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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况下,带看过一次房源并不算作跳单。如果中介在带领客户看过一次房源后,由于种种原因,比如中介的服务质量或者房源本身的问题,客户没有立即决定并签订合同,而是在之后的某个时间点,在其他中介的介绍下完成了交易,这并不构成跳单。然而,如果中介在带看一次房源后,未能通过公司促成与客户的合同签订,而是引导客户直接与第三方交易,从而绕过了原本的中介公司,这种情况则被视为跳单。
在中介行业中,跳单行为是被明令禁止的,一旦被发现,相关责任人将面临法律责任。跳单通常是指在同一房源上,两个中介同时向买家提供服务,这种情况下才构成跳单。跳单行为不仅违反了职业道德,也是行业内的禁忌,因此应当避免。
在通过中介购房时,有以下几点需要注意:
1.选择信誉良好的大品牌中介公司,这类公司通常能提供质量较高、价格合理的房源。不过,在支付中介费时不宜过早支付全款,以防中介后续服务不到位。
2.在中介推荐房源后,应先实地考察房源的地理位置、周边配套设施以及房屋质量,以确保满足个人需求,避免后期使用中出现问题。
看房过程中,是否算作跳单主要取决于具体情况。一般而言,单次带看不足以构成跳单行为,除非是通过不同中介查看了同一个房源。购房者通常会比较多家中介的服务和报价,选择最符合自己需求的。中介带看房是免费的,但购房时支付中介费是常规流程,通常为房屋总价的1%至3%。在交易前,了解清楚费用非常重要,以避免后期纠纷。
至于没有签署看房协议就跳过中介,这在法律上并不构成犯罪。但如果在中介协助看房后,私下成交以节省费用,可能会遇到潜在风险,尤其是在涉及大额交易时。选择中介提供法律保障和安全感,虽然可能需要支付额外费用,但这是对自身权益的保障。
来源:温州新闻网
温州网讯跳单,常发生在二手房交易领域。民法典规定,委托人在接受中介人的服务后,利用中介人提供的交易机会或者媒介服务,绕开中介人直接订立合同的,应当向中介人支付报酬。但如果接受了甲中介的咨询服务,又与乙中介签约买房,这算不算“跳单”呢?近日,瑞安法院审结一起因中介怀疑客户“跳单”而引发的中介合同纠纷案。
法院经审理查明,2020年7月29日,甲中介得知朱某欲购房,主动加其微信,并根据其购房要求陆续介绍了几套房源信息。2021年1月20日,甲中介在微信中提及涉案房屋信息,朱某称该小区有挂牌出售的房屋均已看过并询问该房屋价格,双方就此进行讨论。次日,因无涉案房屋钥匙,甲中介经纪人陪同朱某一起到涉案房屋所在小区查看了其他同户型房屋,但因价格问题,未能促成交易。朱某也未与甲中介签订相应的中介合同。
几天后,朱某通过乙中介经纪人与涉案房屋房主谈妥价格,与房主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房屋居间合同》,并办理过户手续。
甲中介得知消息后,认定朱某“跳单”,便一纸诉状将其告到了法院,请求判令朱某按市场价格标准向其支付中介费5.7万元。
本案朱某是否存在“跳单”行为,认定的关键在于朱某是否利用了甲中介独家提供的交易机会或媒介服务,而不能简单地以提供中介服务的时间先后顺序来判定。
经查,涉案房屋同时委托甲中介与乙中介出售,并非甲中介独家房源信息。
瑞安法院认为,朱某未利用甲中介的独家信息、机会,且事前已对涉案房屋有所了解。乙中介经纪人将购房总价谈低一些,最终促成购房合同的订立;亦完成了中介服务后续内容,如协助订立房屋买卖合同、协助办理产权过户等。朱某作为购买方,有权选择购房总价及中介费更低的中介人完成交易,故不构成“跳单”行为。甲中介未能促成购房合同成立,无权要求朱某支付报酬。
虽甲中介、朱某未签订书面中介合同,但甲中介已根据朱某购房要求多次提供房源信息并陪同看房,双方之间关于房屋中介合同的意思表示一致,应认定该中介合同依法成立并有效。虽甲中介未能促成购房合同成立,但仍可以请求朱某支付居间活动期间的必要费用。最终,法院判决朱某支付甲中介2000元。
法官说法
《民法典》颁布后,对“跳单”行为有了明确的规定,首次将“跳单”行为上升到了法律层面,不仅保障了中介权益,而且对于违背契约精神的行为进行了严格规制。
本案中,朱某并不存在典型“跳单”行为,但在实际生活中,有较多委托人因不愿支付高额中介费而“跳单”。中介机构应提高法律意识,在提供中介服务过程中及时与委托人签订中介合同,约定委托人需支付居间活动期间的必要费用,以保障自身权益,以免中介关系及中介费收取标准无法认定。购房者到中介公司看房时,需谨慎签订相关协议,弄清是否为独家房源信息,不可为了逃避中介费而换渠道购买同一套房源,这可能要承担一定的风险和后果,若对房源信息已有所了解且已与中介公司进行商谈,应与其他欲提供中介服务的中介公司说明情况,以避免不必要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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