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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筹划是什么意思|EOD的主流投融资模式(ABO联合开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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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税收筹划是什么意思

税收筹划是指纳税人在遵守税法的前提下,通过合理的方法和手段对企业的经营、投资、理财等活动进行事先的规划与安排,以达到降低税负、提高经济效益的目的。

解释

税收筹划是一种企业行为,旨在通过合理的手段对企业的经济活动进行预先规划,以达到减轻税收负担、提高经济效益的目标。其核心内容是在不违反税法的前提下,通过对企业经营活动的事先安排,找到合理降低税负的方式。这也是企业财务管理和决策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其目的是为企业提供长期性的财务利益和整体的经济利益的最大化。它是建立在纳税人必须依法纳税的基础之上的,但又超越了纯粹的企业经营活动本身的要求。只有经过了周密的规划与策略布局,才能通过最恰当的方式来体现其内在价值。企业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往往会涉及企业的投融资活动、日常运营、财务管理等方方面面,而这些都需要结合税法规定来进行合理规划和安排。通过税收筹划,企业能够充分利用税法提供的优惠政策,合理调整企业的经营行为,从而达到降低税收成本的目的。同时,这也是企业实现可持续发展和提高竞争力的一个重要手段。因此,税收筹划是企业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取得优势的一种重要策略和方法。

总之,税收筹划是企业在遵守税法的前提下,通过合理的规划与安排,实现降低税负和提高经济效益的一种策略和方法。在企业管理和财务管理中占据重要的地位,有助于企业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取得优势并实现可持续发展。

二、税收筹划的具体方法有哪些

法律主观:税收筹划是指纳税人在税收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当存在多种纳税方案可供选择时,以税收政策为导向,通过投资、理财、组织、经营等事项的事先安排和策划以达到税后财务利益最大化的经济行为。你知道税收筹划的主要方法是什么吗?(一)筹资过程中的税收筹划不同的筹资方案其税负轻重存在差异,这便为纳税人进行筹资决策中的税收筹划提供了操作空间。1.债务比例的确定利用债务筹资,纳税人不仅可以获得利益收益额,即(息税前投资收益率-负债成本率)×负债总额×(1-所得税率);而且负债利息可以在所得税前扣除,与不能作为费用支出只能以税后利润中分配的股利支付相比,负债筹资可以少缴所得税,获得节税收益。因而在息税前投资收益率大于负债成本率的情况下,提高负债比例,便可获得更多的上述两种收益,提高权益资本的收益水平。但也不是负债越多越好,因为随着负债比例的提高,企业的财务风险也会增大,甚至发生债务危机。债务筹资的税收筹划就是要尽可能找出最适合的负债比例。2.融资租赁的利用通过融资租赁,纳税人不仅可以迅速获得所需的资产,保存举债能力,更主要的是租入的固定资产可以计提折旧,折旧作为成本费用,减少了所得税的征税基数,少纳所得税,而且支付的租金利息还可在所得税前扣除,进一步减少了纳税基数。因此,融资租赁的节税收益是非常明显的。3.筹资利息的处理根据税法规定,企业筹资的利息支出,凡在筹建期发生的,计入开办费,自企业投产营业起,按照不短于五年的期限分期摊销;在生产经营期间发生的,计入财务费用,其中与购建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是有关的,在资产尚未交付使用或虽已交付使用,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以前,计入购建资产的价值。而计入财务费用便可一次性全额抵减当期收益,计入开办、或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的价值,则要分期摊销,逐步冲减以后各期收益。其区别在于计入财务费用可以尽快扣除筹资利息,减少风险,获得资金的时间价值,相对节税。因此,应尽可能加大筹资利息支出计入财务费用的份额,获得相对节税收益。为此应尽可能缩短筹建期和资产的购建周期。4.债券溢价、折价摊销方法的选择债券溢价、折价的摊销实质上是对利息费用的调整,因而是所得税额的影响因素。债券溢价、折价摊销的方法又有实际利率法和直线法两种。不同的摊销方法不会影响利息费用总额,但如果使用实际利率法,前几年的溢价摊销额少于直线法的摊销额,前几年的利息费用大于直线法的利息费用,企业前期纳税较少,后期纳税较多,可以获得相对节税收益;如果使用直线法,前几年的折价摊销额大于实际利率法的摊销额,前几年的利息费用也大于实际利率法的利息费用,企业同样前期纳税较少,后期纳税较多,可以获得相对节税收益。因而纳税人应使用实际利率法摊销债券溢价,应使用直线法摊销债券折价。(二)投资过程的税收筹划可供选择的投资方式、投资组织形式、投资地点、投资行业或方向具有多样性,而不同的投资方式、组织形式、投资地点、投资行业或方向的税收待遇也各有差异。作为投资收益的抵减项目,应纳税额的多少直接关系到纳税人的投资收益率。因此,纳税人进行投资决策时必须重视税收筹划的作用。1.投资方式的选择按方式的不同,投资可分为直接投资和间接投资。直接投资是指通过购买经营资本物兴办企业,掌握被投资企业的实际控制权,从而获取经营利润。间接投资是指对股票、债券等金融资产的投资。一般来说,进行直接投资应考虑的税制因素要比间接投资多。因为直接投资者要面对企业缴纳的所有税种,如流转税、所得税、财产税、行为税等。而间接投资一般仅涉及对股息和利息征收的所得税。因而在直接投资中税收筹划有更大的空间,几乎是全方位的。除需对正常的生产经营问题进行税收筹划外,直接投资还面临着收购现有亏损企业或是兴建新企业的税收筹划问题。收购现有亏损企业可能增加企业负担,但可以省去大笔筹建费用,又可与被收购企业合并纳税,抵补被收购企业的亏损,少缴所得税,降低整体税负。新建企业可以不背包袱,但筹建费用很大,又得不到税收优惠。因而需要企业根据自身情况做出选择。间接投资按具体投资对象的不同,可分为股票投资、债券投资及其他金融资产投资。上述每一种形式又有不同的种类,每一种形式每一种类的投资收益又面临不同税收待遇。例如股票投资取得的股息和红利必须计缴所得税,而国库券投资利息则可以免税。因此,间接投资必须综合投资风险和收益风险进行税收筹划。2.组织形式的选择投资创办企业有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多种组织形式可供选择。如果人手较少,规模不大,应选择独资企业。因为,对这类组织形式的企业,核算要求不高,税款一般定期定额征收,实际税负较低。如果规模不很大,但投资人数较多,则宜选择合伙方式。因为合伙企业和个人独资企业一样只按个体工商户工薪所得征个人所得税,不征企业所得税,不存在所得税的重复征税问题,与公司制企业相比税负较轻,又因为合伙企业所得税的征收方式为先分后税,如果投资人多,势必降低适用税率,获得节税效益。如果规模较大,则应选择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一是对企业外在形象和信用有益;二是公司制企业有五年补亏、股东借款利息扣税、再投资抵免、保留盈余等各种优惠可享受。在这两类公司制组织方式中,则应力求股份有限公司形式。因为,不论外在形象,还是税收优惠,股份有限公司都无疑优于有限责任公司。就公司制企业内部组织而言,又有设立子公司和分公司的选择,子公司为独立法人,可享受免税期等许多优惠;而分公司不是法人,不能享受税收优惠,但其经营过程中的亏损可以并入总公司损益,因此可少缴部分所得税。企业初创,发生亏损的可能性较大,如果采用分公司的形式,就可将亏损转嫁到总公司,减轻总公司的所得税负。而当企业能稳定获利时,设立子公司则可享受许多税收优惠。3.投资地点的选择投资地点的选择,除了考虑基础设施、原料供应、金融环境、技术和劳动力供应等一般因素外,不同地点的税制差别也应作为考虑的重点。无论是国内投资还是跨国公司,均应充分利用不同地区间的税制差别或区域性税收倾斜政策。选择整体税负较低的地点投资以获得最大的节税利益。在我国,经济特区、沿海开放城市和经济技术开发区的企业所得税一般为15%,而国内一般地区则为33%,差幅高达50%,绝对差为18个百分点。从世界范围看,有的国家或地区不征企业所得税,有的税率高达50%以上,差距更大。可见,投资地点的选择对投资净收益的影响是非常大的。4.投资行业的选择同投资地点的选择一样,行业性税收优惠及不同行业的税制差别也不容忽视。例如:在我国所有行业中,所得税负最轻的,如对港口码头建设的投资税率为15%,而且从获利年度起五年免税,五年减半征收;税负较轻的,如在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对高新技术产业的投资税率为15%,从获利年度起所得税两年免征,三年减半征收;而没有税收优惠的其他行业所得税率为33%,且没有免征和减征期,可见差别之大,而且我国今后的税收优惠必将走上逐步取消地区优惠,大大强化行业优惠之路。因此,纳税人应精心筹划投资行业。(三)经营过程中的税收筹划经营过程中涉及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等税种。因此在经营过程中应主要对涉及上述多税种的事项进行筹划以获得税收利益。1.增值税纳税人身份的选择只有符合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条件,增值税专用发票对企业经营无大的影响时,这种筹划才是有意义的。其具体方法是:设X为各期不含税进货额,Y为相应各期不含税销售额,如果一般纳税人的进销项税率均为17%,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为6%,则当YX17%——XX17%>Yx6%,即当X/Y<64.71%时,小规模纳税人的税负轻于一般纳税人,应选择小规模纳税人身份;而当X/Y>64.71%时,一般纳税人的税负轻于小规模纳税人,此时,应选择一般纳税人身份。2.混合销售的税种选择当纳税人增值税应税货物销售额和营业税应税劳务营业额基本相等,能较容易使销售额或营业额超过对方时,这种筹划才是有意义的。具体方法是:设X为各期不含税进货额,Y为相应各期不含税销售额,如果一般纳税人的进销项税率均为17%,营业税税率为3%,则当YX17%-XX17%>YX税收筹划分为筹资过程中的税收筹划、投资过程的税收筹划、经营过程中的税收筹划。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扣缴义务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缴纳税款、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条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税收征收管理工作。各地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的税收征收管理范围分别进行征收管理。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税收征收管理工作的领导或者协调,支持税务机关依法执行职务,依照法定税率计算税额,依法征收税款。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支持、协助税务机关依法执行职务。税务机关依法执行职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

EOD的主流投融资模式(ABO联合开发)

2022-10-09 20:30·大海9056内容摘自金融监管研究院作者:杨瑾


EOD模式脱胎于XOD模式,21世纪后,为满足现代城镇发展多种需求,国外城市城市规划领域兴起“XOD模式”,包括TOD(交通导向)、EOD(生态导向)、SOD模式(体育运动设施导向)、COD(文化设施导向)、HOD(综合医疗设施导向)等多种形式,尤其是TOD模式,成为“XOD模式”的主导类型,在各国得到了大范围的推广。我国在近年来也引入了“XOD”的城市开发理念,其中EOD的提出最早是在2018年《关于生态环境领域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环规财〔2018〕86号)》,将其定义为一种“城市开发模式”。其后内涵范畴不断扩展,2020年《关于扩大战略性新兴产业投资培育壮大新增长点增长极的指导意见(发改高技〔2020〕1409号)》删除了“城市”的限定,定义为一种“开发模式”。2022年《关于加快推进城镇环境基础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函〔2022〕7号)》明确提出向建制镇和乡村延伸覆盖的环境基础设施网络建设中,重点结合120个县城建设示范地区实施EOD模式。


目前EOD模式的官方定义是2020年《关于推荐生态环境导向的开发模式试点项目的通知(环办科财函[2020]489号》中的规定:以生态文明思想为引领,以可持续发展为目标,以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为基础,以特色产业运营为支撑,以区域综合开发为载体,采取产业链延伸、联合经营、组合开发等方式,推动公益性较强、收益性差的生态环境治理项目与收益较好的关联产业有效融合,统筹推进,一体化实施,将生态环境治理带来的经济价值内部化,是一种创新性的项目组织实施方式。


EOD模式的实施条件和关键环节


(1)实施条件


EOD模式的实施条件经过两次试点的探索和改进,最终形成了项目入库标准,下表将进行前后对比,可以清晰看到完善的过程:




第一次试点

第二次试点

入库

项目主体

申报和实施主体为政府或园区管委会

依托项目已落地实施的地区,政府或园区管委会可牵头与试点依托项目承担单位联合申报与实施

申报主体和实施主体为市级及以下人民政府或园区管委会,或政府或园区管委会与试点依托项目承担单位联合体

申报主体应为已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经营状况和信用状况良好的市场化企业,或县级(含)以上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地市级及以上政府作为申报主体和实施主体的EOD项目,原则上投资总额不高于50亿元;区县级政府作为申报和实施主体的项目,原则上投资总额不高于30亿元)

项目融资主体应为市场化企业,且其环保信用评价不是最低等级(治理责任主体为企业的生态环境治理项目,单个项目融资需求原则上应超过5000万元;其他项目单个项目融资需求原则上应超过1亿元)

立项手续完备

申报试点必须具有可依托的试点项目,依托项目均须完成项目可研批复,子项目间相互关联、有效融合。采用PPP模式的项目需纳入国家发展改革委或财政部PPP项目库

依托项目均须完成项目可研批复或备案等立项工作,并提交立项证明材料。采用PPP模式的项目需纳入国家发展改革委或财政部PPP项目库

一体化实施

生态环境治理与关联产业一体化实施,肥瘦搭配组合开发,实现关联产业收益补贴生态环境治理投入

生态环境治理与关联产业一体化实施,依托项目承担单位仅为一个市场主体

确保生态环境治理与产业开发项目有效融合、收益反哺、一体化实施。

强化生态环境治理项目与关联产业一体化实施,试点依托项目之间相互关联、有效融合,项目边界清晰,且须在项目层面实现关联产业收益补贴生态环境治理投入

项目边界清晰,生态环境治理与产业开发之间密切关联、充分融合,避免无关项目捆绑,组合实施的单体子项目数量不超过5个

长效机制

建立推进长效机制、试点项目长周期运营维护

项目合规性

试点内容与项目实施合法合规,符合招投标、投融资、土地利用等现有政策要求,不增加地方政府隐性债务

生态环境治理内容需符合入库范围要求,且要有明确的生态环境改善目标。产业开发要符合国家和地方产业政策、空间管控等各项要求,项目实施中严格落实招投标、政府采购、投融资、土地、资源开发、政府债务风险管控、资产处置等各项法规政策要求,依法依规推进项目规范实施,不以任何形式增加地方政府隐性债务

不涉及运营期间政府付费,不以土地出让收益、税收、预期新增财政收入等返还补助作为项目收益

数量限制

每个省份申报数量原则上不超过3个

每个省份申报数量原则上不超过3个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每年入库项目原则上不超过5个



2021年生态环境部发布的《一图读懂EOD模式与试点实践》列了一个EOD项目实施的负面清单,主要包括:


a.申报与实施主体非政府或园区管委会。

b.依托项目承担单位为多个市场主体,未实现生态环境治理与关联产业一体化实施。

c.依托项目未完成可研批复、备案等立项工作。

d.依托项目仅为生态环境治理项目或产业开发项目,或单一资源综合利用项目。

e.依托项目中生态环境治理的责任主体为企业。

f.未实现关联产业收益反哺生态环境治理收入,未减少政府资金投入。

g.成本收益测算超出依托项目范围,泛化项目收益,将税收和土地出让金等政府财政收入纳入项目收益。


该负面清单发布正值第二次试点期间,列出的a、e两项关于项目主体的限制规定,最终在项目入库条件中都已不再禁止,而涉及EOD融合、一体、反哺等核心要素的b、d、f,以及涉及合法合规要求的c、g仍予以保留,因此这几项是策划EOD模式项目的底层要件。综合归纳,目前EOD项目的实施条件主要有以下几点:


项目业主应为已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经营状况和信用状况良好的市场化企业,或县级(含)以上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政府部门作为项目主体的项目总投资额有限制。而项目市场化融资主体只能是企业,且该企业的主营业务范围应包括环保行业,环保信用评价不是最低等级。
生态环境治理与产业开发项目必须有效融合、收益反哺、一体化实施,生态环境治理与产业开发之间有关联性,避免无关项目捆绑,组合实施的单体子项目数量不超过5个。
项目要合法合规、符合相关政策要求,不涉及运营期间政府付费,不以土地出让收益、税收、预期新增财政收入等返还补助作为项目收益,不以任何形式增加地方政府隐性债务。
从上述条件梳理可以看到,EOD模式项目本质上是以市场化手段投资运作项目,不同于以往的政信业务,主要依赖政府信用,市场化运作需要项目自身的信用获取市场化投融资,其实施有三个重点及难点:


a.准确把握政策趋势。


EOD项目虽然是通过“生态+产业”方式以收益性好的项目弥补收益差的生态治理项目,达到项目整体收支平衡,解决生态治理项目资金问题,但生态治理项目投资比较大,产业收入短期内又难以回收,EOD项目建设运营的资金最终还是要依靠政策性贷款、政府专项债、金融机构环保贷、政府补助等多种方式筹措资金,申请这些资金首先就需要项目符合政策导向,不仅是项目入库需要符合相关范围和产业政策规定,即便是不入库的项目要获得金融机构的融资审批,也需要符合“十四五规划”、“两新一重”等国家政策。EOD项目的策划非常考验政策敏感度,要对项目进行包装,让项目的主题、名称等向政策方向靠拢,以推进项目审批速度,最大化获得融资可能性。


b.保证生态环境治理与产业项目的关联度。


试点和入库条件都对生态环境治理与产业项目的关联度有明确的要求,而且对关联度要求不断加强,所谓关联性,是指在EOD项目实施的片区内,生态治理要能支撑产业的进入,只有生态治理好了,才能吸引产业投资;产业反过来也要能长期支撑生态治理,不能对生态有负面影响,例如环境友好产业、环境敏感型产业聚集区、循环经济产业园、清洁能源等;产业收益要有现金流能反哺生态治理;二者都在相同片区范围内。目前项目入库要求不超过5个子项目,必须选择合适且成熟度高的项目,保证这5个子项目具备可行性和必要性,结合当地特色产业进行项目谋划,把子项目串联到一起,从逻辑上证明生态治理和产业项目之间具备关联性。


c.项目肥瘦搭配,达到整体收支自平衡。


项目整体收支平衡是金融机构融资的基本条件,金融机构对项目偿债备付率、有收益项目的占比、资本金配比等指标均有不同的要求,不能靠拉长运营年限的方式去把账面做平,而是要对每笔收益来源都进行充分的论证,真正达到投产平衡的条件。这需要在项目选取和谋划阶段,从项目投入产出平衡的角度合理打包,将无收益低收益项目与有收益高收益项目适当配比,在项目选定后,根据项目经验,算好账、算对账、算平账。


(2)实施环节


生态环境部的《一图读懂EOD模式与试点实践》中明确的规范了EOD模式实施的各个环节,主要包括:


a.识别项目,整体谋划。识别实施紧迫性强、生态环境效益高的生态环境治理项目及其关联产业开发项目,明确一体化实施的可行性,初步确定项目实施边界和目标要求等。


b.综合测算,优化边界。分析项目综合成本与总体收益,算好整体账、综合账,在确保产业开发项目收益反哺生态环境治理项目的基础上,优化调整项目边界范围,构建项目成本与收益相平衡的项目包,确定建设规模、建设内容、技术路线等。


c.项目立项,推进落地。根据项目具体情况,可进行子项目分别立项整体实施,或者整体立项。属于政府投资项目的,按《政府投资条例》相关规定做好项目立项审批,属于企业投资项目的,按照《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做好核准或备案立项。如采用PPP模式的,按PPP规范要求做好入库和实施。


d.规范招采,确定主体。政府投资项目按照招投标等相关要求,采用市场竞争方式确定项目实施主体。企业投资项目按照招商引资等相关要求,确定项目实施主体。


e.绩效考核,加强管理。明确生态环境治理成效要求,建立健全绩效评价及考核机制,切实发挥项目各方管理职责,加强项目实施过程监督。


EOD的主流投融资模式


《关于推荐生态环境导向的开发模式试点项目的通知(环办科财函[2020]489号》提出了EOD模式的六种投融资模式:政府债券、政府投资基金、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组建投资运营公司(ABO+)、开发性金融、环保贷。其中政府债券、政府投资基金、开发性金融、环保贷四项更偏重于指向资金来源,PPP和ABO则是更完整意义上的投融资模式。


1.PPP模式


PPP模式实施EOD项目的政策推出比较早,当时情况相反,是想引入EOD去改造PPP,EOD作为一项提升和优化PPP模式的新思路被积极鼓励。2021年财政部官网发布文章《“PPP+EOD”模式推动中国PPP创新发展》,提出将EOD(以生态环境为导向的城市发展模式)理念应用到PPP模式之中,即“PPP+EOD”模式。文章指出:一方面PPP模式是绿色项目实施的重要载体,绿色金融与PPP模式的很多基本理念是相通的,对于具体项目,双方都以公益性项目为主,项目领域高度交集,且呈现出长期合作、回报率低的特征,成本补偿机制和资产交易平台机制都是双方的基本诉求等。PPP模式必须遵循EOD理念,只有这样PPP才能融合新时代的要求,才能实现可持续发展,才有生命力;另一方面,EOD理念可以支持PPP模式可持续发展,采用EOD模式能够有效减少政府付费和可行性缺口补助,有利于推进PPP项目实施。


中伦律所周兰萍针对EOD理念支持PPP模式项目的实际操作建议,要明确政企双方的合作边界及合作范围项下相关产出的权益归属。适宜以市场化运作的自然资源,在合理开发的前提下,应当允许由社会资本方通过合法途径取得相关权益并进行专业化的经营。同时,为促进生态价值向经济价值的转化,政府方应当在保障PPP公益性基础上允许项目产出的相关权益通过转让、入股、租赁等方式进行流通和接入市场交易平台,最大限度盘活及利用既有生态资产的价值。在其文章《存量PPP项目以EOD模式实施的注意要点》中提出,目前PPP项目库中大量生态环保类政府付费和可行性缺口补助PPP存量项目可以考虑以EOD模式进行改造升级,实现项目自身造血能力,从而盘活这些项目。


PPP模式早期是EOD项目最主要的实施模式,后来实践中才又出现ABO模式,EOD试点文489号文将PPP模式和ABO模式并列在六大投融资模式中,但试点的申报结果却是三分之二的项目选择了政府/管委会与地方环保企业/地方平台企业联合申报的方式,这意味着有三分之二的项目采取了ABO模式,这与PPP模式特质中存在与EOD项目不契合的方面有关。


PPP模式要求项目具备公益性且边界清晰、收益性较强,主要是基础设施与公共服务类的项目,而EOD的核心在于产业项目与公益类生态治理项目一体化实施,在片区综合开发EOD项目中产业项目占据非常重要的地位,这就与PPP模式很难匹配。而且EOD项目的自平衡关键是产业收益反哺生态治理项目,要求一二三级联动,这也是PPP模式无法操作的。因此PPP+EOD模式虽然最初受到政策的大力推动,但最终却是最适合的ABO模式逐渐成为EOD项目的主流模式。


2.ABO模式及其演进


ABO模式是在实践摸索中逐渐完善起来,并发挥越来越大的作用。这一改进过程是从“投资人+EPC模式”到“特许经营+投资人+EPC模式”再到“ABO模式”:


(1)投资人+EPC模式


首个EOD试点项目“中交天津蓟运河EOD项目”并没有采用ABO模式,而是采用的投资人+EPC模式,是由政府部门“蓟州区水务局”作为项目主体,由政府招标选择社会投资人“中交联合体”,然后由政府指定的出资代表、蓟州区国资委控股公司“天津蓟州新城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与中交联合体合资组建项目公司“中交疏浚(天津)投资有限公司”具体负责EOD项目的一体化实施。


项目的回款来源包括:土地出让+政府补贴+增值收益+股权回购,以“专项资金”的形式进行回款。在产业尚处于培育阶段,大部分依靠“土地出让+政府财政补贴”返还投资成本及收益,政府方将土地出让金按照约定的比例和金额,通过“政府性基金预算”,拨付到“水系综合治理专项资金”,用于支付“中交天津公司”投资成本及收益,可能会形成政府的隐性债务。而股权回购作为回款来源,社会投资人若以“股权回购”协议方式退出,又有被认定为“名股实债”的可能。


(2)特许经营+投资人+EPC模式


鉴于投资人+EPC模式合规性上的瑕疵,后面的项目改进了实施模式,开始采用“特许经营+投资人+EPC”模式,例如第一批试点项目之一的“马鞍山向山EOD项目”。项目由政府“雨山区人民政府”通过竞争性程序选择特许经营者“中化学建设投资集团联合体”,再由中化学建设投资集团联合体作为招标人以EPC+产业导入方式确定项目的总承包单位。公益及准公益类项目运营模式为“联合开发”。社会资本方负责运维管理工作,政府负责制定运维标准,并进行监督管理和绩效考核。根据既定绩效考核指标和核定成本纳入“运维补贴”范围;经营及准经营类项目采用“特许经营”。


项目的回款来源包括:碳汇交易+固废填埋收入+种植经济林+停车场运营+文旅项目开发与运营等,以“产业服务费”形式回款。社会资本方通过特许经营协议收取服务费,以项目经营性收入方式获得投资回报。政府作为实施机构,负责牵头对特许经营者进行监督和考核。合作期满后,特许经营者将本项目设施及其权益无偿移交给市政府指定机构。


“特许经营+投资人+EPC”模式相较“投资人+EPC”模式,在回款合规性上有了更好的保障,但特许经营模式也有缺点:一是项目性质仍然是政府投资项目而不是企业投资项目,不能实现完全的市场化运营,而且受到政府债务监管等相关政策法规的限制,操作灵活性差,违规风险大;二是根据规定特许经营模式中特许经营者必须同时承担建设和运营职责,而实践中很多央企作为社会投资人并不愿意承担运营责任;三是《特许经营管理办法》严格限制了特许经营的适用范围,仅限于能源、交通运输、水利、环境保护、市政工程等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领域,EOD的关联产业有可能并不在适用范围之内。


(3)ABO模式


经过不断的实践完善,ABO模式逐渐成为主流模式,而且进一步改进为片区综合开发ABO模式,采取“大片区开发,小EOD项目”的策略。ABO模式的架构是:政府授权本级公益类国企+公益类国企招标社会资本投资合作+EPC。政府授权属地公益类国有企业综合开发权,属地公益类国有企业公开招采选择社会资本方,社会资本方招标和工程、服务招标两标合一标,属地公益类国有企业与社会资本方合资成立项目公司,项目公司负责片区的规划设计、投资、建设、运营及招商等工作。


项目的回款来源为:多种关联产业运营收益+多种专项资金+多项资源开发收益。其中政府补贴类资金是在片区增量财政实现后,政府通过成本补贴、招商引资奖励等形式对属地公益类国有企业进行补贴,属地公益类国有企业按照“成本+回报”模式,将基础设施建设、招商引资、项目运营维护费用支付给项目公司。该模式采取工程采购和服务购买的方式,结算支付环节可在完成绩效考核且财政实现收入后进行支付,可以有效规避隐性债务问题。


上述模式的关键在于公益类国企作为纽带和平台,可以一方面承接政府建设和运营公益性生态治理项目的职责,另一方面衔接社会资本方建设和运营的专业能力并撬动社会资本投资,可以统筹整合各方面的资源。而且以公益类国企作为项目主体,不会受到政府财承等制约,不被政府隐性债务相关规定所约束,便于市场化运作,减少违规风险。


ABO模式的优势在于,公益类国企不以盈利为主要目标,可以保证EOD项目公益性部分被很好的实施,而鉴于项目公益性的存在,政府又会提供充足的资源配置和财政支持,社会资本方在政府支持下也能够使EOD项目经营性部分获得良好的收益,最终达到项目整体的收支平衡以及公益性、经营性平衡。


ABO模式目前最大的问题是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并且2021年财政部公布的《对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9528号建议的答复(财金函〔2021〕40号)》表达了监管部门对ABO模式的疑虑,财政部认为ABO模式“尚无制度规范,存在一定地方政府隐性债务风险隐患”。使得市场对于该模式一直存在质疑。但随着实践中越来越多的项目选择采用ABO模式,对其进行政策和法律规范也不会太久,通过规范化,消除ABO模式实施中的合规风险,可以进一步发挥其优势,更好的支持EOD项目的推广和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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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融资税收策划是什么
发布人:yy3770666 发布时间:2024-12-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