货船、专用矿船、专用粮船、兼用船,以及少量专门载运水泥的船舶等,都是用于装运这类散货的主要船型。

    二、散装船适合运输哪些种类的货物?

    散货船专长于运输无固定包装的散装货物,这类船舶设计灵活,适合各种货物的装载。它们的业务范围广泛,以下是几种主要运输的货物类型。

    1.矿石运输:铁矿石、煤炭、铜矿石等矿石常通过散货船运输。这类货物在船舱内直接堆放或装载,经济且高效,满足不同地区需求。

    2.谷物与农产品:散货船也用于运输谷物、大豆、小麦等农产品。以散装形式装载,满足粮食供应与国际贸易需求。

    3.钢铁产品:钢板、钢管、钢材等钢铁产品,通过散货船运输,满足建筑与工业领域需求。

    4.干散货物:化肥、水泥、木材、矿渣等干散货物,同样被散货船运输,以适应各种货物的特性与运输要求。

    货物的自然特性或者固有缺陷造成货物损失的,承运人能否免责?

    2022-08-30 09:53·天津二中院来源:法信

    转自:法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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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裁判规则


    1.货物的自然特性或固有缺陷指在运输过程中,无论承运人采取何种合理措施,同等运输条件下货物发生损害仍不可避免——重庆红蜻蜓油脂有限责任公司诉阳光自豪控股有限公司等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

    案例要旨:所谓货物的自然特性或者固有缺陷,应被理解为是货物本身所固有的、本质性的特性或者缺陷,反映在运输过程中,就是在同等运输条件下该种货物发生损坏是必然且不可避免的,无论承运人采取了什么合理谨慎措施来防止货物损坏,货物仍会损坏。若承运人提交的证据,至多只能证明运输中货物损坏的偶然性,不足以证明同类货物在同等运输条件下发生损坏的必然性,也不能证明存在法律规定的“货物的自然特性或者固有缺陷”,承运人不能免责。

    案号:(2020)最高法民申2103号

    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发布日期:2020-11-23


    2.承运人主张货物损坏因其自然特性或固有缺陷造成,须证明其必然性和不可避免性,否则承运人不得免责——厦门市明穗粮油贸易有限公司诉墨西哥公司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
    案例要旨:进口大宗粮食散货在海运途中发生外观变色,虽其营养成分符合质量要求,但变色货物被迫降价销售,仍构成货物损坏。承运人主张货物损坏因其自然特性或固有缺陷造成,须证明其必然性和不可避免性。货物具体损失金额应该按照“贬值率法”计算。

    案号:(2018)粤民终1769号

    审理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案例来源:广州海事法院网发布日期:2020年6月10日


    3.承运人欲援引货物自然特性的免责事由,则必须证明货损与该免责事由间的因果关系,若举证不能的,应承担不利后果——A财产保险公司诉M航运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案
    案例要旨:就因果关系举证责任负担角度而言,承运人欲援引货物自然特性的免责事由,则必须证明货损与该免责事由间的因果关系。尤其在涉案货损原因包含两方面因素的情况下,承运人的举证责任负担需进一步细化,即若承运人抗辩因货物自然特性而主张全部免责的,其应对“涉案货损完全系该自然特性导致”进行排他性举证;若承运人抗辩因货物自然特性而主张对部分货损免责的,其应对可免责部分因果关系进行举证,其中自然还包括关于免责比例的举证。若承运人举证不能,应承担不利后果。

    审理法院: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案例来源:上海海事法院网发布日期:2012年9月4日


    4.承运人未能对托运人行为以及货物自然特性或固有缺陷造成的损失承担举证责任的,不能免责——某国际贸易公司诉某海运公司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

    案例要旨:承运人应当对托运人行为以及货物自然特性或固有缺陷造成的损失承担举证责任。承运人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托运人行为,以及托运人行为与货损结果间的因果关系。案涉承运人主张货物品质及病虫害造成货损,但提供的证据均与案件没有直接关联,而托运人提供了货物的检验检疫证书,可证明货物符合相关标准。因此,承运人不存在约定或法定免责事由。

    审理法院:上海海事法院

    案例来源: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网发布日期:2022年7月27日



    法信·司法观点


    1.实践中承运人主张大豆货损属于自然特性或固有缺陷,一般无法得到支持

    根据我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和《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转基因大豆被准许作为榨油用原料进口,即提取大豆中的大豆油,提取后的固形物为豆粕,霉变的大豆作焚烧处理。实践中争执的问题是,大豆货损的原因为何?应由谁承担责任?提单持有人认为,根据我国海商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承运人未尽妥善谨慎的管货义务,应由其承担责任;承运人认为,根据海商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九)项,该损失系因货物的自然特性所致,故承运人无需负赔偿责任。笔者认为,大豆货物在海上的安全储运与大豆的自然特性、航程长短、通风措施以及海上环境因素等有关,需要考虑各方面的因素进行综合判断。(1)大豆品质因素。适用于收购、储存、运输、加工和销售的商品大豆国家标准GB1352-2009规定大豆水分含量指标不应超过13%,该水分含量标准可视为行业一般要求。大豆在装船前进行品质检验,含水量低于该标准的,可认定为符合国家标准,承运人主张大豆的固有缺陷是货损主要原因的,不应支持。(2)通风措施。当船舶载运货物从较热的气候驶向较冷的气候需要通风,反之则不需要通风。目前主要有两种公认的方式可以决定特定时间点是否需要通风:一是露点规则,即货舱内的空气露点高于货舱外的空气露点时需通风,反之则不需要通风;二是三度规则,即环境温度比装货时货物温度低3℃或更多时需要通风,反之则不需要。承运人妥善、谨慎运输、保管所承运货物的义务要求通风措施具有针对性,即承运人应针对承运船舶结构并依照散装大豆运输的特点,在航行途中严格测量及记录货舱温度、货舱内外露点、干湿度等数据,确保有针对性地对承运大豆进行合理通风。承运人未履行或未适当履行该等义务的,应当认定通风措施不当,未妥善、谨慎管理货物。(3)储存时间。大豆有一定的安全储存期间,在货舱滞留时间过长,势必加重热损程度。如果因为收货人的原因未办妥货物进口及报关手续,则其应对货损承担主要责任;如果因为承运人的原因未做好卸货准备,则承运人应当承担主要责任。对于大豆货损属于货物自然特性或者固有缺陷,应由承运人予以举证证明。货物的自然特性或固有缺陷,应被理解为是货物本身所固有的、本质性的特性或者缺陷,反映在运输过程中,就是在同等运输条件下该种货物发生损坏是必然且不可避免的,无论承运人采取了什么合理谨慎的措施来防止货物损坏,货物仍会损坏。假如承运人能够采取某些预防措施来防止货物的固有特性导致损毁,该项特性就不是固有缺陷。实践中,承运人主张大豆货损属于自然特性或固有缺陷,一般无法得到支持。

    (摘自南京海事法院课题组:《“一带一路”背景下涉外海事审判疑难问题研究》,载《人民司法·应用》2021年第28期。)


    2.对于因货物的自然特性或者固有缺陷所造成的货物灭失或者损害,承运人可以免责
    本项规定是参照《海牙规则》第4条第2款(m)项规定制定的,但是与后者相比,本项规定的措辞显得更精炼、也更准确。
    货物的自然特性,是指由货物的成分、品质所决定并呈现出的物理化特性,例如吸湿性、粘附性、染尘性、冻结性、热变性、易腐性、挥发性、自热性、自燃性、锈蚀性、脆弱性、互抵性等,它是货物的内在属性。货物的自然特性对货运要求和货运质量会产生不同程度的影响。
    货物的固有缺陷,是指货物本身所具有的容易引起货物损坏的缺点或瑕疵。
    由于货物的自然特性或者固有缺陷造成货物灭失或者损坏的实例有:水果因过熟而腐烂、谷物因水分蒸发而失量、矿砂和水泥等因扬尘而损耗、煤炭自燃、粮食生虫或霉变、石油产品挥发、原油的凝渣沉淀或粘附舱壁、化工品变质、活动物死亡等等。
    根据本项规定,对于因货物的自然特性或者固有缺陷所造成的货物灭失或者损害,承运人可以免责。但是根据本条第2款关于举证责任的规定,承运人必须举证证明其已经尽到了谨慎处理使船舶适航和妥善管理货物的义务,货物的灭失或者损害完全是由于货物的自然特性或固有缺陷所造成的,才可以根据本项规定免责。

    【注:本观点中的“本项”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51条第9项”。】

    (摘自司玉琢、张永坚、蒋跃川编著:《中国海商法注释》,北京大学出版社2019年版,第93页。)


    3.货物的自然特性或者固有缺陷可能造成的后果
    货物的自然特性或者固有缺陷可能造成两种后果:一是货物的“正常耗损”(normalloss),例如,谷物在运输途中会有水分蒸发,矿粉等扬尘货物在装卸过程中有少部分会随风飘散,散装油类货物会有部分黏附于舱壁或者结块沉淀而无法泵出;二是货物的自然特性或者固有缺陷造成的货物损害,包括易腐货物变质、谷物生虫、煤炭、鱼粉自燃等,承运人均可免责。但是,要区别货损是自然特性、固有缺陷所致,还是因为承运人违反适航义务或管货义务,有时是很难的。关键在于承托双方的举证。

    (摘自司玉琢:《海商法专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8年版,第86页。)



    法信·法律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八百三十二条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

    第五十一条 在责任期间货物发生的灭失或者损坏是由于下列原因之一造成的,承运人不负赔偿责任:
    (一)船长、船员、引航员或者承运人的其他受雇人在驾驶船舶或者管理船舶中的过失;
    (二)火灾,但是由于承运人本人的过失所造成的除外;
    (三)天灾,海上或者其他可航水域的危险或者意外事故;
    (四)战争或者武装冲突;
    (五)政府或者主管部门的行为、检疫限制或者司法扣押;
    (六)罢工、停工或者劳动受到限制;
    (七)在海上救助或者企图救助人命或者财产;
    (八)托运人、货物所有人或者他们的代理人的行为;
    (九)货物的自然特性或者固有缺陷;
    (十)货物包装不良或者标志欠缺、不清;
    (十一)经谨慎处理仍未发现的船舶潜在缺陷;
    (十二)非由于承运人或者承运人的受雇人、代理人的过失造成的其他原因。
    承运人依照前款规定免除赔偿责任的,除第(二)项规定的原因外,应当负举证责任。


    第五十二条 因运输活动物的固有的特殊风险造成活动物灭失或者损害的,承运人不负赔偿责任。但是,承运人应当证明业已履行托运人关于运输活动物的特别要求,并证明根据实际情况,灭失或者损害是由于此种固有的特殊风险造成的。


    3.《全国法院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座谈会会议纪要》

    54.【“货物的自然特性或者固有缺陷”的认定】海商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九项规定的“货物的自然特性或者固有缺陷”是指货物具有的本质的、固有的特性或者缺陷,表现为同类货物在同等正常运输条件下,即使承运人已经尽到海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的管货义务,采取了合理的谨慎措施仍无法防止损坏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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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散货船运输大豆如何通风
    发布人:z770327 发布时间:2025-04-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