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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背靠背合同是什么意思
1.背靠背合同是指涉及两方或多方当事人的一系列合同,在这些合同中,一方(例如用户A)与另一方(例如用户B)签订合同并支付款项。
2.同时,用户B又与第三方(例如用户C)签订另一份合同并发生付款行为。
3.这两份合同通常涉及相同的交易标的,但由于某些原因,各方当事人之间可能不会直接见面。
4.这种通过第三方进行支付的方式被称为背靠背付款,其中三个合同当事人之间形成了一个间接的支付链条。
5.合同,亦称为契约或协议,是两个或多个平等主体之间设立、变更或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6.常见的合同类型包括买卖合同、赠与合同、借款合同、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建设工程合同、运输合同、仓储合同和委托合同等。
7.合同的法律特征包括:它是两个以上法律地位平等的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协议;合同以产生、变更或终止债权债务关系为目的;它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
8.生效的合同和协议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前提是合同未经生效或未因特定条件而失效。
9.合同在签订时要求当事双方都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是在自愿的基础上达成一致,内容符合法律的规定。
二、什么叫做背靠背式付款?
背靠背式付款是指付款人按照收款人的要求,将款项支付给第三方的结算方式。
详细解释如下:
在这种付款方式中,付款人收到收款人的指示,需要将资金转移到指定的第三方账户。这种结算方式通常出现在供应链金融、贸易融资等场景中,特别是在涉及多级供应商或分销商的情况下。背靠背式付款的核心在于,付款人根据先前的协议或合同,根据收款人的指示完成付款动作,确保资金安全、准确地到达指定的第三方。
在国际贸易中,由于交易双方可能存在信任问题或风险,直接付款可能存在一定的风险。而背靠背式付款则提供了一种相对安全的支付方式。当收款人信誉良好,且与付款人有合作历史时,付款人可能更倾向按照收款人的指示进行支付。此外,通过第三方进行结算,还可以降低直接付款的纠纷风险。
此外,背靠背式付款还有助于提高供应链的协同效率。在供应链金融中,资金流转是核心环节之一。通过背靠背式付款,供应链中的企业可以更好地协同工作,确保资金的及时到位,从而维持供应链的稳定运行。同时,这种支付方式也有助于企业建立良好的信誉和口碑,为其在供应链中的地位和长期发展提供有力支持。
总之,背靠背式付款是一种按照收款人的要求将款项支付给第三方的结算方式,主要应用在供应链金融和国际贸易中,旨在确保资金安全、准确、及时地到达指定账户,促进供应链的协同效率。这种支付方式有助于降低风险、减少纠纷,为企业在复杂的市场环境中提供稳定的金融支持。
“背靠背”合伙协议效力的认定
2024-12-18 14:00·法行大道a+
《案件》确认合同效力纠纷【基本案情】2020年7月,原告为被告刘某某装修咖啡店时与被告相识。其间,被告刘某某向原告介绍其经营的咖啡店前景乐观,并向原告提出合伙经营咖啡店。于是,原、被告于2020年7月某日签订了《经营合伙协议书》,约定原告出资7万元转至刘某某账号为0943银行卡,投资占比10%,原告一直向被告要求参与咖啡店的经营与管理,但被告总以各种理由拒绝原告接触咖啡店。直至今年春节前夕,原告才得知咖啡店已经倒闭。为此,原告多次向被告追索投资款。在追索过程中,原告又结识了与原告相同遭遇的徐某华、王某翼、文某杰。原告认为,原、被告并非真实的合伙关系。被告以经营咖啡店为由,与多人分别签订《经营合伙协议书》,故意阻断合伙人之间的联系;故意让原告及其他投资人无法参与咖啡店的经营管理,从而由其一人独控所有投资款。其实质是以合伙形式掩盖集资的目的。为维护自身权益,原告路某某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原、被告签订的《经营合伙协议书》无效;二被告共同偿还投资款7万元;二被告共同承担资金占用损失7350元;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被告辩称,原告起诉被告返还投资款7万元及资金占用费7350元,无事实及法律依据。原告与被告签订的《经营合伙协议书》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该份合伙协议书应认定合法有效。【法院裁判】一、路某某与餐饮管理公司之间签订的《经营合伙协议书》无效;二、餐饮管理公司、刘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返还路某某投资款7万元;三、驳回原告路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陈律看法】法院在对合同性质进行认定时,应探求当事人真意和交易本质,对合同进行“穿透式”定性。“背靠背”合伙名义上属个人合伙,但实质上系向不特定主体融资。法院应在确定合同性质的基础上,进一步审查合同效力、履行、法律责任等情况。融资鼓励创新,但创新在拓宽融资方式、提高经营能力之外,也在一定程度上隐藏着法律风险,可能给投资者带来经济损失。正如本案的交易模式,笔者之所以称之为“背靠背”合伙,是因为这种交易模式类似合伙,但从本质上分析又并非合伙。合伙是指两个以上合伙人为了共同的事业目的,订立的共享收益、共担风险的协议。合伙人在合伙前通常相互比较信任,建立在对彼此人身高度信赖的基础之上,充满了人合性特点。而从本案来说,刘某某为了获得融资,在公共场所发布融资广告,慕名而来的投资者通过签订合伙协议,取得合作项目的合伙份额。投资者无须参与项目的经营管理,投资者仅知道与刘某某系合伙关系,但不知道是否有其他合伙人的存在,也不知道其他合伙人的信息,投资者与投资者系“背靠背”的合伙。与合伙的基本特征相较,这种“背靠背”的合伙似乎已经超出了我们对合伙的认知,更类似于众筹融资交易。关于众筹融资交易的效力判断,主要是考察是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无效的规定。合同无效主要包括:同谋虚假的意思表示无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无效,违背公序良俗的无效,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无效。从合同无效的情形中探求众筹融资交易的效力,主要涉及众筹融资交易是否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是否违背公序良俗。现行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没有对众筹融资交易的规定。众筹融资交易是否违背公序良俗呢?2015年7月,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等部门联合发布了《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指导意见中有股权众筹融资的说明。股权众筹融资“主要是指通过互联网形式进行公开小额股权融资的活动”。股权众筹融资涉及四方主体,中小微企业、公共投资者、统筹平台、资金托管机构。众筹平台是为投融资双方提供中介服务的网络平台。网络平台能够为投融资双方搭建高效廉价的信息沟通桥梁,使双方的供需获得匹配、促成交易。网络平台还建立了配套制度,为投融资双方的交易安全提供了基础性保障,降低双方的信赖成本。资金托管机构为公共投资者的资金进行第三方托管,保障交易安全。股权众筹融资系新型金融业务模式,笔者认为国家创设发展的股权众筹融资与本案“背靠背”合伙的众筹融资交易在交易形式上类似,都是投资方通过出资,从融资方处获得项目的相应权益。但区别也是明显的,股权众筹融资受到第三方监管,充分保障了投资者的权益;众筹融资交易则无第三方监管,融资方对款项的使用是自由的,投资者的权益随时可能受到损害。因此,本案中“背靠背”的合伙并非法律意义上的合伙,实质上系众筹融资交易,融资方在公开场所募集资金扰乱了金融秩序,给投资方带来的不是投资收益,更可能是投资风险,违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公序良俗的无效规定。市场有风险,投资需谨慎,没有控制风险的前提,就没有投资者所追求的收益。通过梳理本案,警惕投资者遵守法律秩序,有效防范风险,保护自己辛苦获得的财富遭受损失。【WINDRISES MINIPROGRAM PROMOTION】尊享直接对接老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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