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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饮料制造技术规范”适用于指导酒、饮料制造工业排污单位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填报相关申请信息,同时适用于指导核发机关审核确定酒、饮料制造工业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许可要求。
根据《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7年版)》(以下简称《名录》),对于发酵酒精制造、白酒制造、啤酒制造、黄酒制造、葡萄酒制造企业实行重点管理,对于含发酵工艺或者原汁生产的饮料制造企业实行重点管理。“酒、饮料制造技术规范”适用范围涵盖了纳入《名录》管理的所有酒、饮料制造企业,同时,考虑与《名录》修订工作的衔接,标准中对果酒、奶酒等其他酒的相关要求也作出了规定。
“含发酵工艺或者原汁生产”的饮料主要包括原榨果菜汁、浓缩果菜汁、发酵果菜汁、发酵乳饮料及发酵植物蛋白饮料等。考虑到饮料企业多为多品种经营甚至一条生产线生产多种产品,同一企业除了生产以上“含发酵工艺或者原汁生产”的饮肢晌料,还会生产含乳饮料和植物蛋白饮料、碳酸饮料、瓶(罐)装饮用历毕锋水、固体饮料和茶饮料等其他饮料,为便于这类企业排污许可证的申请和核发,该标准对各种饮料生产相关内容均作出了规定,企业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申报。
一、产排污环节与污染因子的确定
酒、饮料生产过程的生产废水主要包括原料清洗废水、设备清洗废水、洗瓶废水、地面冲洗废水、冷却水系统排水、制水过程排水等。此外,发酵酒精蒸馏过程中会产生废糟液,白酒发酵过程中会产生黄水,白酒蒸馏过程中会产生锅底水,黄酒浸米过程中会产生米浆水。酒、饮料制造工业废水污染因子依据《啤酒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9821)、《发酵酒精和白酒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27631)、《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确定,主要为化学需氧量、氨氮、总氮、总磷、五日生化需氧量、悬浮物、色度等。
酒、饮料生产过程中排放的废气包括综合污水处理站产生的恶臭废气,酒糟堆场、果蔬渣堆场、沼渣堆场产生的恶臭废气,以及发酵酒精、白酒、啤酒原料粉碎和固体饮料的干燥、筛分、包装等工序产生的含颗粒物废气。酒、饮料行业的废气污染因子依据《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确定,主要包括颗粒物、臭气浓度等。
二、排污口差异化管理
“酒、饮料制造技术规范”将实行重点管理的酒、饮料制造工业排污单位废水排放口管理类型分为主要排放口和一般排放口两类,废水总排放口为主要排放口,生活污水直接排放口和其他废水排放口为一般排放口。该标准要求对主要排放口实施排放浓度和排放量双管控,许可排放量的因子为化学需氧量、氨氮、总氮、总磷,一般排放口仅许可排放浓度。实行简化管理的排污单位废水排放口均为一般排放口,废水污染物仅许可排放浓度,不许可排放量。单独排入公共污水处理系统的生活污水仅说明去向。
该标准将酒、饮料制造工业排污单位废气排放口作为一般排放口管理。
三、许可排放量的核算方法
该标准给出两种水污染物许可排放量核算方法,排污单位分别按照两种方式进行计算,从严确定;当仅能通过其中一种方式计算时,以该计算方法确定。第一种是依据水污染物许可排放浓度限值、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和产品产能来确定;第二种是依据单位产品的水污染物排放量限值和产品产能来确定。
四、自行监测的要求
该标准提出了排污单位制定自行监测方案的要求,明确了监测点位、监测指标、监测频次。实行重点管理的酒和饮料企业废水主要排放口流量、pH值、化学需氧量、氨氮、总氮、总磷要求自动监测,五日生化需氧量、悬浮物、色度按照直接排放和间接排放分别要求按季度和按半年监测;一般排放口监测指标包括pH值、化学需氧量、氨氮、总氮、总磷、五日生化需氧量、悬浮物和色度,直接排放和间接排放分别要求按季度和半年监测。实行简化管理的酒和饮料企业废水排放口监测指标包括数答流量、pH值、化学需氧量、氨氮、总氮、总磷、五日生化需氧量、悬浮物和色度,直接排放和间接排放分别要求按季度和半年监测。
废气监测方面,发酵酒精、白酒、啤酒的原料粉碎工序,固体饮料的烘干、筛分、包装等工序的废气排气筒监测指标为颗粒物,监测频次为半年。有生化工序的废水处理设施或酒糟堆场、果蔬渣堆场、沼渣堆场等的排污单位无组织排放监测指标为臭气浓度,监测频次为半年。
标准中还明确该标准未规定的其他监测因子指标按照HJ819等标准规范执行,酒、饮料制造工业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发布后,从其规定。
其他处理方式就是先要确定是固废,然后申报备案,根据环评及固废的产生情况,申报固废大致的数量容、种类、去向(委外处理或贮存)等。
其次联系有对应废危险物经营许可证资质的经营单位,签订处置合同。(危险废弃物必须交由有危险废物道路运输资质的单位运输、转移)。
不属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有关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固体废物(包括液态废物),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
1.具有腐蚀性、毒性、易燃性、反应性或者感染性等一种或者几种危险特性的;
2.不排除具有危险特性,可能对环境或者人体健康造成有害影响,需要按照危险废物进行管理的。
3.医疗废物属于危险废物。医疗废物分类按照《医疗废物分类目录》执行。
4.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的化学品废弃后属于危散行险废物。
5.列入本名录附录《危险废物豁免管磨老理清单》中的危险废物,在所列的豁免环节,且满足相应的豁免条件时,可以按照豁免内容的规定实行豁免管理。
6.危险废物与其他固体废物的混合物,以及危险废物处理后的废物的属性判定,按照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执行。
因为生活废水主要为居民生活污水,总磷、总氮会高出正常值,但没有以上几种情况发生。
例如广州市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污泥已明确为城市固体废弃物之一,可采用一般方式处理,而不是将其定性为危险废物。
根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的定义危险废物为: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固体废物(包括液态废物),列入本名录:
(一)具有腐蚀性、毒性、易燃性、反应性或者感染性等一种或者几种危险特性的;
(二)不排除具有危险特性,可能对环境或者人体健康造成有害影响,需要按照危险废物进行管理的。
危险废物的这种越境转移量有多少尚难统计,但显然是正在增长。据绿色和平组织的调查报告,发达国家正在以每年5000万吨的规模向发展中国家转运危险废物,从1986年到1992年,发达国家已向发展中国家和东欧国家转移总量为1.63亿吨的危险废物。危险废物的越境转移给发展中国家乃至全球环境都具有不可忽视的危害。首先,由于废物的输入国基本上都缺乏处理和处置危险废物的技术手段和经济能力,危险废物的输入必然会导致对当地生态环境和人群健康的损害。
其次,危险废物向不发达地区的扩散实际上是逃避本国规定的处置冲游哗责任,使危险废物没有得到应有的处理和处置而扩散到环境之中,长期积累的结果必然会对全球环境产生危害。危险废物的越境转移的危害还在于,这些废物是在贸易的名义掩盖下进入的,进口者是为了捞取经济利益,根本不顾其对环境和人体健康可能产生的影响,所以都得不到应有的处理和处置。
危险废物的越境转移已成为严重的全球环境问题之一,如不采取措施加以控制,势必对全球环境造成严重危害。1989年3月在联合国环境规划署(UNEP)主持下,在瑞士的巴塞尔通过了《控制危险废物越境转移及其处置的巴塞尔公约》。该公约于1992年5月生效。我国是该条约的签约国。
参考资料:广州市政府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技术路线
六盘水市卫生计生委国家危险废物名录
扬子晚报网6月12日讯(记者刘浏)某制动系统公司位于南京市江宁区空港经济开发区,生态环境执法人员通过执法监测发现,该公司废水总排口总磷超过排污许可排放浓度限值。
2021年11月,南京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该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委托环保科技公司对该公司废水总排口进行采样监测,结果显示总磷浓度为58.6毫克/升,超过该公司排污许可证规定的总磷许可排放浓度限值(4毫克/升)。经调查,该公司废水经污水处理站处理后排入空港污水处理厂,未直排外环境。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相关规定,根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依法处罚款20万元。
根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排污许可证是对排污单位进行生态环境监管的主要依据。排污单位应当遵守排污许可证规定,按照生态环境管理要求运行和维护污染防治设施,建立环境管理制度,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项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排污许可证,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一)超过许可排放浓度、许可排放量排放污染物……”
排污许可制度是生态文明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南京市正积极构建以排污许可制度为核心的固定式污染源监管制度体系。排污许可证对企业污染物许可排放浓度、许可排放量、自行监测、环境台账管理等均提出了明确要求,排污企业应严格按照排污许可证要求落实,否则将面临高额行政处罚的风险。
校对李海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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