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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定义不一样
流标是指开标时投标人少于三家,不可以开标,或在评标过程中,因符合性评审合格不足三件,评标委员会否决所有的投标人,导致采购的失败。
废标是指开标时投标人不足三家,不能开标,或出现影响采购公平的违法违规行为,致使投标报价超出预算、采购任务因重大变化取消的情况时,招标采购单位做出来的全部投标无效的处理。
二、成因方式不一样
流标:
1、招标文件中对供应商的资格要求过高。
2、采购内容中对设备的型号和配置要求不合理。
3、预算价格太低了。有些管理部门总是在不考虑必要费用的情况下削减项目预算。
4、支付方式过于苛刻,这也是现行标准的一个重要原因。
废标:
1、有效投标人少于三家。
2、影响采购的公平性。
3、投标报价均超过采购预算。
4、采购任务的取消。
三,处理方式不一样
流标投标人少于三人的,招标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重新投标。也就是说,如果出现流标情况,整个招标将无效,必须重新投标。
废标:
1、加强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的学习和宣传。
2、规范招标信息发布。
3、认真制作招标文件。
4、认真准备投标书。
5、认真计算采购预算。
6、严格执行招标采购程序的规定。
四、流标严重还是废标严重?
流标通常是指在开标时投标人不足3家,不能开标,或者是在评标环节,因符合性评审合格不足3家,评标委员会否决所有的投标人,导致采购失败的现象。
废标通常是指开标时投标人不足3家,不能开标,或者存在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投标报价均超过预算、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情形时,招标采购单位作出来的全部投标无效的处理。
五、流标成因:
1、招标文件中对供应商应当具备的资质条件要求过高,一些标的额并不大、技术要求并不复杂的采购项目,往往对供应商提出了较高的要求,致使经营规模不大的供应商因资质不够而无法参与竞争,经营规模稍大的供应商又由于项目的标的额不大而对投标不感兴趣,结果是:高不成,低不就,想做得进不来,符合条件的又不愿参加,最终导致有效投标人不足三家而流标。
2、采购内容中对设备的型号和配置要求不尽合理,往往指定品牌或限定一个品牌范围,在一定程度上也就排斥了其他品牌供应商的投标,由于在一个地区同一品牌的代理商本来就不多,同样会导致有效投标人不足三家而出现流标现象。
3、预算价定得过低,有的管理部门总是把项目预算价格压到最低点,甚至必要的费用(比如差旅费等)都没有考虑进去,使得外地供应商望而却步,不敢同本地的供应商竞争。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投标人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的;”应予废标。这就是说,投标报价只要超出了预算价,就不可能中标,外地供应商由于路途较远,投标成本及中标后的履约成本相对本地供应商要高,由于预算价定得过低,外地供应商就会觉得划不来而不参加投标,而本地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又少,使得有效投标人不足三家而流标。
4、付款方式过于苛刻,这也是导致流标的一个重要原因。供应商如期履约后,一时不能收回或在很长时间才能收回全部合同价款,这种情况极大地挫伤了供应商特别是外地供应商的投标积极性。
5、在招标文件中提出一些不切实际的要求,比如说要求投标人提供制造厂商针对某项目的授权证书原件等。(这种需要授权证书的要求,也程度不同地给制造厂商提供了控货以致于操纵市场价格的机会)一般情况下,制造商在一个地区对销售商经销授权主要看销售规模,正常情况下并不很多,销售规模小的地区一家都没有,有些制造厂商仅给某一家关系较好的经销商授权,而其他供应商由于无法获得授权而被定为废标,使得招标活动无果而终。
6、招标文件中的废标条款过多过滥,投标若有疏漏即为废标,使得经评审后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供应商不足三家而流标。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在招标采购中,出现某些法定情形的,应予废标。这些法定情形包括:
(1)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
(2)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3)投标人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的;
(4)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废标后,采购人应当将废标理由通知所有投标人。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经资格后审不合格的投标人的投标应作废标处理。第三十七条规定中,投标人不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该投标文件将被拒绝,作废标处理。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三款
我们在招投标活动中常常会听到废标和流标这两个专业术语,不了解的朋友很容易把两者混淆。那它们之间有什么不一样的地方呢?今天小编就来介绍一下废标和流标有什么区别,感兴趣的不妨了解一下!
一、定义不一样
流标通常指在开标时投标人少于3家,不可以开标,或在评标过程中,因符合性评审合格不足3家,评标委员会否决所有的投标人,导致采购的失败。
废标通常是指开标时投标人不足3家,不能开标,或出现影响采购公平的违法违规行为,致使投标报价超出预算、采购任务因重大变化取消的情况时,招标采购单位作出来的全部投标无效的处理。
二、成因方式不一样
流标
1.招标文件中对供应商的资格要求过高。
2.采购内容中对设备的型号和配置要求不合理。
3.预算价格太低了。有些管理部门总是在不考虑必要费用(如差旅费等)的情况下削减项目预算。
4.支付方式过于苛刻,这也是现行标准的一个重要原因。
废标
1.有效投标人少于三家。
2.影响采购的公平性。
3.投标报价均超过采购预算。
4.采购任务的取消。
三、处理方式不一样
流标
投标人少于三人的,招标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重新投标。也就是说,如果出现流标的情况,整个招标将无效,必须重新投标。
废标
1.加强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的学习和宣传。
2.规范招标信息发布。
3.认真制作招标文件。
4.认真准备投标书。
5.认真计算采购预算。
6.严格执行招标采购程序的规定。
上文主要从定义、成因方式以及处理方式这三个方面对废标和流标的区别进行了讲解,相信大家看完后都明白了其中的不同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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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投标活动中,经常会遇到投标无效、无效投标、废标、流标这些专业术语,却总是被搞混淆,它们之间存在什么区别和联系呢?
01、废标招标法中的“废标”≠采购法中的“废标”
23号令颁布之前,招标法和采购法均出现了“废标”这一概念,但“废标”的内涵完全不同。
采购法中的“废标”=整个招标活动无效
采购法中的废标是指整个招标活动无效,当时的招标、开标、评标工作不得再继续,应予废标,即便确定了中标人,中标也无效。
《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在招标采购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废标:
(一)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
(二)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三)投标人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的;
(四)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
废标后,采购人应当将废标理由通知所有投标人。
招标法中的“废标”=投标无效
招标法中的废标是指在评审阶段,某一份特定的投标文件因不符合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而被评标委员会所“废弃”,丧失了参加下一阶段评审或被推荐为中标候选人的资格,等同于投标无效。
原27号令:
第32条第3款规定:“一个制造商对同一品牌同一型号的货物,仅能委托一个代理商参加投标,否则应作废标处理”。
第43条规定:“投标文件不响应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的,评标委员会应当作废标处理,并不允许投标人通过修正或撤销其不符合要求的差异或保留,使之成为具有响应性的投标”。
23号令颁布以后,“废标”一词将为采购法所独有,系指整个招标活动作废,须重新组织招标活动。
02、流标“废标”与“流标”这两个术语,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表述的意思有时是一致的,有时是不同的。
废标=流标
政府采购项目在开评标的过程中,出现了影响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招标活动作废,须重新组织招标活动。这种情形,既可以说这个项目“废标”了,也可以说这个项目“流标”了。
废标≠流标
政府采购项目经历了开评标过程,已经确定中标者,但在中标结果公告后被投诉,监管部门对该项目作废标处理,依法重新进行招标。这种情形,通常不会说该项目流标了,因为这个项目本来是招成功的,只是后来因为投诉被废了。
废标和流标的区别:
“废标”更多地体现了动作的一面,是人力作用后的结果;而“流标”则更多地表现了一种状态,表述的是采购失败,相当于采购项目还未开始流产了。
03、无效投标无效投标=投标无效
无效投标是指投标行为不具有法律效力,因而法律界定其递交的投标文件为无效的投标文件。
投标无效是指投标行为或投标活动无效,与无效投标的内涵大体相同。
无效投标≠废标
在政府采购工作中,“无效投标”和“废标”是两个涵义完全不同的术语,却经常为人们所混淆。
“废标”指整个招标活动作废,须重新组织招标活动。
“无效投标”指某一份特定的投标文件被评标委员会所拒绝,失去了继续参与评审或被推荐为中标候选人的资格。
“废标”的权利在于采购单位及政府监督单位,“无效投标”的权利在于评标委员会。
我们常讲的“被废掉了”,包括许多文章里讲的大多数“废标”情形,应当属于无效投标,并不是真正的废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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