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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国清江苏无锡一企业老板携全家潜逃 李国清,企业莫名其妙背负近400万巨债!检察官审查后发现疑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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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财富架构”没做全!你知道吗?你的财富处于“裸奔”状态中??_百...

“财富架构”对于财富的安全、基业长青,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

缺乏架构,财富完全在个人名下,必然会面临债务、婚姻、税务等综合性、结构性风险,使得财富处于“裸奔”状态,其后果是灾难性的。

富而不安,财产缺乏安全规划

2012年,温州爆发了一场席卷当地的债务危机,导致大批企业主一夜之间财富归零,连家庭生活所需的现金、车子、房子都被用于抵债。不少企业主选择跑路,但跑路本质上并没有解决任何负债和资产被执行的问题。

中国没有个人破产制度,当个人发生资不抵债,所欠债务无法归零,而是“永久性”的。对于这样的灾难性结果,大多数人只会觉得是企业经营风险所带来的失败,并没有意识到,这本质上是财富管理和规划上的失误。

据观察,企业家个人、家庭和企业财产混同是中国民营企业家的一个常见风险。

这主要表现为家企不分,其导致的结果就是个人甚至家庭的财产,都要为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责任财产)

这就使得公司法中的有限责任公司制度,对股东的保护失去了原有意义,民营企业家的全部财富都暴露在企业经营风险之中。

企业在创业发展过程中,往往面临融资难的问题,企业家为了迅速获得借款,经常会对企业借款提供个人担保,甚至家族财富无条件为企业“输血”,一旦企业经营失败,家财尽失。

又或者,许多企业家抱着“企业是我的,钱想怎么花就怎么花”的心态,把企业当提款机,造成企业和个人、家庭的财产混同。

经典案例:

企业家全身心投入经营,往往容易忽略在家庭和企业之间建立防火墙。一旦企业经营失败或发生重大债务纠纷,就会牵连家族其他成员。

在守富的过程中,最重要的是做好家庭财产和企业财产隔离,这不仅能在企业经营失败的情况下给家人留一份保障,更是企业家东山再起的资本。

需要资产隔离的其他三种风险

资产混同的风险往往和债务、担保有关。

答案是:否定的。即便没有债务,但婚姻、税务、死亡(或丧失行为能力),都可能构成风险。

1.部分中高净值人群担心由于婚姻而带来财富风险。即如果资产在个人名下,一旦发生离婚,资产将面临被切割的风险。

还有一种隐形的风险,即便未发生离婚,财富也可能遭遇损失——即在配偶发生债务危机,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情况下。这种风险通过婚前或者婚后的协议难以规避,因为夫妻间的协议,在对抗第三人(债权人)方面,存在很大的不确定性。

2.另外一个需要高度关注的是税务风险。

对于个人所得税税务,在获得收益的时候,当年即须计征,但发生亏损时,已经征收的税务不可能返还。避税或逃税不可取,但事实上,有企业主因不懂税法或架构,而多缴税、甚至缴纳不该缴纳的税负,自己却浑然不知。

此外,逃税更可能成为随时会被税收稽核、补罚税款的定时炸弹。

3.还有一种风险是来自资产持有人意外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

有一位客户,曾认为自己没有任何负债、家庭和谐、身体健康且正值壮年,似乎没有必要进行财富安全规划。然而,这位客户的两个孩子都还年幼,自己万一发生意外,巨额家庭财产就可能会被他人窥伺或侵吞或不善经营。

如夫妻一方身故,企业主所属财富将流向:父母、配偶、子女,如果有兄弟姐妹的,属于父母的财富又未来又流向几个兄弟姐妹,有可能发生纠纷之事。

另配偶再婚,本来应该归属未成年子女的财产,需由法定监护人行使财产管理权利,万一管理不当,最终被伤害的,还是未成年子女。

另外,在进行财富管理三方面内容的筹划时,务必关注“生命周期”,"不管是宇宙万物或个人或公司也好都有"生命周期"而个人财富及家族企业的行业周期,避免产生“伪资产隔离”。

创富不易守富难!

现在,财富管理、财富规划的概念逐步进入人们的视野,我们发现,人们对于守住财富和传承财富,没有任何意识和准备,对于相当多已经成功创造财富的人,这是一个崭新的“未知领域”。

无知者无所畏惧。胆量和果敢创造的财富,也因为“路径依赖”,人们欠缺风险管控意识,当经济走入拐点,企业需要转型,或者发生突发性意外,悲剧和灾难就随之发生了。

二、李国清江苏无锡一企业老板携全家潜逃李国清

近期,由于钢价持续下跌,钢贸行业的困境加剧,贷款风险也随之上升,出现了老板跑路的现象。江苏无锡的一洲钢材贸易市场老板李国清因企业资金链断裂,春节前夕携全家潜逃,债权人对其提起诉讼。据称,李国清夫妇已逃至澳大利亚,留下高达10亿多元的债务,而公司总资产仅1.5亿。李国清的无锡一洲集团在短短两年内积累了大量债务,融资方式与钢材贸易特性有关,通过利用钢材作为银行信贷抵押,进行高风险投资。


李国清的诈骗手法包括:建立钢材交易市场,商户大多为老乡,通过互相担保购入钢材,然后以钢材为抵押获取银行贷款,再通过担保公司汇集资金进行投资。期间,他利用仓库监管漏洞,进行一票多押,重复质押。李国清的初衷并非钢材贸易,而是以钢材为工具骗取贷款,投资高回报项目,忽略了行业风险。如今,公司破产程序正在进行,债权人希望通过司法途径挽回损失,但银行作为债权人中的优先级较高,挽回损失的难度大。


钢贸企业老板“跑路”事件在长三角地区频发,如黄某案,民间借贷者也受到牵连。银行为防控风险,已调整贷款模式,民间借贷的风险警示愈发强烈。专家指出,民间借贷的高利率和资金纠纷问题日益严重,急需法制化监管以降低信用风险。当前,钢材抵押贷款易引发诈骗,财经评论员袁元认为,这反映了行业监管的漏洞和投机心理的滋生。


扩展资料

中国藏学研究中心副总干事李国清,编著出版了《西藏大事记》等十多部著作,现为中国藏学研究中心副总干事。华南农业大学动物医学系李国清,现为华南农业大学硕士研究生导师,从事家畜寄生虫教学与科研工作。成功学训练机构创始人李国清,他是一个拥有10年推销生涯的实战型演说家。

企业莫名其妙背负近400万巨债!检察官审查后发现疑点

2019-01-29 10:16·全国党媒信息公共平台

【原标题:390余万元债务从何而来

合肥庐阳:察微析疑帮助无辜企业卸下巨额债务】

姚雯/漫画

“莫名其妙就欠下了390多万元的债务,困扰了我们3年多时间,一直闹心得很,很难集中精力抓好公司的生产经营。这下好了,我们终于把这个沉重的包袱给卸下了。”日前,安徽省合肥市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生物科技公司)的负责人向该市庐阳区检察院检察官表达了感激之情。

巨额债务从天而降

“检察官,我是合肥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这次来是申请检察机关监督的……”2017年8月14日,一名申诉人急匆匆地走进合肥市庐阳区检察院控申接待大厅,一边说着一边拿出一大摞申诉材料。

经审查,该申诉符合受理条件,庐阳区检察院很快受理此案。办案检察官在全面审查案件材料后,很快捋清了整个过程。

原来,2014年10月,合肥市某包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包装公司)因流动资金周转需要,与安徽省某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了借款合同,借款350万元,并约定了借款期限和利率等事项,由合肥市一融资担保公司(以下简称融资担保公司)为借款提供担保。

为了降低担保责任风险,确保资金安全,融资担保公司要求包装公司为上述借款提供反担保。在包装公司的请求下,韦某以个人和生物科技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名义联合另外1家公司和4名个人,分别与融资担保公司就此项借款签订了《保证反担保合同》。约定:若包装公司未能如期还钱,导致融资担保公司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则上述签订了《反担保合同》的单位和个人对代偿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包装公司在借款到期后未能按期还钱,融资担保公司作为担保人,于2015年5月代偿了借款本金和利息共计377万余元。同年7月,融资担保公司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包装公司依法偿还其代偿款项和逾期担保费、利息等共计391万余元,反担保人生物科技公司、韦某等单位和个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2015年11月10日,法院经过审理,判决生物科技公司等单位和个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一审判决生效后,生物科技公司向合肥市中级法院申请再审,但被驳回。就这样,生物科技公司背上了390余万元的债务。

认真审查发现疑点

这个巨额债务,生物科技公司认为他们背负得莫名其妙。

办案检察官在询问生物科技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时得知,该公司从来没有与融资担保公司就涉案款项签订过《反担保合同》。直到法院开始执行该公司财产的时候,才知道欠下了巨额债务。

此时,判决书已经生效,没有办法提起上诉。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生物科技公司向合肥市中级法院申请再审,但被裁定驳回。无奈之下,只好向检察机关申请民事生效判决检察监督。

为了查清事实真相,办案组到原审法院调取了该案的相关诉讼材料。结合生物科技公司提供的申诉材料,经过认真审查后,检察官发现了其中的疑点。

生物科技公司提供的相关申诉材料表明,2014年5月18日,经该公司股东会决议,韦某转让全部股权,退出该公司。同年6月6日,公司法定代表人由韦某变更为现在的负责人。然而案卷材料显示,韦某以该公司名义与融资担保公司签订的《反担保合同》的落款时间却是2014年10月27日,并加盖了单位公章。既然韦某早就不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了,怎么能代表该公司签订合同呢?难道是该公司给予了韦某委托授权或者事后追认?但是,检察官翻遍全案卷宗也没有找到任何证据材料证实。

“疑点就是案件的突破口。”检察官当即决定兵分两路对疑点进行查证。一路到工商管理部门就生物科技公司提供的工商行政管理档案资料进行核实;另一路则与生物科技公司的负责人对上述问题进行核实。

经过核实,生物科技公司提供的资料与检察官调取的证据一致。同时,另一路核实的情况,让办案检察官逐渐摸清了事实真相。

“韦某以我们公司名义签订的反担保合同,上面盖的公章是他自己伪造的……”生物科技公司的负责人在与办案检察官的谈话中,提供了重要的信息。随后,该公司提供的公安机关的《立案通知书》《鉴定意见通知书》及《鉴定书》等补充申诉材料也证实涉案合同上加盖的该公司印章确系伪造,韦某也因涉嫌伪造公司印章罪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上下合力查清真相

“韦某代表生物科技公司签订的涉案《反担保合同》显然是无效的。”办案检察官介绍,韦某在签订合同时,并非生物科技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而且公司也没有对反担保行为予以追认。

同时,办案检察官认为,融资担保公司作为专业的担保公司,应尽到相应的审查注意义务。工商注册登记资料是公开的,其未经审查核实合同缔约方韦某的真实身份和职权,以及公章的真伪,就签订了合同,没有尽到应有的注意义务,存在明显过错。

2017年12月4日,在全面调查核实的基础上,庐阳区检察院向合肥市检察院提请抗诉。合肥市检察院经认真审查后,认为庐阳区检察院提请抗诉理由成立,原审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遂于2018年2月23日向合肥市中级法院提出抗诉。

法院审理认为,韦某个人以生物科技公司的名义对外提供反担保,属于无权代理。生物科技公司对韦某私刻公章的个人行为和从事担保活动不知情,没有过错。融资担保公司没有尽到应有的注意义务,存在明显过错。原审判定生物科技公司承担连带担保责任不当,应予以纠正。

2018年12月5日,合肥市中级法院作出判决,撤销原审民事判决第三项,生物科技公司不承担涉案款项的连带清偿责任。生物科技公司莫名背负3年多的390余万元的债务包袱终于卸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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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融资难关于全家连带案例
发布人:yy162268 发布时间:2024-12-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