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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岸电使用应急预案,安全知识:船上用电安全操作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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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船舶岸电使用应急预案

船舶岸电使用应急预案

船舶在靠港期间通常需要使用发电机进行电力供应,但是长期的使用发电机也会造成油耗增加、噪音污染等问题。因此,船舶岸电系统的使用越来越受到关注。

什么是船舶岸电系统?

船舶岸电系统(ShipShorePowerSystem,简称SSPS)是指将岸上的电力资源传输到靠港的船舶上,以满足船舶的电力需求。船舶岸电系统包括电缆、转换设备、接口等组成部分,可以实现高效、安全、节能的电力传输。

为什么需要船舶岸电系统应急预案?

虽然船舶岸电系统具有很多优点,但是一些异常情况可能会导致SSPS的工作不能正常进行。例如,岸站停电、电缆故障等意外情况可能会导致靠岸的船只突然失去电力供应,这时需要应急预案来应对突发情况。

船舶岸电系统应急预案的内容

1.紧急通知:在SSPS发生异常情况时,首先需要通过紧急通知方式告知船上人员,让他们做好准备。

2.备用发电机:在靠岸期间,船上往往备有一台或多台备用发电机,这些备用发电机可以在需要时启动,以保证船上电力供应。

3.转换设备检修:岸站设备故障时,可以进行检修和维护,以尽快恢复正常供电。

4.备用电源:当岸站停电或故障无法及时解决时,可以使用备用电源供电,例如使用发电机或手机电源等。

船舶岸电系统应急预案的执行流程

1.当船舶SSPS出现异常情况时,首先应该立即通知船上所有人员,以便采取应对措施。

2.检查备用发电机是否可以启动,如果能够启动,则应优先使用备用发电机进行电力供应。

3.如果备用发电机无法启动,则应立即联系岸站,检修SSPS转换设备。

4.如果岸站设备不能立即维修,则需要转换到备用电源供电,直到岸站设备维修完成。

二、港口和船舶岸电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减少船舶靠港期间大气污染物排放,保障船舶靠港安全规范使用岸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港口和船舶岸电建设、使用及有关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第三条 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港口和船舶岸电建设、使用等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港口)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负责辖区水路运输经营者船舶受电设施安装、码头岸电设施建设以及向靠港船舶提供岸电服务等活动的监督管理。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按照职责,负责船舶受电设施安装的监督管理。第四条 地方各级交通运输(港口)主管部门应当积极争取地方人民政府出台政策,支持码头岸电设施改造和船舶受电设施安装,鼓励船舶靠港使用岸电。第二章 建设和使用第五条 码头工程项目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等要求,对新建、改建、扩建码头工程(油气化工码头除外)同步设计、建设岸电设施。第六条 港口经营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对已建码头(油气化工码头除外)逐步实施岸电设施改造。第七条 码头岸电设施的供电能力应当与靠泊船舶的用电需求相适应。第八条 为保障船舶靠港使用岸电安全,码头工程项目单位或者港口经营人在岸电设施投入使用前,应当按照相关强制性标准组织对岸电设施检测,其中高压岸电设施投入使用前,应当由具备相应能力的专业机构检测。第九条 新建和已建中国籍船舶受电设施安装应当符合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投入使用前需经船舶检验机构检验合格。第十条 在船舶大气污染排放控制区靠泊的中国籍船舶,需要满足大气污染排放要求加装船舶受电设施的,相应水路运输经营者应当制定船舶受电设施安装计划并组织实施。第十一条 具备受电设施的船舶(液货船除外),在沿海港口具备岸电供应能力的泊位靠泊超过3小时,在内河港口具备岸电供应能力的泊位靠泊超过2小时,且未使用有效替代措施的,应当使用岸电;船舶、码头岸电设施临时发生故障,或者恶劣气候、意外事故等紧急情况下无法使用岸电的除外。

  船舶靠泊不足前款规定时间的,鼓励使用岸电。第十二条 船舶靠港使用岸电的用电量不计入港口能耗统计范围。第三章 服务和安全第十三条 港口经营人、岸电供电企业应当将码头岸电设施主要技术参数等信息通过网站等渠道向社会公开,并报送所在地交通运输(港口)主管部门。

  所在地交通运输(港口)主管部门应当汇总辖区全部码头岸电设施信息,通过网站等渠道向社会公开,并通报海事管理机构。第十四条 船舶应当在靠泊前,向港口经营人提供船舶受电设施的配备情况以及主要技术参数等信息。第十五条 按照第十一条规定应当使用岸电的,港口经营人应当将用电船舶安排在具备相应岸电供应能力的泊位靠泊,对其他具备受电设施的船舶,鼓励安排在具备岸电设施的泊位靠泊。第十六条 鼓励有关单位对使用岸电的船舶实施优先靠泊、减免岸电服务费、优先过闸或者优先通行等措施。第十七条 岸电供电企业和水路运输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码头岸电设施、船舶受电设施的管理、使用、维护保养制度和操作规程等,发生故障应当及时修复。第十八条 岸电供电企业和船舶应当如实记录岸电设备设施使用情况,并至少保存2年。记录内容主要包括泊位名称、船舶名称、靠离泊时间、岸电使用起止时间、用电量等。码头岸电设施、船舶受电设施发生故障的,还应当记录故障时间、故障情况及修复时间等。

安全知识:船上用电安全操作规程

2023-07-29 10:10·安全说多了怕你烦1.从事电气作业的人员必须持有有效的电工安全技术考试合格证,非持证人员不得进行电气作业。

2.电气作业时必须遵守国家有关的电气安全规则和要求。

3.在船上架设电源线时必须架空,不准在甲板上乱拉乱放,并应作明显标志。凡转向点及与其它物体接触处须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坏电源线绝缘层。

4.在船上使用手持式电动工具时应遵守:在一般场所必须使用Ⅱ类或Ⅲ类工具,如使用Ⅰ类工具必须装设额定漏电动作电流不大于30毫安,动作时间不大于0.1秒的漏电保护器;仓室作业的手持行灯必须使用12V电压,仓室作业的手持式电动工具必须使用Ⅲ类工具,如果使用Ⅱ类工具,必须使用额定漏电动作电源不大于15mA,动作时间不大于0.1秒的漏电保护器,在仓室使用非手持式用电设备必须安装额定漏电动作电流不大于15mA,动作时间不大于0.1秒的漏电保护器,非手持式用电设备必须在仓室固定好,未断电前任何人不得移动,Ⅲ类工具的安全隔离变压器、漏电保护器及控制箱和电源联接器等必须放在外面,同时应有人在外监护。

5.使用非手持式用电工具、设备,必须将其固定好,未停电时任何人不得移动。

6.除电焊作业外,上船使用的用电线路必须装有漏电保护器,电器设备线路要符合规格,电源线必须采用三芯或四芯,多股铜芯橡皮套软缆或护套软线,不得使用花线。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可能由于绝缘损坏而带电的,必须根据技术条件采取保护接地或接零的措施。

7.在特殊的环境(如潮湿、高温、雨水、存在爆炸性或腐蚀性等场所)使用的用电工具设备必须符合相应防护功能的技术要求。例如:存在可燃性气体的场所,必须使用防爆型用电工具设备。

8.临时用电由电工负责安装,报车间安保员验收检查合格后方可使用。使用部门电工每天定期检查、记录,用毕后立即拆除。

9.在电源端和用电端应装设开关箱,开关箱应置于安全位置,避免碰撞。

10.临时用电源线的长度一般不超过100米,电源线做红、白色标志,全长应完整无损。

11.临时电源线应悬空架设,线路离地高度为2米-2.5米,并挂标示牌。

12.各单位上船的用电设备、线路开关等必须有专人管理。

13.船上使用安全电压电源,由班组进行监察。

14.船上使用非安全电压必须报车间安保员或车间工程主管监察。

15.在危险场所用电,必须填写《危险作业申报监察单》报车间安保员监察后报安保部监察。

16.各车间电工、安保员每天必须对所架设、使用的用电线路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17.备注:

Ⅰ类手持式用电工具:在防止触电的保护方面不仅依靠基本绝缘,而且它还包含一个附加安全预防措施,如保护接地(接零)。

Ⅱ类手持式用电工具:在防止触电的保护方面,不仅依靠基本绝缘而且还提供双重绝缘或加强绝缘的附加安全预防措施和保护接地(零)或依赖安装条件的措施,工具上一般有标志“回”。

Ⅲ类手持式用电工具:在防止触电的保护方面依靠由安全特低电压供电和在工具内部不会产生比安全特低电压高的电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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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上用电安全通知
发布人:yy5522577 发布时间:2025-04-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