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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VOC的分解温度一般在650——850之间,所有炉温一般控制在800左右。随着季节的变化、垃圾含水量、掺烧假烟比例、垃圾发酵程度的不同,垃圾在炉排的停留时间必须进行调整;合理调整垃圾在炉内的停留时间才能使垃圾稳定燃烧。
垃圾焚烧炉尾气排放温度合格的标准一般控制在800℃左右。以下是对该标准的详细解释:
VOC分解温度:VOC的分解温度一般在650℃——850℃之间。为了确保VOC的完全分解,炉温一般控制在800℃左右。
垃圾焚烧稳定性:垃圾焚烧炉内温度的高低还取决于垃圾的种类、含水量、掺烧比例以及发酵程度等因素。合理调整垃圾在炉内的停留时间,可以使垃圾稳定燃烧,从而确保尾气排放温度的合格。
焚烧对象与炉型选择:不同的焚烧对象以及不同的处理程度需要采用不同的炉型。这样可以提高焚烧效率,也有助于控制尾气排放温度在合格范围内。
标准方面,具体的尾气排放温度标准可能因地区、国家以及具体的焚烧炉类型而有所差异。因此,在实际操作中,应参考当地的环保法规以及焚烧炉的制造商建议,确保尾气排放温度符合相关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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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极星固废网讯:/前言/
根据《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自动监测数据应用管理规定》(生态环境部令第10号)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自动监测数据标记规则》(生态环境部公告第50号)4.2.3等相关规定,“炉温异常”仅适用于不可抗力造成的极特殊情形。
/政策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五十三条定义“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据此,不可抗力需同时符合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三大特征。民法体系中主要的不可抗力情形包括:1.自然灾害,如台风、洪水、冰雹等,2.政府行为,如征收、征用等,3.社会异常事件,如罢工、骚乱等。
根据上述规定,垃圾热值偏低、垃圾水分偏高、垃圾给料不连续、垃圾出渣口堵塞等情况均不属于“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不应标记“炉温异常”。如焚烧炉给料装置、出渣装置、辅助燃烧器、水冷壁/卫燃带等硬件设计无法满足炉温达标的需要,应及时开展技术改造;如焚烧炉运行过程中未能实现预期功能,应视为运行故障。未如实标记,滥用“炉温异常”标记以逃避监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处罚。
/几类常见情况/
(一)焚烧炉给料、出渣、助燃等生产故障或设计缺陷导致的炉温降低,能够通过加强管理或运维、检修等技术措施予以克服的各类情形不属于不可抗力,不能用“炉温异常”标记。
(二)须结合实际判断能否使用“炉温异常”标记的情形。
当垃圾焚烧发电厂所在城市政府或气象部门发布台风、暴雨、暴雪、冰冻的气象灾害应急响应的公告或通知,且气象灾害对进厂垃圾成分造成了实质性影响时,造成炉温降低方可标记“炉温异常”,需准备和提供气象灾害应急响应公告或通知、气象灾害的影响范围和强度、进厂垃圾成分受气象灾害的影响分析等相关证明材料。因暴雪、暴雨等气象原因导致垃圾热值突变而造成的炉温降低,未被气象部门认定为气象灾害的,不应作为标记“炉温异常”的理由。
当垃圾焚烧发电厂所在地点暂不具备多路供电条件,因外部供电不稳定导致焚烧炉运行中断,造成炉温降低方可标记“炉温异常”,需准备和提供县级以上供电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垃圾焚烧发电厂所在地点具备多路供电条件,但仅有一条供电线路的,应尽快实现多路供电。
当政府临时要求垃圾焚烧发电厂处理污泥、陈垃圾、乡镇垃圾、灾害垃圾等低热值物料或临时要求增加这些低热值物料的处理量,并且这些低热值物料的临时处理要求超出了垃圾焚烧发电厂设计文件和环评文件的容许范围时,造成炉温降低方可标记“炉温异常”,需准备和提供政府要求函件、企业对超出处理能力的说明、律师对不可抗力的说明论证等证明文件。若垃圾焚烧发电厂设计文件和环评文件中已明确说明可以处理污泥、陈垃圾、乡镇垃圾、灾害垃圾等低热值物料,且这些低热值物料的处理量没有超过设计文件和环评文件中的容许范围,不能视为不可抗力。
/案例说明/
案例1
某垃圾焚烧发电厂因入炉垃圾中有未融化的雪块,造成炉温5分钟均值低于850℃。该厂对这一期间的炉温5分钟均值低于850℃的时段标记“炉温异常”。期间政府有关部门没有发布暴雪、冰冻气象灾害应急响应公告或通知。
分析:分析这一情况是否满足不可抗力三大特征。
1.能否预见?
根据气象部门提供的30年平均降雪日数分布图,30年平均降雪日数大于等于20天的地区主要包括东北地区以及新疆、西藏、青海、甘肃、四川等省份的部分地区,在这些地区建设焚烧发电厂,设计之初就要考虑降雪对垃圾热值的不良影响。若政府有关部门没有发布暴雪、冰冻气象灾害应急响应公告或通知,则说明当时的降雪已被预见、不足以构成灾害。
2.能否避免:
由于垃圾收运部门一般为当地政府指定的其他单位,垃圾中含有雪块的确难以避免。
3.能否克服:
冬季垃圾内雪块多,可通过延长垃圾堆酵时间、炉内助燃、调整炉内吸热设计等方式,减弱垃圾热值降低的负面影响。
综上,前述情况不属于不可抗力,不能标记“炉温异常”。
案例2
甲市A垃圾焚烧发电厂设计日处理量为1000t/d、设计进厂垃圾热值5500kJ/kg,服务区域为城区,运行前3年检测实际进厂垃圾量约1000t/d、进厂垃圾热值为4500-5500kJ/kg。运行第4年的某段时间因建设文明城市需要,甲市政府有关部门要求该厂每日应急处置垃圾1500t/d(有政府文件证明),连续接收10天,其中有500t/d来自城郊农村、不属于原先确定的服务范围。经检测,这一期间垃圾中灰土比例较高、平均热值为3500kJ/kg。A厂通过掺烧生物质等方式,努力提高入炉垃圾热值,且增加了助燃燃油用量,但仍有时出现炉温5分钟均值低于850℃的情况,为此,该厂标记“炉温异常”。标记“炉温异常”期间,该厂通过增加活性炭投入、加大助燃燃油用量等方式尽力减少炉温低于850℃的不良影响。
分析:分析这一情况是否满足不可抗力三大特征:
1.能否预见?
一是A厂设计处理量1000t/d,根据相关技术规范,假设堆酵沥出20%的渗滤液、并按110%负荷焚烧的情况下,可接受约1300t/d的冲击负荷,但确实未预料到1500t/d的冲击负荷;二是设计服务范围仅为城区,设计文件一般预测城区垃圾量会增加、垃圾热值会随经济社会发展而提高,未预测要处置处理城郊农村的低热值垃圾,应急处置期间的垃圾平均热值严重低于设计热值以及运行前3年的垃圾平均热值。因此,这一情况符合不能预见的特征。
2.能否避免?
A厂即便预见了政府可能临时安排的垃圾处理要求,但突发性的冲击负荷和垃圾成分的改变让A厂很难通过改变焚烧炉换热结构的方式去避免炉温降低。因此,这一情况符合不能避免的特征。
3.能否克服?
该厂已使用掺烧生物质、增加助燃燃油用量等方式,尽力克服垃圾热值低的负面影响,但不能完全克服。因此,这一情况符合不能克服的特征。
综上,前述情况的确满足不可抗力的三大特征,A厂这一期间炉温偏低可属于不可抗力,可标记为“炉温异常”,但应准备政府要求函件、企业对超出处理能力的说明、律师对不可抗力的说明论证等证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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