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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宅基地没有证被强拆的处理:
1、如果对方没有责令拆除通知就强拆老宅基地的话,就是违法行为,就算是老宅基地没有证也是违法的,所以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2、如果因为建筑是违法建筑,也要经过有关部。门调查也才能拆除,强拆是违滚腊法的,可以起诉强拆的人。那么,老宅基地没有证怎么办理?
宅基地没有证应向村委会递交书面申请、填写日请表;村委会同意后填写《宅基用地呈批书》签大稿滑署意见签字盖章交由乡镇政府宙核;乡镇政府根据上报资料现场勘测,宙查合格上报县国敬穗土资源局;县国士资源局接件后,进行资料审核并到现场进行勘测;合格后报县政府进行审批;张榜公示7日无异议的给予发证。
法律分析:如果对方没有责令拆除通知就强拆段逗老宅基地的话,就是违法行为,就算是老宅基地没有证也是违法的,所以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如果因为建筑是违法建筑,也要经过有关部门调查也才能拆除,强拆是违法的,可以起诉强拆的人。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农村村民建住宅好运,应当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法律分析】
没有房产证的房屋不一定是违法建筑,要依据房屋的历史、是否符合城乡规划、宅基地是否依法取得等情况确定是不是属于违法建筑,如果被认定属于违法建筑不自行拆除的,是可以进行强拆。违章建筑物本身是物的一种,在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未依法认定要求拆除之前,违章建筑建造者仍然对物享有某些物权法上的权利。这些权利主要包括:1、有权处分建筑材料。虽然建造人对该建筑物不享有所有权,因此亦不享有处分权,但违章建筑物建造人对违章建筑物的构筑材料享有所有权,对构筑材料当然享有处分权。2、有权占有建筑物。违章建筑物尽管不能取得所有权,但因为建造人对该违章建筑物具有事实上的管领力,可以成立占有。这种占有的事实状态受法律保护。3、有权使用建筑物。占有的目的并不仅仅是据为己有,而是按照物的物理性能和用途加以利用。4、有权对违章建筑收益。占有人只能因本人使用建筑物而取得收益,而不能以出租等方式收益。
【法律依据】
(案件来源: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种了一辈子的地,老杨最希望的就是能在宅基地上盖一个新房,一方面住得宽敞舒心,另一方面好留给子孙后代,毕竟也不知道下一代的经济压力有多大。
老杨的宅基地位于村庄的中心地带,同排有五户人家,平时一直互相帮助,关系非常不错。
为了能盖好房子,老杨掏出了多年积攒下的老本,请了很多人来建设。看老杨一家弄得风风火火的,邻居们讨论火热,时常还要打趣老杨“要住新房子咯”。
然而随着工程的渐渐推进,原本和谐的气氛变得微妙起来,不少人对老杨有了意见,甚至跑到村委会那里说闲话。
原来,为了能住得更大更宽敞,老杨的房子比周围的房屋都要高上不少,再加之绝佳的中心位置,远远望过去,还以为这里住了户什么不得了的人家。
望着老杨气派的新房子,五个邻居心里很不是滋味,村中早就定下规矩,所有的房屋高度都应该统一标准,凭什么老杨就可以坏规矩?
为了能够让老杨“从众”,也是为了统一村中建筑,几位邻居轮流坐客老杨家,劝说他把高出的部分拆掉。
可老杨却不认可什么所谓的“村规”,在他眼中,只要自己没有违背法律相关规定,他想怎么盖都行,这是他的个人自由。
邻居们不认可老杨的观点,他们认为村中的规矩早就定下,大家都是这样做的,他们杨家绝不能坏了规矩,搞特殊。
从最开始的克制到最后的撕破脸皮,几家人吵得不可开交,就差没有动手了。
见说服不了老杨,五个邻居便把事情闹到了村委会那里,村委会还专门邀请了镇土地所的工作人员来共同调解。
听取双方意见后,镇土地所的工作人员便拿出了相关法律法规,发现老杨的确没有任何不当行为,也有权利在自己的宅基地上盖这个高度的房子。
可正如五位邻居所言,村子里的确有一些不成文的规矩,大家都是按规矩办事。眼下老杨坏了规矩,影响了他们的生活质量。
好几次调解都不见效,几家人的矛盾越来越大,村委会也有些看不下去老杨家破坏规矩的做法,于是便带着人将老杨家的房子强拆了。
当时老杨不在家,听到村长正带人拆家,他连忙跑回去阻止对方的行为,现场一片混乱。
警方赶到现场以后,发现老杨正愤怒地指着新房的多处损坏破口大骂,并且还表示要将参与强拆的十几人告上法庭。
《民法典》第1156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在法庭上,老杨依旧坚持自己的观点,认为自己有在宅基地上建造房屋的自由,且房屋高度符合相关规定高度。他认为村长等人已经侵犯了他的合法权益,要求村长及其他拆房参与者赔偿自己的损失。
而村长等人则认为是老杨违背村约在先,他们也是无可奈何才出此下策,并且作出这项决定的是村委会,侵权主体应该是村委会,而不是他们这些执行人。
那么法院如何看待这起纠纷呢?
本案说法
1.《民法典》第267条规定,私人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占和破坏。
村规不当与法律相违背,老杨建房既然符合法律规定,那么便应当受到法律保护。村委会以“违反村规”为由强拆老杨房屋,已经侵犯了老杨的合法权益,理应进行赔偿。
然而因为村长等人是受村委会指派,因此个人不承担赔偿责任,老杨的全部损失由村委会承担。
最后,经过鉴定,法院判决村委会赔偿老杨经济损失7623.14元,其鉴定所产生的5000元费用也由村委会一并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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