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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用谷物税率是多少?种子种苗的税务编码是什么,生产销售种子相关涉税问题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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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种用谷物税率是多少?种子种苗的税务编码是什么

种用谷物的税率为:9%

种用谷物的税务编码为:101011901

种用谷物简称:种子种苗

二、种用豆类税率是多少?种子种苗的税务编码是什么

种用豆类的税率为:9%

种用豆类的税务编码为:101011904

种用豆类简称:种子种苗

说明:包括种用杂豆、种用芸豆、种用鹰嘴豆、种用干豇豆、种用干蚕豆、种用饭豆、种用明绿豆、种用毛绿豆、种用麻豌豆、种用绿豌豆、种用白豌豆。种用豆类、种用杂豆、种用芸豆、种用鹰嘴豆、种用干豇豆、种用干蚕豆、种用饭豆、种用明绿豆、种用毛绿豆、种用麻豌豆、种用绿豌豆、种用白豌豆

生产销售种子相关涉税问题分析

2023-01-17 20:24·笑书税言种子被称为农业的芯片,种业是农业生产的起点,更是现代农业发展的生命线,非常受关注,近期不少人在询问有关种子种业的税收问题,下面我来梳理有关种子种业的涉税优惠问题。

一、相关概念

1.什么是种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二条规定,种子是指农作物和林木的种植材料或者繁殖材料,包括籽粒、果实、根、茎、苗、芽、叶、花等。

主要农作物是指稻、小麦、玉米、棉花、大豆。

2.从事种子生产经营需要什么资质?

一般需要有相关部门核发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三十一条 从事种子进出口业务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由国务院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核发。国务院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可以委托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接收申请材料。从事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林木良种繁殖材料生产经营的,以及符合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规定条件的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的农作物种子企业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核发。前两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种子的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生产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核发。只从事非主要农作物种子和非主要林木种子生产的,不需要办理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第三十二条 申请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应当具有与种子生产经营相适应的生产经营设施、设备及专业技术人员,以及法规和国务院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从事种子生产的,还应当同时具有繁殖种子的隔离和培育条件,具有无检疫性有害生物的种子生产地点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草原主管部门确定的采种林。申请领取具有植物新品种权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应当征得植物新品种权所有人的书面同意。

第三十七条 农民个人自繁自用的常规种子有剩余的,可以在当地集贸市场上出售、串换,不需要办理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第三十八条 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有效区域由发证机关在其管辖范围内确定。种子生产经营者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载明的有效区域设立分支机构的,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的,或者受具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种子生产经营者以书面委托生产、代销其种子的,不需要办理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但应当向当地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备案。

二、相关涉税问题分析

(一)增值税方面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是指直接从事植物的种植、收割和动物的饲养、捕捞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的注释所列的自产农业产品(《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从文件内容看,种子是指农作物和林木的种植材料或者繁殖材料,包括籽粒、果实、根、茎、苗、芽、叶、花等,是属于农业产品的范围。从事植物的种植、收割单位和个人销售的注释所列的自产农业产品(种子)可以享受增值税免税政策。

2.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部分废止](财税[2008]81号)规定:对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视同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

3.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业生产资料征免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113号)规定:批发和零售种子、种苗免征增值税。

4.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制种行业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7号)的规定:制种企业在下列生产经营模式下生产销售种子,属于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有关规定免征增值税。一、制种企业利用自有土地或承租土地,雇佣农户或雇工进行种子繁育,再经烘干、脱粒、风筛等深加工后销售种子。二、制种企业提供亲本种子委托农户繁育并从农户手中收回,再经烘干、脱粒、风筛等深加工后销售种子。

从以上政策规定分析,自种植繁育深加工后销售种子、委托繁育收回后加工后销售种子、批发零售种子均可以免征增值税。根据财税字〔1995〕52号的规定,对直接从事植物的种植、收割和动物的饲养、捕捞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的外购的农业产品,以及单位和个人外购农业产品生产、加工后销售的仍然属于注释所列的农业产品,不属于免税的范围,应当按照规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因此对于外购农产品经过烘干、脱粒、风筛等深加工销售种子,不属于免税范围。

(二)企业所得税方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规定,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1.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是指企业对农作物进行品种和育种材料选育形成的成果,以及由这些成果形成的种子(苗)等繁殖材料的生产、初加工、销售一体化取得的所得。中药材的种植;林木的培育和种植;——是指企业对树木、竹子的育种和育苗、抚育和管理以及规模造林活动取得的所得,包括企业通过拍卖或收购方式取得林木所有权并经过一定的生长周期,对林木进行再培育取得的所得。林产品的采集;以上农、林、牧、渔业项目,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02)的规定标准执行,不包括《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版)》(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9号)中限制和淘汰类的项目。

2.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包括观赏性作物的种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48号公告)

3.企业将购入的农、林、牧、渔产品,在自有或租用的场地进行育肥、育秧等再种植、养殖,经过一定的生长周期,使其生物形态发生变化,且并非由于本环节对农产品进行加工而明显增加了产品的使用价值的,可视为农产品的种植、养殖项目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企业委托其他企业或个人从事规定的农、林、牧、渔业项目取得的所得,可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企业受托从事规定的农、林、牧、渔业项目取得的收入,比照委托方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48号公告)

企业所得税方面对于企业对农作物进行品种和育种材料选育形成的成果,以及种子的生产、初加工、销售一体化取得的所得给予减免税优惠,对于批发零售没有给予专门的税收优惠。

(本文部分内容来源网络,个人进行整理和谈了一点学习思考,内容仅供参考,不作为实际工作依据,受限于个人水平,难免有理解偏差和疏漏,欢迎大家共同交流,共同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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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子种苗的税务编码
发布人:tengfonuanc00 发布时间:2025-04-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