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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米种子的市场监管工作的建议及措施,关于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服务种子和耕地两个要害的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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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玉米种子的市场监管工作的建议及措施

1 加强种子管理队伍建设 种子管理队伍是种子管理各项措施的执行者和落实者,是种子管理工作的核心,事关种子市场健康发展和农业用种安全。首先,要通过不断学习和提高,打造一支业务精通、办案高效、廉洁公正的管理队伍;其次,配置适应管理工作需要的行政管理专用车。由于全市经营户数量多,覆盖面广,一些在交通不便的乡村,无交通工具必然会影响到管理工作的及时有效开展。建议由省级财政部门为市县两级种子管理部门统一配备专用执法车辆,提高市场巡查和执法办案效率,进一步增强防范种子质量安全事件的能力。
2 加强质量检测体系建设 一方面加大市级种子检测中心的改造升级,使其能够承担分子标记和转基因检测。另一方面加大县级检测机构和设施的投资力度,加强仪器设施购置、标准实验室建设,提高监督检测的硬实力;加强人员培训力度,提高检测水平,提高监督检测的软实力。全面建成市县联动、相互配合、分工明确的质量检测体系。
3 严格市场准入和备案管理 按照《种子法》的有关规定,对进入市场销售的品种和商品种子从企业经营许可证及有效区域、检疫证、品种审定及适宜区域、授权情况等方面进行严格的审查,落实严格的准入制度。对于县级代销种子的企业和经营户,必须到县级种子管理机构备案。严格、规范的准入和备案制度,将不合法、不守法的企业、经营户以及不适宜的品种拒之门外,实现从源头上的治理。
4 加大种子市场监督抽查力度 加强销售环节的监督抽检,关口前移、重心下移,不留死角,市场、门店、品种全覆盖,日常监管和专项整治相结合,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处理,严防假劣种子流入市场。
5 严肃查处种子案件 重点查处制售假劣、未审先推、未试先推、未经准入和备案、不建立经营档案、超范围经营等违法行为和案件,对涉及面广、影响大的种子案件要从快查处,从严惩处,公开曝光,起到震慑作用。

二、2007清政40号文件谁有

  国办发〔2006〕40号全文

  2006年6月23日信息咨询编号:144825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种子管理体制改革

  加强市场监管的意见

  国办发〔2006〕4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实施五年多来,我国农作物种子(以下简称种子)产业发生了重大变化,种子市场主体呈现多元化,农作物品种更新速度加快,有力地推动了农业发展和农民增收。但是,由于我国种子产业仍处在起步阶段,种子管理存在体制不顺、队伍不稳、手段缺乏、监管不力等问题,一些地区种子市场秩序比较混乱,假劣种子坑农害农事件时有发生,损害了农民利益,影响了农业生产安全和农民增收。因此,改革和完善种子管理体制,加强种子市场监管,对于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确保国家粮食安全,促进农民增收,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经国务院同意,现就推进种子管理体制改革和加强种子市场监管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按照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加快推进种子管理体制改革,实现政企分开,强化管理,完善法制,规范种子市场秩序,维护广大农民的利益,保障农业生产安全,促进粮食稳定发展和农民持续增收。

  (二)总体要求。坚持以政企分开为突破口,强化政府职能,明确部门职责,完善管理制度,稳定管理队伍,提高人员素质,改善执法手段;坚持以产权改革为切入点,加快国有种子企业改组、改制步伐,促进种子产业生产要素的合理配置;坚持“精简、统一、效能”和“标本兼治”的方针,逐步构建种子市场监管长效机制;坚持以质量监管为重点,规范市场准入,严厉打击制售假劣种子等违法行为,促进种子产业健康发展。

  二、推进种子管理体制改革

  (三)实行政企分开。种子生产经营机构与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尚未分开的,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规定,将种子生产经营机构从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剥离出去,实现人、财、物的彻底分开。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参与和从事种子生产、经营活动;种子生产经营机构不得参与和从事种子行政管理工作。剥离出来的种子生产经营机构依照有关规定移交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管理。目前一些地方事业单位性质的种子生产经营机构,应当剥离经营职能,整体转化为种子技术推广服务单位或与种子管理、农业技术推广部门合并,不再从事种子生产经营活动。种子生产经营机构与农业行政管理部门的分开工作要在2007年6月底之前完成。到期未分开的种子生产经营机构,自2007年7月1日起,不得从事种子生产经营活动,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再向其核发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不再核发营业执照或办理年检,金融机构不得提供贷款,财政、发展改革、农业等部门不得安排项目和提供资金支持。

  (四)做好政企分开的善后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采取有效措施,做好政企分开后有关人员的善后工作。对分流的企业富余人员,可以采取多种方式妥善安置,并做好社会保险关系的接续。对辞退的人员,种子企业要按照国家对企业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的有关政策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对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的人员,可按有关规定给予一次性自谋职业安置费。种子企业依法出售自有产权公房、建筑物收入,以及处置企业使用的划拨土地的收入,应优先用于安置职工和缴纳社会保险费。对国有种子企业的亏损应先清理,分析原因,分清责任,再根据实际情况由相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

  (五)推进产权制度改革。种子企业与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政企分开后,要严格执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96号)等有关规定,按照“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要求,在确保国有资产不流失的情况下,通过产权转让、股份制改造、兼并、破产、出售等多种形式,加快改制重组。对于大型骨干种子企业,要保持国有资本控股地位。在改制过程中,要做好劳动关系处理工作,维护好职工合法权益。企业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开发人员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相对控股。

  三、完善种子管理体系

  (六)加强种子管理法制建设。农业部要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完善种子管理制度,抓紧起草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配套的法规、规章,充分发挥法制在种子管理工作中的保障作用。

  (七)健全种子管理机构。种子管理是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重要职责,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健全种子管理机构,特别是要强化省、县级种子管理机构建设。要加强种子管理技术支持和服务体系建设,不断完善种子质量检验体系、品种区域试验体系和信息服务体系。各级种子管理机构要依法履行种子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管理等职责,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种子市场和种子质量的监管。上级种子管理机构对下级种子管理机构负有指导和监督职责。

  (八)加强种子管理、服务队伍建设。要按照稳定队伍、转变作风、搞好服务的原则,加强对种子管理人员的教育培训,提高业务水平和依法行政能力。现有的种子行政执法人员,要通过业务培训,经过资格考核,持证上岗。严格落实种子质量检验员考核制度,逐步实行品种试验人员执业资格准入制度。

  (九)健全种子标准体系。根据我国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和我国种子产业发展的实际情况,参照国际通行做法,建立完善我国种子技术规范、技术标准和合格评定程序,健全国家种子标准体系,规范商品种子的贸易行为;制定种子生产、加工、贮藏、包装等过程管理的技术标准和规范,强化标准化意识,提高质量管理水平。

  (十)强化保障措施。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积极支持种子管理和技术服务部门开展种子质量监督、技术推广、品种试验和检验检疫等方面的工作,切实保证种子管理机构和公益性事业单位的经费支出。

  四、强化种子市场监管

  (十一)严格企业市场准入。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尽快完成清理和修订种子市场准入条件的法规、规章和政策性规定等工作。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严格按照法定条件办理种子企业证照,加强对种子经营者的管理。同时,要消除影响种子市场公平竞争的制度障碍,促进种子企业公平竞争。

  (十二)严格商品种子管理。商品种子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有关品种审定、新品种保护、质量要求、加工包装、标签标注等规定。品种名称应当规范。主要农作物品种推广应用前应当通过国家或省级审定;转基因植物种子要经过安全评价和品种审定,生产经营转基因植物种子要取得农业部颁发的生产、经营许可证,发布转基因植物种子广告要经农业部审查批准。逐步建立“缺陷种子召回制度”,发现销售的种子有问题的,要及时更换;实行品种退出机制,发现经审定通过的品种已不适合农业生产需要或有难以克服缺点的,要及时退出。

  (十三)加强市场监管。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依法加强对种子市场的监管,切实履行种子市场监管职责。农业、工商、公安部门要密切配合,依法加大打击力度,及时查处生产销售假、劣种子等违法行为。要加强对种子企业的监督检查,对资质条件不再符合发证要求的,要依法撤销其种子生产经营许可。加强种子质量市场监督抽查的力度,认真落实种子质量标签制度。依法加强种子市场的宏观调控和价格监管。

  种子是关系农业生产安全和农民利益的重要生产资料,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按照本意见,切实加强领导,认真制定工作方案,精心组织实施。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密切配合,做好对改革工作的指导和市场监管的检查。

  国务院办公厅

关于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服务种子和耕地两个要害的指导意见

原创2021-09-11 22:40·农视网

农业农村部关于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服务种子和耕地两个要害的指导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村(农牧)厅(局、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农村局:

为深入实施国家粮食安全战略,落实藏粮于地、藏粮于技要求,充分发挥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服务种子和耕地两个要害的作用,助力打赢种业翻身仗,促进耕地数量和质量提升,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全面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按照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中央农村工作会议和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部署,立足“保供固安全,振兴畅循环”的工作定位,围绕服务种子和耕地两个要害,着力加强农业行政执法工作,为保障国家粮食安全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二)基本原则

——坚持依法履职。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依法查处种子和耕地违法行为。对非农业农村部门执法事项,及时依法移送相关部门或报告同级政府,确保执法无缝衔接,监管无盲区。

——坚持突出重点。聚焦制种和育种基地、品种权保护等重点区域、重点环节和春秋重要用种季节,强化种子违法案件查处。聚焦耕地“非农化”“非粮化”、耕地土壤污染等重点问题,加大耕地保护力度。

——坚持分类施策。针对不同地区、不同领域发生的种子和耕地问题,区分不同情况分类处置,采取不同手段和方法,有效解决实际问题。

——坚持协同高效。加强部门间、区域间协作配合,着力打通执法“堵点”,充分调动各方力量,构建多元共治机制,提升执法效果。

(三)工作目标

通过加强农业行政执法,种业领域侵权套牌、制假售假等违法行为得到有力打击,农作物新品种权保护意识明显增强,制售假劣种子、非法生产经营转基因种子等行为得到有效遏制;耕地“非农化”“非粮化”得到有效制止,耕地数量和质量得到较好保护,耕地保护社会共治格局基本形成,跨区域跨部门执法协作机制更加完备,国家粮食安全法治保障水平明显提高。

二、加大种业执法力度

(四)加强种业知识产权保护执法。各地农业农村部门要及时受理农作物新品种权所有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有关侵权案件或违法线索的投诉举报,立即开展调查取证并依法查处。发现确有侵犯品种权行为的,要及时告知品种权人,支持其依法提起侵权诉讼,并向人民法院积极提供行政执法取得的相关证据。侵权案件当事人双方自愿申请调解的,要依法积极受理、快速调解。对于涉及公共利益的品种权侵权案件,以及假冒授权品种案件,各地农业农村部门要依法及时立案查处,从严从重处罚。

(五)加强种业全产业链执法检查。各地农业农村部门要加强对制种基地的检查,重点检查生产经营许可、委托合同、品种权属、亲本来源、产地检疫情况等内容。加强对种子生产企业的检查,重点检查生产经营档案、包装标签、产地检疫证书和种子质量、真实性、转基因成分等。加强对种子市场(含网络销售)的检查,农作物种子重点检查种子包装标签、购销台账、植物检疫证书和种子质量、真实性、转基因成分等,种畜禽品种重点检查是否存在无证生产经营、假冒优质种公牛(猪)冷冻精液等问题。加强对种子使用环节的检查,重点检查农业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种植大户用种情况,通过倒查掌握了解种子来源和质量情况。

(六)加大种子执法抽检力度。各地农业农村部门要加大种子执法抽检经费投入,合理制定抽检计划,确定重点品种、检测对象、质量指标。对举报投诉较多和列入重点监控名单的种子生产经营单位,要作为必抽对象加大抽检力度。抽检任务要重点安排在制种、生产经营环节。制种基地抽检主要检测转基因成分,种子生产经营环节抽检主要检测真实性、转基因成分和质量指标。部、省级抽检侧重于制种基地和育繁推一体化种子企业,市、县级抽检侧重于一般的种子生产经营主体。要严格按照规定开展种子监督检查、扦样和检测,确保公正、规范、科学。要认真制作现场笔录和扦样单等,做好样品确认等证据固定工作,确保每个样品证据材料完整可靠。

(七)依法查处种业违法行为。各地农业农村部门要以品种权侵权、制售假劣、无证生产经营、非法生产经营转基因种子等为执法重点,加大违法案件查办力度。一般案件按属地管理原则由市、县级查处,跨区域、重大复杂案件由省、市级直接查办或者组织查处、挂牌督办。经营、使用环节发现的种子违法案件,要同步开展溯源调查,一查到底。农业农村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村部门要定期通报种业案件查处情况,适时遴选发布种业典型案例。

三、加强耕地保护检查和执法

(八)积极开展耕地保护摸排巡查。各地农业农村部门要充分利用经常深入乡村和田间地头的时机、与农业生产和农民群众联系密切的优势,按照遏制耕地“非农化”、严格管控耕地“非粮化”要求,积极开展耕地保护情况摸排巡查,主动了解耕地保护、撂荒和非法占用情况。要建立耕地保护巡查摸排记录,分门别类进行相应处置,发现违法占用耕地建房、绿化造林、挖湖造景或从事其他非农建设的,或者污染耕地的,要及时通报或移送有关部门;属于农业农村部门职责范围、有权处理的,要严格依法查处。各地农业农村部门要将发现的耕地“非农化”“非粮化”和撂荒等情况纳入耕地种粮情况动态监测评价内容。

(九)创新耕地保护监管方式。市、县级农业农村部门要建立分片巡查、包干负责的耕地保护巡查机制,做到违法情况早发现、早处置。建立与乡镇综合行政执法、农业技术推广和社会综合治理等机构的协作配合机制,充分发挥乡镇综合行政执法人员、农业技术推广人员和社会综合治理网格员的作用,及时掌握违法占用耕地情况。鼓励地方探索建立耕地保护田长制,培养村级耕地保护协管员。市、县级农业农村部门要及时把耕地摸排巡查、违法行为依法查处、案件或线索移交移送等情况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农业农村部门报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村部门每半年向农业农村部报告相关情况。

(十)依法查处耕地违法行为。各地农业农村部门要加强与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等部门的衔接合作,在依法界定各自职责分工的基础上,严格履行《土地管理法》《土壤污染防治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赋予的有关土地管理保护执法职责,依法依职能查处破坏耕地、破坏或者改变基本农田保护区标志、未按规定回收农药和肥料等包装废弃物的违法行为。

四、完善工作机制

(十一)建立健全违法投诉举报机制。各地农业农村部门要依托“12316”信息平台等及时受理种子、耕地违法案件或问题线索的投诉举报。要积极探索建立举报奖励机制,发动社会各方参与,实现共管共治。市、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对上级农业农村部门通报、移交的案件和问题线索,要立即跟进调查,并及时报送核查情况。

(十二)建立健全执法协作配合机制。强化跨区域种业执法信息共享和联动响应机制,实现“一处发现、全国通报、各地联查”。建立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和行业管理机构分工协作机制,强化“检打联动”,行业管理机构要及时向执法机构移交日常检查和监督抽查发现的违法线索。建立农业农村部门与市场监管、自然资源、生态环保和公安等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之间的违法线索通报、案件移送、定期会商、联合执法等工作机制,强化协作配合。加强农业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对涉嫌构成犯罪的种子和耕地违法案件,及时移送公安机关依法从严从重打击。

(十三)建立健全考核通报机制。农业农村部将把各地种业执法、耕地保护工作开展情况作为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考核相关指标评价的重要依据,作为全国农业综合行政执法示范单位和示范窗口创建的重要依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村部门要将种业执法和耕地保护工作成效纳入本部门绩效考核的重要内容,对辖区内问题严重或整改纠正不及时、不到位的地方,要及时约谈或通报。农业农村部将视情况约谈问题突出省份或者在全国进行通报。

五、强化保障措施

(十四)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农业农村部门要从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的政治高度,充分认识服务种子和耕地两个要害的重要意义,结合本地实际研究制定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服务两个要害的实施方案,细化工作任务,完善制度机制,层层压实责任,确保工作落实到位。

(十五)提升执法能力。各地农业农村部门要高度重视农业综合行政执法能力建设,配齐配强工作力量和执法装备,确保与工作任务相适应。要加强执法队伍专业化、职业化、现代化建设,建立健全定期培训和工作交流制度,开展多种形式的业务学习和经验交流,全面提升执法人员办案水平。

(十六)加强宣传引导。各地农业农村部门要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网络和新媒体新技术,广泛宣传种子和耕地法律法规、遏制耕地“非农化”和严格管控耕地“非粮化”等政策要求、典型经验和执法案例,促进相互学习借鉴提高。正确引导社会舆论,积极回应社会关切,广泛凝聚社会共识,营造良好法治氛围。


来源:农业农村部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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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种子市场检查的意见建议
发布人:tianpie82 发布时间:2025-03-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