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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经济适用房案例视频讲解视频

一、经济适用房可以买卖吗可以买卖的年限是几年?

经济适用房可以买卖。可以买卖的年限分为一种是已经住满5年的,另一种则是尚未住满5年的。具体时间以购房家庭取得契税完税凭证的时间或经济适用住房房屋所有权证的发证时间为准。   

①对于已经住满5年的经济适用房,业主现在可以依照目前市场价格进行出售,但出售后业主需按房屋成交额的10%补交综合地价款。

购买人条件:没有限制。  

②对于尚未住满5年的经济适用房,由于政策规定则不允许按市场价格出售。因此,确需出售此类经济适用房的业主,只能以不高于购买时的单价出售。   

购买人限制:只能出售给符合经济适用住房购买条件的家庭或由政府相关部门。

扩展资料:

根据《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

第三十条 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购房人因特殊原因确需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由政府按照原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进行回购。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购房人上市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应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一定比例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具体交纳比例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政府可优先回购;购房人也可以按照政府所定的标准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后,取得完全产权。

上述规定应在经济适用住房购买合同中予以载明,并明确相关违约责任。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经济适用房

二、经济适用房未满5年可以买卖吗?

不满5年的经济适用房是可以出售的?是的,“经济适用房满5年才能出售”的说法并不能一概而论。下面我们就来看看哪些经适房不满5年能出售,怎么出售,出售需要交多少钱。

哪些不满5年的经济适用房可以出售?

经济适用房可以分为一类经济适用房和二类经济适用房两种。其中,一类经济适用房是指面向社会公开发售的经济适用房;二类经济适用房是指那些回迁性质或康居、安居性质的房屋,按经济适用住房管理的其他类房屋。

按照规定,未满5年的二类经济适用房也是可以上市交易的。

不满5年的经济适用房如何出售?交什么钱?

1、未满5年的二类经济适用房

二类经济适用房和满5年的一类经济适用房出售与普通住宅出售流程一致,其价格也可以按市场价出售。

二类经济适用房则要交一笔计税价格×3%的土地出让金。

需要注意的是,二类经济适用房经过交易房屋性质就变为商品房,其税费缴纳比例就会按照商品房买卖税费缴纳标准执行。

2、未满5年的一类经济适用房

如果实在想要出卖未满5年的一类经济适用房,卖方应当向户口所在区县

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由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通过摇号等方式确定新的符合条件的购房人(购房人须按照有关规定,已办理经济适用住房的购买资格审核手续),由买方按原价购买或由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按原价回购。

(1)按原价出售住房的

a.卖房向户口所在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并提供原购房合同、房屋产房屋权属登记部门申请办理房屋转移登记手续。房屋权属登记部门将房屋产权登记在购房人名下,并在房屋权属证书上注记"经济适用住房"字样。

(2)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按原价回购的

a.卖方向户口所在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并提供原购房合同、房屋产权证、身份证、户口本等材料。

b.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入户查看,了解房屋状况,确认卖方结清水、电、气、热和物业管理等费用。

c.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或其指定单位与卖方签订回购协议,支付购房款。

d.区县房屋权属登记部门凭回购协议及其他相关材料办理房屋转移登记手续,将回购房屋的产权登记在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或其指定单位名下,并在房屋权属证书上注记"经济适用住房"字样。

购房指南叨逼叨:

1.将已购经济适用住房按市场价格出售的购房家庭,不得再购买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或其他保障性住房;

经济适用房购买不满五年而转让,合同无效

2019-12-2515:20·状说法

《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了五种合同无效的情形: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现实中,有些人经济适用房申购人在获得经济适用房后,又在五年限制交易期内将经济适用房签订买卖合同转让他人并交付房屋,或者在合同中约定待五年限制交易期过后再过户,那么,这样的房屋买卖合同有效吗?

对此问题,《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地产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是有明确规定的,第13条规定:“虽然《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和住建部等七部委发布的《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不属于法律、行政法规,但体现了国家对低收入群体的权益保护,体现了社会公共利益。购买经济适用房不满5年,经济适用房申购人与他人签订的经济适用房买卖合同,交付房屋的,或者约定5年后再行过户的,由于不符合经济适用房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政策的目的,扰乱了社会秩序,损害了其他低收入群体的利益,应认定为违反社会公共利益,该买卖合同无效。当事人通过不正当手段办理经济适用房过户手续的,该行为应予以撤销。”

亦即,购买经济适用房不满5年,经济适用房申购人与他人签订的经济适用房买卖合同,交付房屋的,或者约定5年后再行过户的,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符合《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四)项合同无效的情形,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发布人:yzhcrn5678 发布时间:2024-08-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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