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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转普通程序说明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无法审结。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所以,在此期间内不能审结的要转为普通程序。
法院缺席审判适用情况有哪些
1、原告不出庭或中途退庭按撤诉处理,被告提出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2、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
3、法院裁定不准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简单的民事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并不受本法第一百三十九条、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的限制。
第一百六十四条
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一个月。
第一百六十五条
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金钱给付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五十以下的,适用小额诉讼的程序审理,实行一审终审。
一、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的情形有哪些
1、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的情形如下:
(1)当事人改变或增加诉讼请求,导致案情复杂化;
(2)因当事人依法申请法院调取证据、申请证人出庭等原因致使案件在3个月内难以审结;
(3)无法直接或者留置送达应诉通知书,需公告送达;
(4)虽然案件较为简单,标的额不大,但代表一类案件,可能影响大量相同或类似案件审理;
(5)案件较为简单,但关系到基本的生产生活,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
【简易程序的程序简化】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不受本章第一节关于送达期限、讯问被告人、询问证人、鉴定人、出示证据、法庭辩论程序规定的限制。但在判决宣告前应当听取被告人的最后陈述意见。
二、什么情况适用简易程序
1、简易程序只适用于基层法院审理的案件;
2、简易程序只能适用于事实清楚,被告人认罪的案件;
3、简易案件只能对初审案件;
4、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
5、公诉案件检察人员可以出庭,也可以不出庭;
6、法庭调查,法庭辩论程序简化;
适用情形
在我国一方当事人缺席时,并非一律判决另一方当事人胜诉。法院仍然要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提供的证据作出判决。因为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以事实为根据”的审判原则。例如,在被告缺席时,如果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能支持其诉讼请求时,人民法院仍然会判决原告败诉。
1.被告提起反诉,法院已经把反诉与本诉合并审理,而原告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或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对反诉可以缺席判决。
2.不是必须到庭的被告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3.裁定不准予撤诉的,原告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4.无民事行为能力的被告的法定代理人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仍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此种情形应当注意的是仅限于被告方的法定代理人不到庭的情形。如果属于原告方的法定代理人不到庭的,按撤诉处理,而不是缺席判决。
5.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离婚诉讼,当事人的法定代理人不能到庭的,受诉法院应当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缺席判决。
6.在现行制度下,由于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有可能承担民事责任,因此该第三人实际是当事人,其地位相当于被告,因此,如果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经法院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庭的,法院也可以就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是否承担民事责任作出缺席判决。由于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制度本身的合理性存在疑问,因此,缺席判决的正当性也就自然存有疑问。
在第4、5两种情形中,由于法定代理人的地位相当于当事人,因此法定代理人不到庭时作出的判决也就是缺席判决。
第一百四十六条 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四十七条 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四十八条 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二百零七条 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
(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七)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
(八)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
(九)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
(十)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
(十一)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
(十二)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十三)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第二百三十五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当事人的法定代理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属于原告方的,比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的规定,按撤诉处理;属于被告方的,比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的规定,缺席判决。必要时,人民法院可以拘传其到庭。
第二百四十一条 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人民法院应当按期开庭或者继续开庭审理,对到庭的当事人诉讼请求、双方的诉辩理由以及已经提交的证据及其他诉讼材料进行审理后,可以依法缺席判决。
第二百五十二条 再审裁定撤销原判决、裁定发回重审的案件,当事人申请变更、增加诉讼请求或者提出反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一)原审未合法传唤缺席判决,影响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的;
(二)追加新的诉讼当事人的;
(三)诉讼标的物灭失或者发生变化致使原诉讼请求无法实现的;
(四)当事人申请变更、增加的诉讼请求或者提出的反诉,无法通过另诉解决的。
第二百六十一条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九十条、第一百六十二条的规定采取捎口信、电话、短信、传真、电子邮件等简便方式传唤双方当事人、通知证人和送达诉讼文书。
以简便方式送达的开庭通知,未经当事人确认或者没有其他证据证明当事人已经收到的,人民法院不得缺席判决。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由审判员独任审判,书记员担任记录。
第四百零一条 人民法院审理再审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但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有特殊情况或者双方当事人已经通过其他方式充分表达意见,且书面同意不开庭审理的除外。
符合缺席判决条件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五百三十二条 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当事人,经用公告方式送达诉讼文书,公告期满不应诉,人民法院缺席判决后,仍应当将裁判文书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八项规定公告送达。自公告送达裁判文书满三个月之日起,经过三十日的上诉期当事人没有上诉的,一审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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