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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有改定交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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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跪求,民法上占有改定和简易交付的区别!!!

在民法领域,占有改定和简易交付是两种重要的交付方式,它们通过不同的形式实现所有权的转移。占有改定以实例说明如下:甲将照相机卖给乙,原定在乙付款后交付,但甲提出暂时租用乙的相机,乙同意后,尽管相机仍由甲持有,但所有权已归乙所有。这种情况中,占有并未实际转移,而是通过租赁协议实现了占有改定。

简易交付则体现在这样的场景中:甲借用乙的电脑,随后决定购买。当甲提出购买并得到乙的同意后,尽管电脑仍在乙的借用状态下,但所有权已转移到甲手中,因为乙在借用关系中实际上已完成交付义务。简而言之,简易交付强调的是在借用关系中完成所有权的法律效力转移。

二、指示交付和占有改定交付的区别是什么?

指示交付和占有改定交付的区别是交付时的流程不同,但是在交付之后不动产的所有者已经发生了变化,指示交付是由于物品所有者由于工作等原因不便自己交付,才委托他人代替自己在指定的日期将物品按照约定进行交付,但是占有改定是所有者自己交付。

一、指示交付和占有改定交付的区别是什么

指示交付和占有改定交付的区别是交付时的流程不同。

1、占有改定动产物权的让与人与受让人之间特别约定,标的物仍然由出让人继续占有。这样,在物权让与的合意成立时,视为交付,受让人取得间接占有。

《民法典》第二百二十八条【占有改定】动产物权转让时,当事人又约定由出让人继续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该约定生效时发生效力。

特点:买卖在前,交付在后,本人交付。

2、指示交付动产由第三人占有时,出让人将其对于第三人的返还请求权让与受让人,以代替交付。

特点:买卖在前,交付在后,他人交付。

二、交付的方式有哪些

民法理论将交付区分为现实交付和观念交付。所谓现实交付又称直接交付,仅一方将物的占有移转给另一方的事实。这是通常意义的交付。需要注意的是,现实交付也可借手他人实现。如甲委托乙将书交给丙,同样是现实交付。

观念交付,这是法律为交易便捷而规定的一些变通方式,在特殊情况下,法律允许当事人通过特别的约定采用变通的或观念上的方法转移标的物权利的交付方式,包括简易交付、指示交付、占有改定等。观念交付是替代现实交付的,也称替代交付。即不是在现实中移转物的占有,只是在观念中完成交付过程,以求迅捷。观念交付有以下几种方式:

(1)简易交付,动产早就为受让人占有,出让人与受让人确认动产已交付。例如:甲先借用了乙的手机,而后甲和乙同意变借为买。若必须现实交付,得先由甲将手机返还给乙,再由乙交付于甲,未免繁琐。现在只需要甲和乙确认交付,不必将手机拿来拿去。简易交付可以简化程序,减少交易费用和风险。

(2)指示交付,在动产被第三人合法占有的条件下,出让人与买受人约定,由第三人直接将动产交给买受人。

(3)占有改定,动产交易中双方约定,该动产所有权移转给受让人,但由出让人继续占有该动产。例如:甲出售手机给乙,但仍需使用,故与乙订立借用契约,约定由甲继续使用手机。占有改定实际上是混合性交易的结果:当出让人出卖动产给买受人,而买受人又同时将该动产出租、出借给出让人时,占有改定可以满足买受人和出让人的各自需要。

另外,观念交付还包括拟制交付。拟制交付是指以交付某项动产的物权凭证代替交付动产本身,如仓单、提单的交付。此类物权凭证的交付一般与交付物品具有同样的法律效力。出让人根据约定或法律规定将动产交给承运人或邮局的交付方式。

三、指示交付有哪些情形

指示交付适用的情形及“第三人”的范围。关于本条所规定的指示交付,其逻辑上的前提是,动产物权的让与人对其所转让的标的不享有物理意义上直接占有和直接控制的可能,出让人无法通过现实交付的方式使得动产物权得以变动,因此才有本条指示交付适用的余地。条文中的“第三人”即指能够对转让标的(动产)进行物理意义上直接占有和直接控制的一方,例如前例中根据租赁或者借用协议而占有自行车的乙,或者根据保管合同、动产质押协议等而占有动产的保管人、质权人等,都可以成为本条所规定的“第三人”。此外需要特别说明的是,在利用提单、仓单等证券进行动产物权变动时,接受货物而签发提单或者仓单的承运人或者仓储保管人都可能成为本条中的“第三人”。

占有改定、指示交付都是常见的动产所有权发生变化的方式,在与他人建立了合同关系之后,若是需要将动产交付给他人,在约定的期限届满之后,义务履行者可以依据自己的意愿选择合适的方式进行交付,交付之后,可能会涉及到需要纳税。

民法|所有权2,占有改定,有权处分和善意支付合理对价善意取得

原创2022-03-03 20:53·O基础备法考回顾,物权是静态权,有有益物权、所有权和担保物权。不动产登记制度有更正登记和预告登记。动产交付有简单交付和指示交付。

继续学习动产交付的占有改定。

物权是个支配权,强大权利,单方即可行使,无需义务人辅助。债权是个请求权,弱小权利,得相对人配合才行。

“占有改定”就是先卖出去,然后再后租(借)回来。买方想立刻获得物的所有权,卖方不能立马现实的转移标的物的占有。容易推定为占有推定为所有。

例子甲拥有物品A,首先其先将卖给了乙但是甲与乙商定1月后交付(即先卖后租),1月时间可以看成为免费再租给甲1月。这种情况甲还是占有此物品,但是拥有此物品。但是甲却把此物又卖给了丙,并完成交付,丙不知丙情况为善良相对人。这样乙只能追究甲的违约和侵权不当得利的权请求权,择一选择。

占有改定公示不充分,极有可能占有推定为拥有。占有的推定效力和实际效力不一致。因为甲公示不充分,只能由丙善意取得。

交易秩序和交易安全,一般指合同以外第三人的代表。

物债两分,物权债权。


第三个,非基于民事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征法继事。最重要的是继承。唯一继承人,就是那种一去世,马上得到继承,既不需要登记也不需要交付。物权是完整权利,合同债权是相对权利,物权优于债权。

甲与乙签定房屋买卖合同,乙付钱,但甲约定三月过户。结果甲去世了,其唯一继承人小甲也立即得到继承,回到办理打后事,办理后,将房子卖给了丙。甲与乙是合同债权关系,甲与小甲是直接物权继承关系,所以优先继承到小甲,小甲再卖掉给丙,小甲与丙是正常交易,合法有效,所以完成过户。这样丙去房子时,乙却住到里面了。最后乙可以抗辨但无效。丙是第三人,取得物权合理。所以丙优先于乙。乙取得债权只是优先于甲及继承的小甲。这样乙只有救济途径就是追究乙的违约和侵权不当得利的二选一。

第四个,善意取得。

善意取得是例外,很少见。善意取得,系物权追及效力的意外。就不是常态。就主要一个要件判断是否是善意取得,就是卖方是无权处分还是有权处分。

民商法重要的是识别法律关系。

例子,甲有房子500万,甲因出国,钥匙交给乙保管并管好房屋,乙就将房子租给了丙。

乙是有权处分,还是无权处分?

处分行为与负担行为,负担行为是个债权,处分行为就是个物权。只有设定物权的行为是才叫处分行为。租赁合同仅仅只是债权行为。租赁行为仅指负担行为,即债权债务关系。

以自己的名义与他人签定的租赁合同,合法有效,但与善意取得无涉。

所以乙与丙仅仅只是租赁合同,根本不是处分行为。就更不是无权有权的问题了。

无权处分是指,以自己的名义处分他人的财产。

再例,甲与银行贷款500万,把期房抵押登记和贷款手续20年(银行取得优先受偿权,但房子还是甲的),第二年,甲把房子卖给了乙的合同(合同是合法有效)。甲这种行为就是有权处分.

1.有权处分就是设置了担保物权的,不发生物权变动。

甲把房子抵押给了银行,但是房子还是属于甲本人的,一旦乙过户,乙就取得所有权。只是有些瑕疵的合同,只要甲正常还款也可,就是如果到时候,甲不还款,银行优先拍卖受偿。乙再追究甲的合同责任。

2.关于他人处分自己的财产,系有权处分,与善意取得无涉。设置了担保合同的财产,本人仍然可以处置。

例子,甲委托乙保管甲的手表,结果乙以自己的名义将表卖给了丙,

如果以甲的名义将表卖给了丙。

无权处分与无权代理的区别。以自己名义出卖他人之物,叫无权处分,对方可能就会善意取得。如果以他人名义出卖他人财物的,叫无权代理,效力待定,他人追认即有效,他人否认即合同自始无效。以他人的名义处分他人的财产属于无权代理,合同是效力待定而非无权处分,与善意取得无涉。就算追认所得也是,继受得物的所有权。不追认,根本不发生物权的变动。

自我总结,善意取得,得先判断是否是处分(仅涉物权变动),是处分再分是不是有权处分(自己处理自己物权,或别人以自己名义处分且自己同意),是有权处分才会可能善意所得。善意取得就是,卖方是有权处分,买方主观上善意且无重大过失,买方支付合理对价。公示、过户、交付时善意就行,支付合理对价。支付不是说支付了,约的价款合理就行。是否付了不是要考虑的。合理,即价格与市场价差别不太大,不异常。对价即是有偿的。最后还得完成公示。不动产已登记,动产已交付。

无权处分,以自己的名义处分他人的财产。就是租别人的房子卖别人家的房子不一定能损害他人利益,所以民商法中影响不是特别大。比如,租别人的房子,别人在国外联系不上,房子一年涨了一倍,租户就卖了,结果第二年又降价了一半,这种情况下,如果物权所有人接受到信息后,回来还特别感激呢。

所以,无权处分不一定会损害所有权人的利益,就在民商法中影响不是特别重点。是否损害利益完成是客观判断。

占有改定未改变占有,它会危害交易安全。

甲委托乙保管甲的手表(乙占有甲手表),乙却将手表卖给丙,但同时租回给乙(先卖后租的占有改定,还是乙占有此表)。这种情况下,丙就没有善意所得。因为占有改定公示不充分。立刻此时否定丙的善意所得,保护原始所得人。因为占有改定,根本没有改变占有状态。善意取得是例外,不能成为常态。

公示就必须不动产登记,必须要完成交付,现实交付、简易交付、指示交付皆可,就是占有改定不行。

有权占有,租、借、保、委、承、运。租赁合同、借用合同、保管合同、委托合同、承揽合同、运输合同,基于这些合同占有了别人不动产、动产,这种情况很容易产生善意取得。

同时盗脏物、遗失物,绝不能善意取得。


权利,善意取得,抵押权质押权留置权,完全可以善意取得。

例子,甲委托乙保管自己的表,乙找丙借钱并用表进行抵押合同。丙并不知此表是甲的,丙善意取得动产抵押权。相似情况下,乙用表质押担保乙丙的贷款合同,这样丙就取得动产质权。乙保管时但不小心坏了,就找到丁进行修理,约定一定钱并修好,表就到了丁手上,担保物权即留置权。如果乙不交修表钱,丁可以留置表,但此表是甲的,丁就善意取得了动产留置权。

所以动产非法容易被善意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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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有改定交付
发布人:yy3024558 发布时间:2025-06-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