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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破产后债务的处理是:作为债务人的自然人不能清偿其到期债务时,由法院依法宣告其破产,并对其财产进行清算和分配或者进行债务调整。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
个人破产之后如果没有能力偿还债务的可以申请分期付款。有偿还能力的可以直接还钱。
债务人无力偿还又有两种不同的情况:一种是暂时无力偿还。如属于这种情况,可按照上述《民法典》的有关规定,由债务人分期偿还。另一种是永久无力偿还。如果是永久无力清偿的话,则只能就债务人的个人现有财产来清偿了,这就要经过法院审理、作出判决,再付诸执行,也就是说债务人有多少个人财产可供执行,债权人就拿多少。
企业破产债务清偿顺序是怎样的
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三)普通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破产清算时清算组织的职责有哪些
(1)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2)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
(3)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4)清缴所欠税款。
(5)清理债权、债务。
(6)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7)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破产清算流程有哪些
1、成立清算组
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后,由人民法院自宣告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清算组由人民法院与同级人民政府协商指定,由相关人员包括律师、会计师等专业人员组成。刻制清算组图章。在银行开立帐号。明确清算组的主要职责,并进行内部分工。接管破产企业。包括对破产企业人、财物各方面的管理,接管破产企业印章、财务帐册和凭证、重要文件及合同等。
2、破产企业的全面接管
清算组正式成立,并进驻破产企业后,清算组便正式替代破产企业以其自身名义进行运作,对破产企业的全面接管,包括破产企业印章的接收。破产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接收。破产企业重要文件、合同的接收。破产企业财务的接收。破产企业财产的接收。
3、破产企业的财务审计
对破产企业的财务进行审计,破产企业公司的基本情况,如公司注册登记情况、股东情况及股权比例情况,破产企业注册资本情况及到位情况。破产企业财务管理情况:破产企业财务人员情况和变动情况,财务凭证及帐册保存情况,帐目记录情况,财务审批情况。
4、破产财产的清理、清算
破产企业财产的清理,这主要是指清算组对破产企业的财产进行权属界定、范围界定、分类界定和登记造册的活动。
5、制定破产财产分配方案
进行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包括的内容:破产财产总额及构成。应优先拨付的破产费用总额及构成。破产企业所欠员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总额及构成。破产企业所欠税款总额及构成。提留款(暂不分配的款项)总额及构成。用于破产债权分配的财产总额及构成。
希望以上内容能对您有所帮助,如果还有问题请咨询专业律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条
【公司界定及股东责任】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条
【股东禁止行为】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
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三)普通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申请破产后对个人的影响:
丧失对财产的处分权;
不得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
对债务人人身的限制。
一、个人申请破产债务怎么解决
1、个人申请破产后,我们可以视为其已经不具有了还债能力。那么此时对于其的债务问题,就可以从不具有还债能力进行分析。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三条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人可以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
第六百七十四条
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
二、个人申请破产有什么后果
破产制度本质上兼顾债权人和债务人双方的利益,保护的是善意、诚信的债务人,而不是恶意的债务人。同时,由于个人破产制度对破产者采取一定的惩戒措施,会对个人在信誉、工作、生活、社交、婚姻等多个方面带来严重的不利影响。
大众网记者侯祥家见习记者王晓雪通讯员殷程程青岛报道
这两年有一个热词叫“个人破产”,那么到底何为“个人破产”?个人破产会不会给债权人造成损失?会不会成为“老赖”逃避债务的手段?“诚实而不幸”的债务人如何界定?针对个人破产的疑难问题,我们将从法律角度进行全面解析,并提出对企业家朋友可能产生的影响和建议。
12月6日下午,由青岛市公共法律服务中心、青岛市惠企政策宣讲团、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市南区税务局税收普法教育基地、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山东德衡律师事务所主办,并由青岛市市南区律师协会企业清算与破产委员会及公司法务委员会协办的“个人破产制度的新动向与对企业家的影响”为主题的第63期“以案释法大讲堂”成功举行。
本期大讲堂由山东德衡律师事务所联席合伙人、青岛大区合规主任韩笑主持。
青岛市市南区律师协会企业清算与破产委员会副主任、公司法务委员会秘书长,北京德和衡(青岛)律师事务所高级联席合伙人贺翔以《个人破产制度的新动向与对企业家的影响》为题,结合我国大陆个人破产清算第一案,以个人破产制度的18个具体法律问题,对《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进行了全方位解析。贺翔讲解了个人破产制度涉及到的申请主体、破产程序、免责考察期与撤销、余债豁免、行为限制、义务遵守等特殊规定,并结合现行破产法规定和未来立法趋势,对企业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保证的企业家,以及处于债务困境的企业家,提出了化解债务风险的具体建议。本期大讲堂视频可登录“德和德衡”微信公众号“直播课程”栏目进行回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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