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话+V:159999-78052,欢迎咨询土地经营融资担保,[小程序设计与开发],[小程序投流与推广],[小程序后台搭建],[小程序整套源码打包],[为个体及小微企业助力],[电商新零售模式],[小程序运营推广及维护]
土地经营权融资担保,是指承包方可以用承包地的土地经营权向金融机构融资担保,并向发包方备案。若承包方不能按时还款,当土地经营权被实现担保物权时,担保物权人有权就土地经营权优先受偿。
详细来说,土地经营权融资担保是一种金融服务方式,允许农民或农业经营者以其拥有的土地经营权作为抵押,从金融机构获得贷款。这一机制为农业生产和发展提供了资金支持,同时也为金融机构带来了新的投资机会。在实施过程中,借款人需将其土地经营权进行抵押登记,以此作为贷款的担保。一旦借款人无法按期偿还贷款,金融机构有权依据相关法律程序,对抵押的土地经营权进行处置,以收回贷款本金和利息。
举个例子,假设一个农民想要扩大自己的农业生产规模,但缺乏足够的资金购买种子、化肥等生产资料。他可以选择将自己的土地经营权进行融资担保,从银行获得所需的贷款。如果他的农业生产顺利,收入增加,他就能按期偿还贷款,并继续保留自己的土地经营权。然而,如果由于某些原因他无法偿还贷款,银行则有权根据融资担保合同,对他的土地经营权进行相应处理。
土地经营权融资担保是指农户或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在不改变土地经营权属性的基础上,将其作为担保物向金融机构进行融资的行为。
详细来说,土地经营权融资担保是一种创新的农村金融方式,它允许农民或农业企业利用自身拥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或流转取得的土地经营权,作为贷款的抵押或质押物。这种方式的出现,有效解决了农业生产和发展中资金不足的问题,为农村经济发展注入了新的活力。
在实际操作中,农户或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与金融机构达成协议,将土地经营权作为贷款的担保。如果借款人无法按期偿还贷款,金融机构则有权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处理被抵押或质押的土地经营权,以保障其债权。通过这种方式,金融机构的风险得到了有效降低,同时也为农户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提供了更为灵活的融资渠道。
2021年8月20日,中共福建省委办公厅、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福建省建设高标准市场体系实施方案》,该方案明确“推动有条件的县(市、区)探索建立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网签制度”。2016年10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完善农村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分置办法的意见》,将土地承包经营权分为承包权和经营权,形成所有权、承包权和经营权“三权分置”的格局。2021年1月1日施行的《民法典》规定了土地经营权流转规则,2018年修订的《农村土地承包法》以及2021年3月1日施行的《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都明确了土地经营权的融资担保功能,这为激活农村要素市场、提高农户金融服务可得性提供了法律支持。
但是,在实践中,土地经营权融资并没有全面展开,占涉农贷款总额比例仍然较低,存在登记公示机制未建立、抵押规则不清晰、风险处置不健全、配套措施不完善等问题。鉴于此,笔者对土地经营权融资担保的可行性操作和路径选择提出以下分析。
土地经营权抵押权实现面临以下困难。一是定性难。土地经营权的性质学界争议一直很大,有“债权说”“物权说”“二元说”等三种不同的说法。二是评估难。现行对土地经营权的评估方式可操作性不强,适用困难,加上土地价值评估机构资质要求不明确,公信力不足,使得土地经营权价值评估十分困难。同时,土地经营权价值受很多因素影响。金融机构放贷前需要进行尽调调查,必须对土地经营权价值进行评估,如果土地经营权无法确定价值或价值评估不准确,则金融机构一般不会给予贷款。三是变现难。土地经营权抵押处置手段有限,变现困难。
土地经营权抵押权实现路径选择。
第一是市场化手段。《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鼓励建立农村产权交易市场,建立健全流转市场的运行规则,规范相关政策引导、流程引导、土地评估、融资担保等服务。这为土地经营权流转搭建市场化交易平台,有利于抵押权人有效处置抵押物。
第二是专业机构管理。是指把抵押的土地经营权委托有资质的专业机构进行管理,以管理所得收益偿还抵押权人的债务。专业机构管理可以避免因土地经营权处置困难,解决无人受让的困境。待债务还清后,土地经营权又会回到债务人手里或者由承包人按照规定收回,这也符合“三权分置”改革的目的。
第三是寻求公力救济。当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就抵押权的实现方式无法达成一致时,抵押权人可以向法院或仲裁机构主张权利保护,典型方式有两种:一是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抵押权人胜诉后,可以持胜诉判决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如拍卖、变卖土地经营权。二是启动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特别程序,起诉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启动该程序,在取得拍卖、变卖土地经营权的生效裁定后,再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三是向仲裁机构提出仲裁申请。抵押权人可通过仲裁委员会对争议事项进行仲裁,仲裁胜诉后可持生效的仲裁裁决书向法院申请执行。
第四是土地承包权人回购。回购制度是指,赋予土地承包权人回购选择权,在债务人无法还款时,由土地承包权人回购土地经营权。法理基础是,土地经营权本身是从土地承包经营权中脱离出来的,此时土地经营权返回给承包权人,使土地经营权与承包权合为一体,能保障承包权人的权益。回购方式主要有三种:一是在土地经营权抵押担保合同中为土地承包权人设定回购条款,赋予土地承包权人选择权。二是抵押权人通过诉讼途径进入执行阶段后,法院通知土地承包权人,让其选择是否回购土地经营权。三是如果债务人破产,管理人可以建议法院和债权人委员会为土地承包权人设立回购权。
第五是以土地经营权入股的方式实现抵押权。《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第十六条对此进行了规定,土地承包方自愿将土地经营权入股公司,用途为农业产业化经营发展,可以通过优先股方式降低承包方的风险。
土地经营权抵押处置的保障机制。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潜在的风险很多,这也是金融机构放贷时十分谨慎的重要原因。在土地经营权抵押创新,特别是土地经营权抵押权处置方面,政府应发挥更积极的作用,除了可以对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采取贴息等支持外,还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健全风险补偿机制。在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出现逾期不良,上述处置手段都难以达到目的时,金融机构可能会遭受贷款损失,如果这种损失由金融机构独自承担,金融机构就无动力发放该类贷款。理想的方式是由政府主导建立风险补偿基金,对符合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予以一定比例的不良贷款补偿,同时提高对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不良容忍度,明确尽职规则,符合尽职免责范围的不良贷款予以免责或从轻处理。通过多方合力,增强金融机构开展该类抵押贷款业务的信心,也可以促进土地经营权融资,推动农村金融的发展。
建立保险保障机制。《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第三十条规定,鼓励保险机构为土地经营权流转提供流转处置、履约保证等多种形式保险服务。金融机构开展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业务中,保险机构可为该业务提供相应的保险,保险触发条款可以为土地经营权无法流转、无法处置,导致银行债务无法全部实现等。该保险一方面为土地经营权抵押提供相应的保障,另一方面也降低金融机构放贷顾虑,提高农户的融资比率。
培育农村土地交易市场。要实现农村要素市场化配置,必须发挥市场在农村要素流转中的基础性作用,具体到土地经营权融资而言,建立土地产权交易平台可以更高效的实现土地经营权流转。可政府应在政策、资金、资源等方面加大对农村土地产权交易流转平台的支持,培育壮大农村土地交易市场,这样才能从根本上解决土地经营权实现难的问题。
(作者单位:福建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法律合规部)
电话+V: 159999-78052
专注于小程序推广配套流程服务方案。为企业及个人客户提供了高性价比的运营方案,解决小微企业和个体拓展客户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