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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子刮擦撤离现场之后,如果当时没有及时报警的,事后不管过了多少时间报警,都是有效的。
车子刮擦后没有报警而撤离现场的,属于肇事逃逸,可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并可处15日以下拘留。所以事后应该尽早报警自首,争取交警部门从轻处罚。
对于旧车投保划痕险,很多保险公司对上一年的出险次数会有要求。而为了限制车身划痕险恶意骗保的发生,一些保险公司也在理赔时出招,不仅要求要求拍照,甚至有的还要求车身划痕险要到所在地派出所开具证明才能理赔。
不知情的情况下则不属于交通肇事逃逸。
事故当事人认为自己没有责任而驶离现场、报案后不履行现场听候处理义务、弃车离开事故现场后又返回等8种情况将被认定为交通肇事逃逸。
1、明知发生交通事故,交通事故当事人驾车或弃车逃离事故现场的。
2、交通事故当事人认为自己对事故没有责任,驾车驶离事故现场的。
3、交通事故当事人有酒后和无证驾车等嫌疑,报案后不履行现场听候处理义务,弃车离开事故现场后又返回的。
4、交通事故当事人虽将伤者送到医院,但未报案且无故离开医院的。
5、交通事故当事人虽将伤者送到医院,但给伤者或家属留下假姓名、假地址、假联系方式后离开医院的。
6、交通事故当事人接受调查期间逃匿的。
7、交通事故当事人离开现场且不承认曾发生交通事故,但有证据证明其应知道发生交通事故的。
8、经协商未能达成一致或未经协商给付赔偿费用明显不足,交通事故当事人未留下本人真实信息,有证据证明其是强行离开现场的。
以上八种行为可以认定为交通事故逃逸行为,并在一些情况下可以追求肇事者的刑事责任。
以上内容参考:百度百科-交通肇事逃逸
以上内容参考:百度百科-车辆划痕险
以上内容参考: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车子刮擦撤离现场之后,如果当时没有及时报警的,事后不管过了多少时间报警,都是有效的。但是建议立即报警处理,时间越久,越难搜集证据,越难以维权。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第十三条发生死亡事故、伤人事故的,或者发生财产损失事故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应当保护现场并立即报警:
(一)驾驶人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或者驾驶的机动车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符的;
(二)驾驶人有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嫌疑的;
(三)驾驶人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嫌疑的;
(四)机动车无号牌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号牌的;
(五)当事人不能自行移动车辆的;
(六)一方当事人离开现场的;
(七)有证据证明事故是由一方故意造成的。
驾驶人必须在确保安全的原则下,立即组织车上人员疏散到路外安全地点,避免发生次生事故。驾驶人已因道路交通事故死亡或者受伤无法行动的,车上其他人员应当自行组织疏散。
第十四条发生财产损失事故且有下列情形之一,车辆可以移动的,当事人应当组织车上人员疏散到路外安全地点,在确保安全的原则下,采取现场拍照或者标划事故车辆现场位置等方式固定证据,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后报警:
(一)机动车无检验合格标志或者无保险标志的;
(二)碰撞建筑物、公共设施或者其他设施的。
扩展资料:
第十六条公安机关及其交通管理部门接到报警的,应当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并记录下列内容:
(一)报警方式、时间,报警人姓名、联系方式,电话报警的,还应当记录报警电话;
(二)发生或者发现道路交通事故的时间、地点;
(三)人员伤亡情况;
(四)车辆类型、车辆号牌号码,是否载有危险物品以及危险物品的种类、是否发生泄漏等;
(五)涉嫌交通肇事逃逸的,还应当询问并记录肇事车辆的车型、颜色、特征及其逃逸方向、逃逸驾驶人的体貌特征等有关情况。
报警人不报姓名的,应当记录在案。报警人不愿意公开姓名的,应当为其保密。
第十七条接到道路交通事故报警后,需要派员到现场处置,或者接到出警指令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立即派交通警察赶赴现场。
第十八条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当事人未报警,在事故现场撤除后,当事人又报警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本规定第十六条规定的记录内容予以记录,并在三日内作出是否接受案件的决定。
经核查道路交通事故事实存在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经核查无法证明道路交通事故事实存在,或者不属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的,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第四章自行协商
第十九条机动车与机动车、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发生财产损失事故,当事人应当在确保安全的原则下,采取现场拍照或者标划事故车辆现场位置等方式固定证据后,立即撤离现场,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再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但有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情形的除外。
非机动车与非机动车或者行人发生财产损失事故,当事人应当先撤离现场,再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
对应当自行撤离现场而未撤离的,交通警察应当责令当事人撤离现场;造成交通堵塞的,对驾驶人处以200元罚款。
第二十条发生可以自行协商处理的财产损失事故,当事人可以通过互联网在线自行协商处理;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有争议的,可以通过互联网共同申请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线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当事人报警的,交通警察、警务辅助人员可以指导当事人自行协商处理。当事人要求交通警察到场处理的,应当指派交通警察到现场调查处理。
第二十一条当事人自行协商达成协议的,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自行协商协议书,并共同签名。道路交通事故自行协商协议书应当载明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天气、当事人姓名、驾驶证号或者身份证号、联系方式、机动车种类和号牌号码、保险公司、保险凭证号、事故形态、碰撞部位、当事人的责任等内容。
第二十二条当事人自行协商达成协议的,可以按照下列方式履行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
(一)当事人自行赔偿;
(二)到投保的保险公司或者道路交通事故保险理赔服务场所办理损害赔偿事宜。
当事人自行协商达成协议后未履行的,可以申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第五章简易程序
第二十三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处理以下道路交通事故,但有交通肇事、危险驾驶犯罪嫌疑的除外:
(一)财产损失事故;
(二)受伤当事人伤势轻微,各方当事人一致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处理的伤人事故。
适用简易程序的,可以由一名交通警察处理。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适用指南
时间:端午假期最后一天
地点:济南市槐荫区
题记:写下此文,一是为了让别人从我的经历中吸取教训。二是希望行走在天地间的我们,要对他人多一份信任、多一份宽容、多一份善良。
事情经过:
6月23日晚,到位于济南市槐荫区印象济南商业区对面的锦绣兰庭小区朋友家做客,把车辆停在了印象济南的地下车库,在朋友家聊天到九点多,看到孩子状态不佳,此前因感冒已经一周未上学,摸着孩子额头有点热,所以,着急忙慌的抓紧走,结果从地下车库把车开出来时,感觉擦到了停在过道上(没停在车位上)的一辆车,我急忙下车查看,没看到对方车辆有任何变化(事后分析原因,可能一是地下车库灯光比较暗,二是与专业从事车损鉴定的对方相比,我绝对是车盲,对方说他一眼就看到自己车被擦了),所以,我犯了一个大错特错的错误!我走了!结果对方第二天报案,说我肇事逃逸了。我就纳闷了,车虽然不值钱,但买着二百万的第三者商业保险,我有必要逃逸吗?
其实,当时走到半路上时,我也想过,虽然没看到对方车上有电话,但最好记下对方车号,万一有啥事,将来好联系,但是,当时已走出近二十公里(去德州市),看看后座上已入睡的孩子,就没再回去。第二天中午,我又特意回去,从前天晚上青岛路的出口进入的地下车库,就是想问一下管理员昨晚是否有车主询问过,结果,刚停下车就接到交警电话,说有人报警了,让抓紧去槐荫交警大队西站中队。带孩子匆忙扒拉了几口饭,也没顾上送孩子去做推拿(在这里宣传一下中医,孩子发烧咳嗽时,我们基本全靠推拿康复)。
赶到交警队时,对方已在,是一个年轻的小伙子,我首先诚恳地向对方道歉,也接受交警的批评。
交警让双方协商调解。那无非就是数额的问题,小伙子首先拿出与宝马4S店业务员的聊天记录给我看,具体需要修理的项目我没记住,大概有三项,总数额在四、五千元左右。我报保险后,阳光保险的查勘员来了,与对方互加了微信,拍了照,我记得口头与对方说的是车损八、九百元左右,还说只用交强险就够了,用不到商业险。然后就走了。
剩下还是我与对方协商的问题。
对方首先强调,车辆平时他媳妇开,他不着急用车,车是原价48万买的,如果协商不成,就让交警按交通事故肇事逃逸处理,并且背诵了好几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法律条文,声称交通肇事逃逸的处罚是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再加十五日拘留。40多度的烈日高温下,带着孩子,我确实是没有时间与他讨论法律对“肇事逃逸”的认定标准,以及法律条文中“可以”与“应当”的区别。此外,对方说自己每天的日工资收入是一千元左右,从下午一点过来,已经耽误了大半天的时间了,所以,计算半天的误工费,不多。最近几年不在济南了,我很纳闷,一是济南车损鉴定行业的工资水平不知啥时候竟然增长到这个高度了,二是不知道哪条法律规定的交通事故单纯财产损失,竟然还有误工费一说(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害,赔偿受害人误工费,有明确法律规定,如果造成伤残与死亡,那是残疾赔偿金与死亡赔偿金的问题)。此外,对方还提到给他的车造成的贬值损失,以及可能还会对他的车造成不确定的内里损害。此外,对方车辆后轮轮毂上有一道划痕,对方说是此次事故造成的,所以,也需要计算修理费。我百分百确定压根接触不到他车的轮毂!协商时,对方一直声称,如果协商不成,就把手里的监控录像交给交警。我不仅希望他交给交警,更希望能在网络平台发出,让网友中的专业人士帮忙鉴定一下车辆的损失程度,以及是否接触到轮毂。最终对方说出的具体数额是三千元,说没有狮子大开口,要五千元、一万元,已经是实事求是了。并且要求必须现场拿到钱。我认为在保险公司支付他之后,不足部分我补给他。结果他不再同意调解,坚持让交警走程序处理。
这时候,交警打来电话,告知如果调解不成,就等着,他五点回来后,通知停车场来拖车。这时候又出来一位交警,收走了双方的车钥匙和行驶证。济南交警我记得前些年曾经是全国学习的标杆,这次可能是因为假期,事多人少的原因吧。
考虑到当天晚上还要赶回北京第二天上班,第三天还要出差去广西做立法调研,实在是无法在这件事情上耗费时间。我同意照他说的数额转给他钱,但他却坚持必须等交警回来,签完协议后才能离开,理由是免得将来一方反悔(凭我十年前做律师的经验,凡是认为自己赚了便宜的,才怕对方反悔,如果认为自己吃亏了,那巴不得对方反悔)。
最后补充:这次,连续买了两三年的阳光保险也让我有了全新的认识,查勘员当天傍晚三次打电话,赔付数额从5、6百到1100,最后扔下句话“如果不同意,想把事闹大,就闹吧”。大概七年前,也曾刮擦过一次,记得像是太平洋保险,查勘员来了后,全程无需客户参与、付费,直接与对方协商、沟通,直至事故处理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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