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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性售后回租怎么做会计分录,融资租赁与融资性售后回租的财税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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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融资性售后回租怎么做会计分录

融资租赁售后回租业务属于特殊的融资租赁业务,融资租赁售后回租业务出租方和承租方会计处理会计分录:

一、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出租方会计处理:

购入资产,作分录,

借:融资租赁资产,

贷:应付账款(银行存款),

购入即出租作分录,

借:长期应收款-应收融资租赁款,

贷:融资租赁资产,

贷:未实现融资收益。

收款时作分录,

借:银行存款,

贷:长期应收款-应收融资租赁款,

同时分摊未实现融资收益,

借:未实现融资收益(按实际利率计算确认),

贷:租赁收入,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二、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承租方会计处理:

出售资产时作分录,

借:应收账款(银行存款),

借:累计折旧,

贷:固定资产,

贷:递延收益,

租入资产作分录,

借:融资租赁资产,

贷:长期应付款,

贷:未确认融资费用,

付款时作分录,

借:长期应付款,

贷:银行存款,

同时分摊未确认融资费用,

借:财务费用,

贷:未确认融资费用(按实际利率确认),

租入资产折旧,

借:管理费用,

贷:累计折旧,

分摊递延收益,

借:递延收益,

贷:管理费用。

二、售后回租形成融资租赁如何账务处理

答:贵公司从事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向融资公司出售固定资产时,资产的所有权和与其相关的风险都没有转移,相关折旧也由贵公司扣除。实质上属于以等额还款方式向融资公司贷款。贵公司的会计处理可适当简化,分录如下:租赁开始日向融资公司出售资产借:固定资产——融资性售后回租固定资产贷:固定资产——在用固定资产借:银行存款未确认融资费用贷:长期应付款支付租金借:长期应付款贷:银行存款计提融资租赁资产的折旧借:管理费用等相关科目贷:累计折旧分摊未确认融资费用借:财务费用贷:未确认融资费用期满时借:固定资产——在用固定资产贷:固定资产——融资性售后回租固定资产。税务处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行为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0年第13号公告)规定,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是指承租方以融资为目的将资产出售给经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企业后,又将该项资产从该融资租赁企业租回的行为。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时,资产所有权以及与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全部报酬和风险并未完全转移。一、增值税和营业税根据现行增值税和营业税有关规定,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的行为,不属于增值税和营业税征收范围,不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二、企业所得税根据现行企业所得税法及有关收入确定规定,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人出售资产的行为,不确认为销售收入,对融资性租赁的资产,仍按承租人出售前原账面价值作为计税基础计提折旧。租赁期间,承租人支付的属于融资利息的部分,作为企业财务费用在税前扣除。因此,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货物资产,不征收增值税。承租人出售资产的行为,不确认为销售收入,对融资性租赁的资产,仍按承租人出售前原账面价值作为计税基础计提折旧。租赁期间,承租人支付的属于融资利息的部分,作为企业财务费用在税前扣除。

融资租赁与融资性售后回租的财税处理

2025-02-23 06:51·十堰宏志财税融资租赁和融资售后回租是企业在资产管理和资金筹措中常见的两种金融工具。尽管它们在形式上都涉及“资产”和“资金”的流动,但二者在业务实质、会计处理、税务处理等方面存在显著差异。

一、融资租赁和融资售后回租业务实质融资租赁服务,是指具有融资性质和所有权转移特点的租赁活动。即出租人根据承租人所要求的规格、型号、性能等条件购入有形动产或者不动产租赁给承租人,合同期内租赁物所有权属于出租人,承租人只拥有使用权,合同期满付清租金后,承租人有权按照残值购入租赁物,以拥有其所有权。不论出租人是否将租赁物销售给承租人,均属于融资租赁。按照标的物的不同,融资租赁服务可分为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和不动产融资租赁服务。

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是指承租方以融资为目的将资产出售给经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企业后,又将该项资产从该融资租赁企业租回的行为。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时,资产所有权以及与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全部报酬和风险并未完全转移。融资售后回租表面上看是“出售+回租”,但实质是一种以资产变现为目的的融资行为。在形式上将资产出售给出租人,但风险和报酬未完全转移,主要用于盘活存量资产,提高资金流动性,适用于资金需求紧迫但又不想放弃资产使用权的企业。

二、融资租赁和融资售后回租会计处理差异

1.融资租赁的会计处理。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规定,融资租赁的会计处理需关注以下几点:1)承租方:在租赁开始日,将最低租赁付款额现值与租赁资产公允价值中较低者确认为“使用权资产”,同时确认“长期应付款”;按固定资产折旧政策计提折旧;未确认融资费用按实际利率法分摊至各期财务费用。2)出租方:将应收最低租金作为“应收账款”,并按实际利率法确认利息收入;对出租物不再确认固定资产,而是确认为应收款项。

2.融资性售后回租的会计处理。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规定,售后回租需判断是否构成“融资性质”:若构成融资性质(风险和报酬未转移):承租方不确认出售收入,而是将出售价格与账面价值差额递延至未来期间;继续按原账面价值计提折旧,同时确认融资费用。若不构成融资性质(风险和报酬已转移):出售行为确认为收入,回租部分按经营性或融资性分别处理。

三、融资租赁和融资售后回租的税务处理差异

1.增值税

1)融资租赁。出租方: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融资租赁被归类为“现代服务——租赁服务”。具体规定如下:有形动产融资租赁适用13%的增值税税率;不动产融资租赁适用9%的增值税税率;销售额为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借款利息后的余额。承租方:作为承租方支付的融资租赁费,如果取得了合法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可以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这是因为融资租赁被视为一种购买行为,而不是贷款行为,因此可以抵扣。

2)融资性售后回租。出租方: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取得的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符合规定的融资租赁公司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含本金),扣除对外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后的余额作为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但对试点纳税人根据2016年4月30日前签订的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合同,在合同到期前提供的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可继续按照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出租方税收优惠:经人民银行、银监会或者商务部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和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商务部授权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和国家经济技术开发区批准的从事融资租赁业务和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的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后实收资本达到1.7亿元的,从达到标准的当月起按照上述规定执行。注意:不动产不适用此优惠政策。

承租方:首先,承租方在形式上将资产出售给出租人,但风险和报酬未完全转移,因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行为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3号)规定:“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的行为,不属于增值税征收范围,不征收增值税。”其次,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是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第二十七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六)购进的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因此,承租方租回资产时向出租人支付的租金以及向出租人支付的与该项交易直接相关的投融资顾问费、手续费、咨询费等费用,其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2.企业所得税

1)融资租赁。出租方:按照金融业依法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承租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以租赁合同约定的付款总额和承租人在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为计税基础,租赁合同未约定付款总额的,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承租人在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为计税基础。根据上述规定,融资租赁未确认融资费用不可以在税前扣除;但是税法上规定的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的计税基础为租赁合同约定的付款总额和承租人在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实际上包含了会计核算的未确认融资费用部分,未确认融资费用部分在税法上表现为以折旧的方式在税前扣除了。

2)融资性售后回租。《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行为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3号)规定: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人出售资产的行为,不确认为销售收入,对融资性租赁的资产,仍按承租人出售前原账面价值作为计税基础计提折旧。租赁期间,承租人支付的属于融资利息的部分,作为企业财务费用在税前扣除。

3.印花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中对应税合同税目,增加了“融资租赁合同”税目,税率是万分之零点五。因此,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含融资性售后回租合同),应按照“融资租赁合同”税目计算缴纳印花税。租金总额和增值税税额单独列示的,印花税计税依据为不含税租金总额,若增值税税额未单独列示,仅约定含税租金总额的,则印花税计税依据不得剔除增值税税额。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租赁合同有关印花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44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关于印花税法实施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3号)规定,在融资性售后回租中,对承租人、出租人因出售租赁资产及购回租赁资产所签订的合同,不征收印花税。



黄时光-注册会计师、执业税务师、中国税务师行业高端人才、湖北省税协专业技术委员会委员,谙熟会计准则,善于研究税法;擅长税收筹划、企业风险诊断、国企合规性审计及财税培训;曾任职于会计师事务所,在培训机构从事过会计教学,为企业及税务机关举办过多场财税培训,常年担任多家大中型企业财税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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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性售后回租的账务处理会计分录
发布人:tumaishuo0627 发布时间:2025-03-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