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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可能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是否坐牢视情节严重程度。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百万元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秦都市报—三秦网讯(记者张晴悦)女子租用商城铺面,销售假冒品牌的日化产品,被相关品牌方发现后报案。今天,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依法对此案进行公开宣判。
据新城区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某某自2016年6月起,在其经营的位于西安市新城区锦绣国际商贸城D座1楼2街65号的“樱雪牙刷”店中,对外销售假冒“海飞丝”“潘婷”“飘柔”“舒肤佳”“清扬”“力士”“蓝月亮”等品牌的日化产品。2017年8月,上海“玖忻”商务咨询有限公司接到相关举报后,到西安进行调查了解,后向公安机关报案。
2017年8月24日,公安机关在李某某位于锦绣国际商贸城D座7楼E-7-2-001号的仓库和位于灞桥区尹家街村57号103号房的仓库内,分别查获大量尚未销售的假冒上述品牌的日化产品。经认定,被侵权的上述产品的货值金额为人民币348920.5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某某的行为已经触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应依法惩处。
庭审中,李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其辩护人则辩称,李某某属犯罪未遂,并具有自首情节,请求对其从轻处罚。
据李某某供述,自己之所以售卖假货,是因为和丈夫欠有外债,想多挣钱尽快还账。李某某称,她的店面2013年开始经营,2016年开始卖上述假冒伪劣日化用品。店内摆放的样品都是真的,顾客需要正品时她会从外面订货。如果顾客要便宜的,她就让人直接从库房拿假货。
新城区法院审理认为,李某某违反国家商标管理法规,非法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货值金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根据李某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新城区法院最终认定李某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未遂),判处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涉案假冒商品依法予以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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