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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和限制长沙市中心城区燃放烟花爆竹的通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为加强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确保公共安全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消除火灾隐患,提高环境质量,市人民政府决定禁止和限制在长沙市中心城区燃放烟花爆竹。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第一条禁止燃放区域。
(1)金融、通信、邮政、快递、供水、供电、供气等国家机关、新闻、教育、科研、医疗、出版等单位。
(2)火车站、汽车站、机场、港口码头、轨道交通等交通枢纽和铁路、轨道交通线路安全保护区。
(3)酒店、商场、超市、餐厅、集贸市场等拥挤场所。
(4)风景名胜区、园林、公园等公共场所。
(五)养老机构、儿童福利院、幼儿园。
(六)文物保护单位、博物馆、图书馆、档案馆、美术馆、影院等公共文化场所。
(7)军事设施保护、物资储存区。
(8)生产、储存易燃易爆物品、输气(油)管道、输气(变)电、架空电力、通信线路等设施的安全保护区。
(9)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地方。经市人民政府批准,需要在橙洲等地燃放烟花爆竹的,可以组织烟花爆竹燃放活动。
第二条燃放区域和时间限制。
(1)长沙市南三环、西三环、北三环、中青路、星沙联络路、滨湖路、黄兴大道围城区,限制燃放烟花爆竹。
(2)烟花爆竹允许在农历十二月二十四日至次年正月初六和元宵节每天早上6:00至24:00燃放(其中除夕为早上6:00至次日凌晨1:00)。其余时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3)在其他传统节假日和重大庆典期间,需要在限制区燃放烟花爆竹的,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告。
第三条《烟花爆竹安全与质量》(GB10631)规定的个人燃放产品中,上述限制燃放区域和时间允许燃放烟花爆竹品种的爆竹类、喷花类、旋转类、升空类、吐珠类、玩具类、组合烟花类C类、D类产品属于本通知允许燃放的品种,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燃放双响、落炮、擦炮、不定向火箭等产品。
鼓励市民用声、光、电产品代替传统的烟花爆竹。支持我市烟花爆竹企业积极开发安全环保的烟花爆竹产品,提升产业质量,确保烟花之乡的品牌和市场地位。
经批准实施的晚会燃放的产品种类不受本款限制。
第四条燃放烟花爆竹的安全要求。
(1)烟花爆竹应按照燃放说明书正确、安全地燃放。
(2)烟花爆竹不得通过向人群、车辆、建筑物抛掷、妨碍行人、车辆通行等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
(3)燃放后,应及时清理,安全处置废弃物。
(4)14岁以下未成年人燃放烟花爆竹的,由监护人或其他成年人陪同。
第五条监督管理。
(1)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违反本规定的,有权向长沙市中心城区烟花爆竹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公安局)报告。领导小组办公室受理报告后,应当及时调查处罚。核实属实的,应当按照规定给予适当奖励(报告电话:110)。
(2)违反本通知规定,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依照国务院《烟花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
1.长沙市实行烟花禁放政策,明确限制燃放区域。
2.限制燃放区域包括长沙市南三环、西三环、北三环、中袜慧梁青路、星沙联络道、滨湖路、黄兴大道所围成的城市区域。
3.禁放时段:在上述限制燃放区域内,农历腊月二十四至次年正月初六期间以及元宵节,每日早上6:00至24:00(除夕为早上6:00至次日凌晨1:00)为可燃放时间。其他时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4.在传统节假日和重大庆典活动期间,若需要在限放区内燃放烟花,须由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告。
5.全年禁止燃放区域包括:国家机关、新闻、教育、科研、医疗、出版等单位;金融、通信、邮政、快递、供水、供电、供气等企业;火车站、汽车站、机场、港口码头、轨道交通等交通枢纽以及安全保护区;宾馆、商场、超市、餐馆、集贸市场等人员密集场所;风景名胜区、公园等公共场所;养老机构、儿童福利院、幼儿园;文物保护单位、博物馆、图书馆、档案馆、美术馆、影剧院等公共文化场所;军事设施保护、物资储存区;加油(气)站等易燃易爆物品场所及设施安全保护区;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地点。
6.在市人民政府批准的情况下,重大节假日和特别节会,橘子洲等地可以组织烟花爆竹燃放活动。
7.允许燃放的烟花爆竹品种:符合《烟花爆竹安全与质量》(GB10631—2013)规定的个人燃放类产品中的爆竹类、喷花类、旋转类、升空类、吐珠类、玩具类和组合烟花类的C、D级产品。禁止燃放双响、摔炮、擦炮、不定向火箭等产品和专业燃放类产品。
8.鼓励市民使用声、光、电产品替代传统烟花爆竹,并支持烟花爆竹企业研发安全环保型产品,提升产业水平,维护“烟花之乡”品牌和市场地位。
农历新年即将到来
春节期间
到底能不能放烟花爆竹呢?
为给市民提供良好的生活环境,近日,长沙市政府出台《关于中心城区禁止和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从2022年1月1日起,将此前限制区域,除夕和初一全天可燃放时间,分别作了调整。
燃放时间
相比原《通告》,限制燃放区域的可燃放时间,由原来除夕和初一全天可燃放时间调整为早上6点至次日凌晨1点,其余禁限放时段及区域保持不变。
限制燃放区域
长沙市南三环、西三环、北三环、中青路、星沙联络道、滨湖路、黄兴大道围合的城市区域。
上述限制燃放区域,农历腊月二十四至次年正月初六期间和元宵节每日早上6时至24时(其中除夕为早上6时至次日凌晨1时)为可燃放时间;其他时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在其他传统节假日和重大庆典活动期间,需要在限放区内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市人民政府批准并予以公告。
可燃放品种
《通告》还指出,在上述限放区域和时间允许燃放烟花爆竹品种《烟花爆竹安全与质量》(GB10631—2013)规定的个人燃放类产品中的爆竹类、喷花类、旋转类、升空类、吐珠类、玩具类和组合烟花类的C、D级产品属于本通告允许燃放的品种,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燃放双响、摔炮、擦炮、不定向火箭等产品和专业燃放类产品。鼓励市民采用声、光、电产品替代传统的烟花爆竹。
发现有违反本规定禁止行为的,可拨打110举报。在禁放限放烟花爆竹的地点和时段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依照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责令停止燃放并给予处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给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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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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