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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性售后回租的会计处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业务定义与特点
融资性售后回租的核心在于资产的所有权与使用权暂时分离,承租方通过出售资产获得资金,同时以租赁方式继续使用资产,从而解决短期资金需求。这种融资方式的特点是资产在融资过程中始终处于承租方的控制之下,其所有权仅发生法律上的转移,并未改变资产的实际使用状况。
二、会计处理原则
三、具体会计处理流程
四、税务处理
根据相关规定,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的行为不属于增值税征收范围,不征收增值税。同时,承租人在租赁期间支付的融资利息部分,可作为企业财务费用在税前扣除。
综上所述,融资性售后回租的会计处理涉及多个环节,需要企业严格按照相关会计准则和税法规定进行规范操作。通过合理的会计处理,企业可以充分利用这一融资工具,满足短期资金需求并优化财务结构。
售后回租的会计处理方法主要分为出租方和承租方两部分。
出租方的会计处理方法:购入租赁资产:借:融资租赁资产,贷:银行存款。出租资产:借:长期应收款应收融资租赁款,贷:融资租赁资产、未实现融资收益。收款并分摊未实现融资收益:收到款项时,借:银行存款,贷:长期应收款应收融资租赁款;同时,按实际利率计算确认分摊未实现融资收益,借:未实现融资收益,贷:租赁收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承租方的会计处理方法:出售资产:借:银行存款、累计折旧,贷:固定资产、递延收益。租入资产:借:融资租赁资产,贷:长期应付款、未确认融资费用。付款并分摊未确认融资费用:支付款项时,借:长期应付款,贷:银行存款;同时,按实际利率确认分摊未确认融资费用,借:财务费用,贷:未确认融资费用。租入资产折旧:借:管理费用,贷:累计折旧。分摊递延收益:借:递延收益,贷:管理费用。
以上即为售后回租业务中出租方和承租方的会计处理方法。在实际操作中,企业应根据具体业务情况和会计准则要求进行会计处理。
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的税务及会计处理
税务处理
1、出售方(承租方)
a.开出发票: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时,资产所有权以及与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全部报酬和风险并未完全转移,不属于增值税征收范围,承租方可以开具不征税项目发票,税收分类编码大类为"606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
b.收取发票:对于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无论是有形动产回租,还是不动产回租,出租人是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的,所以承租方收到增值税专用发票时进项税不可以抵扣,实务中一般只开具普通发票.
2、收购方(出租方)
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对于出租方来说,属于"金融服务--贷款服务",一般纳税人提供贷款服务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6%,简易计税征收率3%;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为3%.
经人民银行、银监会或者商务部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提供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含本金),扣除对外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后的余额作为销售额.即只针对利息部分开具发票即可,收取的回租资产本金的部分可开具收据.
融资性售后回租的账务处理
1、出售方(承租方)账务处理
a.出售资产
借:固定资产清理
累计折旧、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等
贷:固定资产
b.收到出售资产的价款
借:银行存款
贷:固定资产清理
递延收益(或借方差额)
c.售价与资产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按与该项资产计提折旧所采用的折旧率相同的比例对未实现售后租回损益进行分摊,作为折旧费用的调整.
借:递延收益(或贷方)
贷:管理费用等
d.重新租回资产
借:融资租赁资产/固定资产(按公允价值和最低租赁付款额现值较低者记)
未确认融资费用(差额)
贷:长期应付款(总租金)
e.支付租金同时,摊销"未确认融资费用"
借:长期应付款
贷:银行存款
借:财务费用
贷:未确认融资费用
f.摊销租赁资产折旧
借:制造费用或管理费用等科目
贷:累计折旧
2、收购方(出租方)账务处理
a.购入融资租赁资产
借:融资租赁资产/固定资产
贷:银行存款
b.租赁债权的确认
借:长期应收款
贷:融资租赁资产/固定资产
银行存款(初始费用支出)
未实现融资收益
c.每期收到租金
借:银行存款
贷:长期应收款
什么是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
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是指承租方以融资为目的将资产出售给经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企业后,又将该项资产从该融资租赁企业租回的行为.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时,资产所有权以及与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全部报酬和风险并未完全转移.
判定一个业务是否属于融资性售后回租,有三个关键点:
1、融资目的.(不能是避税目的、出售资产为目的)
2、收购资产方是经批准的融资租赁业务企业.(一般是经人民银行、银监会或者商务部门批准)
3、承租方出售资产时,资产所有权以及与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全部报酬和风险并未完全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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