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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烟草专卖法对停业整顿应遵循什么原则
“责令暂停烟草专卖业务、进行整顿,直至取消其从事烟草专卖业务的资格”是属于行政管理措施,亦称“行为罚”或者“能力罚”。该行政管理措施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所特别规定的一种行政处罚种类。从处罚性质、严重程度、法律后果上看,责令停业整顿基本类似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八条规定的暂扣许可证,取消经营资格基本类似于吊销许可证。
根据烟草专卖法律规定,烟草专卖局是发放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发证机关,即有权作出准予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决定,也可以在后续监管过程中发现被许可人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情形时,有权责令持证人暂停烟草专卖业务、进行整顿、直至取消其从事烟草专卖业务的资格。比如说:持证人在后续监管的过程中,向未成年人出售烟草制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法律)第五十九条规定的;或者说持证人在开展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过程中,未将烟草专卖许可证正本摆放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的行为,违反了《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规章)第三十条规定等情形时,烟草专卖局就有权对持证人的违法行为,依法给予暂停烟草专卖业务、进行整顿、直至取消其从事烟草专卖业务的资格。
责令暂停烟草专卖业务、进行整顿的法律后果:
持证人因违反有关法律规定,被发证机关责令暂停烟草专卖业务、进行整顿,其法律后果是在停业整顿期间不得继续从事烟草制品的零售业务,且在停业整顿期间,违法行为人应当积极进行整改,消除引起停业的因素,纠正违法行为。停业整顿期届满后,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视其整改情况作出恢复营业决定或者取消其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的一种处罚措施。
注明:责令停业整顿不属于行政处罚类别,且仅适用于烟草专卖经营业务一项因素,对持证人权利的影响相对较小,其性质和后果基本等同于暂扣许可证。因此,发证机关无需给予当事人听证的权利。
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的法律后果:
被许可人因违反有关法律规定被发证机关取消了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其法律后果是被剥夺了继续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资格。同时,根据《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规章)第二十五条第三项规定,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不满三年的,发证机关依法作出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决定。
二、公司怎么暂停营业,暂停营业期间用交税吗?
公司营业可以暂停,但税务方面的纳税申报是不可以停的,在停业期间,还是要正常办理纳税申报,每月的申报表上填写0。
纳税人遇特殊情况需暂时停业一个月以上的,应持主管部门批准的停业申请报告到资料发售窗口领取《企业停业报告表》。
纳税人停业期满需复业的,持主管部门批准的复业申请报告到资料发售窗口领取《复业报告表》,填妥后连同原《核准停业通知书》到税务登记窗口办理。
扩展资料
停业税务登记是指纳税人由于生产、经营等原因,需要暂停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在有关部门批准后,到税务管理机关办理停业税务登记。
办理停业税务登记的范围,主要是实行定期定额方法缴纳税款的个体工商户,纳税人的停业期限不得超过1年。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停业税务登记
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清理吊销管理办法
2024-08-3112:50·律法实务
关于印发《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清理吊销管理办法》的通知(苏市监规〔2023〕2号)
各设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省局各处室(局):《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清理吊销管理办法》已经省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11月24日
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清理吊销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优化营商环境,规范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清理吊销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办法》以及《工商总局税务总局关于清理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等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清理吊销工作应当遵循依法规范、严格程序、审慎稳妥、统一有序的原则。第三条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指导和规范全省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清理吊销工作。县级以上(含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监管机关)负责其登记监管的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清理吊销工作。第四条各级监管机关的信用监管机构具体负责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清理吊销工作。第五条本办法所称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是指连续两个年度未依法报送年度报告且未进行纳税申报的公司和个人独资企业。公司、个人独资企业包含分支机构。第六条监管机关将连续两个年度未依法报送年度报告的企业信息函告税务部门,税务部门对其中连续两年未进行纳税申报的企业进行确认,并将确认结果反馈监管机关。税务部门的书面确认材料是确定清理对象的依据。第七条监管机关应当向清理对象发布提示性公告,督促其及时履行法定义务,警示相关违法后果,公告期限为提示性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提示性公告可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江苏)或者监管机关门户网站、所属政府门户网站、公告栏发布,也可以通过全国性报纸或者省一级公开发行的报纸发布。提示性公告发布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江苏)的,应当在公示系统公告栏和企业名下同时发布。第八条监管机关应当对清理对象逐一核实情况,通过到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现场检查,依法开展清理吊销前期工作。为维护当事人权益,可同时采取电话联系的方式,了解企业实际经营情况。对通过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电话方式能够取得联系的,应督促其及时履行法定义务,拒不履行的,移交执法办案机构查处。对通过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已经因通过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无法联系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不再重复列入,同时按照一户一档的原则制作现场检查笔录,必要时可以邀请有关人员作为见证人并在现场检查笔录上签字;无见证人的,现场检查可采取拍照录音录像等方式予以记录。上级监管机关可以委托下级监管机关对清理对象进行现场检查。第九条监管机关应当建立与税务部门的信息共享、联动协作机制,在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清理吊销工作期间,及时共享清理吊销企业相关信息,对重新办理涉税事宜、补报年报、变更或注销登记、歇业或清算备案、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等信用修复的市场主体,应将其从清理对象名单中移出。第十条提示性公告期限届满后,相关企业仍未纠正违法行为的,且经现场检查其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监管机关将其作为吊销对象予以立案。第十一条案件调查终结的,应当及时制作《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报告中应明确说明基本情况、调查经过、违法事实及主要证据、违法行为性质认定,处理意见及依据等内容,连同案件材料,报审核机构进行审核。第十二条经审核机构审核后,应当填写《行政处罚案件有关事项审批表》,并附案件材料、行政处罚建议及审核意见报监管机关负责人批准。行政处罚建议被批准后,依法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和听证权利。当事人下落不明的,《行政处罚告知书》可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江苏)公告送达,同时应在监管机关门户网站进行公示(无门户网站的,应在所属政府门户网站上公示)。第十三条通过公告送达的,自行政处罚告知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视为送达。自送达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当事人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当事人在五个工作日内行使陈述、申辩权或要求听证的,监管机关应当充分听取其意见,或依法定程序组织听证,并根据情况或者听证结论决定是否将其从吊销对象名单中移出。第十四条行政处罚告知期限届满后,办案人员应当填写《行政处理决定审批表》,附案卷材料报监管机关负责人批准,经审核机构审核后,组织案件会审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后,依法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当事人下落不明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可以通过公告方式送达。公告方式按照行政处罚告知公告方式执行。第十五条对于公告送达的,应当在案件材料中载明原因,同时通过拍照、截屏等方式记录送达经过,一并存入案卷档案。第十六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告送达期限届满后,应当将案件材料立卷归档。监管机关应当将有关证据、行政处罚告知公告、行政处罚公告等文书一并归入批量吊销案卷,吊销处罚决定书归入企业档案。第十七条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前,当事人重新办理涉税事项、补报年报、办理变更登记或歇业备案事项的,应终止相应的行政处罚程序。第十八条行政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内,被吊销企业能够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在立案调查前六个月至作出吊销处罚决定期间开展经营活动的,监管机关应当撤销对其的行政处罚决定,恢复其经营资格。第十九条农民专业合作社清理吊销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二十条本办法自2023年12月2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12月24日。原省工商局于2016年10月10日印发的《清理吊销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操作办法(试行)》(苏工商个企〔2016〕236号)同时废止。
附件: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清理吊销有关文书参考样式【WINDRISES MINIPROGRAM PROMOTION】尊享直接对接老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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