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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资房单位可以收回吗,集资建房协议书具有法律效力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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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集资房单位可以收回吗

法律分析:集资房属经济适用住房范围,是政策性住房,是企事业单位为了解决内部职工的住房问题,企事业单位以拥有的划拨土地建设、按成本价出售给内部职工的房屋,不能在市场上自由流通。能享受集资建房的职工也需要满足很多具体条件。如果职工是全额集资,将来可以办理100%的产权,在产权证领取后,可以自由上市交易,如果是部分集资,将来为职工办理的是部分产权,另一部分产权属于另一部分集资人(单位)。职工想要转让部分产权的集资房,首先要取得合法的房屋所有权证书,其次,要经过产权共有人的单位的同意,而且单位具有优先购买的权利。集资房是企事业单位为了解决内部职工的住房问题,企事业单位以拥有的划拨的土地使用权和部分资金将及部分向内部职工筹集的资金建成的房产,建成后以较低的价格转让给内部职工。集资房不能在市场上自由转让。并且集资房的产权以整体产权的形式属于企事业单位,职工购买的仅是房产的使用权,对房产没有完全产权,故集资房没有独立的房产登记凭证。由于集资房的产权归企事业单位,所以集资房是企业财产的组成部分,企事业单位对集资房拥有处置权,可以将集资房作为抵押物向银行贷款。企业到期若不能归还银行贷款,银行可以通过法律程序变卖抵押物偿还贷款。购买集资房实际上是购买房屋的使用权,其使用权保障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房产所有权人的资信情况。

法律依据:《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购房人因特殊原因确需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由政府按照原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进行回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购房人上市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应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一定比例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具体交纳比例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政府可优先回购;购房人也可以按照政府所定的标准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后,取得完全产权。

二、集资建房协议书具有法律效力吗?

集资建房协议书具有法律效力的。集资房是我国对于国家建设房产的一种承包的转型的房产类型,公民集体出具的集资建房协议书是有法律效力的,只要大家是在协商一致的情况下签署的,就是被法律所认可的。

一、集资建房协议书具有法律效力吗?

集资建房协议书具有法律效力的。集资房是改变住房建设由国家和单位统包的制度,实行政府、单位、个人三方面共同承担,通过筹集资金来建造的房屋。职工个人可按房价全额或部分出资、信贷、建材供应、税费等方面给予部分减免。集资所建住房的权属,按出资比例确定。公民就集资建房共同签署协议书是具有法律效力的。

二、集资建房的注意事项有哪些?

1、集资房不能在市场上自由转让的情形:

集资房是企事业单位为了解决内部职工的住房问题,企事业单位以拥有的划拨的土地使用权和部分资金将及部分向内部职工筹集的资金建成的房产,建成后以较低的价格转让给内部职工。集资房不能在市场上自由转让。并且集资房的产权以整体产权的形式属于企事业单位,职工购买的仅是房产的使用权,对房产没有完全产权,故集资房没有独立的房产登记凭证。

2、集资房有一段过渡期才可以买卖:

集资房一般由国有单位出面组织并提供自有的国有划拨土地用作建房用地,国家予以减免部分税费,由参加集资的职工部分或全额出资建设,房屋建成后归职工所有,不对外出售。产权也可以归单位和职工共有,在持续一段时间后过渡为职工个人所有。属于经济适用房的一种。商品房是指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设并出售、出租的房屋。集资房在取得房产证后可以上市交易。

3、购买集资房只有取得房产证有有安全保障:

集资房一般是单位为解决职工住房困难而建的房屋,由于国家取消福利分房,原则上单位还有一定补贴,因此集资房一般比商品房便宜。买集资房时应当注意土地开发是否交了土地出让金,是否有规划许可证、开工许可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如果没有,将办不到房产证。集资房只有在卖方个人拿到房产证后购买才不会有大的风险,当然还要看土地使用权等因素。

集资房是国家和用人单位给到员工的一项福利住房制度,但是由于集资房与商品房之间的巨大价格差异,一些单位和个人便擅自扩大集资范围和建房规模,甚至公然借机牟取暴利,或采取欺骗手段,损害出资人利益,导致纠纷时有发生,还是存在着诸多风险的,因此一定要谨慎对待。

单位集资建了房,如何交易?

2017-06-09 10:31·荆门新闻网

日前,市房管局印发《关于明确单位集资合作建房项目房屋交易手续办理程序的通知》,进一步加强集资合作建房管理,规范集资合作建房售房备案、房屋交易行为,简化办事手续,提高工作效率。

据了解,自保障性安居工程启动以来,我市部分企业和单位根据《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组织本单位职工利用单位自用土地进行集资合作建房。由于建设单位不是房地产开发企业,无法按照现有的商品房预(销)售程序办理房屋交易手续,给购房人带来了不便。因此,市房管局对单位集资合作建房项目房屋交易手续进行了进一步明确,其办理程序为:市住房保障中心受理申请,对是否为单位集资建房进行甄别并确定购房人及户室号;市房管局信息科按照商品房网签备案流程创建楼盘表;市房管局市场监管科根据市住房保障中心确定的购房人及户室号批准销售;建设单位进行销售合同网签;市交易管理处根据市住房保障中心确定的购房人及户室号进行合同备案,备案之后按照经济适用住房程序办理交易手续。市房管局信息科根据上述流程,在原商品房网签备案系统中增加“其他房屋销售”功能。

市房管局相关负责人介绍,按照原建设部等部委印发的《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规定,距离城区较远的独立工矿企业和住房困难户较多的企业,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住房建设规划的前提下,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利用单位自用土地进行集资合作建房。参加单位集资合作建房的对象,必须限定在本单位符合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单位集资合作建房是经济适用住房的组成部分,其建设标准、优惠政策、供应对象、产权关系等均按照经济适用住房的有关规定严格执行。已参加福利分房、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或参加单位集资合作建房的人员,不得再次参加单位集资合作建房。(记者郑波通讯员袁凯杜华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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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人:yy162268 发布时间:2025-04-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