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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金待确认期间没有收益吗
基金待确认期间确实没有收益。具体原因如下:
基金份额未确认:在基金待确认期间,投资者的购买申请尚未被基金公司确认,因此还没有获得相应的基金份额。没有基金份额,自然就无法享受该基金所产生的收益。收益计算时间:基金的收益是从确认份额后开始计算的。对于在交易日15点之前购买的基金,通常会在下一个交易日确认份额并显示收益。而对于在交易日15点之后购买的基金,则要等到下下个交易日才确认份额并显示收益。因此,在基金待确认期间,投资者是看不到收益的。
二、待确认的基金会有收益吗
没有,确认份额的基金才会计算收益,待确认是指购买基金已扣款但基金份额还没有确认,基金实行T+1交易,交易日当天下午3点前购买基金的,按照交易日当天收盘时的净值计算,第二个交易日确认份额,份额确认后计算收益,也就是第二个交易日计算收益。
基金份额转让未登记,为何无法对抗第三人?俞强律师深度解析
2025-04-06 15:03·商业纠纷律师俞强(北大法律硕士)
摘要:近年来,私募基金份额转让纠纷频发,其中“未办理工商登记的转让能否对抗第三人”成为争议焦点。本文通过一则关联公司间转让未登记的典型案例,结合《合伙企业法》《公司法》等规定,剖析权利公示与善意第三人保护的底层逻辑,并给出实务建议。
一、案例引入:关联交易未登记,债权人申请执行引争议2023年,上海某法院审理了一起典型案件:A资本公司(出让人)与关联企业B发展公司(受让人)签订《基金份额转让协议》,约定以10亿元转让某有限合伙基金份额。双方完成内部合伙人名册变更及收益分配,但未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后因A公司对外负债,债权人C银行基于工商登记申请冻结该基金份额。B公司以“实际权利人”身份提出执行异议,主张排除执行,但法院最终驳回其请求。争议焦点:未登记的基金份额转让是否有效?内部受让方能否对抗外部债权人?二、法律分析:权利性质与公示效力的双重制约1.内部转让有效,但权利性质受限根据《合伙企业法》第22条,有限合伙份额转让仅需通知其他合伙人即可生效。案例中,B公司支付对价、取得收益并完成内部登记,已实质取得份额权益。但该权利属于债权性权利,仅在合伙人内部有效,对外缺乏公示性。2.工商登记是“对抗第三人”的核心要件《民法典》第65条及《公司法》第32条均明确:工商登记具有公示公信效力。即使内部转让完成,若未变更登记,外部债权人仍可基于登记外观主张权利。法院指出,C银行作为善意第三人,无需审查关联企业内部交易的真实性,其信赖登记的行为应受保护。3.关联交易风险分配的司法导向法院特别强调:关联企业具有信息与控制优势,未及时变更登记构成重大过失。若放任“名实分离”,可能损害外部债权人利益。因此,未登记的不利后果应由关联方自行承担。
三、实务启示:如何规避基金份额转让的法律风险?结合司法判例与法律规定,俞强律师提示以下操作要点:1.区分内外程序,强化登记意识内部程序:确保转让符合合伙协议约定,及时通知其他合伙人并更新名册;外部程序:工商变更登记是权利对抗第三人的“生命线”,务必同步推进。2.协议条款设计“三步走”权属转移时点:明确约定“自协议签署/付款完成/登记完成时生效”;违约责任:设定逾期登记的违约金或解约条款;过渡期安排:约定登记完成前的收益归属及风险分担。3.关联交易需更高合规标准关联方转让时,应避免“形式化操作”。建议:委托第三方评估转让对价,防止被认定“无偿转让损害债权人利益”;留存登记推进的书面记录(如催告函、会议纪要)。
四、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俞强律师提示基金份额转让涉及复杂的法律关系和公示要求,稍有不慎即可能引发执行风险。建议投资者:优先选择登记完备的标的,审慎核查工商档案;签约后立即启动变更程序,避免因拖延丧失权利;遭遇执行异议时,及时举证“第三人非善意”(如明知转让事实仍申请保全)。俞强律师系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北京大学法律硕士,专注私募基金、公司股权纠纷领域超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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