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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经纪公司合作协议内容是:合作双方基本信息、合作内容、双方权利和义务、合格条件、违约责任、法律依据以及双方签字等,对于保险经纪公司合作协议的情况应当协商达成一致后果签订。保险经纪公司合作协议
甲方:
电话:
乙方:
法定代表人:
电话: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互惠互利原则,就结成长期商务合作关系,经友好协商达成以下协议:
(一)合作期限
本协议有效期为年。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二)合作内容
甲方权利义务
1、向乙方推荐合适的客户或项目。
2、协助乙方促成与客户签约。
3、配合乙方推荐项目的具体实施、策划,提供必要的支持与协助。
乙方权利义务
1、向甲方推荐合适的客户或项目。
2、协助甲方促成与客户签约。
3、为甲方推荐的客户提供最好的服务以及最优的价格。
4、乙方同意以约定的结算时间和方式进行结算。
5、乙方不得与甲方客户私下接触或商务谈判,并有义务与甲方保持项目信息的充分共享与沟通。
(三)合作条件
1、甲方向乙方推荐的客户成功与之签约(或中标),及视为推荐成功。
2、乙方与甲方推荐项目投标、签约时,甲方作为项目负责人(法人委托书),相关文件必须经过甲方的签字认可生效。
3、成功推荐项目后,乙方向甲方支付该项目经过审核认可的总造价为报酬。
4、付款方式:自被推荐方收到工程款(或设备款)时开始一次性支付。
5、业务费用:甲方承担客户的礼品及其相关费用,乙方承担业务的差旅及其相关费用。
(四)违约责任
1、合作双方在业务实施过程中,如因乙方原因造成客户方商业信誉或客户关系受到损害的,另一方可立即单方面解除合作关系。同时,已经实现尚未结束的业务中应该支付的相关费用,受损方可不再支付,至损方则还应该履行支付义务,并支付对方五万元赔偿金。
2、双方在分配利润时,如任何一方对利润分配的基数、方式有异议的,可聘请造价事务所或会计事务所进行审计。
(五)补充变更
本协议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认为需要补充、变更的,可订立补充协议。补充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补充协议与本协议不一致的,以补充协议为准。
(六)协议终止
1、甲乙任何一方如提前终止协议,需提前一个月通知对方。
2、本协议期满时,双方优先考虑与对方续约合作。
(七)争议处理
如发生争议,双方应积极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受损方可向成都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八)本协议经双方盖章签字后生效。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乙方:
代表签字:代表签字:
盖章:盖章:
日期:年月日日期:年月日
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条令中,没有要求经纪公司与保险公司进行长期合作时一定要签订协议。
经纪人是受投保人委托的,代表投保人的利益向保险公司投保业务,如何要与保险公司签订协议。
我就是经纪人,从未与任何保险公司签订协议。就是保险公司有需要,我也不签。
这既不合理,又不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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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与保险公司达成战略合作协议,有没有问题呢?这里,请大家看清楚,与法院达成战略合作协议的保险公司,都是财产保险公司,并没有其他保险公司,这样做的目的又是为了什么呢?之所以这样做,是不是应该这样理解就对了?
例如,发生了重大财产损失,受损失的一方虽然打赢了官司,但被告方却没有任何资产对原告进行赔偿,怎么执行?这时候,财产保险公司就起作用了,法院会让财产公司拿出来一部分钱来,先解决一下胜诉一方的财产补偿问题。因为,我们是社会主义国家,财产保险公司也是国家的财产保险公司,让保险公司拿出一部分钱来救济一下胜诉方,是财产保险公司应该承担的社会责任,保险公司是必须履行的。
法院与保险公司达成的战略合作协议,虽然,其初衷是好的,目的也没问题,在操作过程中,也得到了实践的检验,是一种行之有效的办法,很好;但是,这样合作模式,就这样明目张胆、大张旗鼓地搞,确实不能不让人往别的方面去想:法院与保险公司搞合作,难道要共同对付与保险公司打官司的人吗?既然是合作关系,法院会不会在一些案件中,偏袒保险公司、顺便照顾一下保险公司的生意?另外,保险公司挣钱了,能不给法院送一些钱吗?法院还能保持中立吗?
因此,法院与保险公司的这种合作关系,只适合在私底下搞,上不了台面;否则,无论怎么解释,都不会取得老百姓的认可与支持。既然财产保险公司是国家的,那么,在特殊情况下,保险公司就应该无条件地支持国家的政策,保险公司也就不能以赢利为目的,保险公司的员工也不能有那么高的工资;老百姓打赢了官司,如果对方没有财产可执行,财产保险公司就要按法院的判决结果,对案件的执行申请人,先行垫付赔偿款。
所以说,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与法院达成战略合作协议的初衷与目的,都是好的,但是,合作表现形式肯定是有问题的,悄悄地、不声不吭地搞合作不行吗?为什么要整的这么高调呢?以后这种合作该进行还是要继续进行,但是,就不要再搞什么签约仪式了,让一些对保险公司如何运行不清楚的人,瞎胡猜,一旦被别人抓住把柄,就无法解释了,解释起来也太费劲了。本来做的是一件好事,但说出来又觉得自己心虚,给别人说不清楚,无论是法院还是保险公司,是不是都觉得自己太委屈了?
以上言论只代表个人观点,认可就支持一下;不认可,也行,只要指出错误的地方,我一定虚心改正,谢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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