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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商铺标的物是什么意思啊
商铺标的物指的是商铺的主体或核心物品、资产,或者是商铺出售、租赁的重点对象。具体含义需结合实际情况而定。以下是关于商铺标的物的详细解释:
一、商铺标的物的基本概念
商铺标的物通常指的是商铺交易中的核心物品或资产。在商铺出售、租赁或抵押等交易中,标的物可以是商铺本身,也可以是商铺内的设备、设施或经营许可等。这些都是交易双方关注的核心内容,决定了商铺的价值和交易条件。
二、商铺标的物的具体含义
1.商铺本身:这是最常见的商铺标的物形式。在商铺出售交易中,标的物就是商铺本身,包括其地理位置、面积、建筑结构等。
2.商铺内的设备和设施:除了商铺本身,交易双方还可能关注商铺内的装修、货架、空调等设备。这些设施和设备的状况会影响标的物的价值。
3.经营许可和权利:在某些情况下,商铺的特许经营许可或许可经营的范围也可能成为标的物的一部分,尤其在特许经营或品牌转让的情况下。
三、商铺标的物的意义和作用
商铺标的物是交易的基础和核心。交易双方通过确定标的物及其价值,来达成交易协议。同时,标的物的明确也有助于保障双方的权益,避免纠纷的发生。因此,在商铺交易中,准确确定和描述标的物是非常重要的。
总之,商铺标的物是商铺交易中的核心物品或资产,其具体含义可能包括商铺本身、商铺内的设备和设施以及经营许可等。它是交易的基础和核心,决定了交易的价值和条件。在商铺交易中,准确确定和描述标的物对于保障交易双方的权益至关重要。
二、特许经营权为什么不能出资
特许经营权不能出资的原因
一、特许经营权的法律属性
特许经营权是一种基于合同约定而赋予特定主体的独家经营权利,涉及知识产权和合同权益。它允许特定主体在一定期限内,以特定方式使用品牌、经营模式等,并获取经济利益。由于其具有合同性和权利性,特许经营权在法律上不具备出资的法定资格。
二、出资的适格性要求
出资是指投资者投入企业的资本,用于企业经营和扩大再生产。出资的标的物需要满足确定性、可评估性和可转让性的要求。而特许经营权虽然是一种有价值的资产,但其价值往往难以准确评估,且转让过程中可能涉及复杂合同关系的变化,难以满足出资的适格性要求。
三、风险性和不确定性
特许经营权的价值往往与特定品牌、市场地位等因素紧密相关。一旦市场环境发生变化,特许经营权的市场价值可能产生大幅波动。因此,以特许经营权出资可能给企业带来较大的风险性和不确定性,不利于企业的稳定经营和长期发展。
四、保护投资者利益
为了保障所有投资者的利益,企业需要对出资进行严格管理,确保出资的真实性和合法性。由于特许经营权的特殊性质和潜在风险,将其用作出资可能引发一系列法律问题,不利于保护其他投资者的利益。因此,出于保护投资者利益的目的,特许经营权不宜用于出资。
综上所述,特许经营权由于其法律属性、出资的适格性要求、风险性和不确定性的考虑以及保护投资者利益的需要,不能作为企业的出资形式。
政府特许经营协议,是行政协议还是民事合同?
原创2022-07-25 08:00·能源合规作者|杨铖
一政府特许经营协议性质之争——行政协议or民事合同
政府特许经营协议,是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的典型方式,但政府特许经营协议的性质是什么?
理论上有争议,历来有行政协议说和民事合同说这两种主要观点。
主张特许经营协议为民事合同的主要理由(闫海、张天金):
其一,合同主体之一政府是以民事主体而非行政主体身份出现在政府特许经营协议中;
其二,政府将公用事业的特许经营权与经营者的技术和资本进行交易,合同客体为特许经营权,是一种私权,是民事法律关系的标的物;
其三,特许经营合同在内容上虽然有法定权利义务,但仍然以约定权利义务为主要内容,双方遵循等价有偿的原则,追求的是对价的公平。
主张特许经营协议为行政协议的主要理由(李霞、王克稳):
其一,特许经营合同的当事人分别为主管部门和特许经营者,符合(行政法意义上的)行政协议的主体要求;
其二,特许经营合同的目的具有行政性、公益性,目的是为了履行公共服务职能、实现监管目标,形成的是公法法律关系;
其三,特许经营合同中行政机关保留了特殊权力(例如:行政主体可在不影响项目运行的情况下进行特别监管;特许经营者不得擅自歇业、停业;行政主体可基于公共利益单方调整产品和服务价格等。)
同样的问题,在立法规范上也有不一致。
2015年5月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5〕9号,现已失效,下称旧司法解释)第十一条规定:
行政机关为实现公共利益或者行政管理目标,在法定职责范围内,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协商订立的具有行政法上权利义务内容的协议,属于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的行政协议。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就下列行政协议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一)政府特许经营协议;(二)土地、房屋等征收征用补偿协议;(三)其他行政协议。
这就将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归类为行政协议。
但在诸多规范性文件中,是将特许经营合同作为民事合同进行制度设计的(张海鹏)。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关于在公共服务领域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PPP模式——笔者注)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5〕42号)指出“政府和社会资本法律地位平等、权利义务对等,必须树立契约理念,坚持平等协商、互利互惠、诚实守信、严格履约。”
财政部2014年发布的《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操作指南(试行)的通知》(财金〔2014〕113号)则指出,因项目合同发生的争议,可依法申请仲裁或提起民事诉讼。并且还发布《关于规范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合同管理工作的通知》附件《PPP项目合同指南(试行)》(财金〔2014〕156号)明确,PPP在性质上属于民事主体间的民事法律关系。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开展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的指导意见》(发改投资〔2014〕2724号)附件2《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通用合同指南》也指出,项目合同各方均是平等主体,项目合同系以《合同法》及其他法律法规为依据,因项目合同引起的纠纷可提起仲裁或诉讼。
2015年修正并于2015年5月4日施行的《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特许经营协议应当包括以下内容:(十)争议解决方式。2015年6月1日出台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三款也规定”特许经营协议应当主要包括以下内容:(十六)争议解决方式。”既然争议解决方式可以约定,那文义上理解,合同双方地位平等,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应当也属于民事合同。
可能由于法释〔2015〕9号司法解释出台在前,《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回避了政府特许经营协议性质问题,只是在第五十一条规定:“特许经营者认为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并可以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
针对具体行政行为当然可以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但协议双方有了纠纷该怎么解决呢?可以按照协议约定进行仲裁吗?没有说。
2018年2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8〕1号)实施,却将法释〔2015〕9号旧司法解释中占五分之一篇幅的行政协议有关内容删除。
2019年11月27日,最高院出台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9〕17号,并于2020年1月1日实施,下称新司法解释)第一条规定,行政机关为了实现行政管理或者公共服务目标,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协商订立的具有行政法上权利义务内容的协议,属于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的行政协议。
新司法解释和旧司法解释对比之下,有个别字句的调整:目的上,实现公共利益或者行政管理目标,调整为实现行政管理或者公共服务目标,将模糊抽象的“公共利益”删去,代之以“公共服务”,突出了政府的服务职能;在范围上,删去了“在法定职责范围内”这样的表述,扩大了范围。
并且,新司法解释第二十六条还特别指出:“行政协议约定仲裁条款的,人民法院应当确认该条款无效,但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我国缔结、参加的国际条约另有规定的除外。”
这就相当于部分剥夺了政府特许经营协议主体约定仲裁的权利,前述规范性文件中有关约定仲裁的指导意见也因之形同虚设。
司法实践又是怎样的呢?
以PPP协议为例,在旧司法解释失效,但新司法解释没有出台的这段期间,既有认定为行政协议的案例,也有依据国务院有关文件,认定为民事合同的案例。
广东一起典型的,将PPP协议认定为行政协议的案例,是(2019)粤行终602号。
一审在2018年8月15日提起诉讼,彼时旧司法解释已经失效,但新司法解释没有出台,二审法院在2021年3月8日作出裁判。
二审行政判决书中,广东省高院认为:
依据新司法解释,行政协议应当满足以下四个要素:一是主体要素,即行政协议的缔约一方应当是行使公权力的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以及其他依法接受行政机关委托行使公共管理职能的组织,另一方则是作为行政相对人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二是目的要素,即必须是为了实现行政管理或者公共服务目标;三是内容要素,即协议内容必须具有行政法上的权利义务内容;四是意思要素,即协议双方当事人必须协商一致。
结合涉案的《项目合同书》分析,一是相应的法律责任应由遂溪县人民政府承担,故涉案《项目合同书》符合行政协议的主体要素;二是涉案《项目合同书》主要涉及道路工程、绿化景观工程、污水处理工程、土地整理等市政建设,建设项目主要是公共设施,性质上基本上为公益性,部分项目属于特许经营范围,需要获得政府审批或需要政府办理相关审批手续才可进行,因此,涉案《项目合同书》明显具有行政法上的权利义务内容,且协议签订的目的是为了实现社会公共利益需要,具有公益性。
因此一审二审法院都将本案所涉《项目合同书》的法律性质定性为行政协议。
二行政诉讼程序和民事诉讼程序的重要差异
政府特许经营协议性质是民事合同还是行政合同,意味着权益受到侵害方可以采取的救济方式和程序截然不同。行政诉讼程序和民事诉讼程序有许多不一样的地方,比如:
一是受案范围上的差异。
《行政诉讼法》规定,提起行政诉讼的主体为行政行为的相对人,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将行政机关排除在行政诉讼原告之外——故有“行政合同的被告恒定为行政机关(韩兆印、李小山)”的说法。
而《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受案范围非常广。
二是举证责任分配的差异。
《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民事主体的地位平等,因此在举证责任方面两方都应承担的义务相当。
《行政诉讼法》统一规定,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这种举证倒置主要是由于原被告客观地位与条件的不平等(当然也有例外,行政赔偿或者行政不作为的诉讼中,原告承担举证责任)。
不过在行政协议签订和履行过程中,行政机关并不具备行政职权优势,仅由行政机关负担举证责任,不符合“由离证据较近一方承担更多举证责任的证据法原理(张海鹏)”。
由此,新司法解释,参照民事诉讼举证责任的分配原则,第十条作了一些折中的规定:
1.被告对于自己具有法定职权、履行法定程序、履行相应法定职责以及订立、履行、变更、解除行政协议等行为的合法性承担举证责任。
2.原告主张撤销、解除行政协议的,对撤销、解除行政协议的事由承担举证责任。
3.对行政协议是否履行发生争议的,由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
三是诉讼时效期间与起诉期限方面的差异。
西谚有云:法律不保护躺在权利上睡觉的人。意思是法律不保护不保护怠于主张权利的人。而时效和时限问题,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规定截然不同。
民事诉讼时效期间(期间届满,对方可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则原告将丧失胜诉权):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行政诉讼起诉期限(固定期间,超过期限,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知道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内容的,其起诉期限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前述规定。)对行政机关不履行保护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提起诉讼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行政协议案件的特别规定:
新司法解释第二十五条特别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行政协议提起诉讼的,诉讼时效参照民事法律规范确定;对行政机关变更、解除行政协议等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起诉期限依照行政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确定。
四是法院收取诉讼费的差异。
主要是案件受理费的差异,依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国务院令第481号)第十三条规定,案件受理费分别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一)财产案件根据诉讼请求的金额或者价额,按照下列比例分段累计交纳:
1.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2.超过1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2.5%交纳;3.超过10万元至20万元的部分,按照2%交纳;4.超过20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1.5%交纳;5.超过50万元至10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6.超过100万元至200万元的部分,按照0.9%交纳;7.超过2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0.8%交纳;8.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7%交纳;9.超过1000万元至2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6%交纳;10.超过2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二)非财产案件按照下列标准交纳:(略)
(三)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没有争议金额或者价额的,每件交纳500元至1000元;有争议金额或者价额的,按照财产案件的标准交纳。
(四)劳动争议案件每件交纳10元。
(五)行政案件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1.商标、专利、海事行政案件每件交纳100元;2.其他行政案件每件交纳50元。
(六)当事人提出案件管辖权异议,异议不成立的,每件交纳50元至100元。
政府特许经营协议一般涉及财产金额较大。如果都依照一般民事纠纷财产案件,根据诉讼请求的金额或者价额按比例分段累计缴纳,受理费是不小的支出。
不过,《最高人民法院第一巡回法庭关于行政审判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会议纪要》(2018年7月23日印发)明确:
不依法履行、未按约定履行行政协议法定职责案件和签订行政协议行为案件,是行政案件,应当按照行政案件的诉讼费收费规定,每件收取50元的诉讼费。如果起诉人一并提起行政补偿或者行政赔偿的,行政赔偿和行政补偿案件依法不应当收取诉讼费。【WINDRISES NETWORK MARKETING】尊享直接对接老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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