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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支持系统船舶购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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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

是为了规范国内水路运输活动,维护水路运输市场秩序,保障水路运输安全,促进水路运输业健康发展而制定的法规。

一、水路运输经营者的资质要求

根据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从事水路运输活动的经营者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和条件。首先,经营者需要取得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按照许可证规定的经营范围和经营区域开展运输活动。其次,经营者需要具备相应的运输船舶和船员,确保船舶的安全、适航和船员的适任。此外,经营者还需要建立健全的运输管理制度,保证运输活动的合法、规范和有序。

二、运输船舶的管理规定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对运输船舶的管理也做出了明确规定。首先,船舶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船舶建造、检验、登记、安全等方面的标准和规定。其次,船舶必须按照规定进行定期检验和维护,确保船舶的安全性能和航行能力。同时,船舶的载货和载客能力也需要受到限制,以防止超载和过度拥挤的情况发生。此外,船舶的经营者还需要对船舶进行保险,确保在发生意外事故时能够及时赔偿。

三、运输市场的监督措施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还规定了运输市场的监督措施。首先,政府部门将加强对水路运输市场的监管,打击非法经营和不正当竞争行为。其次,政府部门将建立投诉举报机制,及时处理和解决运输过程中的纠纷和问题。同时,政府部门还将加强对运输船舶和船员的安全监管,确保运输活动的安全和有序。

综上所述: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对于规范水路运输市场、保障运输安全、促进水路运输业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该条例明确了水路运输经营者的资质要求、运输船舶的管理规定以及运输市场的监督措施,为水路运输活动的合法、规范和有序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水路运输经营者应当严格遵守条例规定,加强自身管理,提高服务质量,为推动我国水路运输业的持续发展做出贡献。

法律依据: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

第六条规定:

申请经营水路运输业务,除本条例第九条规定的情形外,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取得企业法人资格;

(二)有符合本条例规定的船舶,并且自有船舶运力符合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

(三)有符合本条例规定的海务、机务管理人员;

(四)有符合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规定的与其直接订立劳动合同的高级船员的比例;

(五)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规定:

水路运输经营者投入运营的船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与水路运输经营者的经营范围相适应;

(二)取得有效的船舶登记证书和检验证书;

(三)符合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规定的船舶技术等级和条件;

二、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2009修正)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老旧运输船舶管理,优化水路运力结构,提高船舶技术水平,保障水路运输安全,促进水路运输事业健康发展,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拥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从事水路运输的海船和河船。第三条 本规定中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船龄,是指船舶自建造完工之日起至现今的年限;

  (二)购置、光租外国籍船船龄,是指船舶自建造完工之日起至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部门和机构签发的《机电产品进口许可证》或《自动进口许可证》签发之日的年限;

  (三)老旧运输船舶,是指船龄在本规定第四条、第五条规定的最低船龄以上的运输船舶;

  (四)报废船舶,是指永久不能从事水路运输的船舶;

  (五)废钢船,是指永久不能从事水路运输的钢质船舶;

  (六)单壳油船,是指未设有符合国内船舶检验规范规定的双层底舱和双层边舱的油船(含油驳)。第四条 老旧海船分为以下类型:

  (一)船龄在10年以上的高速客船,为一类老旧海船;

  (二)船龄在10年以上的客滚船、客货船、客渡船、客货渡船(包括旅客列车轮渡)、旅游船、客船,为二类老旧海船;

  (三)船龄在12年以上的油船(包括沥青船)、散装化学品船、液化气船,为三类老旧海船;

  (四)船龄在18年以上的散货船、矿砂船,为四类老旧海船;

  (五)船龄在20年以上的货滚船、散装水泥船、冷藏船、杂货船、多用途船、集装箱船、木材船、拖轮、推轮、驳船等,为五类老旧海船。第五条 老旧河船分为以下类型:

  (一)船龄在10年以上的高速客船,为一类老旧河船;

  (二)船龄在10年以上的客滚船、客货船、客渡船、客货渡船(包括旅客列车轮渡)、旅游船、客船,为二类老旧河船;

  (三)船龄在16年以上的油船(包括沥青船)、散装化学品船、液化气船,为三类老旧河船;

  (四)船龄在18年以上的散货船、矿砂船,为四类老旧河船;

  (五)船龄在20年以上的货滚船、散装水泥船、冷藏船、杂货船、多用途船、集装箱船、木材船、拖轮、推轮、驳船(包括油驳)等,为五类老旧河船。第六条 国家对老旧运输船舶实行分类技术监督管理制度,对已达到强制报废船龄的运输船舶实施强制报废制度。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根据本规定和其他有关规定对老旧运输船舶的市场准入和营运进行管理,并可委托其设置的航运管理机构负责老旧运输船舶管理的具体工作。

  海事管理机构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规定对老旧运输船舶实施安全监督管理。第二章 船舶购置、光租、改建管理第八条 购置外国籍船舶或者以光船租赁条件租赁外国籍船舶从事水路运输,船舶必须符合本规定附录规定的购置、光租外国籍船舶的船龄要求,其船体、主要机电设备和安全、防污染设备等应当符合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

  购置、光租外国籍油船,其船体应当符合《经1978年议定书修订的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附则I《防止油类污染规则》规定的要求。第九条 本规定所称购置外国籍船舶、以光船租赁条件租赁外国籍船舶,包括已经从国外购置或者以光船租赁条件租赁,但尚未在中国取得合法船舶检验证书、船舶国籍证书的外国籍船舶,以及通过拍卖方式购置的外国籍船舶。第十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购置外国籍废钢船从事水路运输,也不得以光船租赁条件租赁外国籍废钢船从事水路运输。第十一条 超过本规定报废船龄的外国籍船舶不得从事国内水路运输。第十二条 购置外国籍船舶或者以光船租赁条件租赁外国籍船舶改为中国籍船舶经营水路运输,购置人、承租人应当了解船舶的船龄和技术状况,并按下列程序办理有关手续:

  (一)购置或光租外国籍一、二、三类船舶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增加运力的申请,并报经交通运输部批准;

  (二)购置外国籍船舶或者以光船租赁条件租赁外国籍船舶后,应依法向海事管理机构认可的船舶检验机构申请初次检验,取得其签发的船舶检验证书;

  (三)购置外国籍船舶或者以光船租赁条件租赁外国籍船舶取得船舶检验证书后,应依法向海事管理机构申请船舶登记、光船租赁登记,取得其签发的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船舶国籍证书或光船租赁登记证明书及临时船舶国籍证书;

三、支持系统船舶购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法律分析:本办法所称支持系统船舶是指部海事系统、救助系统和长江航道局,为行使国家行政执法职能、执行海上救助任务和保障长江航道畅通使用的公务性、公益性和航道管理及工程挖泥船舶。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南自由贸易港法》第四十三条海南自由贸易港实施高度自由便利开放的运输政策,建立更加开放的航运制度和船舶管理制度,建设“中国洋浦港”船籍港,实行特殊的船舶登记制度;放宽空域管制和航路限制,优化航权资源配置,提升运输便利化和服务保障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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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产品建造投标管理制度
发布人:tuofan0212 发布时间:2025-03-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