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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代理收费标准是怎么规定的,律师风险代理收费标准是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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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风险代理收费标准是怎么规定的

当我们普通人遇到民事或刑事纠纷案件时,通常会感到无所适从,因此需要寻求律师的帮助,而这通常需要支付一定的费用。律师服务的收费应当保证公开、公平和自愿,同时律师也需向委托人提供便捷、优质的法律服务。那么,风险代理的收费标准是如何规定的呢?

一、风险代理费和律师风险代理收费标准

1.实行风险代理收费时,律师事务所应与委托人签订风险代理收费合同,明确双方的风险责任、收费方式、收费金额或比例。

2.风险代理收费的最高金额不得超过收费合同约定的标的额的30%。

二、风险代理的定义

1.风险代理通常指的是,律师在帮助当事人打赢官司后,当事人再支付律师代理费。

2.风险代理收费是指律师事务所在接受委托时,只收取基础费用,其余服务报酬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预先约定,基于委托事项应实现的目标、效果和支付律师服务费的时间、比例、条件等。

3.若达到约定条件,按约定支付费用;若无法实现约定,则不再支付任何费用。

4.2006年4月13日,《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正式确认风险收费是律师收费的一种方式,并确认了律师风险收费的合法性。

三、律师风险代理规定和禁用案件

1.禁止在刑事诉讼案件、行政诉讼案件、国家赔偿案件以及群体性诉讼案件中实行风险代理收费。

2.在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案件中,若委托人在被告知政府指导价后仍要求实行风险代理,律师事务所可以实行风险代理收费,但以下情形除外:

a)婚姻、继承案件;

b)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案件;

c)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抚恤金、救济金、工伤赔偿的案件;

d)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案件。

四、风险代理与传统代理的区别

1.风险代理通常针对疑难复杂,尤其是执行难度较大的案件,否则委托人不会同意风险代理。

2.风险代理的结果与律师报酬及投资回收紧密相关,即律师不仅要承担收不到代理费的风险,还要承担投资损失的风险,这增强了律师的责任感。

3.风险代理约定的收费比例较高,对律师具有较大吸引力。

4.委托人对承办律师的信任度较高,律师对案件实体权益的处分权限较大。

五、律师风险代理合同

由于与甲方存在纠纷,甲方委托乙方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代理诉讼,双方达成以下协议:

1.乙方接受甲方委托,指派___律师为诉讼代理人。

2.乙方律师应认真履行代理职责。

3.甲方必须真实地向律师叙述案情,提供本案证据;乙方接受委托后,如发现甲方提供虚假信息,有权终止代理,且所收费用不予退还。

4.如乙方无故终止合同,代理费全部退还甲方;如甲方无故终止,代理费不退还。

5.甲方委托乙方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6.根据双方的风险代理协议,甲方首先支付乙方基本代理费___元;和解、调解或判决后,按甲方实际从对方取得的赔偿款项的__%,减去已付的基本代理费___元向乙方支付风险代理费,支付时间为取得赔偿款后即时给付。

7.本合同签定时乙方已告知甲方相关诉讼风险。

8.本合同有效期,自签字之日起至执行终结止。

9.如一方要求变更合同条款,需再行协议。

甲方:乙方:年月日

二、律师风险代理协议内容范本

律师风险代理协议可以理解为当事人为了赢得官司而为委托代理人支付的律师代理费。这笔费用并不是一开始就预付费的而是阶段性的,在阶段性利好的情况是先支付一定比例费用,等到真正赢得官司的时候才按照律师风险代理协议支付给代理人。下面我们了解一下律师风险代理协议的具体内容。一、律师风险代理协议范本甲方因与有限公司纠纷案件,为了维护其合法权益,委托乙方律师为执行案件代理人。乙方接受委托,经双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第一条甲方的委托事项为:起草相关法律文书、代为举示证据、申请执行相关事项、签订和解、调解协议、领取本案相关法律文书,代为收取本案被告给付的或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给甲方的涉及本案的所有款项。第二条乙方指派张德华(律师风险代理协议范本)律师办理甲方的委托事项。第三条甲方应当向乙方承办律师真实地、完整地陈述与委托事项有关的事实和提供相关材料。第四条乙方应当恪守律师职业道德的执业纪律,认真履行法律服务职责,切实维护甲方合法权益,保守甲方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第五条甲方要求实行风险代理方式向乙方给付法律服务费(乙方已告知甲方政府规范文件的收费方式和收费标准),乙方表示接受。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甲方按下列方式向乙方支付法律服务费:1、在本合同生效的当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差旅费人民币00元。2、乙方代甲方于收取本案被告给付的或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给甲方的所有款项的当日内,按照该实际收取款项的10%金额,作为乙方的法律服务费,甲方一次性支付给乙方。法律服务费的支付方式:甲方向乙方出具《授权委托书》(附件),乙方按照该《授权委托书》的授权,收取被告给付的或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所有款项,把应当收取的法律服务费扣除后,将剩余的款项支付给甲方。3、在本案执行过程中,如果甲方撤回执行申请或与被执行人和解的,甲方仍按本案请求强制执行标的额的10%金额(律师风险代理协议范本),作为乙方的法律服务费,于甲方撤回执行申请或与被执行人和解的当日内,由甲方一次性支付给乙方。4、本合同生效后,被执行人向甲方清偿及第三人代替被执行人清偿的财物,均视为乙方的代理行为给甲方向被执行人收回的债权。第六条委托事项所发生的鉴定费、评估费、拍卖费、公证费、公告费等必需费用由甲方承担。第七条甲方若未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支付乙方法律服务费,乙方可以暂停提供法律服务,由此产生的后果由甲方承担。第八条甲方因不可归责于乙方的事由而解除本合同,仍应当按本案诉讼标的额的10%金额,向乙方支付法律服务费(包括风险法律服务费)。本条款不因本合同的解除而终止。第九条如果乙方接受委托后发现甲方利用乙方律师从事违法活动,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所收取的法律服务费不予退还。第十条乙方完成委托事项(包括甲方撤回执行申请或与被执行人和解等)或因不可归责于乙方的事由委托事项不能再继续进行时,其合同义务终止。第十一条本合同有效期自双方签章之日起至本案诉讼终结之日止。第十二条甲乙双方若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应当尽量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双方均可依法向本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起诉。第十三条本合同经甲方签字、乙方盖章后立即生效。本合同一式三份,甲方执一份,乙方和乙方承办律师各执一份。本合同签订地点:甲方:乙方:法定代表人:此范本内容收取的是百分之十,一般情况下不会超过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三十。这些是需要和代理人也就是律师商议。

三、律师风险代理收费标准是多少

律师风险代理收费合同样本

1、风险代理的收费方式

风险代理从大类上分,有两种收费方式:

1)半风险代理模式

在代理合同中律师代理费分两部分,基本代理费+风险代理费。

基本代理费部分签约后支付,且不论办案结果如何,这部分不予退还。

而风险代理部分则是约定以一定比例或标准,结合案件处理结果,支付风险代理费。

2)全风险代理模式

合同中的全部代理费均与结果挂钩,全部是按一定比例或标准,结合案件处理结果确定应支付的代理费。

不管是半风险代理模式中的风险代理部分还是全风险代理模式,双方视案情需要也可以约定当事人先预付一部分或全部的风险代理费,最后根据案件结果多退少补。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风险代理中律师的风险指的是律师付出劳动有无法获得相应报酬的风险。

但在办案过程中发生的法院等第三方收取的诉讼费、保全费等费用或者律师在办案过程中发生的差旅费等办案支出,并不属于风险代理范围。

法院等第三方收取与诉讼相关的费用,不管是否聘请律师代理,都会发生。而律师办案过程中发生的差旅费,如果律师不代理,当事人自己处理同样也会发生。这些费用是由当事人根据实际发生情况支付的,不在律师风险代理费范围。

还有,与案件结果挂钩可能是指案件的判决结果,也可能是指案件判决后的执行结果。到底是与哪个结果挂钩,需要双方在代理合同中予以明确。

2、风险代理的收费标准

按司法部《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13条的规定:实行风险代理收费,最高收费金额不得高于收费合同约定标的额的30%。

具体的比例,则要根据案件的难度、标的额的大小、地域、风险代理的不同收费方式等情况,由当事人与律师协商确定,总的原则是风险和收益成正比:

案件难度大的比难度小的收费比例要高;

案件标的额小的比标的额大的收费比例要高;

外地的案件比本地的案件收费比例要高;

全风险模式比半风险模式收费比例要高;

半风险模式中,基本代理费低的比高的收费比例要高;

完全事后才付费的比事先预付风险代理费的比例要高;

与执行结果挂钩的比与只与判决结果挂钩的收费比例要高;

扩展资料:

禁止或不适合风险代理的案件

不是所有的案件都适合风险代理,也不是所有的案件都能使用风险代理的方式。根据《北京市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规定,以下案件,禁止采取风险代理的方式:

1、担任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人以及刑事案件自诉人、被害人的代理人。

2、担任公民请求支付劳动报酬、工伤赔偿,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民事诉讼、行政诉讼的代理人,以及担任涉及安全事故、环境污染、征地拆迁赔偿(补偿)等公共利益的群体性诉讼案件代理人。

3、担任公民请求国家赔偿案件的代理人。

关于这个禁止风险代理的范围,各地制订的收费办法中都差不多,因为都是依据上位的法律法规制订的。

特别说明:按2006年司法部《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规定,“婚姻、继承”案件也不能使用风险代理的方式,但是在2016年《北京市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中并没有规定“婚姻、继承”案件不得适用风险代理。

这是因为在2014年发改委的《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放开部分服务价格意见的通知》中,对于律师服务中强制要求实行政府指导价的范围,不包括“婚姻、继承”案件。也就是说,按最新的规定,“婚姻、继承”案件是可以采取风险代理的方式的。

当然,不在禁止范围内的案件,当事人未必都希望采取风险代理方式,当事人希望采取风险代理的,律师也未必都接受。

对当事人而言,只有案件风险达到一定值,当事人才愿意采取风险代理的方式。

而对律师而言,通常风险代理适用于一些大额的“合同纠纷”、“讨债的债务纠纷”等涉及一定财产数额的诉讼或非诉案件。如果案件标的非常小,即使按最高30%的标准也收不到多少律师费,律师当然不愿意代理。

如果律师认为显然没什么胜诉的机会,白白付出劳动而无收益的可能性太大,律师同样也不愿意接受。

总之,风险代理方式属于市场价调控方式,主要看双方从各自的利益考量、协商。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风险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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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人:yo8101 发布时间:2024-09-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