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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方交往期间自愿转账的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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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男方交往期间自愿转账的钱能要回来吗?

男方交往期间自愿转账的钱是否能要回来是要根据具体的情况而定的。在现实生活中有些人会自愿送达他人钱,而这种行为在法律上是属于赠与的行为,而赠与分为无偿赠与和有偿赠与两类,赠与行为是具有法律效力的。

一、男方交往期间自愿转账的钱能要回来吗?

自愿赠与的钱能不能要回来,要依据具体的情况而定,如果是有偿赠与,而受赠与人未尽义务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行为,如果是无偿赠与的,并且钱已经转移到受赠人的,不能取回。

男女双方在交往的过程中,如果男方自愿转账,而女方没有诈骗行为的,男方一般是不可以要回钱的,但如果女方有诈骗行为的,男方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追回被骗的钱。

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二、赠与合同生效的基本条件是什么?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属于自己所有的合法财物无偿的给予受赠人而订立的合同,赠与合同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所赠财物必须是属于赠与人自己所有的合法财物。赠与人赠与的财物属国家、集体、他人或是非法所得的财物,赠与合同无效。赠与如果是为逃避履行法定义务,将自己的合法财产赠与他人,利害关系人主张权利,该赠与合同无效;

2、必须是赠与人自身意志的真实表示;

3、受赠人愿意接受赠与的真实意思表示。如果受赠与人不愿意接受赠与,或者受赠与人愿意接受赠与,而赠与人没有赠与的意思,则赠与合同不成立。

三、赠与合同撤销的法定情形有哪些

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的法定情形有如下三种:

1、受赠人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

其要点在于,一是受赠人实施的是严重侵害行为,而不是轻微的、一般的侵害行为;二是受赠人侵害的是赠与人本人或其近亲属,包括配偶,直系亲属(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等),兄弟姐妹。如果侵害的是其他亲友则不在此列。

2、受赠人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的

其要点在于:一是受赠人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二是受赠人对赠与人有扶养能力,而不履行对赠与人的扶养义务。如果受赠人没有扶养能力或者丧失了扶养能力的,不产生赠与人撤销赠与的权利。

3、受赠人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其要点在于:一是赠与合同约定了受赠人负有一定的义务;二是赠与人已将赠与的财产交付于受赠人;三是受赠人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在附义务的赠与中,受赠人应当依约定履行其所负义务。在赠与人向受赠人交付了赠与的财产后,受赠人如不依约履行其义务,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赠与合同属于双务合同,同时通常也是属于无偿合同。所以在赠与人做出了赠与财物的意思表示之后,作为受赠人也需要作出接受的意思表示,这样赠与合同才能成立。当然,有些时候赠与人可能会在赠与合同中附条件,要求在条件实现的时候,赠与关系才会成立。

二、处对象期间给的钱用还吗

谈恋爱期间自愿给的钱一般不用还。除非是明确表明借给女方。

恋爱期间男方给女方或者女方给男方的钱视为对一方的赠与,一经交付即完成赠与,赠与人要求返还的,法院一般不予支持。

但是如果是为了达成结婚关系的赠与,且数额巨大的话,是可以要求全部或部分返回的。一、民法典规定谈恋爱花的钱不还属于犯法吗

1、如果是对方自愿花钱属于赠与行为,不还不属于犯法。

2、若是在恋爱期间向对方借钱,则需要偿还。如果是对方自愿花钱属于赠与行为,赠与行为是一种无偿赠送的行为。这种行为是一种财产转移的行为,需要签订赠与合同,可以以书面表达的方式可以使用口头表达的方式进行赠与行为,一旦成立,不得收回。

二、男女朋友之间如何处理金钱问题

1、不花得理所当然。

2、勿以爱绑架对方。

3、多谈情,少谈钱。

4、多照顾对方内心。

5、尽量救急不救穷。

6、自给自足才是真。

三、恋爱期间的转账要还吗

恋爱期间的转账一般不要还,但当转账款项性质被认定为借款,则应当返还。一般情况下,以下几种款项会被认定为赠与:

1、一方在特殊节日、纪念日转给另一方的款项;

2、转账时明确备注是表达爱意的款项,如备注的“我爱你”等;

3、表达爱意的特殊金额款项;

4、日常的支出消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民法典》

恋爱期间男方向女方的多次转账,是否认定为借款?

2021-12-01 17:22·芜湖市鸠江区法院恋爱期间,男方为了追求女方,多次通过微信或支付宝的方式向女方转账,但女方对此均未出具借条。后男方追求女方失败,向其索要款项,在此情况下,转账的金额是否应认定为借款呢?日前,鸠江区法院审结了一起因男方追求女方失败,向其索要恋爱期间的转账而引起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

被告李某系洗浴中心的工作人员。原告王某与被告李某系朋友关系,双方互有好感,在相处期间,原告王某陆续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向被告李某支付了多笔款项。其中2020年12月5日和12月9日,原告分别向被告微信支付了2000元和5000元,用于在被告工作的店里充卡消费。2020年12月18日,原告花费3632元购买了黄金首饰,后又将该首饰赠送给被告。2021年5月22日,被告又向原告微信转账了520元。上述款项被告均未出具借条,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上述款项未果,遂成讼。

鸠江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男女双方互有好感,具有特殊的身份关系,且案涉款项均未出具借条或其他书面债权凭证,故本案中应结合具体金额以及款项交付的情境等综合考量原、被告之间是否成立民间借贷关系。2020年12月5日和12月9日,原告微信转账给被告的2000元和5000元,系原告用于在被告工作的店里充卡消费,双方就该两笔款项未达成民间借贷的合意,故非借款性质。原告花费3632元为被告购买黄金首饰,该行为是被告为了追求原告自愿行使的,应认定为恋爱期间的财产赠与,一经交付即完成赠与,原告无权主张返还。2021年5月22日,被告向原告微信转账的520元系特殊节日表达爱意的特殊金额,不应认定为借款,应视为原告对被告的赠与。故原告诉请的上述款项均非借款,法院依法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官提示:男女双方在感情发展过程中发生经济往来是正常行为,但万不可将金钱作为衡量感情的依据。男女双方即便在恋爱期间,若是涉及到大额的经济往来,最好也通过书面的借条等方式将证据固定下来,即使碍于情面无法形成书面借条,最好在转账时也加以备注等方式进行说明,这样在纠纷发生的时候有足够的证据保证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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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方交往期间自愿转账的钱
发布人:tou9701 发布时间:2024-11-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