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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发挥国家、单位、个人集资建房积极性,改变国家、单位统包的住房建设体制和单位全额投资建设住房的办法,建立国家、单位、个人三者共同负担的住房建设新体制,加快住房建设,缓解职工、居民住房困难,加强集资建房的组织管理,根据《西安市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集资建设住房是在政府、社团或单位倡导和组织下,把单位和个人用于建房的资金集中起来,按照城市规划和有关规定,解决职工住房的一种建房形式第三条 集资建房包括集资建设新住房和集资改造旧住房。第二章 范围和对象第四条 本市范围内的党政机关、群众团体和企事业单位,均可组织职工集资建设住房和集资改造旧住房。第五条 单位向职工集资建设住房的对象指本单位的固定职工、计划内合同工、离退休职工。临时工、计划外合同工不参加集资建设住房。单位集资建房,男女职工享有同等权利,应鼓励职工积极参与。第六条 参加集资建房的条件:
1.集资建房以户为单位,一户只能以自住为目的参加一次集资建房。
2.申请集资建房的个人应填写《集资建房申请表》,经单位批准后可参加集资建房。
3.无房户、人均居住面积四平方米以下的困难户可优先参加集资建房。
4.拆迁安置户、自有私房户,其住房达到规定面积标准或房改中以标准价购买公有住房的职工,均不可参加集资建房。
5.参加集资建房的住户,在住房建成分配后,必须退出原租住公房,历各种原因未能退出的,按成本租金的1.2倍计租。第三章 组织管理与审批程序第七条 市房改办是全市集资建房的行政主管机关,负责制定集资建房的计划和政策,审批各部门和各单位集资建房的方案,并实行监督和指导。第八条 单位集资建房必须首先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第九条 集资建房的面积标准,按照陕办发[1990]6号文件的规定执行,有条件的单位也可在国家统一规定的户均3.5人的测算标准内,按人均建筑面积20平方米控制。第十条 集资形式和标准:单位向职工集资建房,个人集资额应不低于当年成本价的三分之一。随着标准价向成本价的过渡,要相应提高集资额比例,逐步过渡到成本价集资建房。目前鼓励有条件和职工经济承受能力强的单位以实际成本价集资建房。第十一条 集资建房审批程序:
1.集资建房单位必须制定本单位的集资建房方案上报市房改办。内容包括:建房计划、土地批文、资金来源、集资标准、集资总额、综合造价概算、集资职工名单等。
2.单位集资建房方案经市房改办原则同意后,须将集资款及时存入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专户,专项储存、专款专用。市房改办审核资金到位后,签发《集资建设住房批复》。
3.单位持《集资建设住房批复》到市规划局、土地局等有关部门办理建房和减免税费手续。第十二条 单位组织职工集资,在市政府规划住宅开发区购买住房的,由出售住房的房屋开发建设单位持《集资建设住房批复》,到市有关部门办理减免税费手续。第十三条 集资建房单位在住宅楼竣工后,经市房改办审查同意,应在三个月内到市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产权登记手续。第十四条 集资建房预售方案审批程序:
单位集资建房经市房改办批准,工程正式开工且基础处理到正负零时,可按第十一条规定程序向市房改办申报集资建房预售方案。单位上报集资建房预售方案应附建房计划、土地批文、规划定点审核图、施工许可证、集资人员分配住房名单及集资金额。市房改办经现场察看核准后,方能正式批准单位集资建房预售方案。
西安公积金提取条件: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并能按规定提供合法、有效证明的职工,可申请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金额,不同提取,有不同的提取条件。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提取公积金
提取条件:
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购房人(产权人)及其配偶、子女、父母可以提取申请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金额。
2、购房提取公积金
提取条件:
购买自住住房、自住预售商品住房、自住二手住房、西安市行政区域内单位出售公房(即西安市单位集资建房)的,购房人(产权人)及其配偶、子女、父母可以申请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金额。
3、偿还商业住房贷款提取
提取条件:
偿还购买自住住房商业银行住房按揭贷款本息及非本中心公积金贷款的,主借款人及其配偶可以申请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金额。
4、非本市户口离职提取
提取条件:
职工为非本市户口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公积金账户封存满半年以上,未在异地继续缴存的,职工本人可以申请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金额。
5、连续失业两年以上提取
提取条件:
连续失业两年以上的,职工本人可以申请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金额。
6、突发事件造成生活严重困难提取
提取条件:
遇到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可以申请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金额。
7、重大疾病造成生活严重困难提取
提取条件:
本人、配偶及其直系亲属因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本人、配偶及其直系亲属可以申请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金额。
8、出境定居提取
提取条件:
出境定居的,职工本人可以申请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金额。
9、丧失劳动能力提取
提取条件:
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职工本人可以申请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金额。
10、退休提取
提取条件:
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或已正式办理完退休手续的,职工本人可以申请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金额。
11、享受城镇居民低保提取
提取条件:
正在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享受低保职工可以申请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金额。
12、无房职工租房提取
提取条件:
职工及配偶在西安市行政区域内无房产,租住本市住房的,本人及配偶可以申请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金额。
13、职工去世提取
提取条件:
职工在职去世,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可以申请提取去世职工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金额。
14、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加建电梯提取
提取条件:
符合西安市老旧小区改造相关规定,对拥有产权的自住住房实施加建电梯的缴存职工及其配偶可申请提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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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日,以“投资煤矿经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在西安中院开庭审理,13名被告人受审。据悉,公司承诺最高36%的年利息,集资达1.956亿元,这起案件的集资人数达到3132人。
庭审现场共有40多名集资群众维权代表旁听了审理,还有300多名集资群众在法院安排下同步观看了庭审情况。
该案的第一被告人李某某是西安久安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陕西长治能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兼董事长、执行总裁,陕西协和医学培训学院、久安老年公寓法定代表人。
西安市检察院指控,自2011年1月至2012年7月24日以来,李某某、李某、冯某、杨某等人分别以西安久安创投公司及久安公司第一分公司、陕西长治能源公司、陕西协和学院、久安老年公寓的名义面向社会不特定群众非法集资。其中,李某某负责组织策划,李某负责给各集资单位下达集资任务,冯某负责西安久安创投公司及久安公司第一分公司、陕西长治能源公司的集资活动。杨某负责陕西协和学院、久安老年公寓的集资活动。
起诉书显示,西安久安创投公司及久安公司第一分公司未经有关部门批准,李某某、李某、冯某以销售“久安能源一号”理财产品为名,以向社会不特定群众承诺年收益12%和不定期分红为诱饵,承诺无风险,与群众签订“投资委托代理合作协议书”,协议到期后还本付息。截至目前,共集资435人次,560份协议,集资金额3033万余元。
检察机关认为,西安久安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陕西长治能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协和医学培训学院、久安老年公寓,以“投资煤矿经营”等名目,以大比例返现和高额利息为诱饵,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扰乱金融秩序,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告人李某某、李某系单位犯罪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被告人冯某、杨某等分别以集资人员的身份,通过签订协议的方式并承诺大比例返现和支付高额利息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均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庭审结束后,审判长宣布休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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