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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微信公众号的创建不收取任何费用,无论是个人还是组织都可以免费注册并拥有自己的公众号。
2.尽管创建公众号免费,但若想使用一些高级功能或增值服务,可能需要支付一定的费用。
3.例如,若想在公众号中接入微信支付或进行广告推广,都需要支付相应的费用。
4.另外,如果公众号需要定制开发或特殊功能,可能还需向开发者或第三方服务商支付额外费用。
5.总的来说,微信公众号的基础功能免费使用,但高级功能和增值服务可能会涉及费用。
微信公众号的迁移流程相对简单,官方文档有详细的步骤指南。首先,登录原公众号后台,按照指示进行迁移申请,填写相关资料并提交即可。
然而,迁移过程中的公证环节则需要额外注意。若法人和企业异地,现场办理可能困难。这时,建议选择线上办理,方便快捷。无论是国内企业还是法人都可以办理,无需受地域限制,且公证书能顺利通过迁移审核。工作日最快当天就能出证,只需要提供电子版资料,包括目标和原公众号的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以及后台设置截图,还有已填写的迁移函(无需盖章)。
个人或企业主体的公众号,迁移公证所需的资料略有不同。个人只需身份证,企业则需股东信息。如原主体已注销,还需提供股东身份证或股东营业执照。所有资料都需要打上“公众号迁移公证专用”水印。在整个过程中,遇到任何问题,都可以联系客服获取帮助。
公司微信公众号投放大量与服务内容无关的
公众号投放大量
A公司是江苏南京一家新兴的科技公司,经营业务包括为各地车管服务部门提供非机动车集中上牌系统。为方便服务,该公司注册了微信公众号,内嵌集中上牌系统,用户可通过扫描二维码/p>
2023年5月,上牌业务合同期内,A公司接到合作客户投诉反映,称公众号上投放了大量本地吃喝玩乐的文章、
朱某是A公司的员工,因赌博欠下了巨额债务,在担任公司新媒体运营人员期间偶然得知,微信公众号粉丝有巨大的商业价值。而朱某发现,他掌握的公司多个微信公众号都有十几万甚至几十万的粉丝。
2022年9月至2023年4月,朱某在未经过公司许可的情况下,伙同同事张某、李某、赵某三人,将原本主体是A公司的微信公众号卖给其他主体,粉丝随之被迁移,4个公众号销售金额高达70余万元。
公司报警后,南京市公安局玄武分局对朱某等4人非法销售公司微信公众号的事实进行调查。
微信公众号是虚拟财产
2023年6月,公安机关将该案移送南京市玄武区检察院审查起诉。“拿到卷宗的那一刻,我内心既新奇又疑惑,微信公众号竟然有这么大的价值?被销售的微信公众号究竟能不能算财物?”7月25日,办案检察官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
2023年8月,玄武区检察院先后召开专家论证会、组织公开听证会,从法学专家的专业角度和大众的朴素正义观两个维度听取意见。最终,该院经审查认定,微信公众号及粉丝虽然以数字化形式存在,但企业在经营过程中投入了劳动、时间、金钱等资源,属于企业的虚拟财产,应当予以保护。
“在前期的办案中我们了解到,A公司是新兴的科技公司,涉案的张某等人是公司的高层和骨干员工,如何办案才能既惩治犯罪又能最大程度减轻对公司的影响、挽回公司的损失,成为办案的现实考量。”办案检察官介绍说。
追回损失4人被分层处理
2023年11月9日,检察官实地走访了A公司,了解到张某、李某、赵某三人均已全部退出违法所得,并且仍在公司的重要岗位工作,对公司的生产经营起到了关键作用。但是,朱某不仅没有积极退赃,竟还有截留公司
为此,检察机关指导A公司收集朱某截留
2023年11月28日,玄武区检察院以涉嫌职务侵占罪对朱某提起公诉。经综合考量,该院对张某、李某、赵某三人作出相对不起诉处理。
在庭审过程中,检察机关继续跟踪退赃情况,对朱某充分释法说理,督促其在审判阶段退赃并取得谅解,最终A公司损失的80余万元得以全部追回。据此,检察机关同步调整量刑建议,建议法院对朱某判处缓刑,法院予以采纳。
前不久,玄武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朱某构成职务侵占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5万元,退缴的赃款发还被害单位。
“案件办理过程中,我们发现,A公司注册的微信公众号绑定的是普通员工的手机号码,管理权限不明确,公众号的延伸
4月17日,检察官回访了A公司,跟踪案后该公司经营发展情况,了解到公司在虚拟财产管理、责任分工、人员奖惩等方面都建立了良好的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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