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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律规定的行纪合同的具体内容是什么
行纪合同又称“信托合同”。行纪人根据委托人的委托,以自己的名义为其办理购销、寄售等事务并收取酬金的协议。行纪制度源自罗马法,旧时又有固有行纪与非固有行纪之分;前者指以货物和·有价证券购销事务为标的的行纪,后者指以非购销事务为标的但符合行纪要件的合同关系,包括承揽行纪,运送行纪等。中国古代“邸店”、“牙行”所从事的寄售业务,本质上亦属行纪。
行纪合同的性质如下:
1、行纪合同主体的限定性;
2、行纪合同的标的具有特定性;
3、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办理委托事务;
4、行纪人是为委托人的利益办理事务;
5、行纪合同是诺成、双务、有偿和不要式合同。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五十一条规定,行纪合同是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二、行纪合同法律特征
1、行纪合同的地位在《民法典》中依法确定并独立存在。
2、行纪合同是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法律活动、为委托人办理事务,而行纪人与第三人发生的关系与委托人无关,行纪人虽然为委托人办理事务,但是以自己的名义,因此,委托人也不对行纪人的行为承担法律后果。
3、行纪人的法律活动是为委托人办理事务,争取利益,因此,行纪人在充分考虑委托人利益的情况下,其发生的货物风险应由委托人承担。
4、行纪合同是双务有偿活动,行纪合同的委托人获得行纪人办理事务的结果,委托人向行纪人支付约定的报酬。
5、行纪合同的标的物是行纪人为委托人办理事务而与第三人发生的法律行为的结果,该结果是委托人的委托,即行纪合同的标的物。
6、行纪合同的法律活动范围仅限于购销、寄售等民事法律行为,仅此而已,不涉及其他内容。
行纪合同是属于有偿性质的合同,行纪合同是必须要向委托人收取相关的报酬的,并且行纪合同在执行的时候是行纪人用自己的名义来为委托人进行办理委托的事务,其次行纪合同的标的都是具有特定性的。
行纪合同是具有特定法律特征的合同类型。首先,行纪合同属于双务、有偿合同。在合同关系中,双方需履行各自的义务,即行纪人应负责办理买卖等商业活动,而委托人则需支付报酬作为对价。
其次,行纪合同为诺成合同。这意味着合同只需双方达成一致即可成立,无需实物的交付作为合同生效的条件。
此外,行纪合同是不要式合同,可以以口头、书面或其他方式订立,形式灵活多样。
行纪合同的标的物通常为特定物品或财产权利的买卖活动,不包括一般的民事活动或非商事交易。
一、标的物不动产行纪合同也是可以交易的吗
可以的。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行纪业务的适用范围日益扩大,已从原有的商品代购、代销、寄售、扩展到房地产市场、保险市场、证券市场、期货市场以及文化、体育、艺术等领域,行纪合同的主体范围、标的范围不断扩大。
二、行纪人的主要义务
1、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的义务。行纪人应按照委托人的指示完成行纪行为,并应当尽注意义务,以使委托人的利益不受损失或少受损失。
2、依委托人指示处理事务的义务。委托人指定了卖出价格或买入价格的情况下,行纪人应当按委托人的指定价格处理事务。行纪人低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卖出或者高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买入的,应当经委托人同意。未经委托人同意,行纪人补偿其差额的,该买卖对委托人发生效力。行纪人高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卖出或者低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买入的,可以按照约定增加报酬。委托人对价格有特别指示的,行纪人不得违背该指示卖出或者买入。
3、妥善保管的义务。行纪人占有委托物的,应当妥善保管委托物。
4、委托物处置的义务。委托物交付给行纪人时有瑕疵或者容易腐烂、变质的,经委托人同意,行纪人可以处分该物;与委托人不能及时取得联系的,行纪人可以合理处分。
5、负担行纪费用的义务。行纪人处理委托事务支出的费用,由行纪人负担,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三、行纪人的主要权利
1、请求报酬权。行纪人完成或者部分完成委托事务的,委托人应当向其支付相应的报酬。委托人逾期不支付报酬的,行纪人对委托物享有留置权,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2、介人权。行纪人接受委托实施行纪行为时,可以自己的名义介入买卖活动。行纪人买入或卖出市场定价的商品时,只要委托人没有相反的意思,可以自己作为买受人或出卖人。行纪人行使介入权后,仍可要求委托人支付报酬。
3、提存权。行纪人按照约定买入委托物,委托人应当及时受领。经行纪人催告,委托叭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的,行纪人可提存委托物。委托物不能卖出或者委托人撤回出卖,经行纪人催告,委托人不取回或者不处分该物的,行纪人可提存委托物。
行纪人履行合同中的义务,就可以得到合同中权益。行纪合同的标的物,只限于国家法律允许流通的货物,国家法律禁止或者是限制流通的货物不可以作为标的物,比如说枪支、黄金以及毒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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