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话+V:159999-78052,欢迎咨询发现高空抛物如何处理,[专业新媒体运营推广],[各种商圈业内交流],[抖音运营推广课程],[微信运营推广课程],[小红书运营推广课程],[让你站在风口忘记焦虑]
高空抛物没有伤人的处罚如下:
1、高空抛物即使没有伤人,但这一行为因法律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而属于违法行为。按照违反治安管理进行处罚: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2、从建筑物向外投掷物品的行为,情节严重的,还可能构成高空抛物罪,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如果行为人的行为对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大量公私财产的安全有威胁,侵害了特定的对象,危及公共安全,或明确的故意高空抛物者,根据具体情形按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论处。
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高空坠物的归责原则是:
1、被砸者只要证明其路过该处且被该楼上坠物砸伤,就完成了他的举证。剩下的就是盖楼业主举证自己未抛物。未能举证或者确系无法找到实际抛物者的,该楼道全体业主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这是对被砸者负责,由于被砸者不可能提供证据证明某一业主抛物,要求被砸者举证不现实,故而适用于举证倒置。
2、如果房屋是出租的,那么房东和租赁者共同赔偿。租赁者是实际居住房屋,对房屋安全性附有直接责任,其可预见预防而没有对老化玻璃进行处理或及时通知房东处理。而房东作为房屋的所有人,则需要承担相应的监管义务,未能尽到义务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义务。
因此,高空坠物的归责原则是适用于法律中举证倒置原则,即受害人只需要证明自己被高空中的坠落物体砸伤,剩余的举证责任则由居住的业主证明。
高空坠物损害赔偿的标准是:
高空坠物损害赔偿的标准与其他侵权案件一样,都需要赔偿医疗费、误工费、伙食费等,高空坠物适用责任原则应当是无过错原则。在高空坠物致人损害案件中,“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并不是对当事人主观上是否存在过错的推定,而是对于高空坠物的侵权行为本身和损害事实之间因果关系的推定。
无过错责任原则是指“基于法律的特别规定,加害人对其行为造成的损害没有过错也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在高空坠物案件中采用无过错原则有利于保护受害者的权益,促进案件的顺利开展。虽然会牵涉到无辜的业主参与到诉讼中去,但是通过其他业主的行为能够更好更快地推动案件的进展,有助于及时发现加害人。
其他业主也并不是直接对受害人进行赔偿,而是在不能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时候才承担补偿责任。他们可以通过积极地寻找线索发现加害人,或者用证据证明自己当时不在现场或坠落物与自身无关而免予承担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
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
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规定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发生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的,公安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扰乱文化、体育等大型群众性活动秩序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强行进入场内的;
(二)违反规定,在场内燃放烟花爆竹或者其他物品的;
(三)展示侮辱性标语、条幅等物品的;
(四)围攻裁判员、运动员或者其他工作人员的;
(五)向场内投掷杂物,不听制止的;
(六)扰乱大型群众性活动秩序的其他行为。
因扰乱体育比赛秩序被处以拘留处罚的,可以同时责令其十二个月内不得进入体育场馆观看同类比赛;违反规定进入体育场馆的,强行带离现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二
【高空抛物罪】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
近年来,高空抛物坠物,致人伤亡的案件时有发生。高空抛物坠物被称为“悬在城市上方的痛”和“头顶上的安全隐患”,关于高空抛物坠物,民法典又有哪些新规呢?今天栏目邀请呼和浩特市第十五届人大代表、内蒙古善衡律师事务所主任艾国平,以案说法,为读者进行权威解读。
案例:2018年3月9日下午,年仅3个月的凡凡被家人抱着在小区楼下散步,返回住处时在单元入门处被一个从高空落下的苹果砸伤头部,后陷入昏迷,被送往医院抢救,造成终身残疾。“高空掉苹果砸伤女婴案”一审宣判,赔偿185万余元。
法律解读人艾国平:这些痛心的案件都是发生在我们日常生活中。“高空坠物”威胁着我们每一个人的生命财产安全。为此,民法典明确了建筑物和物件损害责任。
民法典具体规定为:(1)立法态度及第一责任主体规定。民法典第1254条规定,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2)物业服务企业也是责任主体。民法典第1254条规定,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规定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3)公安等机构有调查义务。民法典第1254条规定,发生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的,公安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
民法典致力于从根本上解决这一问题,综合施策。对于造成损害后果的,公安机关应当依法立案调查,对责任人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还需要明确建筑物管理人、直接责任人等多种主体责任,做到多管齐下,共同发力。
比较之前侵权责任法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民法典关于高空抛物、坠物从以下方面做了完善:增加了禁止性规定即“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明令禁止公民高空抛物,增加了这样禁止性条款,高空抛物、坠物行为就不仅仅是不文明行为,更是违法行为;明确了“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承担补偿责任后对侵权人的追偿权,从经济上驱动“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之间相互监督、主动承担作证义务、主动追偿,防止实际侵权人逍遥法外;明确规定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的安全保障义务和责任;明确要求有关机关(特别是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最大限度查找确定直接侵权人并依法判决其承担侵权责任。
惩处不是目的,关键是最大限度避免此类现象发生。徒法不足以自行,虽然民法典以立法的形式杜绝高空抛物、坠物,但是要想真正减少、杜绝此类现象还需要全社会共同努力。谁都可能成为潜在的受害者,维护“头顶上的安全”除了法律的约束,也需要我们全体公众的共同努力,从自己做起,相互监督,共建安全的小区家园。
作为一名人大代表、律师,在此也呼吁加强对高空坠物的预防和管理,如居民增强防范意识,自觉管好自家阳台附属物,定期自查修缮,住建、城管、物业等部门单位联合加强对高层建筑外墙及其附着物的安全检查,并建议业主、物业服务企业等加强保险意识,可通过购买相应的意外保险,转移风险,分担损失。(本报记者云静整理)
来源:呼和浩特日报
电话+V:159999-78052
专注于新媒体运营推广配套流程服务方案。为企业及个人客户提供高性价比的运营方案,解决小微企业和个人创业难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