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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凭证的法律效力与保险单的法律效力相比较,保险凭证不一致效力该如何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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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保险凭证的法律效力与保险单的法律效力相比较

法律效力与保险单相同,只是内容较为简单。

二、保险凭证和保险单的法律效力一样吗

保险凭证和保险单的法律效力是一样的。

保险单由保险人签发给投保人,完整地记载了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是被保险人在保险标的因保险事故发生损失时向保险人提出索赔或给付的依据和凭证。

保险凭证是保险人发给投保人以证明保险合同业已生效的另一种文件形式,是一种简化了的保险。保险凭证上不印保险条款,只有有关项目,但其与保险单具有同样的法律效力,即保险凭证效力等于保险单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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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凭证不一致效力该如何认定

2020-06-03 16:23·天津司法

在签订保险合同时,保险公司除向被保险人出具保险单外,还会提供载明保险期间及相关内容的保险清单,保单和清单都属于保险凭证。当保单和清单等多份保险凭证记载不一致时,该如何认定各自效力?

新疆某设备安装公司在某保险公司为其员工投保了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意外身故保险金额为每人60万元。后该设备安装公司又增加董某为被保险人,该保险公司于2017年6月8日出具了董某意外伤害保险被保险人清单,清单载明董某的保险期间为2017年6月9日至2017年12月31日。

2017年11月30日,该设备安装公司几名员工在作业中突发安全事故,董某在事故中死亡。

事故发生后,董某家属向保险公司申请保险理赔,保险公司以发生的事故不在团体保单载明的保险期间为由,拒绝赔付。法院一审后,董某家属不服,上诉至乌鲁木齐铁路运输中级法院,要求保险公司支付60万元保险金。

庭审中,保险公司辩称,因办理保险业务的工作人员操作失误,误将被保险人董某清单上的保险期间填写为自2017年6月9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止。董某系保险单号3346号团体意外伤害保险项下新增加的被保险人,保险期间应以3346号保险单载明的为准,即自2017年5月24日起至2017年11月23日止。涉案事故发生时间不在其承保的保险期间内,故保险公司不应承担理赔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司法解释(二)》第十四条规定,“保险合同中记载的内容不一致的,按照下列规定认定……(三)保险凭证记载的时间不同的,以形成时间在后的为准;(四)保险凭证存在手写和打印两种方式的,以双方签字、盖章的手写部分的内容为准”。

法院经审理认为,该案中,保险公司虽主张应以3346号保险单载明的保险期间为准,但其未能举证证实已向某设备安装公司或董某送达了该保险单,该设备安装公司亦否认其签收过该保险单,且双方争议的3346号保险单中确定的签单时间为2017年5月23日,而被保险人清单出具时间为2017年6月8日,涉案保险单出具在前,被保险人清单出具在后,且保险单为打印版,被保险人清单为手写版本。根据上述司法解释规定,应以被保险人清单载明的内容为准,即涉案保险期间应为2017年6月9日至2017年12月31日。涉案保险事故发生在2017年11月30日,属于保险期内,该保险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近日,法院依法判决保险公司向董某家属支付60万元保险金。

法官说法:

审理该案的法官说,保单和清单等保险凭证记载不一致,是保险合同纠纷案件审判中常见的问题之一。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需注意以下几点:

保险合同成立与否并不完全取决于保险单的签发,只要投保人和保险公司就合同的条款协商一致,保险合同就成立,即使尚未签发保险单,保险公司也应负保险责任,但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以出具保险单为合同生效条件的除外。

保险单同保险清单都属于保险凭证,双方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对于保险期间等关键条目务必再三予以确认。当事人应妥善保存保单等有关单证票据,避免被盗、遗失、毁损,必要时应复印备存,以备不时之需。

需提醒保险公司,保险公司在发生保险事故后需承担保险赔偿责任,而大多数保险合同涉及金额较大,保险公司务必加强对业务人员的培训,强化对相关法律的学习,以防因工作疏漏造成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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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凭证和保险单哪个为准确吗
发布人:ymtchaogen 发布时间:2024-12-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