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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CRS背景下跨境架构搭建——开曼的税收政策及与中国条约的分析,有哪些税收筹划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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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转】CRS背景下跨境架构搭建——开曼的税收政策及与中国条约的分析

在全球经济一体化的背景下,企业为优化资本配置和降低税务成本,经常选择在开曼群岛构建复杂的海外投融资结构。本文着重分析了红筹架构这一典型模式,探讨开曼的税收政策以及与中国的税收协定关联。红筹架构是通过在开曼设立SPV间接持有中国境内资产,实现境外融资的结构,主要分为股权控制和VIE控制两种类型。

股权控制模式中,企业通过持有境内实体股权,利用开曼的税收优惠,如豁免企业所得税和低税率,同时利用返程投资策略规避双重征税。开曼公司如香港公司,由于其成熟的公司治理和国际认可,为上市提供了便利。而设立中间公司在税收协定国家(如香港)持有WFOE股权,可利用税率优惠,如香港对股息红利的5%预提所得税率,降低了跨境资金成本。

VIE模式则为外资投资禁区提供解决方案,通过合同安排控制境内实体,但需注意政策和法律环境的变动。开曼群岛的税收优惠包括企业所得税豁免和个人所得税免税,且没有增值税,有利于全球税务规划。

中国境内的企业,如WFOE,需按中国税法缴纳企业所得税,个人股东则需申报股息所得。而开曼公司在中国的税收影响主要通过税收情报交换协定和CRS进行监控,提高了税收透明度。同时,开曼的“经济实质法”要求公司需具备与业务相符的实质,避免空壳公司滥用税收优惠。

二、有哪些税收筹划方法?

税收是国家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对于确保国家机器正常运行具有关键作用。纳税人,即承担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包括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单位。税收筹划,作为纳税行为前的预先安排,旨在遵循法律与法规前提下,通过精心策划,以达到最小化税负与延期缴纳税款的目标。

税收筹划是企业实现价值最大化目标下,有效利用税收政策的策略。它贯穿于企业投资、融资、运营、分配乃至清算等决策过程,为企业创造经济优势。

税收筹划的技术方法多样,大致可分为优惠型、节约型与避免违法筹划等。优惠型筹划着重于全面了解税收优惠政策,掌握其申请条件,并争取税务部门的认可。

具体而言,优惠型税收筹划包括深度挖掘税收优惠政策、满足其具体条件与积极争取税务部门的认同。此方法适用于企业利用国家提供的财政与税收政策优惠,对其运作机制进行优化设计,全面考虑,从而降低税负。

节约型筹划则关注于优化财务结构、利用税收抵扣与减免等手段,以最小化税款支付。

避免税收违法行为的筹划方法则侧重于合法合规,确保企业经营活动不触及税法红线。

投资视角下对赌的底层逻辑及财税处理

原创2022-07-13 09:28·文康法律观察

前言


投资人在进行股权投资的时候,最为关注的是企业价值,因为进行股权投资的目的是要获得价值的增长,这是股权投资获利的核心。在股权投资交易中,很多条款、机制也是围绕企业价值进行设置的,其中大家耳熟能详的是“对赌”。对赌协议又称股权估值调整协议,是指投融资双方因对融资企业估值不确定而产生的一种调整机制,是根据企业未来的实际经营情况对当前企业估值及投资价格所进行的调整或修正。



文康培训学校第129期邀请原雪丽律师针对对赌协议的相关问题进行分享,本文整理了讲座内容,就如下三方面问题进行分析探讨:

1、对赌的底层逻辑——为什么要进行对赌?

2、对赌的金额设置——是不是“拍脑袋”确定下来的?

3、对赌的财税处理——有哪些财税问题需要提前在交易方案中做好安排?

对赌的底层逻辑


为什么股权投资可以对赌,而买便宜的杯子、贵的豪宅不对赌?


简单来说,是因价值确定的基础不同,杯子、豪宅价值的确定方法是依据当下的、现在的“成本+利润”,而股权的价值主要是依据未来的收益确定,而未来收益是充满不确定性的,为了对冲这个不确定性,股权投资过程中通常会存在对赌安排。


那么股权价值是如何通过未来收益进行确定的呢?这就需要进一步了解股权价值确定的方法。根据《资产评估执业准则——企业价值》(中评协〔2018〕38号)规定,企业价值的评估主要有三种方法:


(一)资产基础法


资产基础法是指以被评估单位评估基准日的资产负债表为基础,合理评估企业表内及可识别的表外各项资产、负债价值,确定评估对象价值的评估方法。


资产基础法的局限性:


企业的整体获利能力并非是各单项资产价值的总和,尽管是由单项资产组成,企业的获利能力是通过资产有效配置之后才出现的。由于资产基础性是以资产负债表作为估值依据,受限于会计核算原则,企业的表外资产很难被完全体现出来,例如:企业的品牌、知名度、影响力、销售渠道、活跃用户数量等等都不体现在资产负债表里,但是对企业价值却有很大的影响。因此,资产基础法很难对企业价值进行全面估算。


(二)市场比较法


市场比较法是指将评估对象与可比上市公司或者可比交易案例进行比较,确定评估对象价值的评估方法。


市场比较法局限性:


由于当前中国资本市场还没有非常完善,可比交易案例信息透明度非常欠缺,从而导致难以寻找与被评估企业相同或者类似的可比对象。另一方面,可比公司与被评估企业相关的财务经营指标是目前市场比较法在企业价值评估中使用的基础,但是,财务经营指标通常并不能完全体现企业的运营状况,企业的不同资本结构对企业财务经营指标影响较大。所以,使用市场比较法,由于难以确定可比对象及可比指标,所以只有可比信息较为完备、客观的情况才采用市场法进行企业价值评估,通常仅作为参考和验证性的方法。


(三)收益现值法


收益现值法是指将预期收益资本化或者折现,确定评估对象价值的评估方法。

收益现值法是通过估算企业在未来的预期收益(未来的预期收益包括以企业历史经营数据预测的预测期收益和预测期后假设企业永续期间的收益),并采用适宜的折现率折算成现值,然后累加求和,得出企业经营性资产价值,再加上利用资产基础法计算出的非经营性资产价值、溢余资产价值,得出企业整体价值的一种计算方法,再由企业整体价值减去付息债务价值得出股东全部权益价值。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股东全部权益价值=企业整体价值-付息债务价值



其中:


收益法能真实和较准确地反映企业价值,与投资决策相结合,易为买卖双方所接受,所以是股权投融资交易通常的估值方法。但是预期收益额预测难度较大,受较强的主观判断和未来不可预测风险因素的影响。


对赌机制与收益现值法相伴相生:


为了消除主观判断和未来不可预测风险因素带来的不确定性,产生了对赌机制,利用对赌来增强未来预测的确定性,即如果未来没有达到预期收益就需要对赌责任主体“填平”至预期收益,通常称为“做不到就赔”。


【小结】


在股权投资过程中,看重的是被投资标的公司未来的收益,对于标的公司价值的确定方法通常是采用收益现值法,收益现值法中对预期收益的预测存在很大的不确定性,为了对冲这种不确定性,产生了“做不到就赔”的对赌机制。


对赌的金额设置


前面确定了对赌的底层逻辑源于股权价值的确定方法,那接下来,对赌相关的金额如何设置呢?主要包括两个层面:一是对赌期的承诺业绩金额设置;二是对赌失败时补偿金额设置。


(一)对赌的承诺业绩金额


在实践中,通常对赌期承诺的业绩为估值时收益现值法中对应的预测期收益值,为什么通常会是预测期的收益值呢?


首先,假设对赌期承诺的业绩高于预测期收益值会怎样呢?


预测期的收益值通常是依据企业经营的历史数据和未来收益可预测情况,是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对企业提供的未来收益资料进行必要的分析、判断和调整,结合被投资企业的人力资源、技术水平、资本结构、经营状况、历史业绩、发展趋势,考虑宏观经济因素、所在行业现状与发展前景,合理确定评估假设,形成的未来收益预测。如果对赌期承诺的业绩比预测期收益值高,证明承诺的业绩额是缺乏合理的确定依据,属于“拍脑袋”工程,融资方对赌失败的风险增大,相当于融资方把估值时承诺要做到的业绩水平再次提高了,高出估值预测期收益部分,融资方并未获得对价。若对赌期承诺的业绩比预测期收益值高,对于融资方不利,在缺乏合理依据的情况下,融资方对赌失败风险增大。


其次,假设对赌期承诺的业绩低于预测期收益值会怎样呢?


对赌期承诺的业绩低于预测期收益值,相当于投资方降低了对融资方估值时承诺业绩水平要求,而对赌机制存在的目的就是为了确保融资方可以达到估值时预测期收益,防止“买贵了”的风险,若对赌期承诺的业绩低于预测期收益值,与对赌目的相违背,说明投资方在对赌开始时已经接受和允许“买贵了”的风险,失去了对赌的意义,对于投资方不利。


有鉴于此,对赌期承诺业绩高于预测期收益值,对于融资方来说不合理,股权卖便宜了;对赌期承诺业绩低于预测期收益值,对于投资方来说不合理,股权买贵了。从对赌的底层逻辑出发,对赌期承诺业绩通常为估值时预测期收益值。


(二)对赌的补偿金额


有人认为对赌的补偿金额就是没有完成的业绩承诺金额,通俗表达就是“差多少补多少”,实践中是不是这样呢,“差多少补多少”对于投资方来说是否合理呢?


目前,在法律法规层面,仅对上市公司的业绩补偿计算方式,在《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上市类第1号》中进行了明确规定,对于非上市公司的业绩补偿计算方式并没有规定,但上市公司的业绩补偿计算方式对于非上市公司来说同样具有参考价值。


根据《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上市类第1号》规定,上市公司对赌情形下,每年补偿金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当期补偿金额=(截至当期期末累积承诺净利润数-截至当期期末累积实现净利润数)÷补偿期限内各年的预测净利润数总和×拟购买资产交易作价-累积已补偿金额


上述公式简化后:

当期补偿金额=业绩差额×倍数-累积已补偿金额

倍数=交易对价/承诺总金额


通过上市公司补偿金额的计算公式我们可以发现,在设置业绩补偿金额时,并不是差多少补多少,而是要乘以一个倍数,这个倍数是交易对价相对于业绩承诺总金额的倍数。因为业绩承诺总额并不是交易对价的全部,不足以对冲估值中未来收益的全部不确定性,补偿金额计算时,需按交易对价相对于业绩承诺总额的倍数来放大补偿金额。


举例说明:


若目标公司的控股股东持有目标公司的股权以10倍净资产的价格3亿元转让给投资人,同时双方签订了对赌协议,对赌期三年,每年承诺业绩、实际业绩情况、业绩补偿情况如下所示:



极端情况下,若目标公司对赌期业绩全部为零,那么业绩补偿的金额通过计算应该是交易对价的全额。



关于补偿金额,总结为一句话:不是差多少补多少,而是差额乘以一个倍数。当然,前述补偿金额的计算方式,仅是为投融资双方提供一个参考标准,具体项目要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具体金额,这个参考标准的意义在于,交易双方可以清晰地知道交易过程中对方是否做出了让步以及让步的幅度。

对赌的财税处理


在投融资交易中,交易各方签订了对赌协议,若对赌失败,对赌的责任主体向投资者进行补偿时,投资者需要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这个问题在财税领域现在仍然有着非常多的争论,各地税务部门在执行时的标准也不尽相同。


以股权转让情形进行举例说明,若目标公司的控股股东持有目标公司股权的投资成本是1000万,控股股东把目标公司股权按3000万元卖给了投资人,同时签订了对赌协议,约定若3年后目标公司未达到承诺业绩,控股股东将补偿投资人1000万元。在股权转让时,控股股东1000万元的投资成本,3000万元的股权转让收入,获得了2000万的应纳税所得额,3年后由于目标公司的承诺业绩没有完成,最终控股股东又把自己的2000万元收益中的1000万返还给到了投资人。那么,控股股东在股权转让时按2000万元缴纳了所得税,在3年后对赌失败返还投资人1000万元时,是否可以申请退税?投资人在收到补偿款1000万元时,是否需要缴纳所得税?



目前,就这个问题存在两种观点,一种叫“一次交易说”,另一种叫“二次交易说”。“一次交易说”认为,对于投资人而言,收到了1000万不需要去纳税,因为相当于投资人一共对外支出了2000万,持有了目标公司股权,尽管这2000万发生于两个时间节点,但是整体来说是一次交易,投资人收回1000万认定为长期股权投资成本的调整,是不认定为公司的营业外收入的。如果是“一次交易说”,那么投资收回了1000万不需要去交税,那对于控股股东来说,是可以来申请去退税的。具体的财务处理如下:


◆控股股东收到投资人的股权转让价款:


借:银行存款3000万

贷:长期股权投资1000万

投资收益2000万【交税】


控股股东支付补偿款时:

借:投资收益1000万

贷:银行存款1000万


投资人取得目标公司的股权:

借:长期股权投资3000万

贷:银行存款3000万


投资人收到补偿款时:

借:银行存款1000万

贷:长期股权投资1000万


另一种观点是“二次交易说”,“二次交易说”相对比较简单,相当于投资人支付了3000万元,控股股东按照2000万元所得缴纳所得税,然后第二次交易中控股股东给了投资人1000万元,投资人获得营业外收入1000万元,影响到当期损益,投资人应该去缴纳所得税,所以在这个过程中投资人的税负成本就增加了,控股股东的纳税金额也比一次交易说要高。


◆二次交易的财务处理如下:


控股股东收到投资人的股权价款:

借:银行存款3000万

贷:长期股权投资1000万

投资收益2000万


控股股东支付补偿款时:

借:营业外支出1000万

贷:银行存款1000万


投资人取得甲公司的股权:

借:长期股权投资3000万

贷:银行存款3000万


投资人收到补偿款时:

借:银行存款1000万

贷:营业外收入1000万


一次交易与二次交易对比表:



通过对比表可以发现,“一次交易说”对于股权投融资双方来说更为有利,控股股东获得的资金总额较高,投融资双方的整体税务亦较低。而认定为“一次交易说”的关键在于,在整体交易协议中,可以清晰的看到对赌失败时的补偿行为是股权转让整体交易的一部分,最初的股权转让价款金额是暂估金额,后期补偿行为就是在一定条件下,对于交易价款的调整,不是一次单独的交易。


目前对于投资人取得对赌的补偿金额是否需要缴税存在争议,我们在设计相关交易协议时,更应该为后期税务处理埋下有利的“伏笔”,建议在交易协议中明确:


1、股权交易价款3000万元支付完毕或转让股权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办理完毕时,本次股权转让交易并未完成。

2、对于交易价款3000万元只是暂估值,后期在对赌失败的情形下将会对交易价款进行相应调整。

3、对赌失败的补偿是本次交易的一部分,对赌补偿款将相应调整投资人的投资成本。


说明:本文所述观点仅为个人理解,对于不足之处,欢迎大家批评指正,也期待与大家进一步沟通交流。

本文作者:山东文康律师事务所原雪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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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融资税收策划分析
发布人:wonaika83 发布时间:2024-12-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